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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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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并实施原产地规则;同时保证原产地规则
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保证原产地规则不使各成员根
据GATT1994  的权利丧失或受损。原产地规则协议包括了定
义和范围,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通知、审议、磋商和争
端解决的程序安排,以及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四个主体部分,
和两个附件。
      根据该协议,原产地规则被定义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
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只要此类原产地规
则与导致超出GATT1994 第1 条第1 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
的契约式或_ 自主式贸易制度无关。简言之,该协议所包括的
原产地规则,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
则。该协议确立的纪律主要是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立的纪
律。附件2 “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宣布了适用优
惠原产地规则应遵循的原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指任何成员
实施的用于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契约或自主贸易制度享
有优惠待遇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该契约或
自主贸易制度导致对货物授予超出GATTI994 第1 条第1 款
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
      原产地规则协议在其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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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提出了原产地规则协调的目标和原则,以及工作计划。该协
议提出的原产地规则协调的目标和原则是:(I)原产地规则应平
等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目的;E})商品的原产国,应是完整生产
该项商品的国家,或当该商品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上的国
家时则对商品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3)规则应客观、可
理解、可预知、有连贯性;(4)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
或扰乱性的影响;(5)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
的方式进行管理;'6)原产地规则应具有一致性;}7)原产地规则
应依据肯定目标,否定标准可以用以澄清肯定标准。在工作
计划中。该协议责成技术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出解释和意见:
完全获得和最小操作或工序;实质性改变一税则归类改变;实
质性改变一补充标准。该协议原规定在协议生效后3  年内完
成这一工作计划,但迄今为止,这一计划也没有完成。这说
明了原产地规则协调的困难。
      原产地规则协议确立的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依据上
述原产地规则协调计划的完成,分为过渡期内的纪律和过渡
期后的纪律。尽管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成员制定的原产地
规则以肯定标准为依据,该协议本身确立的过渡期内的纪律
却没有使用确切的肯定性标准,相反采用了否定性标准。原
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原产地规则不得用做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
目标的工具,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
曲或破坏作用;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用于
确定货物是否属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且不得在其他成员
之间造成歧视。世界贸易组织处理的印度就美国纺织品原产
地规则提出的申诉案表明,这种否定性要求的约束效力不大,
从而削弱了该纪律的效力。
      过渡期内的纪律提出了几种确立原产地的标准:税则归类
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过渡期
后的纪律要求,确定为一特定货物原产地的国家,应为货物
完全获得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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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规则,不得严于用于确定一货物是否属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
则,且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造成歧视,无论有关货物生产者
的从属关系如何。
      2(104  年9  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
原产地条例》( 《原产地条例》)。取代了中国海关总署于1986
年发布的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
规定》、国务院于t 992 年3 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
物原产地规则)。该条例于2 的5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产地
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
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优惠性贸易措
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
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不适用该条例。
      根据四项原贝组来确定商品的原产地:完全在一个国家内
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国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
产国;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
物进行经济上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石油
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有零件、
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证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
理,其原产地按证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
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关税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贸易管理手段。约束关税并
不断降低关税是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关税纪律。在某些情况
下。存在约束关税原则的例外。
      2。不同类别的商品享有的关税是不同的。不同贸易待遇的
存在,导致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存在关税差别。海关估价则
直接决定着同一商品税负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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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
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估算价格、按一般原则综合评估价
格,是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依次采取的估价方法。
      4。原产地规则直接决定着商品的关税待遇,特别是在区域
贸易协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贸易组织虽有原产地
规则协议,但并无统一的原产地确定规则。
      关键术语
      关境 约束关祝从价悦 从量税 优惠税率 关说配领 商
品实质改变商品增值 交易价格 相同货物 非优惠原产地规
则
      复习思考题
      1。关税在国际贸易管理中有什么作用?
      2。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关税纪律是什么?
      3。确定商品原产地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4。海关估价有哪些方法?

第十三章数量限制及其他非关税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除允许对进出口产品采取税费措施进行限制
   外,原则上禁止一切形式的数量限制,包括直接数量限制、配额
   和进口许可。如果实施数量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为
   了国际收支平衡原因而实施的数t  限制可以除外。与进出口产品有
   关的其他技术性措施,如进口许可程序、技术性规章,都要符合
   有关协议的规定。
   要点问题
        ●普迫取消数量限制义务
        ●进口许可种类及程序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及要求

第一节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一、原则上取消一切数t 限制
      对进出口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是指对进出口产品采取除
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数量限制
可以采取配额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出口许可证形式,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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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例如进口证书、最低进口价格、通过进口垄断生效的
进 日限制等。与税费措施相比,数量限制缺乏透明性,对
贸易的影响不易在产品价格上直接反映出来,缺乏可预见性
和公正性。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  条要求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对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上的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成员领
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任何成员不得设立或维持除关
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该种禁止或限
制是通过进出口配额实施的,还是通过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
他措施实施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既适用于进口,也
适用于出口,实践中多作为进口管制手段使用。此处的“限
制”包括允许进出口但数量受限的限制措施和完全不允许进
出口的禁止措施。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确立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是
一项极为严格的义务。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到世界
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几乎所有实施数量限
制的缔约方或成员都被裁决违反了这一义务。除非属于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明确规定的例外,数量限制本身,即违反了这
一义务。至于数量限制是否阻碍’了限制对象产品的增长,
被分配配额的国家是否用完这一配额,对认定违反这一义务
没有影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处理日本皮革进口案的
专家组指出,进口限制就是为了限制。数量限制的存在,不
仅仅对贸易数量产生影响而被推定为造成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而且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产生影响投资计划的不确定性。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在不损害
GATTI99}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任
何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t 条的规定不符的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措施。该协议实际上是扩大了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
适用的范围。作为该协议附件的示例清单,列举了与普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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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该类措施除
具备根据国内法律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执行的措施或为获
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施这一总持点外,还具有以下特
点:普遍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
品,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数量或价值相关的
水平上;通过将企业使用外汇限制在该企业的外汇收人水平
上,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限
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供出口的产品销售,无论该限制按照特定
产品确定,还是按照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确定,或按照当地生
产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确定。
      二、普遍取消数。限制的例外
      尽管因为数量限制缺乏透明性、公正性,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确立了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和纪律,但完全取消对
进出口的数量限制,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而且,在特殊的情
况下,数量限制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优势。因而,世界贸
易组织规则在规定了取消数量限制这一一般原则的同时,还
明确列举了可以实施数量限制的几种例外情况。由于普遍取
消数量限制这一义务的根本性和明确性,可以说任何数量限
制都违反了这一义务,所以有关数量限制的争端、争议的主
要问题,是有关国家所实施的数量限制措施是否符合世界贸
易组织规则规定的这些例外。同时,在对例外条款的解释上,
遵循从严解释的原则。
      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d 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和第21
条规定的安全例外之外,确立数量限制纪律的第11 条列举了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的例外情形。这一义务不适用于下列
措施:(1)为防止或缓解出口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
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
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禁止
或限制;(3)为了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的过剩而
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实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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