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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系列-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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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独占权,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技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但总有一些人不愿花钱购买他人的专利技术,而是将他人的专利技术据为己有,悄悄地实施。1985年9月11日,专利权人张献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自动关启式挂衣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上海某厂得知后,很快与专利权人联系,并拟定了技术转让合同。 但该厂看到该专利简单易学的样品后,却拒绝在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上签字,合同作废。 而背地里,该厂却偷偷地进行仿制,并投放了市场。 这是一起知法犯法,故意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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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诉讼系列 716

    行为,专利权人告到上海市专利管理局。 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根据案情,做出了责令该厂立即停止侵权生产,并赔偿经济损失1325元。 然而,该厂对此决定视而不见,拒不执行,依然我行我素。 鉴于此,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请求。 法院接受请求后,明告该厂: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陈述未履行处理决定的理由,法院将强制执行。 在威严的法律面前,该厂乖乖地履行了上海市专利管理局的处理决定。这一案件告诉人们,敢于向专利法挑战,以身试法者将自食恶果。

    无备有患

    在专利侵权案中,为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侵权人往往会竭力收集证据,进行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反诉。 这是企业在专利竞争中较为行之有效的防御对策。 而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中,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多。因此,专利权人在发现他人侵权时,在起诉前要慎之又慎,应聘请深谙专利的律师对自己的专利的法律稳定性进行客观分析,同时对侵权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出指控其侵权的有利证据,做到知己知彼。 否则,盲目起诉弄不好会导致败诉。湖南省长沙市周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洞井乡某厂侵权一案,就是一场无准备之仗。湖南省长沙市周某有一项“运载码板”的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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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6世界专利战

    湖南省长沙市洞井乡某厂生产了类似的产品,挤占了周某的产品销售市场。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立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该厂没有慌忙应战,而是聘请了有律师资格的专利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对周某的实用新型专利及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做了全面的了解后,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同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侵权纠纷的审理。 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因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将产品对外销售,从而丧失了新颖性,因而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周某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又承担了全部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真是鸡飞蛋打,损失惨重。 试想,如果周某在指控他人侵权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对自己的专利进行客观的分析,就会明白了自己的专利已不具专利性,就不必兴师问罪了。

    专利之火熊熊燃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专利法的实施已为社会众多的人们所认同,专利在企业中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仍有一些企业专利意识比较淡薄,仿制专利产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对待这些以身试法者,如不采取严厉的制裁,就难以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公开销毁专利侵权产品,无疑给侵权者当头一棒,促其猛醒。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非常重视专利工作,在实践中学会了运用专利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步步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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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诉讼系列 916

    的战略,每推出一种新产品就申请一系列专利来保护,至195年4月,该公司已申请专利63项。 他们还组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资金,专查侵权者行踪,依靠专利法,通过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有效地打击侵权者。 两年来,已有8件专利诉讼案以该公司胜诉而告终。195年,该公司发现广西荔浦县轻工健民食品厂的“剑花牌”黑芝麻糊包装袋与广西荔浦县荔汝食品有限公司的“荔汝牌”黑芝麻糊包装袋,分别侵犯了该公司“黑芝麻糊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上述二厂家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已有的87519只包装袋公开销毁掉。195年6月1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此判决,公开烧毁了侵权产品。熊熊之火只能燃尽不法分子的侵权产品,是否能唤醒人们的专利意识而杜绝侵权事件的发生呢?但愿专利之火能照遍神州大地,让中国企业早一点重视专利,运用专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必胜与险胜

    在军事上,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把握好战机,否则,胜亦是侥幸。专利诉讼中,同样如此,如果只是知己知彼,却把握不好攻击对方弱点的时机,也会使必胜的诉讼转为险胜,甚至导致失败。河北省甲厂是一个地毯加工厂,191年7月,该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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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6世界专利战

    了一件名为“一种长毛纱螺旋缠绕编织地毯”的专利,192年5月20日被中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193年,甲厂发现乙厂也生产同样结构的编织地毯,经分析确认乙厂侵权,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乙厂由于对专利诉讼缺乏经验,没有聘请熟知专利法的律师,慌忙应战又没有从根本上找原因,只是一味强调自己研制甲厂的专利产品是为科研所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未正式生产和销售,依专利法规定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也未给甲厂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法院驳回甲厂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采用原告的专利技术生产与原告相同的地毯是非法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实,甲厂的实用新型专利取自于国外的已有技术,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属无效专利。 而乙厂在一审法院却不抓住这一必胜的有利时机,请求专利无效,而导致败诉。乙厂确知甲厂的专利是国外已有技术,不甘心一审失败,遂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中止诉讼。 并请求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因为时机已过,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厂用甲厂专利技术加工5。

