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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 二〇〇六年第十一期-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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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胡适研究《红楼梦》之目的是教人独立思考,敢于怀疑,重视实证,打破蒙蔽与教条,追求真理,从而在思想习惯与方法上达到思想启蒙之目的。
红学家潘重规说:“我认为自从民国六年,蔡元培先生刊行了《石头记索隐》一书,引起和胡适之先生的论战。胡先生写的《红楼梦考证》,的确和清儒治学方法非常相似。而且经论战以后,引起全世界学人的重视。因此不断地搜求新材料,发掘新问题,造成了红学辉煌的时代。所以我认为真正的红学,应该从蔡、胡两先生开始。”〔9〕此一论断基本得到学界认可。
胡适对“索隐红学”的抨击,是切中要害的。1921年9月下旬,胡适将《红楼梦考证》一文送给蔡元培一份,蔡元培阅后复信说:“《考证》已读过。所考曹雪芹家世及高兰墅轶事等,甚佩。然于索隐一派,概以‘附会’二字抹杀之,弟尚未能赞同。弟以为此派之谨严者,必与先生所用之考证法并行不悖。稍缓当详写奉告。”〔10〕可知,蔡元培一方面赞许胡适考证《红楼梦》作者的方法,另一方面不接受胡适对索隐派的评判,并表示了自辩和讨论的意愿。胡适对此在日记中写道:“此老也不能忘情于此,可见人各有所蔽,虽蔡元生亦不能免。”〔11〕这是蔡元培、胡适就《红楼梦》研究展开争议之前的各自态度。
翌年1月30日,蔡元培发表《石头记索隐》第六版自序,副题为“对于胡适之先生红楼梦考证之商榷”,对胡适的批评提出“商榷”。他首先阐明了自己进行《红楼梦》疏证的起因和取用的方法:“自以为审慎之至,与随意附会者不同。近读胡适之先生之《红楼梦考证》,列拙著于‘附会的红学’之中,谓之‘走错了道路’,谓之‘大笨伯’、‘笨迷’,谓之‘很牵强的附会’,我殊不敢承认。”〔12〕接着,他从几个方面与胡适展开商榷,他写道:胡适先生考证出作者的生平和家世,固有功于红学研究,但“吾人与文学书最密切之接触,本不在作者之生平,而在其著作。著作之内容,即胡先生所谓‘情节’者,绝非无考证之价值”〔13〕。蔡元培详细列举中外文学研究中的许多实例,证明考证情节不能一概视为附会而加以排斥。而后,蔡元培指出:“胡先生谓拙著中刘姥姥所得之八两及二十两有了下落,而第四十二回王夫人所送之一百两,没有下落;谓之‘这种完全任意的去取,实在没有道理’。案《石头记》凡百二十回,而余之索隐,不过数十则;有下落者记之,未有者故阙之,此正余之审慎也。”〔14〕最后,蔡元培仍坚持认为:“《石头记》原本,必为康熙朝政治小说,为亲见高、徐、余、姜诸人者所草。后经曹雪芹增删,或亦许插入曹家故事。要么可以全书属之曹氏也。”〔15〕对于蔡元培的这篇驳论性“自序”,胡适颇不以为然,他在日记中写道:“蔡先生对于此事,做得不很漂亮。我想再作一个跋,和他讨论一次。”〔16〕
胡适于1922年5月撰写了《跋红楼梦考证》,其中的第二部分便是“答蔡孑民先生的商榷”。他就蔡氏的“性情相近,轶事相征,姓名相关”这三种推求小说人物的方法指出:蔡先生的方法是不适用于《红楼梦》的,有几种小说是可以采用蔡先生的方法的,最明显的是《孽海花》,这本是写时事的书,故书中的人物都可采用蔡先生的方法去推求。胡适引用顾颉刚的证据,证明蔡氏的方法不可用于《红楼梦》,尤其不能赞同蔡元培在商榷中“好像颇轻视那关于‘作者之生平’的考证”,“我以为作者的生平与时代是考证‘著作之内容’的第一步下手工夫”〔17〕。胡适认为向来《红楼梦》一书所以容易被人穿凿附会,正因为向来的人都忽略了作者生平这一大问题。
蔡元培与胡适红学争议一来一往,至此而止,结果谁也未能说服对方。但两人此后对于《红楼梦》研究的关注持续了很长时间,胡适终其一生而未有改变,直至其逝世前两日仍在致友人的书中谈及《红楼梦》问题。
1948年12月中旬,解放军将国民党军分割包围于北平、天津、张家口、新保安、塘沽等地。12月26日国民党政府派飞机去北平接胡适南下,匆忙之间,胡适只带走了甲戌本《红楼梦》和其先父遗稿的清抄本〔18〕,而将大量藏书(共一百零二箱)和档案(包括文稿、书信、日记及公私文件)合计所藏资料一万五千余件都留在了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一号的寓所。他去世前四天还谈及《红楼梦》的版本,以致胡适去世时,有这么一副挽联概括他生平业绩:
