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读书室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国之二)-第54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这样两个尽管性质不同,但是新闻重要性几乎相同的事情可能将同时发生,真是无所适 
从。最后,由于国会大厦的总统国情咨文先开始了。因此大多数电视台还是把主镜头对 
准国会,但是,不停地在画面上打出字幕,通告西海岸的辛普森案大致还有多久可以开 
庭宣判。有的电视台则干脆采取分割画面的办法,画面上一半是总统在作报告,另一半 
则是圣莫尼卡法庭外人们等待开庭的情景。好在这番等候整整等了三个多小时,最终开 
庭的时候,克林顿总统恰好结束了他的报告。否则,相信会有很多人会离开国会大厦的 
报导而把频道转向辛普森民事案的。 
    记得去年,我曾经详细向你介绍了辛普森刑事案的整个审理过程,我想,你一定也 
会有兴趣知道一些有关该案民事审判的情况吧。 
    从辛普森的刑事判决出来,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尽管最后的宣判仍然吸引着民众的 
注意力,但是民众的关心程度,与当初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刑事判决相比,显然是 
热情低得多了。当然,时间拖得太长,民事审判的法官不允许电视录象,这些都是原因, 
但是,刑事与民事审判的本质不同,应该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两次负责审理辛普森案的法官,恰巧都是日裔。刑事审判中,是你已经非常熟悉了 
的伊藤法官,他是以公正严谨而著名的。他当时在审理过程中允许电视摄影机全程陪同, 
表现了一种不寻常的自信心。这等于把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平,素质和公正性都摊在全国 
人民和无数法律同行面前,没有两下子根本不敢如此自信。这确实是很不容易的。但是, 
事后也有人对这样的全程转播提出异议。觉得这个案件被这样的转播“炒”得太热了。 
    这次主持民事审判的藤崎法官,则禁止一切摄影机照相机录音机入场,也表现了他 
的谨慎。只是,他一谨慎,大家的好戏就看不成了。每天听着参加旁听的记者,站在法 
庭门外的“二手报导”,总觉得好象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尤其是,上次的刑事案审了一 
年,辛普森也没坐上证人席接受盘问,这次好不容易把他逼上了证人席,精彩细节又都 
看不到了。 
    顺便说一下,辛普森案这样公认的重要大案,居然会两次都碰上日裔法官。你也由 
此可以看到,一是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少数族裔的比例已经相当高了。二是日裔美 
国人通过他们多年的努力,在这里的社会地位上升得相当快。 
    由于这次电视转播不得进入法庭,在最后宣判的关键时刻,电视台为了使观众能够 
同步得到消息,想了不少绝招。他们派记者坐在法庭邻近窗口的地方,与外面报导的记 
者约好暗号,然后把暗号写在牌子上。不同的暗号表示法庭正在进行的不同程序和判决 
的不同结果。 
    一开庭,里面的牌子就一次次地被举上窗口。当然,窗子是关着的。站在警戒线以 
外的报导记者频频回头,看一眼报一报。法庭外面挤满的人群,对这种以英语字母表达 
的暗号,也多少能猜出个八九不离十,所以,每当牌子举上窗子,法庭外面众多等候消 
息的民众,就发出一阵惊呼。我们这样守在电视机旁的观众,也几乎在法庭宣布的同时, 
就立即得知了结果。这一结果你也已经知道,辛普森被判对两名受害者的死负有责任, 
并因此必须付给受害人家属巨额赔款。 
    宣判之后的第二天,就有华人报纸以“辛案民事官司宣判,推翻刑事无罪判决”这 
样的标题,来报导这场民事审判结果的。这肯定使得读者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感到非常 
困惑。也许,你也会提出同样的疑问,既然是同一个案子同一个嫌疑犯给判了两次,两 
次的结果又截然相反,那么,那到底怎么个算法呢?其中究竟哪一个判决算数呢?一个 
法制国家的司法制度怎么可以允许在制度上发生这样的矛盾呢? 
