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读书室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中国赋税史-第20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物等项工作。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设临时催督赋税的官员,如监当官(即监当使臣)驻各州监督赋税。
  地方府、州、县、军、监各级,均有赋税管理机关。乡设里正、户长、乡书手以督赋税。王安石行保甲法后,乡则由甲头督收赋税。
  (二)辽、金的赋税管理机构
  辽国的官制,中央设南北二院,北院主管部族属国之政,南院主管汉人租赋军马之事。南北二院各设大王,以主管财赋,地方设刺史、县令等,均有赋税管理机构。
  金国的中央设尚书省,尚书省下置户部,主管全国户籍、物力、盐铁、酒曲、香茶、矾、锡、丹粉、坑冶、榷场、市易、贡赋、租税等事,地方仍依宋、辽旧制,设路、府、州、县,而以路辖制。路、府、州、县皆设官主管赋税。
  二、会计、监察与审计
  (一)宋朝的会计制度
  宋朝的会计制度较唐完备,条禁文簿亦渐周密。宋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诏:“三司自今每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将三司改为总计司,令每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将三司改为总计司,令每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费,逐路关报总计司。这种会计报告制度,州军报告给路,路报告给三司,三司每年按期编制会计簿,上报皇帝,成为皇帝掌握赋税情况的重要途径。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建立三司会计司,进一步提高了会计工作的地位,使之成为独立的职能部门。
  宋朝的会计制度对监督赋税,平衡赋税,起着重要作用。仁宗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三司具有京出纳及十九路线帛刍粮之数。”皇 四年(公元1052年)正月,王尧臣、王守忠、陈旭等“校庆历、皇 总四年天下财赋出入,凡金币丝行薪刍之类,皆在数,其参相耗登……为书七卷,……诏送三司,取一岁中数以为定式。”这时通过会计以监督赋税、平衡赋税。
  (二)宋、辽、金的监察制度与审计制度
  宋代设御史台主管监察工作,但其职权较唐代小得多,作用也不显著,而且地方无监察之职,只在不得已时,临时派官兼掌监察。
  宋代在刑部中设比部,审核内外帐簿,职责类同今天的审计。南宋高宗时又设审计官,自此审计官的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
  辽、金仿汉制,亦设御史台,主管监察,但辽国的监察多偏于刑狱。金国对州郡除有监察御史之外,还常另有派遣,其中监察采访使除纠劾滥官污吏外,并有巡查私盐、私酒之责。
  三、买扑制度
  买扑或称扑买,或称揽纳,是缴纳税课的一种方法,后称包税。此制行于五代,宋承五代之制,亦行扑买。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令买扑场务者收抵当”,即包税者,要缴保证金。太宗淳化时,“买扑酬奖之法,次第举矣。买扑之利,归于大户;酬奖之利归于役人,州县坐取其赢,以佐经费,以其剩数上供。”南宋时,买扑之制更是盛而不衰。
  金朝买扑之制普遍行于各税种。
  四、违章处理
  宋、辽、金三朝有关赋税的法规都很严酷,其中既有对纳课人的罚则,也有对课税官吏的罚则,但宋朝政治腐朽,统治者又有意袒护士大夫阶层,所以罚则对课税官吏来说,约束力是很有限的。
  (一)有关田赋的法规
  宋朝规定田赋有输纳期限,限期内未缴纳,则按欠纳处理。南宋的处罚也很严格,绍兴九年(公元1159年)规定,熟田不输租者,过百日即以匿税论。
  (二)手工业产品的税课罚则
  宋代对盐、茶、酒、矿产品等手工业产品,规定了严格的税课禁例罚则。
  1盐课罚则
  宋代盐课禁例甚严,其中包括对贩盐者实行的禁例和对主管官吏的禁例。其要点如下:
  第一,禁私盐。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规定,私制盐三斤以上者处死。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规定,凡私刮碱煎私盐者,据斤两定罪,一两以上决杖十五;二十五斤以上杖脊十五,配役一年,百斤以上杖脊二十,刺面赴阏。三人以上持杖盗贩私盐者,持杖者及为首者并处死。
