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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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19-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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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南方周末 2004-03-18 15:34:55 □张曙光 编者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写入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强调依法征收、补偿,受到广泛赞誉。而在土地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区分公共目的与商业目的,也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此问题展开分析。 ■作为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就是因为没有市民的监督和制衡,官员的私人目的,即政绩和形象、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才得以混入了和取代了公共目的。或者说是以公共目的为名,行官员的私人目的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有关公共事务问题上,官员究竟把自己与老百姓的关系摆在一个什么位置上。 在征地拆迁中,所征用的土地通常用于两种目的:一是公共目的,如用于修建道路、绿地、公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一个是商业目的,如一般工厂商户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等。两类用地的目的不同,其征地拆迁主体和方法也有别。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这种征地拆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用于商业目的的用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有关商家,其征地拆迁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公平交易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