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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系列-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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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宣布克罗斯比的专利有效。但通用公司又提出上诉,集中火力攻击克罗斯比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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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改变“

    ,并未产生出新的效果。当时美国专利局和司法界对组合发明有一条判案规则,即一项发明的有关部分如果是几项已知技术,那么这几项已知技术在发明中的组合就必须使总体效果大于各部分单独效果的总和。 不幸的是,克罗斯比的发明被认为没有达到这项基本要求。1968年3月,上诉法院宣布其专利无效。克罗斯比向高等法院上诉,仍然败诉。在他65岁生日后不久,1968年10月14日,他所在的公司业务已告结束。 一个曾轰动美国的克罗斯比公司就这样走完了他短暂、但又不平凡的商业生涯。

    牵制,打击

    在竞争社会中,围绕高技术发生的国际性专利纠纷日趋激烈。 美国科宁。 格拉斯。 沃克斯公司为了牵制日本企业于1984年3月7日,以对美国的产业界造成实质性损害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起诉日本制造光导纤维的头号厂家——住友电工公司,指责其侵犯了科宁公司在美国的专利权。 住友并未向美国出口过什么产品,针对科宁公司欲控制日本企业的目的,提出抗诉:1。

    美国科宁的专利无效,因未在日本申请,2。

    住友生产的光导纤维并不与科宁的专利抵触。 对于制造法专利,住友采取回避策略。 因为,住友在美国的子公司住友电工特顿安格尔公司(SERT)

    开始使用与日本电信电话公司(NT)共同开发的VAD法(气相轴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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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光导纤维。 同时,住友向北卡罗来纳州、格林斯伯勒联邦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科宁公司的专利无效,而且不得妨碍SERT公司的光导纤维生产,科宁对此要在日本起诉VAD法发明者住友与科宁公司在日本申请的专利相抵触。 结果,1985年4月ITC下达了裁决:1。

    住友电工的产品侵犯了科宁光导纤维构造的专利;2。

    住友的制造法虽只有部分与科宁光导纤维制造专利重叠,但仍属侵权行为;3。

    住友对科宁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商业上的伤害。 由此看,从专利权受到侵犯这一点,科宁是胜诉了,但住友未对科宁造成实质性商业伤害这点看,住友是无罪的。虽然有时专利之争不会导致什么严重的问题,但为了牵制和打击对手企业,也常常把专利纠纷作为一种手段加以使用。

    柯达之误

    闻名全球的美国照相业大户——柯达公司,1986年遭受了一次重大的打击。柯达公司因染指波拉罗伊德公司的一次成像照相机而被控侵权。1986年1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的关于柯达公司侵犯波拉罗伊德公司专利权的判决,使柯达公司在这场持续了9年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败北。在五十年代,柯达与波拉罗伊德是朋友,柯达为波拉罗伊德涂覆胶片并计划销售波拉罗伊德照相机所需要的剥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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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步成像胶片。但当波拉罗伊德在1972年开始出售不需要剥离软片的SX—70型照相机时,柯达发展了自己的体系,并在1976年开始出售产品。 一个月后,波拉罗伊德控诉柯达侵犯了十项专利权。技术争端非常复杂,直到1982年才初见分晓。为打官司,波拉罗伊德研究实验室损失了两年时间查出文档。由于多种原因,此案直至1985年9月才做出判决,认定十项专利中有七项被柯达侵权,法院判处柯达公司赔偿损失2亿美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勒令他们必须于1986年1月9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这一判定将使4500多名雇员失业,柯达公司至少损失8亿美元,受到致命的打击。虽然这些专利权及美国法院的判决仅在美国境内有效,但由于所用于柯达一步成像照相机的胶片均产于美国,所以法院的判决使各国拥有这种柯达照相机的人都不能继续得到所需胶片,这项判决不仅剥夺了柯达公司的销售市场,而且也损害了它的形象。

    强国的较量

    世界经济竞争风云变幻,在知识产权上的争夺尤为激烈,不仅仅是一场经济较量,已经转化为国内的较量,在此法律的公正性有时又令人担忧。早在70年代,美国的Honey—well公司就别具慧眼,开始开发微电子技术,并在照相机自动聚焦领域开发,结果自1975年~1977年两年时间获美国专利四项,其有效期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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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194年。Honey&well公司采用专利公开战略,于1979年就自动聚焦技术召集世界主要照相机厂家开会,缔结技术公开协议。日本的Minoulta与会并签了字,并且用8万5千美元买了Honeywell公司的该项技术情报。 当时,Honey&well要求各厂家把旧件作标准件用于各厂的照相上,由Honey&well提供这种旧件。 而且,Minoulta不得使用,也不得将得到的技术情报用于不正当目的。在竞争中,谁愿被他人卡住脖子呢?

