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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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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关于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核算的规定
为了规范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的核算,对水运企业营运成本、费用的构成,营运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则,营运成本、费用的具体核算,有关水运业务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单位、成本计算期、成本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方法、成本的计算进行如下规定。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水运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对营运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第一节  营运成本、费用的构成
    营运费用,是指企业在从事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等日常营运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营运费用不包括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费用的其他支出。
    营运费用按照其能否归属于某项业务的耗费分为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
    营运成本,是指能归属于某项营运业务的耗费的营运费用,是企业为从事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种耗费 ;期间费用是指不能归属于某项营运业务的耗费的营运费用。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为了组织货源、客源而专设的揽货业务机构经费和其他为揽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专设揽货机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业务费,及其按约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代理人的揽货业务代理费(佣金)、外付劳务费、航运信息公告费、展览费用、广告费和资料印刷费等。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公告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运输船舶的使用税)、土地(海域)使用税(费)、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和应记入运输支出的船存燃料亏缺)、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承诺费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二节  营运成本、费用的核算原则
    1、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各项费用受益期间来确定应由本期营运费用负担的各项支出。凡应由本期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负担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记入本期的相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凡不属于本期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负担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记入本期的相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2、企业应将当期完成的营运业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期间费用应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3、企业经营多种业务时,必须分别各项营运业务计算成本,凡能分清应由某项营运业务负担的耗费,则直接记入该种业务成本;凡不能分清的耗费,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记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
    4、企业应按照各项营运业务耗费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各项营运业务的营运成本,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应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三节  营运费用的核算
    一、材料物资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活动中耗用的各种物资,应当及时填制领用的原始凭证,并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核算耗用的数量和金额,按实际耗用额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已领未用的各种物资,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也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企业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交库或转送辅助生产部门进行加工,并应估计入账,分别冲销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1。企业耗用的燃、润料,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方法来计量本期的实际消耗数。
    企业船舶领用及外购燃料,应作为“船存燃料”处理,不得以领代耗。期未应实地盘点,查明存量,根据轮机日志计算填制轮机报告,填明燃料上期结存,本期补给,本期结存的数量,经审核后,送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燃润料消耗汇总表”。
    装卸机械燃料的实际消耗,可采用“满油箱制”等办法,在月初、月末油箱加满的前提下,当月各次加油的累计数就是当月燃料实际消耗数。实行油票管理办法的,每月由供应部门按定额发给司机油票,月终结算。
    月终,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燃润料消耗汇总表”,核算本月运输船舶、装卸机械等实际耗用的燃、润料,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运输船舶耗用的燃、润料,应由相关的运输业务成本负担,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燃料”和“船舶固定费用”中的“润料”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燃料”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记入“营业外支出”。
    装卸机械耗用的燃、润料,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中的“燃料”、“润料”项目。
    从事其他业务所耗用的燃、润料,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燃、润料”项目。
    企业的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队等耗用的各种燃料,应记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的有关成本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所耗用的各种燃、润料,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2。企业消耗的各种材料、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应根据仓库转来的领退料凭证,按照用途进行归集。运输业务、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领用的,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分别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中的“材料”等有关成本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船舶在非通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材料”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船舶在断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记入“营业外支出”。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队等领用的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记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材料”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记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为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和其它部门耗用的各种材料情况,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材料发出凭证汇总分配表”,据以记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分类账。
    3。企业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月末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自营的供电、供水、供汽、排水等部门所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通过“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核算,并按照各部门耗用的数量进行分配。
    4。企业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额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期摊销的方法。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摊销方法;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入有关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方法。
    月末,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库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低值易耗品报废单,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企业应定期对各种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或者毁损的物资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物资冲减管理费用;定额内的库存损耗,按实际损耗数记入管理费用。超定额的库存损耗,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是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要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由企业负责的超定额损耗,记入管理费用。
    各种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工资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考勤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并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船员航行津贴、船岸差、油轮津贴、危险品津贴等各种工资性质津贴和补贴,也应按标准计算支付并记入各工资项目。
    企业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用途和费用项目归集分配。本月应付的全部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在本月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并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配记入有关营运业务成本或期间费用。
    月末,财会部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汇总编制“工资及福利费用计算分配表”,据以分别记入相关业务的营运成本或期间费用。
    1。运输船舶的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客、货运业务成本负担,记入“船舶固定费用”(海洋运输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内河运输企业)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海洋运输企业的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入“船舶共同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内河运输企业后备船员(包括待分配船员),在岸待命期间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如能直接记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的,则直接记入;如不能直接记入的,则按各类船舶(或各船舶)定员比例分配,记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运输成本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客货轮船员中直接与客运有关的客运业务员、客运服务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直接与货运有关的货运业务员、理货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分别记入客货轮的客运和货运成本。客货轮(或客轮)上专为旅客服务的餐务、理发和小卖部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船舶修理期间船员调离船舶从事其他工作所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其所从事的其他业务负担。
    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因发生洪水或建设水利、水电设施造成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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