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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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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如初,祝先升。 
  '疏'注“如初祝先升”。○释曰:以其小敛祝执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内入于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疏'注“亦如初”。○释曰: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经亦言“北面”,明与小敛同,故云“亦如初”。谓如初,小敛经不言如初,文略也。
 
  设豆,右菹,菹南栗,栗东脯,豚当豆,鱼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笾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醴当栗南,酒当脯南。 
  '疏'注“右菹”至“脯南”。○释曰:云“设豆,右菹”者,凡设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从北乡南而陈,嫌先设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则醢自然在左,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者,郑以上文鱼言左首,据载者统於执,故云左首,及设则右首,此言设豆右菹,据设者统於席,前若执来即左菹也。云“醴当栗南,酒当脯南”者,以其陈馔要成,尊者后设,故先设栗脯於北,乃於南设醴酒,酒在东,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错者出,立于户西,西上。祝后,阖户。先由楹西,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为神冯依之也。 
  '疏'注“为神”至“之也”。○释曰:郑解丈夫见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为神冯依之,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
 
  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于门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殡。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异门大功亦存焉。 
  '疏'注“小功”至“存焉”。○释曰:云“北面哭殡”者,案《丧大记》云:“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注云:“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者,案《丧服》记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云“异门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门,有同财,故《丧服》以小功以下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门,不同财之义,以异门疏,至此亦可以归,故云亦存焉,谓存在家之注也。既殡虽归,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时,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是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皆西面于东方。阖门。主人揖,就次。次,谓斩衰倚庐,齐衰垩室也。大功有帷帐,小功緦麻有床笫可也。 
  '疏'注“次谓”至“可也”。○释曰:凡言“次”者,庐、垩室以下总名,是宾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礼记·閒传》为证。案《閒传》云:“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齐衰居垩室,芐翦不纳。大功寝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齐衰既居垩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帐也。
 
  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既布衣,君至。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牟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 
  '疏'注“赐恩”至“锡衰”。○释曰:案《杂记》云:“公视大敛,公升,商祝铺席,乃敛。”注引《丧大记》曰:“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君至”,此君升乃铺席。则君至为之改,始新之。此经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云“敛,大敛”者,案《丧大记》云:“君於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此经云“若有赐”,明君於士视大敛也。云“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者,案《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言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异国之臣法。案《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不见君吊士服。案《文王世子》注君为同姓之士緦衰,异姓之士疑衰,并据成服后。今大敛未成服,缘吊异国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则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袭裘。袭裘之文出《檀弓》,子游吊,小敛后,“袭裘带绖而入”,此小敛后,亦宜然也。云“成服之后往则锡衰”者,亦约《服问》君吊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緦衰,异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谓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师友之恩,特赐与大夫同也。
 
  主人出迎于外门外,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疏'注“不哭”至“私恩”。○释曰:案《丧大记》云“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平常出门时,此迎君宜哭。
 
  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巫,掌招弭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周礼·男巫》:“王吊则与祝前。”《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以恶之,所以异於生也。”皆天子之礼。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则在前后,君升则侠阼阶北面。凡宫有鬼神曰庙。 
  '疏'注“巫掌”至“曰庙”。○释曰:云“巫掌招弥以除疾病”者,《周礼·春官·男巫职》文。彼注云:“招,招福也。弥读为敉,敉,安也,谓安凶祸也。”云“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夏官·小臣职》文。云男巫“王吊则与祝前”者,亦《男巫职》文。云“祝”者,则《周礼·春官·丧祝职》云“王吊则与巫前”是也。引之者,证经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证彼与此经异,故云“皆天子之礼”也。以其巫祝桃茢具,故为天子礼也。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据《丧大记》而言。案彼云:“大夫既殡,而君往焉。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文与此经同,文有详略耳。云“小臣君行则在前后”者,非直为吊丧,则凡平行,皆有此小臣从,以其与君为仪卫者。云“君升则侠阼阶”,案《顾命》云二人雀弁,夹阶,是其类也。云“凡宫有鬼神曰庙”者,以经云庙,谓適寝为庙,故云有鬼神曰庙。
 
  君释采,入门,主人辟。释采者,祝为君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明君无故不来也。《礼运》曰:“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 
  '疏'注“释采”至“为谑”。○释曰:引《礼运》者,证君无故而入臣家,故将入必礼门神也。彼注引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是君臣相谑,致祸之事也。
 
