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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系列-第7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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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管理上的许多疏漏。首先,东芝公司在购买派欧尼亚公司的商标许可证时,事先未进行调查。 其次,派欧尼亚公司将明明知道无效的商标出售给了他人。 至于弄洛姆比亚公司私自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属违法行为。日本特许厅也存在审查失误问题。 日本对商标注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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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原则,对申请的商标从外观、图形和称呼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据悉本案重复商标注册原因是:索尼公司的申请被分类到“阿莱娜”
,派欧尼亚公司的申请则被分类到“阿利娜”
,因此,审查时未发现。 显而易见,特许厅只从称呼一个方面进行的审查。商标的价值量不仅量大惊人,而且变化极快,既可能迅猛增加,也可能急剧流失。 本来可能带来好运的商标一下子变得臭名昭著,使索尼公司进退维谷。
“只”字定胜负
《专利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以经营只用于其发明物的产品为业,进行生产、转让……属于侵权行为。(间接侵权)。
1976年11月,东京光学机械公司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控告西格玛公司私自制造、销售的交换镜头符合《专利法》上述条款中,“只用于其发明物的产品”一条,因此间接地侵犯了该公司“TL开放测光方式”的专利权,要求禁止西格玛公司制造、销售交换镜头,并支付赔偿金4077万日元。对此,西格玛公司反驳道:“本公司生产的交换镜头亦可用于TTL内测光方式以外的照相机,TL方式与附属镜头的连动结构平时并不使用,有时属外测方式。 因为不一定要使用连动机构,所以与《专利法》中的”只“字意义不相符合”。并未间接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东京地方法院经查实,认为西格玛公司的产品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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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于该项发明有关的照像机,被告的产品的制造与销售不触犯《专利法》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判西格玛公司胜诉。东京光学机械公司对此判决不服,立即向东京高级法院上诉,但仍维持原判,以败诉告终。此例说明,只要不触犯专利法,没有专利权的附件生产厂家,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可以生产、销售附属配终端设备和软件,关键是要吃透《专利法》。
侵权处罚
自从有了专利法规,各国在专利战中各显神通,互不相让,打得难解难分。 然而,专利法的攻击性到底如何,由各国在专利法中有关侵权的处罚可见一斑。对侵权行为处罚主要有两类,一类对侵权者给予刑事处罚。日本专利法规定:侵犯发明专利权或独占实施权者处5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或独占实施权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墨西哥专利法规定:对侵犯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单处或并处2年至6年徒刑或1千至10万元索的罚金。第二类是侵权者只负民事赔偿责任,不受刑事处罚。 原苏联《发现、发明和合理化建议条例》规定:侵犯发明专利权者,依民法赔偿损失。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经过民事诉讼取得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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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的。 美国专利法规定: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广告中使用“专利”字样,或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出售的物品上使用专利权人名或专利号的,处500美元以下罚金,对冒用者提出控告的,也取罚金的一半。 泰国专利法规定:不享有专利权而在产品、容器、包装或广告上使用“泰国专利”或“已申请专利”字样的处1年以下徒刑或20万铢以下罚金。日本专利法规定:对因欺诈行为取得专利的,处3年以下徒刑和20万日元以下罚金。 罗马尼亚专利法规定:对伪称自己是发明或革新者的,处6个月至2年的监禁或处罚金。如今知识产权日益受重视,作为发明者,企业,都必须重视各国专利法,利用好各国的知识保护,有利地打好专利战。
英明的反击
被动挨打,不如主动出击,以攻为守。 在专利战中,这种战术也能起死回生,扭转败局。日美间半导体工业发展很快,有很多联系。 然而,在市场上的竞争摩擦日益加大,终于爆发了半导体专利权的纠纷战。1985年6月,美国向日本半导体工业开火了,以日本半导体企业违反通商301条,向美国商业部代表USTR提出起诉。 理由是日本企业以不适当的大减价,向美国半导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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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攻势,以压制美国半导体业;另外就是由于日本半导体产业制造的壁垒,使得美国产品无法进入日本市场,失去竞争机会。日美半导体战火已燃,要熄灭此火何等艰难。 就通商法301条而言,是对非公正贸易、交易行为而实行的;而有关半导体方面纷纠则是几个专利,主要是关于大型计算机和电脑的主存储器方面的专利。 此次纷争,正是为了DKAM存储器。美国半导体厂家X公司已对日本7家半导体公司提出起诉,ITC就倾销一案临时裁决如下:日本公司违法进行倾销,致使美国企业遭到严重打击。针对美国企业的步步紧逼,日本岂能坐以待毙,立刻成立特别行动小组,研究平息战火的对策。 特别小组综合各种因素,决定采取反击战术,以攻为守、激化矛盾,促使战火升级并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战火越烧越旺,不久,美国半导体大厂家Y投入战斗。9月10日,Y公司对日本8家企业及其在美国的一家子公司,就有关EPKOM向ITC和美国商务部以违法倾销嫌疑为由提出起诉。ITC和美国商务部立即展开调查。 特别小组立即请出日本政府出面来抵挡美国的猛击。11月下旬起,在东京连接召开电子界的MOSS会议,官民一体,共同抗美。11月8日,ITC就EPKOM的起诉作出有违法嫌疑的临时裁决。12月2日,商务部又对64KURAM也作出有违法嫌疑的裁决。 这两个决定几乎要了日本半导体企业的命,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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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美国商务部连无人起诉的问题,也着手调查。ITC也不放过日本,节外生枝独自调查,以求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美国商务部和ITC一致攻击日本256KDRAM,这一击更加致命,日本厂家困境难冲。2月7日,美国的亚利桑那公司也向日本开火,这一炮不亚于广岛的原子弹。 