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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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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公信的信用风险评估 

    由于贷方发行的证券受其发起的消费者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支持,所以证券的投资者自然会比较关注基础性贷款与相应证券的信用风险。就拿住房抵押支持证券来讲,其信用就受到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innieMae)、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annieMae)以及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reddieMac)三家机构的担保。假如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商业抵押支持证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未受到上述三家机构中任意一家的担保,则就需要通过各种不同的方法以提升证券的信用状况。 

    一般而言,可以有四种方法来提升信用等级,它们分别是:优先/次级现金流结构(或者超额抵押)、母公司担保、担保债券以及信用证。另外,证券的信用状况还必须经过三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中的一家或者两家或者所有三家的评级,具体的情况取决于是如何运用上述四种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中的组合来进行提升信用的。
    5。完善的投资银行业务 

    新证券的承销和发行是投资银行的职责。投资银行可以被当作连接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桥梁。但是,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投资银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资银行负责协调和帮助发行机构处理法律、会计、税收以及现金流分析方面的事务。除此以外,投资银行还扮演着经销商的角色:为证券定价,购买所有发行的证券并将其出售给投资者。在完成经销商的职责后,为了保证证券的流动性,投资银行又充当起“做市商”在二级市场上积极地买卖证券。 

    6。良好的国债市场 

    为了保证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有一个良好的国债市场。由于政府债券是不存在信用风险的,所以该类证券的交易就为市场提供了不同期限水平的无风险收益率。在无信用风险情况之下,描述期限与收益率之间关系的曲线就被叫做“国库券收益率曲线”。这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初级市场上以及随后二级市场上的定价提供了基准。所有的非政府固定收入证券均是在国库券收益曲线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收益率价差从事交易。 

    7。活跃的二级市场 

    一个成功的证券一级市场必须有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来支持。二级市场为即将发行类似证券应当怎样定价提供了有效的信息。一旦证券发行以后,投资者就必须有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来提供证券的流动性,如此一来与利率无关的因素就不会导致价格的大幅波动,投资者就能够在一个价格比较平稳的市场中来买卖证券。 

    然而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投资者在极大程度上有能力创造一个非常活跃的二级市场。假如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只是简单地持有证券而不愿从事任何的交易,只是依靠投资银行来保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将是十分困难的。 

    8。多样化的投资者 

    结构化融资市场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于投资者群体的迅速增长。投资者群体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投资者,从短期货币市场投资者,到商业银行的投资组合经理,再到长期养老基金经理。 

    另外,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外国投资者将会愈来愈重要。实际上,结构化融资市场能够迅速发展还应当归因于结构化融资证券本身的创新性。通过不同的期限档次和信用档次,结构化融资证券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结构化证券的高收益特点能够吸引“收益导向型”投资者。结构化证券的期限分档特点则吸引了“期限导向型”投资者,否则,这些投资者就会因投资期限的不匹配而难以购买结构化证券。同时,结构化证券的信用分档特点也吸引了那些依照规定只能投资于投资级证券的“信用导向型”投资者。
    (一)中国证券信用交易的发展历史 

    2006年2月6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有关部门“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 

    所谓证券信用交易,就是与证券现货交易相对应来说的一种交易形式,是指交易客户在买卖证券的时候,只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证券,其差额部分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根据借贷对象的不同,证券信用交易主要分为融资和融券。 

    证券信用交易有着数百年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绝大多建立了信用交易制度。在中国,证券信用交易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然而市场存在着强烈的需求,地下融资融券暗流涌动。为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证券营业部不得不挪用投资者保证金和证券,带来了非常大的市场隐患。所以,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实施以后,地下融资融券又以“三方委托理财”等形式出现,更大程度上刺激了券商挪用保证金和证券。面对客观存在的旺盛需求,堵不如疏。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就从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打开了空间。目前,中国证券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比较强实力和影响的证券公司,积极地推行证券信用交易具备了比较有利的条件。 

