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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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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在一个所有不同的利益都被作为彼此分立的封闭群体而组织起来的社会里,允许既有的老生产者决定何时准许其他人进入本行业的那种做法,也只会致使现行结构僵化不变,进而致使经济随着这种结构越来越无法适应日益变化的情势而日渐衰败。众所周知,一些论者认为,只有当所有的群体都按照平等的方式被组织起来的时候,这种制度才可能是令人满意的和正义的;但是显而易见,这种观点却是错误的。诸如G.米尔达尔(G。Myrdal)和加尔布雷斯(J。K。Galbraith)①这样的论者就认为,现行秩序的缺陷只是一种暂时性的缺陷,而一旦组织过程得以完成,这些缺陷就可以得到弥补;但是,立基于我们的上文分析,他们的观点却显然是错误的。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经济之所以仍具有活力,实乃是因为利益群体间的组织还只是局部的和不完全的。如果这方面的组织过程真的完成了,那么这些有组织的利益之间就会出现一种僵化的状态,进而还会产生一种完全僵化的经济结构——这种僵化的经济结构乃是既得利益群体之间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所无力打破的,而惟有某种独裁的力量才能够将其打破。
①GunnarMyrdal;AnInternationalEconomy(NewYork;1956)以及J。K。Galbraith;TheAffluentSociety(Boston;1969)。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利益,并不是既有生产者群体之成员所共同具有的利益之和,而是人们在对日益变化的情势所做的持续不断的调整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那种利益——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日益变化的情势正是某些特定群体始终认为必须加以阻止方符合他们自己利益的东西。因此,有组织的生产者的利益始终是与所有社会成员所具有的那种恒久的利益(亦即人们在对不可预测之变化情势所做的持续不断的调整过程中所隐含的那种利益)是不相符合的,因为我们知道,即使只是为了维护现有的生产水平,这种持续不断的调适也是极为必要的(参见本书第二卷第8章和第10章)。有组织的生产者的利益,始终会要求他们阻止那些想分享他们的成功和繁荣的其他生产者进人他们的领域,或者防止自己在市场需求下降的时候被更有效率的生产者从既有群体中排挤出去。正因为如此,所有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决策,亦即对不可预见之变化所作的一切新的调整措施,都会在他们那里受到阻碍。然而,如果这种渐进的变化无法得到顺畅且持续的展开,又如果这种变化受到了某些只有当人们聚集了足够力量的时候才能够打破的阻碍因素的阻挡,那么社会也就不可能有活力了。我们从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中获得的一切益处,实际上都是这种变化的结果,而且也只有当我们允许这种变化继续展开的时候,我们由此所获得的益处才有可能得到维续。但是,每一次这样的变化都会对某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构成威胁;因此,只有当这些利益群体不得阻止它们不喜欢的变化的时候,市场秩序才能够得到维续。这就是说,使一些人不得不去做某些他们不喜欢做的事情(比如说迫使他们改换工作或者接受较低的收入),始终是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符合的;此外,这种普遍利益的实现,还必须以人们承认这样一项原则为基础,即当任何人都无力控制的那些情势使得某个人不得不去做他不愿做的事情的时候,他就必须顺应这样的变化。每个人都可能置身于其间的这种风险本身,乃是与必定发生不可预知的变化这个事实紧密相关的;因此,面对这种风险,我们所具有的惟一选择便是:要么允许这些变化的结果经由市场这个非人格的机制而降落在市场要求其调换工作或接受较低收入的个人身上;要么随意地决定(或以权力斗争的方式来决定)谁应当来承担这些变化促成的负担——在这种情形中,这种负担肯定要比我们在允许市场来实现这种必要变化的情况下所需承担的那种负担更加沉重。
由有组织的利益群体通过政治途径来决定价格和工资的做法,已经步入了一条死胡同;然而问题并没有就此结束,因为在一些国家中,这种状况居然使人们进一步提出了制定“收入政策”(inespolicy)的要求,亦就是要求由权力机构来确定不同的生产要素的酬报,并以此取代原有的市场决定机制。这些人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乃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只要工资和其他收入不再由市场而是由有组织的群体的政治势力来决定,那么由权力机构进行某种刻意的协调工作便是极有必要的——尤其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如果他们想成功地通过政治途径来决定工资(这是政治决定最为凸显的方面),那么只有当权力机构对所有其他方面的收入也适用类似控制手段的时候,这个目的才有可能达到。
当然,人们之所以要求制定这种“收入政策”,直接的原因乃是通货膨胀的恶化,而通货膨胀的加剧则是人们为了增加各种收入而竞相施加压力的结果。但是,作为一种遏制所有现金收入上涨势头的手段,这些“收入政策”却是注定要失败的。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当下用以克服那些“僵化现象”的通货膨胀政策,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已;而且从长远来看,通货膨胀政策不仅解决不了这类问题,反而会使它们变得愈发严重,因为这些政策所提供的暂时规避棘手难题的措施,只会使那些僵化现象越趋僵化。工资和价格的冻结并不能根治基本的病症,而且由权力机构来决定对相对价格进行必要调整的任何尝试也是注定要失败的:这不仅是因为权力机构根本就不可能知道何种价格才是合适的价格,而且更是因为这种权力机构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必须努力表现出它的公正性,尽管所需要的调适或变化根本就与正义不涉。因此,业已采用的那些“收入政策”措施,甚至连真正的核心问题都没有能够触及到,而我们知道,这个真正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恢复这样一种过程,而经由这个过程,不同群体的相对收入可以根据日益变化的情势而得到调适;再者,由于那些“收入政策”措施把决定工资和价格的问题视作是一个政治决策的问题,所以那些措施只会把这些问题搞得更糟。正如我们业已指出的那样,“社会正义”这个概念所能够具有的惟一的明确含义便是维护不同群体的相对地位;但是,只要人们还想根据业已变化的情势作出必要的调适,那么他们就必须改变不同群体的相对地位。如果变化只能通过政治决策而得到实现,那么这只能使整个经济结构愈益僵化,因为在政治决策的过程当中根本就不存在可供人们达成真正共识的基础。
