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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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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联邦官员的干涉,只会引起各方面对州的热情,而这种弊病如果要防止或矫正的话,除非使用那些采用时往往有点勉强或困难的方法,是不能做到的。另一方面,如果联邦政府有一个不正当的措施在某些州里不得人心(事实上往往如此或者甚至一个正当的措施有时也是如此),反对此项措施的方法是强有力的,并且可随手而来。人民的忧虑,他们对于同联邦官员合作的厌恶或拒绝、州行政官的愁眉苦脸、立法手段造成的困境(这是在这些情况下经常附带发生的现象,而且反对在任何州里的不容忽视的困难),这一切在一个大州内会造成极其严重的阻碍,而在某些相邻的州的意见恰巧出现一致的地方,会造成联邦政府所不愿碰到的障碍。    
  但是联邦政府对州政府权力的过奢的侵犯,不只是引起一个州或少数州的反对。这种侵犯是引起普遍的惊慌的信号。每个州政府都会拥护共同的事业,开始互相通信,商量反抗计划。一种精神会鼓动和指导全体。简而言之,对联邦束缚的恐惧,如同对外国束缚的恐惧一样,会造成同样的联合。除非自动取消计划中的革新,在一种场合下如同在另一种场合下一样,都要诉诸武力。但是疯狂到什么程度能使联邦政府采取这个极端呢?在与大不列颠的斗争中,帝国的一部分用来反对另一部分。人数较多的一方侵犯人数较少一方的权利。这种企图是不合理和不明智的,但是想起来也不是完全虚幻的。但是在我们设想的情况下会是什么样的争论呢?谁是争论的双方呢?少数几个人民代表反对人民自己,或者不如说一批人民代表反对十三批人民代表,后者还有全体选民作为后盾。    
  预言州政府会垮台的人只留下一个口实,那就是虚妄地假定,联邦政府可能为了野心勃勃的计划而预先积累军事力量。如果现在必须驳斥这种危险的真实性,则这些文章中包含的论据一定是近乎无的放矢。人民和各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不断选举一些准备背叛他们的人,而叛徒在这整个时期里会一致地、有系统地为了扩大军事建制而从事某种固定计划;各州政府和人民竟会沉默和忍耐地注视着暴风雨的集聚,并且继续供给材料,直到暴风雨打落到他们的头上;对每个人说来,以上这种情况一定更象是胡乱猜忌的梦幻,或者是伪装热情的错误夸张,而不象是真正爱国主义的严肃思考。这个假定虽有夸张,可是就这样作吧!假定组织一支完全与国家资源相适应的正规军,假定这支军队完全效忠于联邦政府,那末要说州政府有人民站在一起就能抵御危险仍旧不算过分。根据最好的计算,任何国家能够负担的常备军的最大数目,不超过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或者说能带武器的人数的二十五分之一。在合众国,这个比例不会产生一支二万五千或三万人以上的军队。一支近五十万执有武器的民兵,由他们自己当中选出的人作统帅,为自己的共同自由而战斗,由他们所爱戴和信任的政府所组织和指挥,是会抵得住这支常备军的。可能有人会怀疑:在这种情况下的民兵是否能被这样一部分的正规军队所打败,凡是最熟悉我国最近成功地抵抗英国军队的人,最赞成否定此种可能性了。除了美国人所具有的优于其他国家的武装的优越性以外,那些受到人民爱戴、任命民兵军官的下属政府的存在,会成为野心冒险的障碍,这种障碍比任何政体的单一政府所能容许的更加难以克服。虽然欧洲某些王国的军事建制尽量扩大到公共财源可以负担的程度,但是政府仍然害怕把武器交给人民。难以肯定,人民单是依靠这种帮助就不能摆脱束缚。但是如果人民另外还拥有他们自己所选的地方政府,它们能集中全国的意志和指导全国的力量,并且由它们从民兵中任命靠拢这些政府和民兵的军官,那末就可以最有把握地断言,欧洲每个专制君主尽管有军队保护也会很快被推翻。我们不要侮辱自由而勇敢的美国公民,怀疑他们在维护自己真正拥有的权利方面不如专制权力下的贱民为把他们自己的权利从压迫者手中拯救出来的作为吧!我们还是不要再侮辱他们,猜想他们竟然会把自己变成盲目而温顺地服从一长串预先造成的阴险措施的试验品吧!    