先生去了,黄泉如遇曹雪芹,问他红楼梦底事?
后辈知道,今世幸有胡适之,教人白话做文章。〔19〕
蔡元培与胡适围绕《红楼梦》的学术争议,始终弥漫着宽容的学术氛围,双方皆透着一种宽容与坦诚的雅量与气度。即使在争论正酣之时,蔡元培仍设法为胡适借阅或许于己不利的考证资料,以利胡适研究的深入〔20〕。当时,胡适为考证曹氏家世及雪芹生平,各处搜求敦诚《四松堂集》,结果均无所获。在其大失所望之时,蔡元培送来一部《四松堂集》的刻本,刻本共五卷,是蔡先生托人向晚晴簃诗社里借来的。通过敦诚的《四松堂集》,胡适查实了曹雪芹名霑,为曹寅之孙两点重要结论;取用敦诚的小传修正了他《红楼梦考证》里关于曹雪芹生活年代的推测;敦诚的集子里有吟咏曹雪芹气质形态的诗句:“四十萧然太瘦生”,“爱君诗笔有神气,直追昌谷破篱樊”等等,这对于完整曹雪芹的人文形象亦是很重要的。他们一方面捍卫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据理力争,但并不把论争延伸到学术问题之外。蔡元培对于胡适有知遇之恩,但胡适并不因感恩而放弃自己对学术问题的独立见解。
蔡元培是胡适的顶头上司,但蔡元培并未因胡适在论战时的不留情面而有恼羞成怒之态,更没有为胡适的“顶撞”而备下“棍子”、“帽子”、“鞋子”之类。相反,在北京大学评议会、学术刊物编委会、研究所、教务长等人事任命上,蔡元培总是不忘推荐、重用胡适。与当时蔡元培之社会名望与地位相比,属于晚辈的胡适还只是羽翼未丰的“丑小鸭”,但二人相交以德,彼此敬重。蔡、胡的红学之争,给我们以“君子和而不同”的美感。
1926年蔡元培为寿鹏飞《红楼梦本事辨证》作序,称寿鹏飞先生不赞成胡适之君以此书为曹雪芹自述生平之说,余所赞同。蔡元培在序中特别强调:“此类考据,本不易即有定论;各尊所闻以待读者之继续研求,方以多歧为贵,不取苟同也。”〔21〕“以多歧为贵”可视为蔡元培对发生于1922年蔡、胡红学之争的一种态度与回应。
晚年胡适回忆起在北京大学的经历:“当我在北京大学出任教授的时候,北大校长是那位了不起的蔡元培先生。蔡校长是位翰林出身的宿儒。但是他在德国也学过一段时期的哲学,所以也是位受过新时代训练的学者,是位极能接受新意见新思想的现代人物。”〔22〕去世的前一年,1961年1月11日胡适在中央研究院与北大同学会举办的蔡元培先生生日纪念会上,特别提到蔡元培究其一生所提倡“言论自由,学术思想的自由平等”〔23〕;2月18日胡颂平问到寿鹏飞的《红楼梦本事辨证》,胡适因而谈起:“当年蔡先生的《红楼梦索隐》,我曾说了许多批评的话。那时蔡先生当校长,我当教授,但他并不生气,他有这种雅量。”〔24〕
注释:
〔1〕高平叔:《蔡元培年谱》,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页。
〔2〕《中华新报》1917年1月1日。
〔3〕高平叔:《蔡元培年谱长编》(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620页。
〔4〕〔5〕〔12〕〔13〕〔14〕〔15〕蔡元培:
《石头记索隐》,《蔡元培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4、111、69、70、71、74页。
〔6〕这个典范的中心理论是以《红楼梦》为清初政治小说,旨在宣扬民族主义,吊明之亡,揭清之失。清末类似说法已不少,故蔡元培索隐开始就提到陈康祺笔记中所引徐柳泉之说及乘光舍笔记之论。余英时认为:蔡元培是索隐派“典范”的总结者,而不是开创者。可参阅余英时:《近代红学的发展与红学革命》。
〔7〕胡适:《新思潮的意义》,《胡适文集》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7页。
〔8〕胡适:《介绍我自己的思想》,《胡适文集》第5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8~519页。
〔9〕潘重规:《红学六十年》,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1年版,第1页。
〔10〕〔20〕张晓唯:《蔡元培与胡适(1917—1937)》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161页。
〔11〕《胡适的日记》(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4页。
〔16〕《胡适的日记》(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69页。