    实际上,这在美国人看来是一点也不矛盾的。在美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中,刑事诉 
讼和民事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这两种诉讼 
本来就是两回事,结果也就当然可以不同,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一个判决推翻另一个 
判决”的问题。这两个看上去矛盾的判决,完全可以不仅“合法”而且也“合理”地一 
起并存。 
    首先,必须回到这两个诉讼不同的出发点上。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审判中,它们的 
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它们的当事人也是完全不同的。 
    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它所寻求的唯一目标就是“正义”。这样的审判和对受害者 
金钱赔偿之类的诉求,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即使在刑事审判中包括了没收财产和罚款这 
样的判决,与钱财有关的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刑事审判寻求的是“正义”,寻找 
的是“罪犯”,它的起诉性质是“公诉”,定罪的结果,是剥夺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 
生命。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的一方,并不是受害者的家属,而是在线索上归 
属于美国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级检察官。案件的名称通常是起诉地点的地名 
对被起诉者的名字,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对辛普森”,“美利坚合众国对某某”。 
    事实上,上面的这个案件名称是不完整的。完整的名称应该是“某某地的人民对某 
某人”,如“加利福尼亚人民对辛普森”。因为对于刑事诉讼,原则上来讲是一个地区 
的人民为在他们生活的地方发生的罪行,对嫌疑者提起“公诉”,为这一地区的人民寻 
找罪犯,寻求正义。 
    那么,这个时候被害者的家属在这场刑事诉讼中,又是怎样的一个位置呢?他们仅 
仅是证人。而且,证人的地位完全是被动的。并不是你想要上去控诉表态就可以上去的。 
你和其他证人的地位是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的律师,通常是检方,要求你 
上去作证你才可以上去,上去了就是回答律师的问题,答完了就下来。律师不叫你作证, 
那就没你的事,你只能坐在旁听席上,静候发展。 
    虽然美国的刑事诉讼是一场“公诉”,但是,作为原告的“人民”在这里是一个集 
合体的抽象概念。落实到具体操作,司法调查和诉讼就和其它的公众事务一样,美国人 
民是通过宪法这样的契约,委托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来操作的。也就是委托被称之为“公 
仆”的政府工作人员来代劳。这里面既包括警察局或者是联邦调查局这一类的机构的调 
查,取证,也包括政府行政分支司法部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庭辩论。 
    在这样的刑事案件里,不论被告是否被判有罪,受害者的家属是不用出一点诉讼费 
用的。整个这套班子动用的都是政府工作人员,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动用纳税人的税金进 
行全部操作。所以,人的资源是丰富的,经费通常也是充足的。因此,经过这样一个转 
换之后,名为“某某地人民对某某人”的案子,实际上就变成了“某某地人民的政府对 
某某人”的诉讼。问题也就随之而出来了。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完成这样的切换,但是, 
我们在以前也提到过,当政府已经建立,权力已经集中,它相对于人民的异化很可能在 
同时就开始了。因此,当诉讼的公诉一方在操作中被切换以后,诉讼的性质也可能被偷 
换了。 
    正是因为有诉讼性质被偷换的可能,因此美国人民认为他们有理由这样担心,一场 
代表着人民正义的公诉,是否有可能被偷换为政府利用司法对平民进行的迫害。一旦这 
样的事情发生,作为个体的平民被告方在政府强势的对比下,又是明显地没有招架能力。 
    你想想,如果政府官员们讨厌哪一个惹麻烦的平民,想把他送进监狱甚至了结了他 
的性命的话,这不是太简单了吗?从搜罗证据提出证据,从审理判定到送进监狱,统统 
都是政府的人。更何况,刑事审判的诉求是刑事惩罚,它所涉及的是一个普通平民的自 
由乃至生命。这使得以个人的生命自由幸福作为最根本目标的美国人,觉得无论如何必 
须设法防止这种偷换。 
    因此,不仅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强了保护平民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同 
时在刑事诉讼的设计中,也有一整套保护被告公民权利的措施。它的做法依然是我们已 
