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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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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化趋势的出现和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来规定的经济合同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已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而也作了修改。
二、原有的一些规定与后来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有关规定存在着不协调或不一致的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立法步伐的加快,继经济合同法制定之后,国家又相继制定了一大批重要的经济方面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与经济合同法的许多内容都有交叉或联系。由于后来制定的这些法律是在改革开放逐步深化的新形势下制定的,反映了经济体制方面的一些新特点和国家管理方面的一些新政策和新做法,这就在一些问题上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协调、不一致现象。为了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修改经济合同法也就势在必行。
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具体规定了10种有名合同,其中包括科技协作合同。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87年制定了技术合同法,有关科技协作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宜已经适用于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而不再适用经济合同法,这就需要对原规定作出修改。
再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对解决经济合同纠纷规定了既裁又审的制度,十分烦琐,往往使一场经济合同纠纷久拖不决,带来许多不利后果,后来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规定的对合同纠纷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则比较简便,实践效果也比较好,也符合处理合同纠纷的国际惯例。因此,对这一内容这次也作了相应修改。
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现自身有些规定是不适宜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一经制定就十全十美,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经济合同法在1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法律规定自身的一些缺点和问题,这也需要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许多部门和专家对这一规定有异议。因为按照民法原则,企业关闭、转产、停产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如果单方面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上不应将这种情况与不可抗力并列,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实际上,这样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的计划体制中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直接行政干预的管理特点,也是企业并不真正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特征之一。因此,这次修改删去了这一不合理的规定。
再比如,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但实施经验证明,同时赋予合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确认无效合同的权力,有者多弊端。因为合同的有效或者无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判定合同的效力是司法机关的职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就使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当事人如果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而提起诉讼时,程序十分繁复,造成一案多审,也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所以,这次修改重新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4、什么人能订立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经济合同的当事人资格,也就是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是需要由法律加以专门规定的,这就涉及到什么人能够订立经济合同的问题,这是经济合同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及其他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中,对经济合同的主体范围是这样规定的,“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对经济合同主体资格实际上有三个限制:
第一,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否则经济合同不能成立;
第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只能与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组织订立经济合同,否则经济合同不能成立;
第三,除法人、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之外的其他社会或经济组织,均无权订立经济合同。
显然,这一规定对经济合同主体范围的限定较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因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活动的主体成份出现多元化趋势,大量的其他经济组织愈来愈多地参与社会生产和流通活动,这都需要通过经济合同来调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个体经营户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也都需要订立经济合同。这种现实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应当给予肯定和保护。
基于上述情况和考虑,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这一规定扩大了经济合同主体资格的范围,主要表现在两点上:
第一,除了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也有权订立经济合同;
第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也都可以订立经济合同。
概括地说,我国具有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者,也就是有权订立经济合同的人包括以下三类:
一、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但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这类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部分分支机构(如校办企业、公司或企业下设的办事机构等),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各种没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作体、合伙体。
三、公民。具有签订经济合同资格的公民包括以下几类: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从事农业产品交换的个体农民。
5、什么是口头经济合同
口头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形式。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方式。除了口头经济合同形式外,经济合同的另一种主要形式是书面经济合同。
口头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谈判或电话方式订立的经济合同,即仅用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口头合同除有约定答复期限以外,受约方必须对提出建议的要约立即作出接受建议的答复,该经济合同便成立。口头经济合同多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任意性的经济合同。
口头经济合同的优点是简易方便,即时清结,对加快商品流通速度起着重要作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不可缺少的一种经济合同形式。
口头经济合同的缺点是在发生纠纷时,因时过境迁,又未能留下文字记录,举证困难,是非也就难以判断。因此,一般经济合同,特别是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以慎重从事,采用书面形式为好。
经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口头形式,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即时清结,是指当时付清货款的一次性购销活动,这种法律行为可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属于期货,即非现货,就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对口头经济合同形式的运用作出比较严格和明确的限制,是为了减少一旦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就会带来的不容易查对、推诿扯皮等现象;也减少可能会给调解、仲裁、审理经济合同纠纷带来的困难。这有利于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减少经济损失。
6、什么是书面经济合同
凡是用文字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作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根据的,称为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经济合同的另一种重要形式。
书面经济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两部分。经济合同的书面正式文件,称为主件,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关于修改合同的往来文书、电报和图表等,称为附件,也是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并非一定要求采用统一特定的文书格式合同才能成立。如果经济组织双方或多方之间交换的文书、电报、图表或信件,能明显地表达当事人双方对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可以认定经济合同已经订立。对这些经济合同附件,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考。但要注意,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谈话和电话记录,如未经双方签字盖章或对方事后盖章认可,不能认为是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一些先进的科技手段在日常经济交往中被广泛运用,如电话、电报、无线电传真和电视录像等;都被作为签订经济合同的工具。但是,这些都只是订立经济合同的手段,而不是独立的经济合同形式。
电话实际上属于口头经济合同形式,电报、无线电传真和电视录像属于书面经济合同形式。
书面经济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量大、内容较复杂、又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的好处是便于检查、管理和监督,一旦发生纠纷,举证方便,也易于判明是非。按照经济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只要不是即时清结(当时付清货款的一次性购销活动)的经济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即时清结,又未采用书面形式,这种经济合同违背经济合同法规定。得不到法律保护。经济合同法经过10多年的实施,证明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于减少经济合同纠纷中的推诿、扯皮甚至赖帐和难以举证、查对等现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工作困难,提高工作效率等,都有重要的和积极意义。从其他一些国家来看,近些年来,都通过法律、法令来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否则所订立的经济合同无效。还有的国家是以一定的货币数额为标准来要求必须采用书面经济合同形式。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方面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等,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7、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经济合同,这是产生一定社会后果的法律行为。因此,经济合同法中对订立经济合同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项原则就是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在我国,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形式上有法律、法律性决议或决定和条例等各种名称。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这里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形式有条例、决议、命令、指示等各种名称。
经济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法律行为,这表现在它的主体、客体、内容、形式以及程序等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济合同只有依法成立,才能产生双方当事人预想的法律结果,受到法律的保护,经济合同的合法原则包括范围十分广泛,这里无法 一一列举。但至少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主体必须合法。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对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有明确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济合同就不能成立。比如,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限制签订经济合同,就属于主体不合法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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