在现代初期,英国曾一度不得不对它的资源配置问题作出彻底且全面的调整,因为当时的英国已经陷入了一种极度僵化的制度的深深困扰之中,而这种僵化制度则是由那种以政治方式决定工资的基本结构所造成的。由于英国是当时惟一遭遇这种困境的大国,所以自此以后产生的这类棘手难题也就以“英国病”(Englishdisease)之名而广为人知。但是在今天,在许多与英国当时的情势并无多大差别的其他国家中,人们却仍在枉费心机地用类似的方法来解决上文所述的那种“英国病”难题。
实际上,人们一般都没有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当今的社会中,真正的剥削者并不是那些自私的资本家或企业家,事实上也不是那些独立的个人,而是一些因为人们从道德上支持集体行动并从感情上忠诚群体而得势的组织。支持有组织的利益群体,已然构成了我们现行制度中的一种根深蒂固的取向;而正是这种取向,不仅人为地赋予了这些组织以一种压倒市场力量的优势,而且也成了我们社会中真正不正义现象的主要根源,甚至还构成了我们的社会经济结构蒙遭扭曲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群体的这种效忠情感要比任何个人的自私动机更可能导致真正不正义的现象。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力量能够为那种“抵消性力量”(countervailingpower)①所制约,那么这就会产生一种富于活力的社会秩序;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一,某种利益所具有的可被组织的程度,从任何社会观点来看,都是与它的重要性毫无关系的;第二,只有当利益群体有能力实施反社会的强制性权力的时候,它们才能够被有效地组织起来;显而易见,只要我们对上述两个事实有所认识,那么我们就能够发现,上述那种观点不仅是极其幼稚的,而且还是特别荒诞的。如果“管制机制”(regulatarymechanism),一如主张这类观点的重要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所意指的是一种有助于建立某种有益秩序或理性秩序的机制,那么我们可以说,上述那种“抵消性力量”肯定无法产生这种机制。那种认为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力量因为受到“抵消性力量”的制约而能够变成一种无害力量的观点,使人们再一次堕入了那种陈旧的解决冲突的方式之中;需要指出的是,这类解决冲突的方式曾经在人类早期阶段的个人之间颇为盛行,而且也正是正当行为规则的发展和实施才使得我们渐渐摆脱或否弃了这类解决冲突的方式。当然,至于我们如何才能够发展出一些与调整个人行为相同的也可以用来调整组织群体之行为的正当行为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个有待未来解决的课题,而且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当中,关键的要点依旧在于如何保护个人免受群体压力的问题。
①J。K。Galbraith,上引书。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在过去半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主导政府政策的主流观点始终认为:第一,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发展便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发展之所以产生了一些明显的有害结果,实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所致,即当下只有一部分利益群体是以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还有许多其他利益群体没有被组织起来;第二,一旦所有重要的利益群体都被组织起来并能够达致彼此之间的抗衡,那么上述缺陷也就随之消失了。然而显见不争的是,上述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就第一种观点而言,实际上只有当政府有权给某些特定的利益群体以恩惠的时候,向政府施加压力才是值得的;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也只有当政府有权制定并实施有特定指向的和歧视性的规则的时候,政府才可能拥有给予特定利益群体以恩惠的权力。就上述第二种观点而占,一如M.奥尔森(M。Olson)在一项重要的研究中所阐明的那样,①除了较小群体的情形以外,共同利益的存在通常都不会导致这些利益群体自生自发地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组织,而只有当政府积极支持把这类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组织起来的时候,或者说,只有当政府至少容忍利益群体采用强制性或歧视性手段来建立这种组织的时候,上述那种共同利益的存在才能够切实导致这些利益群体形成某种综合性的组织。此外,我们还能够证明,上述方法决不可能把所有重要的利益群体都组织起来并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组织,而只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其间,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non-orgnizableinterests)会因为受到可组织的利益群体(organizableinterests)的压力而被牺牲掉,甚至还会受这些可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剥削。
①MancurOlsonJr;上引书。
奥尔森明确指出,第一,一般来讲,只有相对较小的群体才会自生自发地形成一个组织;第二,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政府政策的那些大经济利益群体所建立的组织,乃是在政府权力的支持下才得以形成的;第三,要把所有的利益群体都组织起来一般是不可能的,因此,某些大群体在政府支持下形成的组织只会把那些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的群体始终置于受剥削的境地之中。在这个题域中,奥尔森的这个论辩可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那些没有组织起来的或无法组织的利益群体当中,似乎包含着一些极为重要的群体,比如说广大消费者、纳税人、妇女、老人和许多其他群体;实际上正是这些群体构成了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但是他们却注定要受到那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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