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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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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举出这一曲解之例,并尽力置之于光天化日之下,以求毫不含糊地证明:有人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其目的在于阻挠对于提交人民审议的宪法的真正价值做出公正不阿的判断。对于如此昭然若揭的实例,笔者难免也使用了与这批论文普遍精神并不相符的严厉批判。对于强加到美国公民身上如此毫无廉耻、男盗女娼的行为,语言能够提供过分严厉的形容词汇么?就此,笔者并不踌躇于诉诸一切正直忠贞的反对派。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六十八篇 选举总统之方式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3月14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任命合众国总统的方式,几乎是整个体制中唯一有任何重要意义,而未受到反对派严厉批评,或者受到些许称赞的部分。其中已经发表、最象煞有介事的,甚至还屈尊承认总统选举是相当谨慎从事的。笔者斗胆要更进一步、并不踌躇地予以认定,此种任命方式,即使未臻完善,至少也是极为美好的。此种方式具备人们所希望具备的一切好处,并使之达到卓越的程度。    
  遴选担负如此重托的人物,应该希望人民的意志能够起到作用。为此,没有把这项权利交付某一现成机构,而是交付给为此特殊目的由人民在特定时刻选出的人。    
  同样应予希望的是,直接选举能够由这样一些人来实现,他们最善于辨别适宜于这一职位需要的品质,可以在有利于慎重审议的条件下行动,并使一切理由和主张都能适当地结合在一起,以便作出选择。由人民群众普遍从本地同胞中选出的少数个人,最有可能具有进行如此复杂的审查工作所必需的见闻和眼力。    
  尤其应予希望的是,要尽可能地减少引起骚动和紊乱的机会。选举合众国总统这样担负管理政府重任的行政官吏,决不应对发生骚动和紊乱的可能掉以轻心。但是,在当前审议的体制中,预防措施安排得很是巧妙,提供了防止危害的有效保障。选出若干人,组成一个选举人的居间机构,比起选举一个人,作为公众寄望的最终对象,就不那么容易造成震动整个社会的非常的、暴乱性的运动。而且,由于由每州选出的选举人将在其所由选出的州内集合并进行投票,这种各自分离的情况,比起把他们同时召集到同一地点,使他们不那么容易招惹激情和怒气,转而又影响到全体人民。    
  最应寄予希望的是,要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去反对结党营私、阴谋诡计、贪污腐化。共和政体的这些最危险的死敌,自然可以预期不会单独来自一个方面,但是主要还是来自外国妄想在我们政府机构占居上风的愿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最便当的办法岂不就是把他们自己的偶儡抬上联邦总统的高位么?然而,制宪会议已经对此予以最为精明、敏锐的注意,预防了一切这类危险。会议未使总统的任命依靠任何现成的组织,因为这种组织的成员有可能在事先受到贿赂而出卖其选票;而是从一开始就诉之于美国人民的直接行动,选出若干人来专门从事选任总统这样一项临时任务。而且会议还规定,凡根据客观情况可能被怀疑过分忠于现任总统的,均无资格接受此项委托。一切参议员、众议员、或任何受委或就雇于合众国的个人,均不能成为选举人。这样,除非全体人民均被收买,直接进行选举的代理人将至少可以不带任何邪恶偏见来开始从事此项任务。选举人团成员的临时性质,以及其各自分离的情况,将足以保证他们继续不带偏见直至任务终结。对这样相当众多的人,要想加以腐化是需要时间和金钱的。由于他们分散在十三个州,也不会很容易突然把他们根据某种共同的动机组织到一起来,这种动机虽然尚不能名之曰腐化,却仍然有可能具有使他们偏离本身职责的性质。    
  另一项并非次要的希望是,总统在职期间应该除了人民本身之外不依附于任何个人。否则,总统就有可能被诱使为了满足那些在他任期中给予必要支持的人而牺牲其本身职责。为了保障这一优越性,还规定其连选仍需依靠特殊代表机构,由全体社会专门为了作出这一重要遴选而指定之。    
  这一切优越性均已巧妙地结合在制宪会议制订的宪法草案之内;亦即:各州人民选出一定人数充当选举人,其数目相等于各州在全国政府中参众议员人数的总和,选举人在本州内集会,就适于出任总统的人选进行投票。如此所投各票送交全国政府所在地,获得全部选票多数者即当选为总统。但是,由于多数选票并不见得总会集中于一人,而不足半数即作为当选又可能不甚保险,于是规定,万一出现这一情况,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五名候选人中选出他们认为最为合格的人。    
  这一选举程序提供可靠保证,使得总统的职务绝不致落到不在最高程度上满足必要条件的人身上。搞卑劣权术的本事,哗众取笼的小动作,可能把一个人抬到单独一州的最高荣誉地位;但要使一个人在整个联邦受到尊重和信任,则需要真正的才能和不同性质的优点,要使一个人成为合众国总统这样显要职务的当选人,至少也需要相当的才能和优点。这个职务十之八九会由德才都很杰出的人担当,这样说恐怕也不算过分。国家治理情况的好坏,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责人如何,能够对此有所体会的人当能正确估价本宪法草案。我们虽然不能默然同意某个诗人的下述政治邪说:    
  政体如何,愚人多虑;    
  其实好坏,全在治理。    
