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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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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独立签订合同。如果属于这种情况而签订或独立签订合同,合同主体也属于不合法。
    二、内容必须合法。指经济合同的标的要合法,标的数量和质量要合法等。比如,属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物品,就不能作为合同标的,否则就违法。再比如,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合同(象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合同的签订也是违法的。
    三、形式要合法。指在选择口头经济合同形式或者书面经济合同形式时,要依照法律规定。凡不属于即时清结货款的均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凡国家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中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应当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否则,合同的签订即属违法。
    四、程序要合法。订立经济合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来分步进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即属违法,违法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还有象合同的基本条款必须齐备,责任规定要明确等等,也都属于经济合同合法原则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如果经济合同违法,不但达不到双方当事人的预想目的,还可能使经济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不仅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8、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发生相互联系。互利,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相互经济活动交往中,通过互助取得各自应得的利益。经济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当事人双方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这与行政关系(下级服从上级)有根本区别。作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或私营企业,也无论是领导机关或被领导单位或者是公民与法人之间,只要是以合同关系主体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就没有身份高低之分,也没有上下级或主次的从属关系。当事人双方有充分的自主表达意志的自由。
    协商一致,是指经过相互交换意见而达到共识。经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经济合同贯彻“平等互利”原则的保证。由于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所要达到的经济目的有特定性,各自在利益和要求上完全可能有差异,有时甚至差距很大。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取得最终的一致意见,就要求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不能由上级部门包办代替签订合同,也不能依仗权势或优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反映的是各个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相对独立地进行的经济交往关系,也是商品交换关系,它不同于依靠行政权力进行无偿调拨。国家法律保障经济合同的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的实现,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在经济合同关系中,任何一方对他方都不得加以限制、威胁和强迫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经济合同的订立。凡是采取欺骗、威胁、强迫命令手段签订的合同,都是违法的,这样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9、什么是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是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就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必须受其约束,严格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经济合同制度的核心。如果没有这一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随意撕毁签订的经济合同而不受法律追究,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就会遭到破坏,所以,赋予经济合同以法律效力是非常必要的。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经济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具体说,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面、适当地履行经济合同。自经济合同正式订立,当事人双方都受合同约束,必须恪守信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地点、期限、价款和方式等,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受国家法律监督的。同时,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发生原来没有预想到的、新的情况,而需要对已订立的经济合同作变更或者解除。但此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达成新的协议。未经对方同意就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变更已订立的经济合同条件,视为违约行为。
    三、违反经济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律规定情况外(比如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应负违约责任,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果当事人一方仍要求违约方履行经济合同时,应继续履行。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纠纷要依法解决。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经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有一定的前提,即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以及程序等都必须合法。如果违反了法律,经济合同不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违法当事人还要受到制裁。
10、有效经济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经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订立的经济合同都能生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或者说是依照法律规定订立的经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产生双方当事人所预想的法律后果。经济合同的有效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合同的主体和实质内容必须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比如,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享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合同当事人,应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和经营范围内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准许营业的执照,并且只能在自己经营或生产范围内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实质内容合法,是指经济合同的标的、质量、价金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比如,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流通的物品,就不能作为合同标的,否则即违法。合同内容合法,还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行为的目的没有规避法律的意思。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都是违法行为,所订的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是指经济合同的外在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必要条款),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期限、违约责任等,必须在合同中作出完整、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合同内容的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要能证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切不可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不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经济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要约和承诺,要约和承诺趋于一致,达成合意,为合同成立,否则不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条件和程序未完成,则合同不能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有的经济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鉴证、公证、登记等手续的,则必须依法办理鉴证、公证、登记等手续。否则,合同也不能成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一个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来说,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是必备的,缺一不可的。
11、什么是无效经济合同,它有什么特点
无效的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它是与有效经济合同相对应的合同,是违反了经济合同法而订立的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1)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3)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一、无效经济合同是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法定要件是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现的要素。经济合同的法定要件包括:
    (1)合同的丰体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外在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三者缺一不可。凡属无效经济合同,必然在上述三个方面或其中某两个或某一个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无效经济合同是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起因于合同主体或者合同内容或者合同形式或者合同订立程序违反了国家法律,无论从性质上看还是从立法上看,都是自始无效,没有例外。因而从其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三、无效经济合同是由当事人的缔约过错造成的。过错,在这里指违法,包括故意违法或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条件造成的后果。它与由于外在的条件发生意外变化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有着根本的不同。对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处理。
    确认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的权利,称为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经济合同在被确认无效之前已经履行的财物,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和没收的处理。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部分有效合同,不得借机推卸自己应履行的义务。
12、什么是采取欺诈、胁追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
凡是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掩盖真相,致使对方形成错误的认识,同意与他签订了某项经济合同,就是用欺诈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凡是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要挟,迫使对方同意与他签订了某项经济合同,就是用胁迫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是无效合同。
    欺诈的特点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欺骗,违背了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造成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订立合同的后果。
    利用合同欺诈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合同。比如,有的企业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无资金,无从业人员,无厂房,无设备,却大量对外签订合同,用骗来的钱招募人员、盖厂房,购设备,用骗来的钱作资本以图“将来履行”合同,或者进行转包、转让,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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