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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学篇〔日〕福泽谕吉-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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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不加惩处,那么吉良的族人一定会对赤穗的家臣们进行复仇而杀害他们,接着家臣们的族人又要对吉良的族人进行复仇,仇仇相报,永无休日,不到双方的族人和朋友死尽不止,所谓无政无法的社会就是这样的。私自制裁之遗害国家如此,岂可不慎?
从前日本古时对于农民商人之辈冒犯了具有武士身分的人,设有格杀勿论的法律,这是政府公然默许私人制裁,岂非荒谬已极?凡是一个国家的法制,只应该由唯一的政府来施行,法制愈滥,政府的权力也随之愈弱。例如封建时代的三百诸侯,都握有生杀之权,从而政府的力量也就相应地削弱了。
私自制裁中最厉害的和为害政治最大的就是暗杀。环顾古今暗杀事件,有的是为了私怨,有的是为了夺取金钱。企图进行这种暗杀的人们,本来就怀着犯罪的决心,自己打算做个罪人。另外还有一种暗杀,并不是为了私人目的,而是憎恶所谓政敌(Political
enemy)而加以杀害。这种人由于各自政见不同,即以个人的见解,裁决他人的罪行,并侵害政府的权限,随意杀人,而且不仅恬不知耻,反而自鸣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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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第 六 篇
自称为奉行天诛。也有人加以赞扬,称之为报国之士。可是所谓天诛,究竟是怎么样一回事呢?难道说是替天代行诛罚的意思吗?
如果是这种意思,那就先要想一下自己的身分。
本来在一个国家里居住,无论和政府缔结什么契约,总须约定遵守国法并接受保护。
如在国家政事中发现令人不平的事,或认为有人危害国家,理应平心静气地诉诸政府。对政府置之不理,而自己来做替天行道的事,岂不是逾分已极吗?归根结底,这样的人虽然性情耿直,但是昧于事物之理,只知忧国之当然,而不知忧国之所以然。试观天下古今的事实,未曾有以暗杀而能成大事和增进人间幸福的。
不知尊重国法的人仅知畏惧官吏,在官吏面前尽量设法逃避表面上的罪名,实际上却已犯罪,而不以为耻。不仅不以为耻,还以其狡猾地破坏法制和逃避罪行为能事,企图博得好评。在现今社会上的日常谈话中,常有人说道,这虽是国家的大法,但也不过是政府的外表,要办某件事,只要私下计议妥当,使无碍于外表的大法,就成为公开的秘密了。
这种人边笑边谈,毫不内疚于心,甚至于还和小吏们秘密策划,互相勾结,而装做无罪的人。固然国家的“大法”是过于烦琐,如果不是这样,前述阴谋也可能不会发生,但是从一国的政治来讲,却是最可怕的弊端。因为这样会养成轻蔑国法的习惯,助长一般人民不诚实的风气,不遵守应当遵守的法律,终于酿成罪行。
例如禁止当街小便是现今政府的法律,可是人民却不能体会这个禁令之可贵,仅仅是怕遇见巡警,因此在日暮人稀的时候,等到没有巡警便违法自行方便,没想到竟被发现而受到了处罚。他们虽然当面认罪,但是内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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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体会到是犯了严肃的国法才被处罚,而只认为是倒霉才碰到了可怕的巡警。这种情况岂不令人可叹?因此,政府立法应力求简易,法律既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人民看到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有不便之处,就应该毫无顾虑地提出意见。
如已承认这些法律,并在其下生活,就不应窃议是非,而须严格遵守。
我们庆应义塾在上个月发生过这样一件事:贵族太田资美①先生,从前年起捐款雇用一个美国人充任义塾教师。