  君升自阼阶,西乡。祝负墉,南面,主人中庭。祝南面房中,东乡君。墙谓之墉。主人中庭,进益北。 
  '疏'注“祝南”至“益北”。○释曰:祝必负墉南面乡君者,案《丧大记》云:“君称言,视祝而踊。”郑注:“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故须乡君也。云“主人中庭进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门右,中庭之南,今云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君哭,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出。出,不敢必君之卒敛事。君命反行事,主人复位。大敛事。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命主人使之升。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乃敛。公,大国之孤,四命也。《春秋传》曰:“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锺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谷。”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孙良霄。 
  '疏'注“公大”至“壑谷”。○释曰:案《典命》云:“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国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传》文。郑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郑之公族大夫贵重之极,以比大国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号为公。引之者,证经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贰三公,大国无公,唯有孤,亦号为公,是以《燕礼》亦谓之为公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复位。主人降,出。逆降者,后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疏'注“逆降”至“之位”。○释曰:卒者,谓卒敛也。云“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乡中庭,君乃抚尸,主人乃拜稽颡,踊出,出谓主人出乡门外立。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成踊,出。抚,手案之。凡冯尸兴必踊。今文无成。 
  '疏'注“抚手”至“无成”。○释曰:云“凡冯尸兴必踊”者,《丧大记》文。此经直云“君坐抚,当心”,主人直踊,又不言冯尸,而郑云凡冯尸兴必踊者,欲见抚即冯之类,兴亦踊,故得与主人拾踊也。是以《丧大记》:“君於臣抚之,父母於子执之,子於父母冯之,妇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妇抚之。冯尸不当君所。”又云:“凡冯尸,兴必踊。”是冯为总名,故君抚之亦踊也。
 
  君反之,复初位。众主人辟于东壁,南面。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 
  '疏'注“以君”至“之东”。○释曰:云“君反之复初位”,初位即中庭位。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云“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者,下文“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则君降当在阼阶下,西面命之,故众主人辟君东壁南面,南面则西头为首,者当堂角之坫,故云当坫之东也。
 
  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踊。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君必降者,欲孝子尽其情。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门左,视涂。肂在西阶上,入门左,由便趋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众主人复位。卒涂,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门右。亦复中庭位。 
  '疏'注“亦复中庭位”。○释曰:经云“入门右”,注复中庭位,谓在门右,南北当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阶。以君在阼。 
  '疏'注“以君在阼”。○释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阶,是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阶也。
 
  君要节而踊,主人从踊。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 
  '疏'注“节谓”至“时也”。○释曰:云“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者,案上文大敛奠,升时丈夫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而东,丈夫踊。此注不云降时踊者,以经直有君与主人丈夫踊节,故不言降时踊节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以君将出,不敢讙嚣聒尊者也。君出门,庙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谓小俛以礼主人也。《曲礼》曰:“立视五帯绞勇砦病!薄�
  '疏'注“辟逡”至“马尾”。○释曰:君入臣家,至庙门乃下车,则贰车本不入大门,下云“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门矣。云“辟,逡遁辟位也。者,案《曲礼》云:“君出就车,左右攘辟。”则此云辟,亦是主人攘辟,故云逡遁辟位也。云“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则不得式而小俛,故云古者立乘也。知式是“礼主人”者,《曲礼》云“式宗庙”,《曾子问》卿大夫见君之尸,“皆下之,尸必式”,是凡式皆是礼前物为式。引《曲礼》者,欲见式小俛。彼注:“帯坦嬉病!背德肿辉盐还妗0浮吨芾瘛ざ佟仿殖缌吡纾兑唬耍辉言蛞徽删懦甙舜纾骞嬖蛭甯鲆徽删懦甙舜纾芪耪删懦撸呶徊剑苁桨搿7财搅⑹樱忧笆桨搿H粜a为式,则低头视马尾,故连引《曲礼》云“式视马尾”也。
 
  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贰车,副车也。其数各视其命之等。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后。君吊,盖乘象路。《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 
  '疏'注“贰车”至“必式”。○释曰:云“其数各视其命之等”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贰车七乘,子男贰车五乘,故知视命数也。云“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后”者,《礼记·坊记》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彼谓与君同在一车为御,与车右者也。此经云“贰车毕乘”,明亦使异姓之上乘之在后可知。云“君吊,盖乘象路”者,案《周礼·巾车职》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诸侯,则同姓金路已下,异姓象路已下,四卫革路已下,蕃国唯有木路。若然,唯王与同姓异姓得吊乘象路。今云盖乘象路者,以诸侯言之,唯据上公与侯伯於王有亲者,得用象路吊临其臣以巾车。又云象路以朝,释曰王以朝及燕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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