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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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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么纵火殃民?”来人又道 :“兵士变起,匪徒自然乘隙了。
“老袁遂向蔡专使道:“我兄弟未曾南下,他们已瞎闹起来,
若我已动身,不知要闹到什么了结。我曾料到此着,所以孙总
统一再敦促,我不得不审慎办理。昨日宋先生说我恋恋北京,
我有什么舍不掉,定要居住这京城哩?”言毕,哈哈大笑。计
划已成,安得不笑。宋教仁面带愠色,又想发言,由蔡专使以
目示意,令他止住。老袁似已觉着,便道 :“我与诸公长谈,
几忘时计,现在夜色已深,恐诸公未免腹饥,不如卜饮数杯,
聊且充腹 。”说至此,便向门外,呼了一声“来”字,即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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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入内伺候。老袁道 :“厨下有酒肴,快去拿来!”差役唯唯
而退。不一时,就将酒肴搬入,由老袁招呼蔡专使等入座饮酒。
蔡专使等腹中已如辘轳,不及推辞,随便饮了数杯,偶听鸡声
报晓,已觉得天色将明。外面有人入报 :“乱兵已散,大势平
静了 。”老袁道:“知道了,”显是皇帝口吻 。差役又入呈细
点,由宾主随意取食,自不消说。老袁又请蔡专使等,入室休
息,蔡专使也即应允,由差役导入客寝去了。
次日辰牌,蔡专使等起床,盥洗已毕,用过早点,即见老
袁踉跄趋入,递交蔡专使一纸,便道 :“蔡先生请看。天津、
保定也有兵变的消息,这真是可虑呢 。”蔡专使接过一瞧乃是
已经译出的电报,大致与袁语相似,不由的皱动两眉。老袁又
道 :“这处兵变,尚未了清,昨夜商民被劫,差不多有几千人
家,今天津、保定,又有这般警变,教我如何动身呢?”蔡专
使沉吟半晌道 :“且再计议。”老袁随即退出。自是蔡专使等,
便留住袁宅,一连两日,并未会见老袁,只由老袁着人递入警
信,一是日本拟派兵入京,保卫公使,一是各国公使馆,也有
增兵音信。蔡专使未免愁烦,便与汪、宋二人商议道 :“北京
如此多事,也不便强袁离京 。”宋教仁道:“这都是他的妙计。
“蔡专使道:“无论他曾否用计,据现在情势上看来,总只好
令他上台,他定要在北京建设政府,我也不能不迁就的,果能
中国统一,还有何求?”和平处事,是蔡使本旨。汪兆铭道:
“鹤卿先生的高见,也很不错呢。”是夕,老袁也来熟商,无
非是南下为难的意旨,且言“保定、天津的变乱比北京还要厉
害,现已派官往理,文牍往来,朝夕不辍,因此无暇叙谈,统
祈诸公原谅,且代达南方为幸”。蔡专使已不欲辩驳,便即照
允,竟拟就电稿,发往南京,略叙北京经过情形,并言 :“为
今日计,应速建统一政府,余尽可迁就,以定大局”云云。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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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老袁计中,然亦无可奈何。孙中山接到此电,先与各部长商
议,有的说是袁不能来,不如请黎副总统来宁,代行宣誓礼;
有的说是南京政府,或移设武昌,武昌据全国中枢,袁可来即
来,否则由黎就近代誓。两议交参议院议决,各议员一律反对,
直至三月六日,始由参议员议决办法六条,由南京临时政府,
转达北方,条件列下:
(一)参议院电知袁大总统,允其在北京就职 。(二)袁
大总统接电后,即电参议院宣誓 。(三)参议院接到宣誓之电
后,即复电认为受职,并通告全国 。(四)袁大总统受职后,
即将拟派国务总理及国务员姓名;电知参议院;求其同意;(五)
国务总理及各国务员任定后,即在南京接收临时政府交代事
宜。(六)孙大总统于交代之日,始行解职。
六条款项,电发到京,老袁瞧了第一条,已是心满意足,
余五条迎刃而解,没一项不承诺了。三月初十日,老袁遂遵照
参议院议决办法,欢欢喜喜的在北京就临时大总统职。是日,
在京旧官僚,都跄跄济济,排班谒贺。蔡专使及汪、宋二员,
也不得不随班就列。鸣炮奏乐,众口欢呼,无容琐述。
礼成后,由老袁宣誓道:
民国建设造端,百凡待治,世凯深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
之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达国家
于安全完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此志愿,率履勿渝。
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期大总统,世凯即行辞职,谨掬诚悃,
誓告同胞!
