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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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19-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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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南方周末 2004-11-25 12:26:04 回应与挑战 □贺卫方 《南方周末》视点版11月18日发表了刘山鹰博士的文章“从宪法看‘个案监督’”,对于这个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了分析。作者根据他对于宪法条文的理解,旗帜鲜明地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对于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个案监督的权力,而且认为人大完全可以分享审判权,如同法院也“行使立法权”。在这种解释的基础上,他也对如何避免个案监督权力的滥用提出了几点限制建议。读罢此文,我对于作者的见解深感不安。刘博士的观点表达得直截了当,容许我也坦率地提出一些商榷意见,目的都在于深化对这个重大问题的理解。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和七十一条应如何理解 刘博士维护人大个案监督权最重要的依据在于这两个宪法条文。前者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在刘博士看来,这里最应当注意的是法条采取了列举法———没有列举在内的就不能作数。因为人大没有被列举在内,所以就可以个案监督,而无需担心此为对法院的干涉。读到这个理由,我不免有一种抬杠的冲动:是的,人大没有被列举在内,可是,没有被列举在内的又岂止是人大和作者提到的检察院?企业不是也没有在内么?那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对于法院以及检察院进行个案监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