  第二,禁犯界。太祖初规定擅自贩官盐入规定之外地界,十斤以上处死。太宗时规定:贩盐入规定之外地界一两以上决杖十五,三十斤以上,杖脊十五,配役一年;二百斤以上杖脊二十,刺面送赴阙。颗盐、末盐亦不得互相侵越犯界。
  第三,蚕盐不得入城。太祖时规定,以蚕盐贸易入城者,二十斤以上杖脊二十,配役一年;三十斤以上处死。
  第四,担任盐课主管吏的禁例。太宗时规定,如有盗贩或征羡余为私鬻者,流官、监当主首职官,不计多少并奏裁,当加极典。
  辽、金盐课亦有严禁,与宋大同小异。
  2茶课罪罚
  茶课罪罚,择要说明如下:
  第一,私茶之禁: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而私贩者,没入其茶,计值论罪。
  第二,伪茶之禁:卖假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者,弃市。
  第三,对官吏私贩茶治罪:主管官吏私贩官茶,初制,及一贯五百文,处死;以后渐轻,太平兴国二年,规定主吏盗官茶贩鬻三贯以上者,黥面送阙下。巡防贩私茶,依本条加一等论罪。
  3酒课法规
  酒课法规要点如下:
  第,禁私卖酒、酒曲:太祖规定,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以后各代相继轻其罪。
  第二,禁犯界酒:太祖时规定,越界私卖酒,一石则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城二十里,酒至五十斗相处死。以后稍宽其刑。
  第三,告赏之制。犯酒禁而首告者,例有赏钱,赏钱的多少以犯酒数量而定。
  4矿课罚则
  坑冶在实行官榷之时,有私采矿、私淘金银者,皆以盗论罪。私鬻矾者,同私茶罪。矾亦行禁犯界之制,私卖越界,如茶法。
  (三)市舶法规
  宋代市舶法规不甚严格,其基本精神是防止漏税,以增国家市舶收入。其要点如下:
  第一,禁私自出海贩鬻。元 五年(公元1091年)规定不经允许而擅自到高丽、新罗、登莱州界者,徒二年,五百里编管;往北界者,加二等,配一千里。船上其余的人,虽非船主,并杖八十。而且许人告发,并给赏钱。
  第二,禁私与外商交易。在行榷货制度时,严禁内地商人与外商贸易。敢与贸易者,计值满一百文则治罪,过十五千钱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妇人犯者,配充针工。以后各代稍有减轻。
  此外,曾严禁铜钱出口,若有夹带铜钱出口者,回国后徒一年。







第六章 元代的赋税

蒙古原是中国北方的游牧部落,元帝国是由蒙古贵族建立的封建帝国。公元1206年,蒙古勃儿只斤部领袖铁木真统一漠北高原诸部落,建立蒙古国,自称成吉思汗。公元1260年世祖忽必烈在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地主阶级支持下,据汉地建国称汗,建元中统,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改国号为“元”。公元1279年灭南宋,统一中国。公元1368年,被朱元璋领导的队伍所推翻,前后菜九十七年。
  第一节 概 论
  成吉思汗铁木真建立蒙古国后,在其大规模地征服先进地区的过程中,在中原地区先进的生产力和政治制度的影响下,逐渐向封建制转化。忽必烈据汉地建立起封建国家元帝国标志着这种转化的完成。虽然蒙古奴隶主贵族在对先进的封建制地区的征服,不可避免地摧残了那里的生产力,严重地阻碍了那里生产力的发展。但元朝灭南宋、平大理、吐藩,结束了辽、金、宋、、大理、吐藩、西夏等诸国并立的混战局面,使中国归于统一,元朝的这种统一加强了中国各民族间的联系,有利于边疆的开发,促进了中外关系的发展和水陆交通的发展。
  元建国后,农业生产受到应有的重视。忽必烈在位时,鼓励兴修水利、垦辟荒田,禁以农田为牧地、牲畜践踏农桑,颁发农书,严禁杀掠,多次颁布放奴为民的诏令,以恢复遭到破坏的农业生产。因此,经过劳动人民的辛勤努力,北方农业逐渐得到恢复,南方和边疆的农业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
  元朝商业发展更迅速。究其原因,从客观上说,(1)元灭南宋前,南宋的商业已有较大发展,元朝商业经济有良好的基础。(2)元朝地域广阔、国家统一有利商品流通。(3)元朝航海技术的进步和造船业的发展,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而海上贸易对国内商业的发展又有着重要影响。(4)元朝实行纸币制度,纸币便于携带,有利于商品流通。从主观上说,元朝统治者格外器重西域商人,还吸收大量商人参加统治集团,国家在商人的影响和左右下,商业受到重视。此外,统治者奢侈的消费,也刺激了商业的发展。总之,全国的统一,农业和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航道的沟通,纸币的发行,都有利于商业的发展,造成了元代商业的高度繁荣。
