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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的经济生活-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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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费了很多工夫查阅、核实、分析了上述史料,我心想:难怪当时到欧美日本进修的中国留学生得到硕士、博士学位后大多回国报效中华文化事业,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不外流。    
    个案(一)  顾颉刚    
    顾颉刚,1893年5月生于江苏省苏州。1913年考入北京大学,1920年毕业,时年27岁,担任北大图书馆员,月薪50银圆;又帮助胡适之教授编书,每月补贴30银圆,共得80银圆。相当于今人民币3千2百元,还不算多。1922年因祖母去世返归苏州老家;不久顾颉刚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做专任编辑,月薪100银圆。1924年回到北京,时年31岁,在北大研究所国学门担任助教,月薪100银圆;兼任孔德学校教员,月薪50银圆,共得150银圆。相当于今人民币6千元,而立之年算是初步进入了“中间阶层”。后来到厦门大学任教,月薪300圆。    
    1929年9月,顾颉刚36岁时又回北平,在燕京大学就职,搬家到海淀成府蒋家胡同;起初月薪290银圆,第二年增加到320银圆(相当于今人民币1万元)。同时,他婉言谢绝了北京大学让他担任教授月薪450银圆的聘请。    
    从助教晋升为教授,为时9年。这在当时还算是慢的,当时有一定学位的文化人大约三十岁出头最多不到四十岁就可以受聘为教授。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 第三部分30年代北平文化人(2)

    1935年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聘顾颉刚为历史组主任研究员,月薪400银圆;他仍兼任燕京大学历史学教授,领取半薪160银圆。月收入共560银圆,约合今人民币2万元。加上他著述和编辑所得,年收入超过国币一万圆(合今人民币30—40万元),就进入了“文化万元户”的行列。      
    为了组织“禹贡学会”,出版《禹贡》半月刊,以及办各种事业,顾颉刚不仅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赞助,并且经常捐献自己的薪金。如在1935年,顾颉刚每月收入610银圆(其中北平研究院全薪400银圆,燕京大学半薪160银圆,兼职北大讲师薪金50银圆)。他以50银圆捐献《禹贡》,又以160银圆支付出版物的绘图、印图费用。从1934-1936年禹贡学会总共收到捐款4324银圆,其中顾颉刚捐款1500银圆,占三分之一强。    
    当时北平学术界流传一句话:“北京城(学术界里)有三个老板,一个是胡老板胡适,一个是傅老板傅斯年,一个是顾老板顾颉刚。”他们各拥有一班学者的队伍,好象形成三个学派。其实,胡适之是北京大学文学院长,又掌握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傅斯年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各自拥有雄厚的经费。然而顾颉刚除了自己的薪水以外,并没有什么经济基础。他竟然做成了一番文化事业,培养了一支学术力量,真不容易。    
    1936年夏天,顾颉刚被燕京大学校长司徒雷登聘请为历史学系主任。开学后,他因每日往来于北平研究院与燕京大学之间,两地相距30里,所以购置一辆汽车,每月除汽油费以外,支付司机费20银圆。此时居住在北平城内西皇城根5号。    
    30年代北平各大学争相聘请著名学者兼课、兼职,并且各支付全薪。有些学者常兼任几个职务,月薪可以达到1500银圆左右。他们生活富有赢余,多用于购买房产等等。但是顾颉刚的兼职所得,完全用于学术事业和培养新人,自己毫无积蓄。    
    1937年七七事变,抗日战争爆发。顾颉刚离开北平。1938年辗转来到重庆,担任中央政治部设计委员,月薪200银圆;又与生活书店签约,编写通俗读物,每月稿酬800银圆。收入甚丰。    
    1940年顾颉刚在成都主持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这时开始通货膨胀,生活与事业都发生困难。    
    个案(二)  谭其骧    
    谭其骧,1911年2月生于辽宁省沈阳皇姑屯车站;原籍浙江省嘉兴。1925年考入上海大学社会系,由于家境贫寒,在学期间由谭氏宗族义庄资助100银圆、另外两位姑母又资助100银圆。1927年又考入上海暨南大学,每月生活费10银圆。1930年被推荐入北平燕京大学研究院。    
    1932年谭其骧21岁从燕京研究院毕业,被录用为国立北平图书馆的馆员,月薪60银圆。同时,他在辅仁大学历史系兼讲师,教“中国地理沿革史”,每周2点钟(2节);第二年又在燕京大学兼任同样的课程。上零钟点课程的待遇是每小时5银圆,谭其骧兼课4点钟,每月(除假期)可多收入80银圆。    
    1935年初,谭其骧辞去了北平图书馆馆员职务,专门教零钟点课程;同时靠著文补充收入,稿酬一般也是千字5银圆,与上一节课相等。这样,他每月可以保证100多银圆到200银圆左右的收入。    
    谭其骧单身时住在北平图书馆附近的景山涉山门大街宿舍,一间20多平米的房子,月租金5银圆。在食堂吃包饭每月10银圆,有时外出吃小馆子一顿饭几角钱就够了。1936年初谭其骧结婚后租赁四合院有十来间房子,月租金10来银圆。    
    出门到处有“洋车”(人力车),从景山到东安市场的车资只有3分钱。在北京大学宿舍外面,还有专门在晚上拉到八大胡同的包车,包一夜的代价是5角钱。    
    谭其骧晚年回忆往事写道:“这三年(1932-35)的图书馆生活,确是我一生中最值得怀念的岁月。”这固然是指学术和交游上的收获,也有感于当时的生活。谭其骧业余的主要享受是吃馆子、听戏(主要是京剧)、逛旧书铺书摊、夏天上公园喝茶谈天。    
    其间有一段时候谭其骧到广州学海书院任导师(教授),不久又回北平燕京大学任教。1940年初,他离开北平南下,辗转奔赴贵州青岩浙江大学任教。他刚到大后方时,印象最深的是惊人的通货膨胀。    
    大学教员的素质和数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效能高低的主要标准。民国政府教育部在蔡元培领导下,努力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为了保障教员质量,1927年6月大学院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项法规就是《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每等又分3级,并同时规定教员薪俸。据我查到的政府历史档案资料,将当时颁的公文挡录如下:    
    大学教员资格条例    
    1927年6月15日   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名称    
    第一条  大学教员名称分一、二、三、四四等:一等曰教授,二等曰副教授,三等曰讲师,四等曰助教。    
    第二条  以上四种名称惟大学之教员得用之。    
    第二章  资格    
    甲  助教    
    第三条  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学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    
    第四条  于国学上有研究者。    
    乙  讲师    
    第五条  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硕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    
    第六条  助教守满一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    
    第七条  于国学上有贡献者。    
    丙  副教授    
    第八条  外国大学研究院研究若干年,得有博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    
    第九条  讲师满一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    
    第十条  于国学上有特殊之贡献者。    
    丁  教授    
    第十一条  副教授完满二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    
    第三章  审查


