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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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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我还必须强调指出,在撰写本书的过程中,我经由把政治与经济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察而最终确信,除非剥夺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否则自由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再以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运行并发生作用,而且我们也无法消除其间所存在的某些最为严重的缺陷,甚或都无力阻止政府持续膨胀的趋势。自此以后,我一直认为有必要专门写一本书来详尽阐明我的这个论点。①在本卷的讨论中,我之所以提出要根据我所阐明的理想型宪法方案来重构政府,实是为了确立一些保护措施以反对政府所采取的压制做法和其他滥用权力的做法;然而,我现在却产生了一种担忧,因为我确信,除非我们在实施所有这些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取消政府对货币发行的控制权,否则所有这些保护措施都会变得于事无补。我认为,从现在的情势来看,我们根本就不可能制定出一些刚性的规则以确保我们达致这样的结果,即在政府供应货币的前提下,我们一方面能够使人们对货币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而另一方面又能够使币值持稳不变;因此我认为,如果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就惟有一途可循,那就是用私营企业提供的彼此竞争的不同的货币来替代当前由国家发行的那种货币,进而由公众自由地从中选择一种最有助益于他们交易的货币加以使用。
①DenationalizationofMoney。TheArgumentRefined(2ndextendededn;InstituteofEconomicAffairs;London;1978)。
我认为这一点特别重要,因此,一个自由社会的宪法甚至有必要用某项专门条款来捍卫这项原则,比如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议会不得制定任何剥夺人们享有如下之权利的法律,亦即人人都享有用自己选择的任何一种货币来持有、买卖或借贷、缔结合同并实施合同、核算并记账的权利”。尽管这项原则的精神实际上已经蕴含在“政府惟有根据平等适用于人人(包括政府自身在内)的一般里抽象的规则才能够实施或禁止某些种类的行动”这项基本原则之中了,但是,由于我们主张把该项基本原则具体适用到货币发行领域的观点对于法院来说仍是极为陌生的,所以我们也就不能指望法院会完全理解我们何以不再承认政府在发行货币方面久已享有的那项特权了,除非我们在宪法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虽说我原来打算在本书的结尾部分就上述原则在国际事务方面的意义作一番讨论,但是我现在发现,如果不用相当的篇幅来处理这个问题,我就不可能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与此同时,要做到这一点,我们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然而我现在却无法做到这一点。我相信读者不难发现,人们为摧毁全权性国家而诉诸的那种方式以及为此而信奉的两项原则(即第一,所有最高权力都必须限于实施那些从根本上来说是消极性的任务——也就是说“不”的权力;第二,一切积极性的权力都只能由那些必须根据它们所不能更改的规则进行活动的机构加以实施),也必定会对国际组织产生深远意义的影响。正如我在此前所指出的那样,①依我个人之见,我们在本世纪为创建一个能够保障世界和平的国际政府(internationalgovernment)所做的各种努力,从总体上来说,可以说是搞错了方向;这是因为我们虽说创建了一大堆专门机构,但是目的却是要制定各种特定的规章制度,而不是为了制定一部真正能够严格限制各国政府进行彼此侵害的权力的国际法。既然最高的共同价值都是消极性的,那么最高的共同规则就必须是禁令性的规则,而且最高的权力机构在根本上也只能发布禁令性的规定。
①见上引书,pp。133以次。
毋庸置疑,从相当普遍的情况来看,政治已经变得太过重要、成本过于昂贵且危害太大,而且也吞噬了人们太多太多的心力和物质资源;与此同时,政治也在不断丧失大众对它的热情支持和尊重,因为人们已经愈来愈把政治视作是他们不得不承受的一种必要的但却无可救治的恶。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政治机器现在拥有的庞大规模及其无处不在且渗透一切的那种特性,并不是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是人们在无力预见其结果的情况下确立起来的那种任意发展的机制(aself-willedmechanism)所导致的结果。当今的政府,已不似于过去理想中的开明之主(此念仍为有些天真之人所好),无法信赖。【原译:一些天真的论者仍然从他们所继受的“善贤统治者”或“开明统治者”(goodruler)那种理想中获得启示,并认为这种统治者是一个可以信赖的人;然而,今天的政府已经不是这样一个人们可以信赖的“人”了】。此外,今天的政府也不是人们信任的代表(这些代表中的多数能够就什么是最好的东西达成共识)所形成的集体智慧的一种结晶,而是一架受“政治必然性”支配或左右的机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多数意见对于这些“政治必然性”可以说是影响甚微。
众所周知,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乃是一个有关长期原则而不是有关特定利益的问题,而政府有可能采取的所有特定措施却必定会变成日常政治的问题。当然,那种认为这类具体措施通常是由所有讲道理的人都应当能够同意的那些客观必然性(objectivenecessities)所决定的观点,实是一种幻想。一如我们所知,为了实现这些目的,人们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然而这个方面却没有客观的标准可供我们用来对可能达到的目的与必须为之付出的代价之间孰轻孰重的问题作出评断。这正是一般性的法律与强制性措施之间的巨大差异之所在:一般性法律的目的乃在于通过确保一种秩序(亦即人们有望在其间发现合适的合伙者并进行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的那种秩序)的方式来改进并增进所有人的机遇;而强制性措施所旨在达到的目的则是如何使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群体受益。只要政府运用强力对物质利益实施某种再分配的做法是合法的或正当的(这乃是唯社会论的核心之所在),那么也就不可能有任何东西能够扼制住所有想为自己谋得更多利益的群体的贪婪本性了。再者,一旦政治变成了人们从总收入中谋得更多份额的争夺战,那么想保有一个公平且体面的政府也就不可能了。因此,这要求我们把所有为了确使某些特定群体获得一定水平的收入(超过我们为所有不能在市场上谋生的人所提供的那种平均的最低收入)而运用的强制措施,都作为不道德的且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反社会的行为而从法律上予以否弃。