这次任期已满,准备雇用另外一个美国人,已经和本人谈妥,遂由太田具文向东京府申请让这个美国人充任义塾的文学教师。但据教育部的条文规定,用私款雇用私立学校教师,虽是私人教育,当教师的也必须持有在本国学完该学科的毕业证书,否则不准雇用。可是这次想雇用的美国人没有这种证书,教育部就通知太田说:要是只当语学教师尚无不可,若按照申请内容派他充任文学教师却碍难照准。接着福泽谕吉又向东京府提出书面申请,指出这位教师虽然没有毕业证书,但其学力足以教授本校学生,故请按照太田的申请准予任用;并提出,虽说申请雇用那个美国人为语学教师,可以邀准,但是我校学生原来是想学文学,不愿伪称语学以欺政府。结果由于教育部的规定不能变更,谕吉的申请也被驳回。因此已经谈妥的教师就不能雇用,那人已于去年十二月下旬离日返美,太田先生的心愿成为泡影,数百学生也为之失望。这实
①太田资美:原为远州挂川藩主。明治四年入庆应义塾学习,后为赞助人。——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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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第 七 篇
在不仅是一个私立学校的不幸,又大大妨害了我国文学的研究,真是不智已极。但因顾全国家法制的尊严,也就无可如何了。最近我们还想再申请一次,曾与太田等人就此事在社中进行磋商,认为教育部所规定的私立学校教师规程固属国家大法,但如将文学字样改为语学二字,申请便可邀准,对学生即为大幸,似可进行。可是经过再三商议以后,终于认为这次不能雇用那位教师,虽然可能影响学生们的学业,然而欺瞒政府又是士君子所耻,所以谨守国法,不违人民本分是为上策,此事就告一段落了。本来一个私立学校的问题似乎是无关重要,但因上述议论的主旨有关世道,所以附记篇末。
第七篇
论国民的职责
我在第六篇里论及尊重国法,主张每一个国民都要努力尽到两个人的职责,在这里我要再来详细叙述一下国民的任务与职责,以补第六篇之不足。
凡属人民,均应一身兼负两种职责:一方面应在政府领导之下,充当一个公民,这是作客的立场;另一方面全国人民共同协商,结成一个称为国家的公司,制订法规,并付诸实施,这是当家作主的立场。
比如某一市镇有居民一百人,结成一个公司。
大家商定章程,并付诸实施,从这一点来看,这一百个人都是公司的主人。但就公司里的人都不可违背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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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来看,这一百个人又是公司的客人了。因此国家就象一个公司,人民就象公司里的成员,每一成员都负有主客两种职责。
第一,先以客人的身分来讲,凡属一国的人民,均须尊重国家法律,不可忘记人与人平等的原则。我既不愿他人损害我的权利,我也不可损害他人的权利;我之所乐,他人也以为乐,故不可夺人之乐,以增我之乐;更不可窃取他人之物以自富;既不可杀人,也不可谗害别人:而应严守国法,服膺人与人平等的大义。基于国家政体而制定的法律,即或感到尚不完备,也不应妄行破坏。出兵或与外国缔结条约,权在政府,虽然此权系由人民根据约法授与政府,但如非参与政府职权者决不可干预其事。若是人民忘却此义,一见政府措施不合己意,即肆加非议,或不遵守法令,兴师动众,甚至一马当先,拔刃相见,那末国政就一天也不能维持了。这好比上述一百个人组织的公司,经协商后推定十位经理,但其余的九十人都不赞同经理的办法,各自为政,经理要卖酒,九十人偏要卖饼,议论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一意孤行,私自卖起饼来,或者违背公司章程,毫无道理地与他人争论,这样公司的买卖就一天也做不成,势须解散,而公司的损失,则将由百人分担,那岂不是最愚蠢的事吗?由此可见,国法中若有不完备之处,没有道理以此作为口实而进行破坏,如果事实上发现不正不便的具体条款,也须平心静气,向相当于一国经理的政府建议,促其改革,万一政府不肯采纳,也只好尽力忍耐,以待时机。