经熟悉了的原则,就是政府的力量必须受到“平衡和制约”。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美国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对来说要简单得多。美国的民事诉 
讼寻求的唯一目标就是对于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的“经济赔偿”,它和“寻求正义”的目 
标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当然,在民事审判中,也有人是希望通过审判结果,给自己“讨 
个公道”,“有个说法”的。例如,一些根本谈不上有损害的事件,也会有人因为“咽 
不下这口气”而进行民事告诉。这时,就会发生象征性的“一美元赔偿”的判决。使得 
大家对一场民事争执,也给出一个“说法”来。但是,你也看到了,美国民事诉讼的一 
切结果,就是归结到金钱上面。 
    因此,民事审判的性质与刑事审判完全不同,它的判决结果民事诉讼寻求的是“金 
钱赔偿”。它寻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钱赔偿的“责任承担者”。它的诉讼性质是 
“私人起诉”,判决的结果是“赔不赔钱”和“赔多少钱”。与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统统 
无关,它所寻求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说到底这场诉讼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钱有关。 
    民事案件的名称一般都是“某某人对某某人”,也就是说,这里的原告方一般都是 
个人,或者是一个法人。而被告方通常也是个人,法人。有的时候,被告甚至是政府机 
构。 
    象辛普森的这场民事诉讼,原告方与政府已经毫无关系,司法部的检察官也不再出 
现。现在的案子的名称已经是“两名死者的家属对辛普森”。原告方必须自己承担风险, 
万一败诉,他们必须自己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政府不再动用税金为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正因为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诉讼,因此,它们是可以互不相干地进行审理的。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有个时效问题。原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一年之内 
就提出诉讼,否则这件事情就算过去了,以后法院不再受理。因此,在辛普森的刑事审 
判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也就是在案件发生将近一年的时候,本案两名被害者的家属,就 
已经分别作出决定,提出了民事诉讼。 
    正因为两种诉讼寻求的目标不同,因此,不论辛普森在走在前面的刑事诉讼中是否 
被判有罪,民事诉讼都会照常进行。我们假设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是被判有罪并且入狱 
了,这也并不意味着民事诉讼就可以“免了”,辛普森到时候照样必须从牢里给解出来 
参加民事诉讼。因为,尽管正义被伸张了,罪犯已经找到并且被惩罚了,但是,民事诉 
讼是另一码子事,那是家属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一个不同的“诉求”在刑事诉讼中 
是没有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大量刑事案的受害者或者家属之所以没有提出民事赔偿诉 
讼,其原因不过是因为大部分的刑事案的施害人是穷人,根本没钱可赔。 
    所以,辛普森案民事诉讼的发生,在法理上并不是说明,该案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 
讼中没有寻求到正义,因此,必须在民事诉讼中再来一次,再作一次伸张正义的努力, 
希望这次能够证明辛普森“的确是个罪犯”。而应该说,上一次刑事诉讼是政府给大家 
找罪犯,这一次是被害者家属在给自己找赔钱的责任承担者。 
    从法理上,二者之间没有什么联系。所以完全可以各找各的。两个不同的原告根据 
不同的出发点寻求不同的目标,完全可能一个达到了目标,而另一个却没有达到目标。 
那么,你一定要问了,不管怎么说,是毕竟同一个案子同一个被告呀,就算是“合法”, 
可是两种不同的结果怎么可以“合理”共存呢?“经济赔偿”的“责任者”找到了,不 
就是等于刑事案中的“凶手”也找到了吗?别急,听我再往下说。 
    在这样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诉讼中,美国人处理它们的方式和态度是截然不同的。 
整个过程都有非常大的区别。从一开始,在起诉之前,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罪 
刑事案就必须通过大陪审团的审前听证,以防止检察官对于平民的无理�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1) 踩(2)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