  在元朝的政治制度中,还保存着蒙古旧的奴隶制的残余,又部分地吸收了辽、金和南宋的旧制。元朝将这些制度揉杂在一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
  元朝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牢牢控制行政、军事和监察大权。在地方则设立十一行省,以控制地方军政大权。行省之设,奠定了以后各代的行省制的基础,是中国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沿革上的重要事件。
  元朝统治者为适应和强化对各民族的统治,将各民族分为四等,即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从而形成了以蒙古贵族为中心、各族地主阶级参加的统治集团,对各族人民进行残酷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
  二、元朝赋税的特点
  元朝的赋税制度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一样,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承继,但它又有许多特异之处,并有力地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对元朝的兴衰有着重要的影响。
  元朝赋税的突出特点是南北异制。不仅田赋南北异制,其它赋税也南北各异。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也有很大差别。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元朝统治者征服各地的时间不同,只能因时立制,不可能强求统一。第二,元朝幅员辽阔,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不尽一致,因此只能因地立法,不能强求制度上的统一。第三,赋税制度的差别,有利于元朝对各族、各地人民实行分而治之的封建专制。元朝具有强烈的民族压迫色彩,统治者不仅在政治上给蒙古族以各种特权,在赋税方面,也给以各种优惠。元朝赋税的另一个特点是,商税和盐税较之以前各代有所发展。元代由于商业的繁盛,使商税无论是品类还是数额都有明显增加,成为元朝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赋税征钞,这是元朝赋税的又一特点。在以往各代,赋税一般以实物缴纳,虽然也有征钱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元代则不然,赋税大部分征钞。这是因为元代货币经济发达,国家以钞为法定通货的原因。在当时,赋税征钞给人民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随着钞币的贬值,赋税的加重,人民受害不浅。
  三、元朝各族人民的赋税负担
  元代统治者为满足日益浩繁的财政支出,加强对各族人民的财政搜括。自世祖至元至文宗天历的七十年间,国家赋税不断增加,如盐课增加二十余倍,茶课增加二百四十余倍,商税亦增加近十倍。而官吏的额外苛敛更使民不堪命。在元朝统治者的残酷掠夺下,人民的生活状况是十分凄惨的。有人对家有百亩土地的自耕农算了一笔帐:“父母妻子身计家五口,人日食米一升是周岁食粟三十余石,布帛各人岁二端,计十端,絮二斤,计十斤,盐醢醯油一切杂费,略与食粟相当。百亩之田所出,仅不能赡,又输官者,丝、绢、包银、税粮、酒醋课、俸钞之类。农家别无所出,皆出于百亩所收之籽粒,好收七、八十石,薄收则不及其半,欲无冻馁得乎?”有田百亩之家,尚且如此,无田佃户的生活,就可想而知了。
  蒙古贫民的生活,也不比汉人好些。有些蒙古贫民不堪忍受奴隶主的剥削压迫,纷纷南下,成为无衣食之给的贫民,有些蒙古贫民被贩卖出海,有的则沦为汉人地主的奴婢。
  人民为了逃避沉重的财政负担,或逃亡流徙,或啸聚山林,与官府对抗;商人有时被迫罢市以抗苛税。最后,终于爆发了以白莲都为主的农民大起义。
  第二节 田赋与徭役
  蒙古国建国之初,税制不备,统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