    Minoulta公司也用心开发自动聚焦系统,并作为85“MAXUM”系列,推向美国市场,并确立在美国的地位。日本Minoulta产品的侵入,无疑伤害了Honey&well公司利益,于是就准备击败日本MiBnoulta公司。1986年,Honey&well向Minoulta提出警告,怀疑MiBnoulta侵权,经协商无效后,于1987年4月向日本的法院起诉日本的Minoulta。

    但由于双方各持一词,法院又经76天审议各种证据、证言,经评议判决如下:Minoulta侵害Honey&well三项专利权,但其中一项专利因是已有技术故判无效,Honey&well提出4项专利中,只判两项被侵权,而这两项专利有效期已过,并且日本的Minoulta也不属故意侵权。激战的结果,使美国Honey&well非常气愤,也无法忍受,法庭代理人说:“如果被告是美国企业,我确信会判为故意侵权。”由此,企业间专利战无形中升到国家的较量了。Honey&well无法忍受日本的判决,又向美国新泽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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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法院于192年3月宣布:日本Minoulta公司侵犯了美国Honey&well公司自动聚焦专利权,判处赔偿Honey&well公司9亿6千万美元的损失。同样诉讼,两个国家的判决大相径庭,日本也许会感慨:若是在日本法院就好了。 肯定不会这么惨!在专利战异常激烈的今天,企业间的争夺已显得力不从心,从而引起各国的重视,专利竞争势必要由政府协商解决,成为了国家间的较量。

    釜底抽薪

    专利战虽不是硝烟弥漫,但却残酷无情,它是打击对手、独霸市场的最有效武器。然而,任何武器都有其薄弱之处,专利最致命的弱点是专利能从有效变为无效。 所以,常常看似强大的专利诉讼,就因其专利是无效的,而冰消瓦解。众所周知,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是1946年在美国诞生的,这台重30余吨、占地170多平方米的庞然大物是最早由埃克特和英奇勒制成的。并于1950年获得电子计算机的发明专利权。美国有两家大公司从专利权人那里买下了生产电子计算机的使用权,电子计算机这个新兴产业从此兴旺起来,投资生产计算机的企业也在增多,当然,买下专利使用权的两大公司统治着市场。 其中有一家汉尼威公司没有买计算机的专利使用权,也在生产计算机,这就引起这两大公司的强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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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并诉诸于法院。在美国授予专利权采用的是“先发明制”

    ,就是指按谁是最先发明的为准,不看申请时间的先后。 因此,只要汉尼威公司发现比该专利更早的发明证据就可击败对手的合击。在法庭上,汉尼威公司陈述说,不承认两大公司是合法的专利权人。因为最早提出电子计算机发明设想的是塔内索。法院审理后判决,英奇勒和埃克特的专利无效,第一台电子计算机的发明人是塔内索。因为塔内索早在1937年即开始设计和制造了一台计算机模型,并提出这种机器的工作原理;而英奇勒和埃克特等人那时并没有发表任何文章,更没有样机。汉尼威巧用釜底抽薪之计,把即将沸腾的战火熄灭了,这两大公司真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专利诉讼也发家

    专利诉讼的胜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已引起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 无不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或者唯一的经营手段,在此情况下,诞生了称之为“专利掮客”的靠专利诉讼发财的公司。美国的利发克技术开发公司,就是一家专靠专利诉讼发家的公司。该公司专门从发明人或中小企业手中购买专利权。然后以专利权人的身份,与其它企业签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收取高额专利使用费。 或者以手中的专利权为武器,寻找专利侵权人,伺机以手中的专利,对侵权企业提出诉讼,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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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企业交纳侵权赔偿费。公司以此获利。在最近5年中,该公司先后把200多家企业送上了法庭,控告这些企业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仅1988年,该公司就暴获700多万美元的专利损失赔偿费,纯利多达200多万美元。可谓专利诉讼的暴发户。专利诉讼战也成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这种手段也在不断完善,类似利发克技术开发公司这样的企业,也会应运而生,专利战也会因此而具现实意义。

    AF技术之争

    在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的霍尼维尔公司与日本美能达公司长达6年之久的专利侵权案,终于落下帷幕,由美能达赔偿1。

    27亿万美元达成了和解。原告霍尼维尔公司是美国的一家计算机公司,由于计算机业不太景气,便全力进行开发一种小型AF相机。 在1987年,霍尼维尔公司向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法院状告美能达公司侵犯了本公司1975—1977年获得的AF相机焦点检测的美国专利权,要求赔偿1。

    74亿万美元。AF技术是“相对差检测方式”

    ,通过摄影镜头在光传感器上结像,从这两个像的位置上对焦,焦点合一,两个像即重合在一起。 诉讼焦点,就是决定焦点的重合过程。被告申诉说,他们没有利用这项专利生产相机,而是借助相机中的小马达驱动镜头来对焦。 美能达的技术是检测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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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争战系列 772

    个像的偏移,通过小电脑移动镜头的正确方向,计算出移动量后用马达驱动。 专家们认为原告的专利需要对焦时间,对AF单反相机来说,并不理想。但一向主张发明构思在先的美国陪审员却判为“原理完全相同”。

    190年,原告搬出美国关税法,按其337条规定,凡有侵害知识产权的商品,一律限制进口。 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停止美能达相机进口美国。而美能达的这种相机30%销往美国,美能达为保全产品在美国有一席之地,向法院提出不要行使禁口产品销往美国的裁决,提出和解要求。美能达输了,损失了1亿多美元,并且“禁止出口美国”的恶运也未躲过。

    软件大战

    专利制度是用来保护发明人的权益,并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的。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在专利立法之时,也很难预料将来的科技发展状况,因此常常发生发明人同专利主管部门之间的争执,如美国的植物和软件保护,发明者与专利部门打得不可开交。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晶,目前法国、联邦德国、英国、欧洲专利组织及南斯拉夫等,均在专利法中明文规定:电子计算机的程序不列入保护对象。 然而,软件发明人岂能容忍这等专利法的存在,于是在美国围绕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发明人同专利主管部门进行了不懈地斗争,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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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四次大战役赢得了胜利。第一战役,Benson战役。 贝尔电话实验室发明了一种有关二进码十进数(BCD)

    信号转变成纯二进数,应用到电话通信使传统按键式电话可由电脑处理,无论怎么看都堪称伟大变革。 但专利局拒绝授予专利,上诉法庭认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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