亚利桑那根据美国通商法的337条向ITC起诉日本企业,起诉日本企业擅自使用了它所持有的DKAM基本专利。37条主要是针对外国企业在专利、商标方面的不正当行为应受处罚的规定。日本特别行动小组在炮火连天的情况下,冷静地寻找突破口,终于在亚利桑那的基本专利DKAM找到突破点,一举反攻。也就是日本在研究DKAM基本专利时发现,从技术上看,不能算是最基本的专利。 另外,日本技术能力也达到相当高水平,有关256K及其上的DKAM已有好几个现有的基本专利。 日本终于反击了,他们以美国企业侵犯日本企业专利权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进行反起诉,以牙还牙,针锋相对。事态的发展,出乎人们的预料。 谁能想到,用两个手指即可掐起的小小芯片,已扩展到令人可畏的,围绕技术、专利和金钱的全球战争,引出国家间的交涉。此后,通商省决定设立半导体监察室,以防止倾销,从而使国家能对DKAM、EPROM的价格进行控制。 日本对美出口数量虽然减少,但开始出现好兆头。面对美国企业的接二连三的强有力攻击,日本若不做出反击的英明决策,其后果不堪设想。 企业只有运用好专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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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才能最后战胜对手。
两败俱伤
诉讼是专利战中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必要手段,然而,诉讼是需时间、金钱及人力来陪伴的。 在诉讼中,由于法律常常发出查封令,停止生产等诸多强制手段,这就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及产品的市场占有,即使胜诉了,恐怕一时难以挽回这种损失。 在国外,有很多大公司都情愿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以避免两败俱伤。衡阳冰箱蒸发器厂和衡阳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的侵权诉讼案,其结局颇令人深思。192年,蒸发器厂以服务中心的“TL型三面套装式蒸发器”侵犯其“嵌入式蒸发器”专利权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服务中心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侵权成立,服务中心的产品是仿制的侵权产品。 对于这一判决,服务中心不服并上告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法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权威部门的意见后,经反复论证后认为:“TI型三面套装式蒸发器”
在结构、技术效果等方面不同于原告产品,其必要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覆盖“嵌入式蒸发器”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不能成立。 因此,省高法撤消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蒸发器厂的诉讼请求。衡阳冰箱蒸发器厂与衡阳市科技开发服务中心打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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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的官司,不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同时在他们互相争斗期间,双方在市场上均丧失了众多用户,损失惨重。双方对薄公堂,无非是为争夺产品销售市场,保证自身的竞争优势,但在起诉前,应小心谨慎,三思而行,掌握有力的证据再采取行动,就不会产生此案的结局了。
字字千金
专利法保护的核心是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要求”部分,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权利要求”部分将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 这就要求从法律保护的观点,以简明和严格的语言写清其要求保护本发明的主要特征,做到无隙可乘;否则,稍有不慎就可能招致不应有的损失。英国某公司的一项塑料羽毛球的发明在获日本专利后,由于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中关键性语言不严谨,使他人有漏洞可钻,由此而招惹出一场长达五年的法律诉讼。该公司在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写到:以竖杆及与其一体的多根横胁为特征的,由球头和连成一体的竖杆组成的球裙构成为羽毛球。 后来,这家公司向东京地方法院控告日本有名的销售体育用品的美津浓、汤智田等四家公司侵犯了该羽毛球的专利权,要求禁止制造和销售该公司发明的塑料羽毛球。这四家公司提出反诉,其理由钻的是语言的漏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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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要求书中写到:“……由球头和连成一体的竖杆组成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
但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羽毛球球头和球裙并没有连成一体,而是分别制造后再接合而成的,而且被告对塑料羽毛球的球裙还拥有专利,所以不构成侵权。 显然“由球头和连成一体的竖杆组成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
这句话十分关键,原告辩驳说:该专利的请求权项应理解为“……
由球头和连成一体的竖杆组成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
,“连成一体”四个字是竖杆的定语,该权利要求书既包括了球头和球裙分别制造后再接合而成的羽毛球“。
这种语法解释在日语中是无懈可击,甚为严密的。这场官司持续了5年,以美津浓等四家公司败诉而告终,这四家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近600万日元的损失费而结束。想当初如果在写专利权项要求书时力求严密,写成“……
由球头和有连成一体的竖杆的球裙构成的羽毛球“。
就会无懈可击,平安无事了。 虽然英国公司以胜诉告终,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教训是深刻的。 前车之鉴不可忘。
后悔莫及
专利技术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不容他人任意侵犯,但专利因申请者的疏忽,或不太明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有时会将发明的有关方面丢弃,致使给明了专利法的人以有机可乘,令仿制也成了合法。斯坦莱。 布瑞塞提出的英国专利申请,引起了英国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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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系列 385
工业的震动。 他在专利申请中,要求获取有关表面安装电路板技术的垄断权,并要求在今后20年内,从每个制作或出售表面安装电路板的英国厂商那里得到一定的使用费。布瑞塞,1981年提出的专利申请说明权项很简略,但应用前景极大。 这项申请是有关如何在印刷电路板上安装电子元件的设想,通常人们采用的方法是把电子元件的导线穿过电路板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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