第二,再就主人的身分来说,全国人民不能人人执政,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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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下述的约法,即设立政府,委以国政,代表人民办理一切事务。可见民为邦本,人民就是主人,政府只是代表或经理。比如由公司的成员百人中选出经理十人,等于政府。其余的九十人则相当于人民,那九十人虽然不在公司里办事,但也将事务委交自己的代理人,那么他们就是公司主人的身分了。至于选出的十位经理,现在办理公司事务,乃是按照契约,受了公司的委托,依据其意志行事,所办的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公司的公务。因此世人称政府事务为公务。顾名思义,追本溯源,凡属政事,决不是官吏的私事,而是代替人民管理全国的公共事务。由此可见,所谓政府,就是承受了人民的委托,遵行约法,使全国人民,无分贵贱上下,都能行使其权利,并须做到法制正确、奖惩严明和大公无私。
假如有一群盗匪闯进民家,而政府见了不能制止,就可以说政府是盗匪的徒党。若是政府不能贯彻国法的旨意,以致人民遭受损害,则不论损失的多少,出事的迟早,都应该负责赔偿。比如由于官吏的疏忽,使国人或外侨遭受损失,因而赔偿了三万圆。
而政府本身是没有钱的,赔款的出处是人民,那末按日本人口三千万人计算,每人就要分担十文钱,倘若官吏如此疏忽十次,每人就要出一百文。如果一家五口,就要出五百文。乡下的农户有了五百文钱,就可以一家围坐,摆设酒宴尽一夕之欢。由于官吏们的疏忽,而使全日本国的无辜小民失去无上的欢乐,那是多么不幸?
从人民的立场来说,好象是无端出了一笔傻钱,无奈人民具有国家主人的身分,既已将国事付托政府,这一切损失只好由主人承担下来,不应专为金钱损失而苛责官吏。所以人民应该时常留心,如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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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政府措施有不妥之处,即应毫不客气地予以深切正确的忠告。
人民既然是一国的主人,那么负担保卫国家的一切费用就是应尽的职责,在缴纳的时候,决不应稍露不满之色。要知道为了保卫国家,即须发给官吏薪俸,还不能不支付海陆军费及法院和地方官的经费。总算起来,数目似乎很大。可是每人要分摊多少呢?就日本的岁入来看,按照全国人口平均计算,每人只出一、二日圆。一年间一人只出一、二日圆,却受到政府的保护,晚上不怕盗贼,单身旅行不怕抢劫,得以安然度日,岂不是大为上算吗?
世间尽管有合算的买卖,可是再没比纳税给政府而受保护的事更便宜的。环顾世人,有的把钱花在美轮美奐的建筑上,也有的倾财于锦衣美食上,甚至有人花天酒地以致倾家荡产,这种花费是不能与纳税同日而语的。总而言之,不应当出的钱,即使一分也该爱惜,但是合乎道理而又上算的钱,就该毫不迟疑地付出才是。
如上所述,如果人民和政府各尽本分,和衷共济,那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如政府方面越出本分,施行暴政,这时站在人民立场,就可能采取以下三种举动。
一、屈从政府;二、用实力对抗政府;三、坚持真理,舍身力争。
第一,屈从政府是不应该的。遵从正道是人的本分。倘若屈从政府人为的恶法,便是违背了作人的本分。并且一度屈从恶法,便为后世子孙留下恶例,酿成天下普遍不良风气。
在日本古代,往往愚民之上有苛暴的政府,政府逞威,人民震恐,见到政府的处置,明知其不合理,但恐明辨是非就会触怒官吏,致贻后患,所以该说的话也不说了。所谓后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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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俗话所说挟私报复,由于人民害怕这种挟私报复的后患,所以不管政府如何无理,只知一味唯命是从。这种心理相沿成风,造成今日卑屈的状态。这就是人民卑躬屈节遗患后世的一例。
第二,用实力对抗政府,原不是一个人所能做到的事,必须纠合同党,掀起内乱。这实不能称为上策。因为既经起兵与政府为敌,就只好把事理的是非曲直姑置不论,而致力于力量大小的较量。但就古今内乱的历史看来,人民的力量常较政府为弱。而且内乱一起,那一国的原有政治机构必然颠覆。可是无论那个旧政府怎样的坏,总还有些善政良法,不然就不会维持相当的年月。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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