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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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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商 税
  宋朝开国之初,统治者以五代赋税苛重,百姓积怨至深,所以实行轻税政策。太祖时曾多次下令,“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 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十月又“除广南旧无名配敛。”开宝六年(公元973年)七月,“减广南无名率钱。”“八月乙酉,罢成都府伪蜀嫁装税。”等等。宋朝商税的征收机构是“务”,各地州、县皆置务设官,行者携带货物,征收“过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居者买卖货物,征收“住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商税轻税政策,加速了商货流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自太宗淳化以后,商税税制渐有改变,税额亦有增加。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实行商税定额制,每州各以本州端拱元年(公元998年)——淳化元年(公元990年)间税额最高的年份的实收额作为定额,即“比额”。此后又以五年之中的平均数为定额。南宋后定额任意加增,于是失去定额意义。
  神宗熙宁以后,统治者日趋腐朽,加之军旅之费屡增,为满足财政的需要,便大肆增加赋税,商税额外课征也逐渐增多,先有市易钱,以供“务”吏俸禄,又有对商运五谷所征的力胜税。
  哲宗元 八年(公元1093年),从苏轼奏请,暂免商人入京粜粮的力胜税。宣宗政和时(公元1111年—1117年),额外征收“一分增收税钱”,嗣后,又有三分或五分增税钱,称“三、五分增收税钱”,最高时达“七分曾收税钱”。宋室南渡之初,曾对追随南宋政府南去的百姓及两淮复业百姓免征商税,但不久就大肆征敛,而且甚于北宋。
  宋朝商税的弊政之一,即征税官吏的贪刻。从北宋开始,即有扣留商船,酷索百姓之事。南宋官吏苛取于民的事例,更是史不绝书。“其间贪吏并缘,苛取百出,私立私场,算及缗钱、 、米、菜菇、束薪之属。”“虚市有税,空舟有税,以食米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皆有税,空舟有税,以食米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皆有税。遇士夫行李,则搜囊发箧,目以兴贩。甚者贫民博易琐细于村落,指为漏税。”更有甚者,连应试举子所带路费和自用物品,也加以拦截抑令交税。百姓将商税务视为法场。可见宋代商税的苛暴。
  由于征税比额不断提高,加之官吏酷取于民,所以宋朝商税税额不断增加。北宋至道时(公元995—997年)每年税课钱四百万贯,天禧(公元1021年)达八百四十万贯,以后各代,大体稳定在八百万贯上下。
  六、市舶课
  中国与海外诸国的贸易,至宋朝始进入兴盛阶段。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在广州设市舶司主管海上贸易,以后又在杭州、明州、秀州之华亭(今上海淞江县)、密州之板桥(今山东胶县)等沿海都市设立市舶司。
  宋承唐制,将国内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统称之为市舶。宋朝统治者鼓励海上贸易,凡来华贸易的外国客旅,国家出资,设宴款待,如来华市舶少,或不来,则派吏出海招致。南宋尤其重视市舶。目的是“招徕远人,阜通货贿。”宋朝对市舶实行统制政策。凡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或出海贸易的国内商舶,都必须经市舶司检查,同时对舶来商品实行垄断制度。即入港船只所载之货,先由市舶司征税,然后国家从中收买一部分商品,即抽买。征税、抽买之后,市舶司给以凭证,方许与民贸易。抽买的品种与数量随国内情况随时变动,至于出口商品的品种,有一定的限制,如铜钱,南宋时成为绝对禁止出口的物品。
  宋朝对市舶的抽解和抽买,即市舶课,根据情况的不同,常行变动。
  抽解是对舶来商品的征税,税率通常在十分之一左右,但有时达到十分之三四,而且,商品品种不同,税率亦有高低。南宋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规定,“将细色直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