《文化人的经济生活》 第三部分30年代北平文化人(3)

    第十二条  凡大学教员均须受审查,审查时,须呈验:    
    (一)履历,(二)毕业文凭,(三)著作品,(四)服务证书,于审查机关。    
    第十三条  大学之评议会审查教员资格之机关,审查时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    
    第十四条  前项教员之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给予证书,方为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国内外国立大学外,其他大学所给予之学位经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认可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工程师学位与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相等者,可由大学评议会指定之。    
    第十八条  国内外大学同等级之学位而取得之度有差别者,可由大学评议会指定之。    
    第条  凡于学术有特别研究而无学伴者,经大学之评议会议决,可充大学助教或讲师。    
    第二十条  大学教员以专任为原则,如有特别情形不能专任时,其薪俸得以钟点计算。    
    大学教员薪俸(月俸)表(单位:圆)    
    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一级500340260180    
    二级450320240160    
    三级400300220140    
    (以上根据《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和《大学教员薪俸表》原载《大学院公报》第一年第一期)    
    这个“大学教员薪俸表”的框架范围,同1917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相比,大学教授一级月薪从400银圆增加到500银圆,而助教的最低月薪从50银圆增加到140银圆。至于原分为6级的“正教授”经过10年后改称为“教授”分子级;原称为“本科教授”的改称为“副教授”,原称为“预科教授”的改称为“讲师”(大致如此,并非完全套用),薪俸标准都有显著的提高。但是这个方案在《大学院公报》第一年第一期公布后,经过三个月的征求各方意见和讨论修改,到1927年9月又正式颂了修正案,把薪俸标准又加以大幅度提高,现将原文抄录如下——    
    大学教员薪俸表    
      1927年9月12日教育行政委员会修正公布    
    类  别月  俸   数    
    教  授400至600圆    
    副教授260至400圆    
    讲  师160至260圆    
    助  教100至160圆    
    附注    
    1)、大学教员分为四等:一等曰教授,二等曰副教授,三等曰讲师,四等曰助教。    
    2)、大学教员之薪俸如上表。    
    3)、以上各教员之薪俸,得因各大学之经济情形,而酌量增减之,外国教员同。    
    4)、曾经政府认可或授与大学教员资格,而不在大学服务者,不支薪俸。(引自《教育法令汇编》第1辑,教育部编,商务印书馆1936年10月3版)    
    '附录'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抗战初期)    
    第一条  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之聘任及待遇依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条  大学及独立学院聘请教员,应按照教员审查合格之等别聘任之。    
    各校聘请教员时,得验其审查合格之证书。    
    第三条  教员资格等别,未经审查核定者,得于聘任后输审查手续;但此项任期间不是超过一年。    
    第四条  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之聘任期间:第一次试聘一年,第二次续聘一年,以后每次续聘为二年,各于聘约载明之。    
    第五条  各校应于每学年开始两上月内,造具教员名册呈报。    
    教育部审核务案名册,应报项目另定之。    
    第六条  在教员聘约有效期间,除违反聘约之规定外,非有重大事故,经呈准教育部者,学校不得解除教员之聘约。    
    第七条  在教员聘约有效期间,教员欲辞职者,须于辞职三个月前提出,经学校同意后,于学年终了时方可解除职务。    
    第八条大学及独立学院专任教员薪俸暂定如下:    
    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级第七级第八级第九级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062603606001402403405601202203205201102003004801001802804409016026044080140240370340320    
    第九条  大学及独立学院初任教员以自最低级起薪为原则,曾任教员或有特殊情形者得酌自较高级走薪,其任教著有成绩者由学校的酌予晋级。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所规定教员薪俸,各校得斟酌学科需要及当地生活程度与本校经济状况,酌量增减。    
    第十一条  教员以专任为原则,应于学校办公时间在校服务。教授副教授讲师授课时间每周以九小时至十二小时为率,不满九小时者照兼任待遇。但担任行政事务或实际上须以充分时间从事实验或研究,经学校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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