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汉穆拉比王法典-第3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第一五七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母者;则两人均处焚刑。
第一五八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生有子女之后母[?]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其父[?]之家。
第一五九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我不娶你之女〃;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物。
第一六○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
第一六一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女诽谤之;于是岳父告妻主云:〃你忽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第一六二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其父不得提出索还其嫁妆之要求;其嫁妆仅应属于子女。
第一六三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未使其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如岳父将此自由民之聘金退还;则此妇之夫不得请求此妇之嫁妆;其嫁妆仅应属于其父之家。
第一六四条 倘岳父未将聘金退还;则彼应从此妇之嫁妆中扣除其聘金;而将嫁妆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六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赠与其所喜爱之继承人;且给他以盖章之文书;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此子应取其父之赠物;此外诸兄弟仍应均分父家之财产。
第一六六条 倘自由民已为其诸子娶妻;而未为其幼子娶妻;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应就父之家产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应得的一份外;再给以婚姻聘金之银;使之娶妻。
第一六七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妇死后彼之取妻;妻亦生有子女;则后来父死时;诸子不应依母而分产;彼等应各取其母之嫁妆;而均分父之家产。
第一六八条 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云:〃我将逐吾子〃;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父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六九条 倘子对父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法官应宽恕子之初犯;倘子再犯重大罪过;则父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七○条 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则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当分产时;配偶之子得优先选取其应得之份。
第一七一条 倘父于生前未称女奴为之生育子女为〃我之子女〃;则父死之后;女奴之子女不得与配偶之子同分父之家产。女奴及其子女应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要求将女奴之子女变成奴隶。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并居于其夫之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终其身;但不得以之出卖;至她身后;仅归其子女所有。
第一七二条 倘其夫未给她以孀妇之赡养费;则应归还其嫁妆;并应就其夫之家产中给以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倘其子女对彼虐待;欲逐之出家;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并处罚其子;此妇不应离其夫之家。倘此妇欲去;则她应将其夫所给孀妇赡养费留给其子女;而取其父家之嫁妆;并可以嫁与其所喜爱之丈夫。
第一七三条 倘此妇在其所往之处为其后夫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她之嫁妆应由前夫及后夫之子女均分之。
第一七四条 倘彼未为其后夫生有子女;则其嫁妆仅应由其前夫之子妇得之。
第一七五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之主人不得要求将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为奴隶。
第一七六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当他娶她时;她曾由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于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动]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士钦努之奴隶死亡;则自由民之女应得自己之嫁妆;而所有从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由民立女未有嫁妆;则所有自同居后由其天及她自己所及之物亦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
第一七七条 已有幼年子女之寡妇;倘欲入他人之家;则非通知法官;不得前往。当其入他人之家时;法官应调查其前夫之家事;并应将其前夫之家委托其后夫及此妇;并向他们索取文书。他们应保存房产。抚养幼年子女;并不得将家具出卖。购买寡妇子女之家具者将丧失其银;[子女之]财产应归还其主人。
第一七八条 父以嫁妆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交立有文书;而在写给她的书中;倘未载明她得将其身后所遗;任便赠与;且未许其自由支配;则在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取得她之田园;并应按照她应有之份额;给她以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倘她之兄弟并未按照她应有份额给她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则她得将其田园交与她所认为适当之农人;其农人应供养之。她得享用田园及其父所给她之一切;终其一生;她不得以之出卖或抵偿他人;她的继承份额仅应归于她之兄弟。
第一七九条 父以嫁妇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盖章之文书;在写给她的文书中;倘载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许其自由支配;则父死之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她之兄弟因此对她不得提出任何控诉。
第一八○条 女为修道院中之神姊或为神妓;倘父未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等于一继承人之份额;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一条 父以神姊。庙妓或庙贞女献神;而未给她所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一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身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二条 女为巴比伦马都克之神姊;倘父未给她以嫁妆;未写给她以盖章文书;则父死之后;她得按兄弟之标准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她不担负义务;马都克之神姊得以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