一如我们所知,任何人乃至立法者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然而在今天,一些权力拥有者却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而且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还要为一架按自身意志发展的机器所造成的“政治必然性”所驱使;当然,在当今的民主制度中,惟一拥有这种权力的人就是所谓的立法者。但是,这种日趋盛行的民主制度最终却会步向自我毁灭之途,因为它把那些没有得到而且也不可能得到多数意见之认可的任务强加给了政府。因此,为了保护民主并使它免受自身的戕害,我们必须对上述权力进行约束。
一部如我在本书中所建议的宪法,当然能够彻底根除政府实施任何这类再分配措施的可能性。宪法的这种安排与任何其他旨在保护民主制度并且杜绝专制权力的宪法性限权措施一样,都有着极为正当的理由。总有一天,人们会承认传统的唯社会论信念是一种幻想,而且我相信这一天已经为时不远了;至少到那个时候,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以防人们再受这类幻想的影响,因为这种影响注定会使人们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堕入到唯社会论的困境之中而无力自拔。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仅仅阻止那些为了实现唯社会论而力图摧毁民主的人,甚或仅仅阻止那些完全服从一种唯社会论纲领的人,还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支持唯社会论潮流的最为强大的力量,在今天乃源自这样一些人,他们声称自己既不想要资本主义,也不想要社会主义,而要欲求一条“中间道路”(amiddleway)。然而,只要追随这些人,那么我们就肯定会步上唯社会论的道路,因为我们一旦允许政客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而去干预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那么这些政客就不可能拒绝向他们赖以支持的任何群体做出这类让步。因此,那些宣称要走“中间道路”的人实际上开启了一种不断强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在其内在必然性的驱使下则会日益加剧政治对经济过程的支配,即使这还没有达到唯社会论者所想象的那种程度。
就经济过程而言,我们实际上只有两种选择:或者是选择一种正常运转的市场,其间,任何人都不得以终决的方式决定特定群体或特定个人的生活富裕程度;或者是选择一种由中央指导的经济安排,其间,为谋取权力而组织起来的群体对上述问题有决定权。除了这两种原则以外,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第三种有关经济安排的原则,因为我们确实无力通过理性选择的方式而获得一种可以用来实现任何可欲目的的经济组织原则。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两项原则乃是根本不相容合的,因为人们对这两项原则所作的任何形式的结合都会致使这两项原则的目的无法实现。此外,虽说我们永远不可能达致唯社会论者所想象的那种境况,但是只要我们在一般意义上允许政客赋予他们依凭其支持的那些人以特殊的好处,那么这还是会把那种有益于普遍利益的自组织市场秩序摧毁掉,并代之以一种由某些专断意志决定的强行设置的秩序。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在上述两项不相容合的原则之间作出抉择,而且不论我们与实现这两项原则中的任何一项原则还相距多远,我们都不可能在这两项原则之间作出任何持续性的妥协。不论我们以哪项原则作为我们活动的基础,它都会驱使我们沿着它的脉络向前发展;虽说由此达致的境况始终是不尽完善的,但是它却会促使我们越来越趋近上述两极中的一极。
一旦人们明确认识到了唯社会论不可避免地会导向全权性国家并致使民主秩序彻底瓦解,那么防止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堕入到唯社会论制度中去的做法,就显然是合情合理的;当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就必须用宪法规定来剥夺政府的歧视性强制权力,并且明确规定即使是为了追求那些在当时被普遍认为是可欲目的的东西也不得实施这种权力。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乃是受公众普遍信奉的某些道德原则支配的,而不论从表面上看这有多么不真实。实际上,使先进文明之发展成为可能的惟—一项道德原则,便是个人自由的原则。该项道德原则所意指的是:个人在决策的过程中受正当行为规则的指导,而不受具体命令的指导。在一个自由人组成的社会中,任何约束个人的集体行为原则(principlesofcollectiveconduct)都是不可能有立足之地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我们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成就,就是因为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确使个人获得了他们为自己创建一个确受保护的领域(即他们的“财产权”领域)的机会,而在这个确获保障的领域中,个人可以用他们自己的能力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唯社会论所缺乏的正是这类个人行为的原则,然而没有人会料到,就是这种唯社会论居然梦想要实现一种就连任何自由个人的道德行动都不可能实现的状态。
反对专断权力的决战还没有打响——当然,这也是一场反对唯社会论的战斗,或者说是一场为了废除一切旨在指导和支配个人活动并刻意分配个人努力之结果的强制性权力而展开的战斗。我企盼着这样一个时刻的到来,因为到了那个时候,一切唯社会论安排所具有的那种全权主义性质和专断特性都将得到人们的普遍认识,进而各种防阻人们以任何借口谋取这类全权主义性质之权力的宪法规定也都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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