宣誓已终,又将誓词电达参议院,参议院援照故例,免不
得遥致颂词,并寓箴规的意思。小子有诗咏道:
几经瘏口又哓音,属望深时再进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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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肥人言惯食,盟言未必果盟心。
毕竟参议院如何致词,且从下回续叙。
北京兵变,延及天津、保定,分明是老袁指使,彼无词拒
绝南使,只得阴嗾兵变,以便借口。不然,何以南使甫至,兵
变即起,不先不后,有此险象乎?迨观于帝制发生,国民数斥
袁罪,谓老袁用杨度计,煽动兵变,焚劫三日,益信指使之说
之不诬也。本回演述兵变,及袁、蔡等问答辞,虽未必语语是
真,而描摹逼肖,深得各人口吻,殆犹苏长公所谓想当然耳。
至袁计得行,南京临时政府及参议院议员,不能不尽如袁旨,
老袁固踌躇满志矣。然一经后人揭出,如见肺肝,后之视袁者,
亦何乐为此伎俩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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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回
袁总统宣布约法 唐首辅组织阁员
却说南京参议院,既得袁世凯电誓,遂公认他为大总统,
又循例致词道:
共和肇端,群治待理,仰公才望,畀以太阿。筚路蓝缕,
孙公既开其先;发扬光大,我公宜善其后。四百兆同胞公意之
所托,二亿里山河大命之所寄,苟有陨越,沦胥随之。况军兴
以来,四民辍业,满目疮痍,六师暴露,九府匮竭,转危为安,
劳公敷施。本院代表国民;尤不得不拳拳敦勉者,《临时约法》
七章五十六条,伦比宪法,其守之维谨!勿逆舆情,勿邻专断,
勿狎非德,勿登非才。凡我共和国五大民族,有不至诚爱戴,
皇天后土,实式凭之。谨致大总统玺绶。俾公令出惟行,崇为
符信,钦念哉!
先是各省代表会,组织临时政府,曾议组织法大纲,共四
章二十一条,此次军事告竣,应酌量修改,较前详备。向来中
国史上,并没有民主政体,可以仿行,一旦创造起来,毫无依
据,只好查照外洋的共和国,做了蓝本,参互考订。目下外国
共和,要算法、美两国,制度最良。法国的法制,内阁分设各
部,推老成硕望的人物,做内阁总理,负全国行政上的责任,
总统是没有大责任的,政法家称他为内阁制。美国的法制,内
阁也由各部组成,只是没有总理,要总统自担行政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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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家称他为总统制。为一般国民输进普通法律知识。南京临
时政府组织大纲,是采用美国制度,因为鄂军起义,各省联络,
与美利坚十三州联合抗英,是差不多的形势,所以南京临时政
府,不设内阁总理,专归总统担负责任。到了南北统一,须建
为单纯的国家,美制殊不相合,乃改采法国的内阁制度,一来
好集权中央,二来好翼赞元首,实欲箝制老袁,所以利用法制。
大家视为良法,所以前次电约六款,已有拟派国务总理的条件。
连前回条件中文亦补释明白,义不渗漏。且因袁总统就职在即,
各议员协力修改,斟酌了二三十日,经两三次属草,方将全案
修成,共得七章五十六条,函达老袁,老袁并无异言,此时只
好承认。即于就职第二日,宣布出来。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
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
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
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
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
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
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
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
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 ,人民有请
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
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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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
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
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
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
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
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
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
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 :(一)议
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
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
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
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
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
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
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
分三以
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
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
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
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
议院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
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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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
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
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
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
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
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
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
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
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
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
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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