第一八三条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份额。
第一八四条 倘父未给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且未为之择配;则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应依照父家之可能性给她以嫁妆;而遗嫁之。
第一八五条 倘自由民收养被遗弃之幼儿为子;并将其抚养成人;则[他人]不得向法院申诉请求归还此养子。
第一八六条 倘自由民收养幼儿为子;而在收养之时;彼已认知其父其母;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八七条 服役宫廷之阉人[?]的[养]子;神妓之[养]子;[他人]均不得向法庭申诉请求归还。
第一八八条 倘任何手工业者以幼儿为养子;并以其手艺教之;则[他人]不得向法庭申诉请求归还。
第一八九条 倘收养者未以其手艺教之;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九○条 倘自由民抚养其所收养之幼儿;但未将其视同自己之子女;则此受养育者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九一条 倘自由民抚养其所收养之幼儿;至其成家生子之后;欲将此养子逐出;则此子不应空手离去;抚养彼之父应就其财产中给他以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而后他可以离去;但养父可不以田园房屋予之。
第一九二条 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倘告抚养彼之父母云:〃你非吾父〃或〃你非吾母〃;则彼应割舌。
第一九三条 倘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获知其父之家;因而憎恶抚养彼之父母;而归其父之家;则彼应割去一眼。
第一九四条 倘自由民以其婴儿交与乳母;而此婴儿死于乳母之手;乳母并不告知其父母而易之以他人之小孩;则她应受检举;因其不告小孩之父母而易以其他小孩;她应割下乳房。
第一九五条 倘子殴其父;则应断其指。
第一九六条 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
第一九七条 倘彼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折其骨。
第一九八条 倘彼损毁穆什钦努之眼或折断穆什钦努之骨;则应赔银一名那。
第一九九条 倘彼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实价之一半。
第二○○条 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第二○一条 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努之齿;则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二条 倘自由民打地位较高者之颊;则应于集会中以牛皮鞭之六十下。
第二○三条 倘自由民之子打与之同等的自由民之子;则应赔银一名那。
第二○四条 倘穆什钦努打穆什钦努之颊;则应赔银十舍客勒。
第二○五条 倘自由民之奴隶打自由民之子之颊;则应割其一耳。
第二○六条 倘自由民在争执中殴打自由民而使之受伤;则此自由民应发誓云:〃吾非故意殴之〃;并赔偿医药费。
第二○七条 倘此人因被殴而死;则彼亦应宣誓;如[死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彼应赔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八条 倘[死者]为穆什钦努之子;则彼应赔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九条 倘自由民打自由民之女;以致此女坠胎;则彼因使人坠胎;应赔银十舍客勒。
第二一○条 倘此妇死亡;则应杀其女。
第二一一条 倘彼殴打穆什钦努之女;以致此女坠胎;则彼应赔银五舍客勒。
第二一二条 倘此妇死亡;则彼应赔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三条 倘此妇死亡;则彼应赔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四条 倘此女奴死亡;则彼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五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治愈其病者;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治愈其眼者;则彼应得银十舍客勒。
第二一六条 倘[病者]为穆什钦努;则彼应得银五舍客勒。
第二一七条 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之主人应给医生银二舍客勒。
第二一八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损毁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
第二一九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穆什钦努之奴隶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之于死;则彼应以奴还奴。
第二二○条 倘彼以青铜刀割其眼疮[?];而损毁其眼;则彼应以银赔偿此奴买价之半。
第二二一条 倘医生为自由民接合折骨;或医愈肿胀[?];则病人应给医生银五舍客勒。
第二二二条 倘[病者]为穆什钦努之子;则彼应给予银三舍客勒。
第二二三条 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之主人应给医生银二舍客勒。
第二二四条 倘牛医或羊医为牛或羊施行严重的手术;而医愈之;则牛或羊之主人应以银六分之一舍客勒作为其报酬。
第二二五条 倘彼为牛或羊施行严重手术;而致于死;则应赔偿牛或羊之主人以其买价之四分之一[?]。
第二二六条 倘理发师未告知奴隶之主人而剃去非其奴隶的奴隶标识者;则此理发师应断指。
第二二七条 倘自由民欺骗[?]理发师;而理发师剃去非其奴隶的奴隶标识者;则此自由民应处死而埋[?]于其门内;理发师应宣誓云:〃我非有意剃之〃;免负其责。
第二二八条 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屋完成;则此人应以建筑面积一沙计银二舍客勒的标准;对建筑师致送报酬。
第二二九条 倘建筑师为自己民建屋而工程不固;结果其所建房屋倒毁;房主因而致死;则此建筑师应处死。
第二三○条 倘房主之子因而致死;则应杀此建筑师之子。
第二三一条 倘房主之奴隶因而致死;则他应对房主以奴还奴。
第二三二条 倘财物因而遭受毁损;则彼应赔偿其所毁损之全部财物;且因所建之屋不坚而致倒毁;彼自己应出资重建倒毁之屋。
第二三三条 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筑屋而其工程不固;致墙壁倒塌;则此建筑师本人应出资将墙壁加以修缮。
第二三四条 倘船工为自由民建造容积六十库鲁之船;则此人对船工应致送银二舍勒以为报酬。
第二三五条 倘船工为自由民造船;而施工草率;致船当年即发生漏水或其他缺陷;则船工应将此船拆毁并以自费重造坚固之船;交还船主。
第二三六条 倘自由民以其船租与船工;船工不慎;致船沉没或毁坏;则船工应以船赔偿船主。
第二三七条 倘自由民雇用船工;并租赁船舶;船上装载谷物。羊毛。植物油。枣椰子或任何其他货物;而此船工不慎;致船沉没或船上之物毁损;则船工应赔偿其所沉没之船及船上所载全部被损毁之财物。
第二三八条 倘船工致船沉没;但复起之于水;则彼应以银赔偿船价之半。
第二三九条 倘自由民雇用船工;则每年应付彼价物六库鲁。
第二四○条 倘逆流之船撞沉顺流之船;则沉没之船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全部船上之损失;而撞沉顺流之船的逆流之船应赔偿船只及船上之全部损失。
第二四一条 倘自由民取牛为质;�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