〔17〕胡适:《跋红楼梦考证——答蔡孑民先生的商榷》,《胡适学术文集·中国文学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831页。
〔18〕《胡适全集》第12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93~494页。
〔19〕陈漱渝:《飘零的落叶——胡适的晚年》,转引自《胡适评说八十年》,中国华侨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21〕《胡适红学年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22〕《胡适文集》第1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331页。
〔23〕《胡适全集》第22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21页。
〔24〕1961年2月18日与胡颂平的谈话,转引自《胡适红楼梦研究论述全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72页。
潦倒穷汉与美国宪法
? 陈 伟
根据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可是,世人皆知,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请律师出庭辩护,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此后一百余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对于穷得揭不开锅的穷苦被告来说,这条法律只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古往今来,弱者的权利总是受到无情践踏,穷人的呐喊总是那么微弱无力,冠冕堂皇的法律总是沦为一纸空文。
信不信由你,如今在美国,穷人因刑事犯罪在法院打官司时,根本用不着操心天文数字的律师费。一旦惹上了刑事官司的麻烦,贫穷被告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专门的表格,说明本人那点儿微薄收入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师就行了。对簿公堂之时,自有法庭委派的辩护律师免费侍候。这种天上掉馅儿饼的好事,与一位狱中案犯上书最高法院为自个儿喊冤叫屈的案例密切相关。在此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站在贫穷被告立场上,无中生有,越俎代庖,从宽解释宪法条款,使美国社会中的贫困阶层从此享有了“免费律师权”。
这个宪法大案的当事人名叫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潦倒穷汉,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美国实行中小学十二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吉迪恩的学历为八年级)。1961年,他因涉嫌闯入一家台球厅盗窃而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庭审时,他要求州法院免费提供一位律师,遭到法官拒绝。
吉迪恩只好班门弄斧,鼓起勇气,在法庭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可是,他毕竟没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和律师训练,既不懂法庭的诉讼程序,也听不明白检察官和法官嘴里蹦出的一连串法律术语,更不知道如何依照法律法规,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团成员。虽然他坚称自己无罪,却颠三倒四地说不清楚案情,根本就没辩护到点子上去,结果稀里糊涂、不明不白地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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