  抽买亦称情买,即国家对舶来商品的强制征购。太平兴国中(公元976年)京师设置榷易院,后来为榷货务。抽买由市舶司负责,抽买的货物开始全部解运京师榷易院,国家根据需要情况或留充内府库藏,或交官营手工业作坊,或转售给商人,而获巨息。抽买的数额,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定,太宗时,抽买货物的一半,仁宗时,抽买货物的十分之三,南宋则往往抽买货物的十分之四。
  除抽解、抽买之外,尚有禁榷之制。所谓禁榷,即只许官府收购,配给其值,绝对不准售与商人。禁榷之外的货物再行抽买。太平兴国初,对舶来商品全部实行禁榷。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始定八种禁榷货物,其余三十七种药品为非禁榷货物,非禁榷货物在抽解之后,国家抽买一部分,余者可任舶商与民贸易。
  由于国家重视市舶,因而市舶发展很快。北宋时,贸易品种不过五种余种,南宋时已达三百余种,市舶课收入亦大增。绍兴七年皇帝赵构曾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可见,市舶课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
  七、杂 税
  宋开国之初,一度废除若干杂税,事隔不久,这些废除的杂税便全部恢复了,于是,五代所有苛征杂敛之法,均被宋朝承袭,成为中国古代史上杂税最多的朝代之一。其中,对人民扰害最大,国家收入较多的杂税有下列诸项:
  (一)印契税: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初,只有典卖房产田地输印契钱,徽宗宁三年(公元1104年),典卖牛畜也征契税,并规定典卖牛畜契纸、租税钞(凭证)、典卖田宅契纸,均由官府印造,用者除纳笔、墨、纸张工墨钱外,另收息钱助赡学用,收息不得过一倍。从契税负担来看,仁宗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规定,按典卖钱额为标准,每贯收契钱四十文;徽宗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浙江及福建等七路,每贯加增二十文,充经制移用,总共收钱不得过百文。南宋以后,契税更重,致有按民户物力科配的现象,名为预借契钱。
  (二)经总制钱:经总制钱系经制钱与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首创于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当时方腊起义方兴,东南军旅之费告急。两浙、江东发运经制使陈亨伯,请求淮、浙江湖、福建等七路,在卖酒、鬻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等七色税种既定税额的基础上,每贯增收二十文以充经制之用,叫做“经制钱”。这种税,以官名定税名,属地方附加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无名杂敛。经制钱不独立征课,而是在若干税种之上,略征附加税,然后归而为一。此税虽不直接课于百姓,而以商贾为课税主体,但商贾势必将这些负担转嫁给百姓,实质仍是对百姓的盘剥。行之不久,因其病民而罢。宋室南渡后,又恢复此税,并得到广泛推广,而且税率屡增,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
  总制钱系仿经制钱而成。自经制钱实行后,卢宗厚亦按经制钱的方式税上征税,后翁彦国为总制使,亦仿其法增收少许,归为一目,也以官名税,称为总制钱。靖康初,一度废除。南宋恢复征收,而色目更广。经制钱与总制钱合并之后,每千文征收五十六文。北宋时每年约得二百万缗,南宋初只收百万缗,绍兴十六年以后,岁达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
  (三)板帐钱:板帐钱系东南诸路港口供军征收的钱,《宋史》载:“以“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以科罚,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后来发展成为无孔不入的苛敛手段。“如输米则增收耗剩,交钱帛则多收糜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赇而课其入,索盗赃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亡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逃产、废田不与消除而抑纳,他如此类,不可遍举。”