    5×8。

    5英尺地毯一块,1。

    5×1。

    5英尺的地毯5块,而乙厂在一审判决后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因此上述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在法院要执行判决时,194年8月4日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以无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宣告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乙厂转败为胜,但实属侥幸地险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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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诉讼系列 126

    在专利诉讼中,尤其是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案中,诉讼双方均应首先重新评价专利权的专利性,然后再决定对应策略,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难圆其说

    在有些专利诉讼案中,侵权方情急之下常常抱住专利先用权不放,企图以此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 然而,专利先用权是有条件的,是照顾同行不约而同地从事开发同一产品的研究,以双方都很公平,各国专利法多有这一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就包含了时间因素和内容相同因素、两者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仍视为侵权。甲家具厂诉乙家具厂生产的“摇椅”侵犯了其1989年2月5日申请的“可折叠安乐椅”的专利权,乙家具厂辩称本厂生产的“摇椅”在“可折叠安乐椅”专利申请前就已生产销售了,并出示了证明:1。

    购货人出具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购买摇椅的书面说明;2。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申请日之前,乙家具厂已批量生产摇椅并投放市场、参加广交会的书面证明3份;3。

    乙家具厂1989年1月的产品价目表;4。

    乙家具厂的1988年10月25日至12月7日销售“摇椅”的发票存根4张。 要求判其具有先用权。 但以上这些证据只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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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世界专利战

    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乙家具厂生产了摇椅,不能证明其产品与专利产品结构是否相同。 乙家具厂未能出示当时生产“摇椅”的设计图纸。围绕图纸,乙家具厂一会儿说1988年由林某提供,一会儿又说其产品根本没有设计图纸,乙家具厂又提供了新证据——一本《产品估价单》,封面写着1988年7月~12月。 该估价单上有“摇椅”各部件的名称,并对应地画有各部件的结构图,标明日期均为1988年7月。 然而,此估价单只有前5页标明“摇椅”日期,从第6页开始均无日期,而且厂方也不提供1987年和1988年上半年的。 在所提供的其余6本《产品估价单》也均未标明日期。何以将有摇椅的前5页标明日期?

    厂方对此无令人满意的答复。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专利管理机关最后判决:乙家具厂侵权成立,先用权不能成立。

    赔了夫人又折兵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处于初级水平,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较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相差甚远。 例如,专利法在我国还不算普及,一些企业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此法都不甚熟悉,因而一些侵犯专利权人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有些人看到什么东西能赚钱,就想投资生产,结果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被控为侵犯专利权,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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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诉讼系列 326

    河北省献县的唐某于1988年春节后去东北办事,在旅馆里,有一个陌生人拿出一份专利证书复印件给唐某。 这是一种“妇女用冲洗器”

    ,市场销售情况很好。 唐某发财心切,就用3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份复印件。 当时,他并不知复印件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效力的。4月,他回家后便和几个朋友合伙生产。 从买原料、生产到发布广告,共花费近万元。 正当他们干得热闹的时候,该项发明的专利权人蒋文贵发现了他们的侵权行为,并于1988年7月向河北省专利局提出调处请求。后来,由于唐某认真学习了专利法,并愿意改正,专利权人看到他们在他提出调处前已因故停产,而且其生产量和销售量不大,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双方达成和解,唐某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800元。这个教训是唐某个人的,也是社会的,每一个想要勤劳致富的个人和企业,都应该学习,利用专利法,千万不要做那些“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

    群起而攻之

    专利法在我国已实施十年,然而专利侵权问题始终禁而不绝。 只要一种新产品上市,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它便迎来了一群仿制商品的围攻。 专利权人对这些侵权行为恨之入骨,希望这些侵权行为能够被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然而,一些购买廉价仿制品的单位拒绝提供实物和来源,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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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6世界专利战

    调查处理工作难以继续下去,专利权人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长此下去,不仅会影响广大发明者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而且会使中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受到影响。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技术市场报》开展了一项尝试让群众监督侵权行为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他们此项行动的受益者之一是天津电机厂,他们厂的新产品“潜油电泵的叶轮和导壳”在市场上销路极佳,同时,取得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并转化生产。 不久,社会上出现了这种产品的廉价仿制品。 专利权人于是在1988年2月24日《技术市场报》头版刊出了“保护工业产权委托监督服务群”。

    简述了此项专利产品的特征并附有图片,宣布对提供仿制者信息的人将奖励200元,如判定侵权属实,还将奖赏600元,报社对提供信息者的姓名加以保护。结果,在启事登出后的一个月之内,就获得了仿制者的可靠信息。 目前,受委托的专利事务所正在积极协助专利权人作进一步的行动。没有广泛的监督,就查不清侵权事实,使专利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开展群众监督侵权行动,既增强了广大群众之专利意识,又能及时有效地揭露侵权行为。 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当仁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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