  然而,我们却不妨承认,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    
  副总统的产生将与总统的选出方式相同;其差别仅在于,众议院在总统选举中的作用,将由参议院来担当。    
  额外再选任副总统这样一个人,有人认为是多余的,甚至是包含什么鬼把戏。有人宣称,这还不如授权参议院从其成员中互相推选出一名类似的官员。但是,制宪会议的观点是有两点考虑的:一、为了保证参议院经常采取确定决议的可能,其议长只须具有表决权;使代表任何一州的参议院担当议长职务,就使该州可以经常运用的表决权变成了偶而才能运用的表决权。二、由于副总统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代行总统职务,成为最高行政首脑,那么一确定总统选举方式的种种理由,就不仅同样,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也应该决定副总统遴选的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反对意见,正如大多数其他反对意见一样,都是违反本州宪法的。我们州也有个副州长,由全民选举产生,主持参议院,并在使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的同样非常的情况之下成为州长的合乎宪法的代行人。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六十九篇 行政首脑之真实属性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3月14日《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现在笔者根据制宪会议提出的宪法草案说明一下拟议中行政部门的真实性质,以便更突出地暴露有关反对意见的不公允之处。    
  引起我们注意的第一点是,行政权,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均集中于一人身上。虽然如此,这一点却很难作为任意对比的依据;因为,如果在这一个别地方它与英国国王有类似之处,它也同样类似于土耳其皇帝、鞑靼可汗、罗马市长或纽约州长。    
  总统每次当选任期四年;只要合众国人民认为他可信就可以多次连选连任。这些方面,他和英国国王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世袭君主,其王冠也是子孙永世继承的财产;但是,他同纽约州长确实有相近之处,后者是任期三年,也可以不受限制、不需间断地连选连任。如果我们考虑到在单独一州之内确定一种危险影响,比起在整个合众国确定类似影响,所需要的时间要少得多,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总统任期四年,比起一个州长的任期三年,其在职时间并不那么长得可怕。    
  美国总统可以受弹劾、受审判,而且如果被判明犯有叛国、接受贿赂或其他重罪时,还得予以撤职;事后可以受到普通法律的控告和处罚。英国国王的人身是不可侵犯的;他不对任何执法的法庭负有受审判的义务;对他进行任何处罚都可以引起全国革命的危机。在这种个人负责的微妙而重要的情况下,美国邦联的总统所处地位并不比纽约州长更为优越,比之马里兰和特拉华两州的州长则更为低劣。    
  美国总统有权驳回立法机构两院通过的法案,要求重新审议;而法案如果经过审议复由两院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成为法律。英国国王则对议会两院立法享有绝对的否决权。此项权力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未予使用并不影响其实际存在;而只是完全在于英王有办法施加影响以代替运用权威,或者使用手段取得两院中一院多数的支持,才避免了运用这一特权的必要,因为运用这一特权常常可能引起某种程度的民情激愤。总统的有条件的否决权大别于英国君主的绝对否决权;却极似本州复审委员会的复审权,而本州州长亦为复审委员会的成员。在这一点上,美国总统之权大于纽约州长,因为总统单独具有州长与平衡法院院长和法官共同享有之权;但与马萨诸塞州的州长则完全相同,因为制宪会议在这一条款上原来似乎就是照抄该州宪法的。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并统辖为合众国服役而征调之各州民团。总统有权减缓和赦免触犯合众国之犯罪,惟弹劾案不在此列;提出其认为必要而妥善之措施提请国会审议;在非常情况下得召开国会两院或一院之会议,值两院对休会时间意见不一时,得指令两院休会至其认为适当时期为止;监督法律之忠实施行;委任合众国之一切官员。”在这多数具体问题上,总统权力与英国国王以及纽约州长的权力俱皆相同。最主要的实质不同在于:第一、总统只对依法应召为联邦服役的部分民兵享有临时统辖权。英国国王和纽约州长则对其各自管辖下的全体民兵享有全面统辖权。因此,在这一有关条款之下,美国总统之权是比英国国王以及纽约州长均皆低劣的。第二、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在这方面,其权威与英国国王在名义上是相同的,实质上则低劣得多。其权威实际并不超过作为邦联的首席陆、海军上将对于陆、海军的最高统辖和指挥权;而英王的权威则尚扩及到宣布战争以及征召和组成舰队和陆军——而这一切权力按照宪法草案的规定均属于议会。另一方面,根据纽约州宪法,州长只享有对民兵和海军之统辖权。但是,有些州的宪法则明文规定其州长为其海军以及陆军的统帅;由此,人们不禁要问:特别是新罕布什尔和马萨诸塞两州的宪法在这方面授予其各自州长的权力,是否比合众国总统能掌握的权力还要更大一些。第三、总统赦免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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