    (二)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重要意义 

    适时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对中国整个金融业特别是证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在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下,证券信用交易可以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满足这些市场相互渗透的需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各个金融市场均衡发展。证券信用交易能够使银行资金合法、可控地进入证券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风险积累,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2。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一是,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改变中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单边市”状况。由于中国股市一直没有“做空”机制,单边“做多”的交易规则使得股市上涨时大家才能赚钱,而股市一旦下跌,交易量就会快速萎缩,这又导致股市的进一步下跌,从而引发十分大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用交易所引致的“买空”和“卖空”,将结束中国“单边市”的格局,这是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变革。 

    二是,系统化、规范化的信用交易,可以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证券信用交易通过场内存量资金的放大效应不仅能够增加证券市场的供需量,而且能够活跃市场中沉淀的资金,保持股市的活跃。 

    三是,证券信用交易有助于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完善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之下,当市场过度投机造成某一股票价格暴涨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卖出这一股票,从而造成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买入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升。 

    3。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实现多赢 

    一是,对投资者而言,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规避手段。在行情上涨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选择“做多”,行情下跌的时候可以通过“做空”规避风险,获得赢利。 

    二是,对券商而言,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业务比较单一,收入来源主要是佣金收入,在市场行情下跌的时候,由于交投稀少,连佣金收入都无法保证。开展信用交易可以使交易量保持稳定,所以使证券营业部的佣金收入保持平稳,而且券商为投资者提供信用还能够赚取利息,此是为券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一般只有实力雄厚的规范类券商才有资格进行信用交易业务,所以,有利于促进券商的分化重组,有利于有实力的券商做大做强。 

    三是,对银行而言,开展信用交易,将给银行相对充裕的资金找到运用渠道,有利于改善和优化银行资金结构,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利于培育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信贷资产的运营质量。另外,实行信用交易,能够探索银行介入证券市场的渠道,得以分享股市成长的成果。 

    4。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管 

    证券信用交易是为监管机构提供了针对过度投机行为进行监管的有效工具——融资融券比例,管理部门能够利用这种比例关系的调控以调节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另外,监管机构能够从相关机构的信用交易记录中及时有效地了解相关信息,有利于控制风险。
    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既要看到它有利的一面,也不可忽视它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不规范的信用交易操作会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引发的助涨助跌效应会造成股市波动幅度加大,投机气氛更加浓厚。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会创造出虚拟需求,导致银行扩大信用规模。由于证券信用交易引发的虚拟资本增长所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比较复杂,因此不利于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宏观调控。同时,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也增加了投资者和券商的风险。因信用交易的杠杆作用,投资者一旦判断失误,将使亏损相应地放大,券商也面临着不能及时收回资金的风险。因融资融券与银行信贷有着紧密的联系,假如控制不好,有可能使大量信贷资金倾斜于股市,并可能引致银行的呆坏账增加。 

    所以,证券信用交易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交易创新,而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变革。 

    (三)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什么 

    虽然中国已具备了开展信用交易的有利条件,然而要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至少还必须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1。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紧制定证券信用交易和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对有关交易、存管以及结算等方面制定出实施细则。银行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制定有关银行提供融资的渠道、方式等管理办法。 

    2。加强监管协调 

    证券信用交易涉及到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包括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三个市场的互动。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3。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障措施 

    证券信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在面向市场推广的时候,首先必须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让投资者在充分认识潜在的风险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掌握必需的防范和减少风险的知识。同时,积极完善投资者保障措施,比如强化信用交易的公开信息披露、完善司法救济和诉讼保护程序等。 

    4。建立风险预警与控制体系 

    信用交易的核心就是风险控制。为了控制风险,境外发达证券市场绝大多数对参与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券商以及用于信用交易的证券进行了资格限制。我们也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适合的标准。其中,对券商的准入门槛在初始阶段可以设置得高一些,先允许创新试点类券商以及规范类券商开展此项业务,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渐放开。为了防止券商盲目扩大交易量来提高佣金收入的冲动,必须严格控制信用交易的规模,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信用交易业务规模控制体系。必须规范信用交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客户合约托管制度。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另外,必须完善技术体系,建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系统,及时控制风险的发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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