  (四)月桩钱:月桩钱始于绍兴二年(1132年),当时韩世忠驻建康,需军饷,令漕臣以经制钱、上供钱等供应,漕臣愿动用所领之钱。于是以大军需用月饷为名,均摊各地,月饷的拨付,宋代称为月桩。均摊各地之大军月饷,本无名目,于是以用途名税,称“月桩钱”或“大军月桩钱”。  在两宋,这种既无固定数额,又无一定的征税对象,随时需用,随时摊派的杂税,各色极多,如曲引钱、纳醋钱、户长甲帖钱、卖纸钱、保正牌钱、折纳牛皮筋角钱等,更有甚者,诉讼不胜,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官吏恣意贪求,没有止境;民间受弊,不可胜言。
  (五)和买:和买在唐后期即实行过,宋始于太宗。当时,马元方为三司判官,他建议在春天青黄不接的困乏之时,将国库之钱预贷给百姓,至夏秋冬输绢于官。这是和买绢的开始。和买成为统治者重利盘剥的手段,这时和买已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成为变相的赋税,其弊病主要有如下几点:
  1强制抑配。国家和买,本应根据百姓的有无,负担能力的大小,分等和买,但在执行中,往往抑配于民,以收重息剥夺细民。
  2给钱少、输绢多,不等价交换。百姓所得之钱甚少,而官府索取之钱甚多,刻剥甚于商人,如布,市价每匹千文,官府和买仅给四百文,与市价较之少给钱五分之三。
  3和买之息过重。春贷钱于民,其息竟达五分。
  4和买变折。和买应经绢偿还,但常常转折他物,如折收钱、麦等物,又称折帛钱。由于折变比例不合理,人民的负担往往加重许多倍。
  5和买之外另加手续费。在和买时,又向百姓索取市例钱、头子钱、朱墨钱等不同名目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6名为和买,实为强夺。名义上是官府给钱和买帛绢,实际上往往不给钱而强取之。这种现象在北宋后期屡见不鲜。
  这些手法根本没有宽恤之意,相反是一种变相掠夺。至南宋时,和买竟不给钱,而随两税输纳,这时,和买就成了地地道道的田赋附加了。
  (六)身丁钱:计丁输钱,称身丁钱,系五代税制的延续。宋制男年二十至六十为丁,南方各地均计丁课税。但各地征收的内容及数量不尽不致,有的课钱,有的课米。课征方法,多随二税带纳。
  宋朝杂税无穷,上列数种,只是常见的几种,此外尚有上供钱,宋初“有额上供四百万,无额上供二百万。”其中无额上供即属额外摊派;免行钱,系指商行向官府纳钱,以取得不再承担和买义务之权利,这种购买特许权的钱,称免行钱。然而在实行中,官吏仍不免低价购买或不付钱而白拿;河渡钱,系指在坊场河渡津关之处,向过路行旅征收的钱;房屋税,“及潘美定湖南,计屋每间输绢丈三尺,谓之屋税”;“营田户给牛,岁输米四斛,牛死犹输,谓之枯骨税”;称提钱,指为稳定纸币币值所征收的钱,但多移作军费;竹木税,是对贩卖竹木所征收的杂税,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宋人言“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实际还有增加,所以,人民赋税负担日益沉重。 
  宋朝的工商税收及杂税也有减免之例,但由于统治者日益腐朽,减免的次数和额度都十分有限,既使减免也是慑于人民反抗,不得已而之,而且减免受益者,多是官僚、商贾,人民则得不到减免的实惠。
  第四节 辽、金时期的赋税
  一、辽国的赋税
  辽国在得到燕云十六州以前,以畜牧渔猎为主,以剥夺奴隶的剩余劳动为财政源泉,因而没有完备的赋税制度。自得燕云十六州以后,农业得到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了发展,这时,赋税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一)辽国的田制与户籍
  辽国田制简单,大致分三类:1公田。辽西北沿边各地设置屯田,战时打仗,平时放牧、垦田,积谷以供应军饷。在屯民户,力耕公田,不输赋税。2在官闲田。即国家的无主荒田和公田,统和十五年(公元997年)募民耕滦河旷地。十年后征租。3私田。辽国私田包括契丹贵族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军占有的土地、被掠奴隶放为平民者所占有的土地、原汉地民户占有的土地,皆为私田。
  辽国户口按民族划分,有契丹、汉人之分,按经济地位划分有奴隶主贵族、平民和奴隶之分,按缴纳赋税的状况划分有在屯户、二税户、丝蚕户、一般的税户之分。二税户又有投下二税户、寺院二税户之分。
  统治者为聚敛赋税、均平徭役,曾多次检括土地和户口。如兴宗继位诏说:“力办者广务耕耘,罕闻输纳;家食者全亏种植,多至流亡。宜通检括,普遂均平。”兴宗重熙八年(公元1039年),萧孝穆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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