  本题目的论据可以归纳为一个非常简明的形式,使之一目了然。要末联邦政府的组织方式会使它充分依赖人民,要末不是这样。在第一个假定下,那种依赖会约束联邦政府不去制定不利于自己选民的计划。在另一个假定下,联邦政府将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它的篡权计划会容易地被人民支持的州政府击败。    
  在总结这篇以及前一篇论文所述的理由时,它们似乎等于一个最有力的证明,证明打算交付联邦政府的权力对保留给各州的权力来说并不怎么可怕,因为它是达到联邦目的所必不可少的;它还证明,对一切猜想州政府会因而消灭的惊慌的最好解释,必须归因于制造这些猜想的人们的莫名其妙的恐惧。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四十七篇 新政府的特殊结构及其各部门的权力的分配    
   (麦迪逊)原载1788年2月1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在论述新政府的一般形式以及分配给它的许多权力以后,我接下去研究这个政府的特殊结构以及这许多权力在其各个组成部分当中的分配情况。    
  一些较有名望的宪法反对者提出的主要反对意见之一是,认为宪法违反了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应该分立这一政治原则。据说在联邦政府的结构中似乎并未注意到这个有利于自由的重要预防办法。这几个权力部门以这样的方式分配和混合起来,既破坏了一切形式上的平衡和美观,又使大厦的某些主要部分由于其他部分的不相称的重量而遭到破坏的危险。    
  的确,没有任何政治上的真理比这个反对意见所依据的有更大的真正价值,或者更加明显地带有自由保卫者的权威色彩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因此,如果联邦宪法真的被指责为积累权力,或混合权力,或具有这样一种积累的危险倾向,那就不需要再用其他论据来引起对这个制度的普遍反对了。然而我相信,每个人都会清楚,这种指责是得不到支持的,而它所依据的原则完全被误解和误用了。为了对这个重要问题形成正确的看法,不妨研究一下维护自由所需要的三大权力部门各自分立的意义。    
  在这个问题上,常常要求教和引证的先知是著名的孟德斯鸠。如果说他不是政治学上这个宝贵箴言的首创人,他的功劳至少也是最有效地揭示了并且引起了人们对这个箴言的注意。让我们首先明确他在这个论点上的用意吧。    
  英国宪法之于孟德斯鸠,犹如荷马之于叙事诗的启蒙作者。由于后者认为这位不朽诗人的作品是产生叙事诗艺术的原则和规则的完美典范,并且用这个典范来判断一切同类作品,所以这位伟大的政治评论家似乎把英国宪法当作标准,或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政治自由的一面镜子,并且以基本原理的形式讲述了该种制度的某些特有的原则。为了使我们肯定不致误解他在这方面的意思,我们不妨回头研究一下产生这个箴言的根源。    
  最粗略地看看英国宪法,我们必然看出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决不是彼此完全分立的。行政长官是立法机关的一个主要部分。他有单独与外国签订条约的特权,条约一旦签订,在某些限制下具有法令的力量。所有司法部门的成员都由他任命,并且在议会两院的请求下可以由他撤消职务;当他愿意与两院协商时,他可以组成一个宪政会议。立法部门的某一单位也对行政长官组成一个大的宪政会议,因为在另一方面,这个会议是弹劾案中司法权的唯一受托者,而且在所有其他案件中也被授予最高上诉权。此外,法官和立法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时常出席和参加其审议,虽然不准参加立法方面的投票。    
  从孟德斯鸠所遵循的这些事实,可以清楚地作出推论:当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他说这些话时,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他的意思就象他所说的那样,尤其象用他心目中的事例作出更明确的说明那样,只能是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如果执掌全部行政权的国王,也握有全部立法权,或最高司法权;或者说如果整个立法机关拥有最高司法权或最高行政权,则他所研究的宪法就是这种情形。这无论如何不是那种宪法的弊病。掌有全部行政权的长官,虽然他能否决每一条法律,但是自己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亲自管理司法,虽然他能任命司法管理人。法官不能行使行政权,虽然他们是行政系统的分支;也不能执行任何立法职务,虽然立法会议可以同他们进行商量。整个立法机关不能执行司法法令,虽然通过两院的联合法案,可以将法官撤职,虽然某一院作为最后一着拥有司法权。此外,整个立法机关不能行使行政权,虽然某一院能任命最高行政长官,另一院在弹劾第三者时能审判行政部门的一切部属,并给他们定罪。    
  孟德斯鸠的原理所依据的理论,进一步说明了他的意思。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行使这些法律。”此外,“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会遭到专断的统治,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会象压迫者那样横行霸道。”这些理论中的某些部分在其他章节中已有比较充分的阐述,但这里的说明虽然简单,却充分证实了我们对这大名鼎鼎作者的有名原则所陈述的意义。    
  如果我们查看某些州的宪法,我们会发现,尽管这个原理使用的是强调的、有时甚至是绝对的字句,但是这几个权力部门却没有一个绝对分立的实例。新罕布什尔,其宪法是最后制订的,似乎充分理解要避免这些部门的任何结合是不可能的和不方便的,它用下面一段话来说明这个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保持依据一个自由政府的性质所容许的那样的独立和彼此分立;或者象同那个把整个宪法组织连成一个团结和睦的不可分解的纽带的联系链条相一致的彼此分立。”该州的宪法因此在某些方面把这几个部门结合在一起了。作为立法部一个分支的参议院,也是审判弹劾案件的一个法庭。总统是行政部门的首脑,也是参议院的议长;除了在一切情况下有平等投票权以外,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他可以投决定性的一票。行政首脑本人每年由立法部门选举,行政会议每年由同一部门从其成员中选出。州的一些官员也由立法机关任命。司法部门的成员由行政部门任命。    
  马萨诸塞州的宪法在表达这种自由的基本条款中提出了一个充分的、然而是不怎么明显的告诫。该州宪法声明:“立法部门决不能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或两者当中的任何一种;行政部门决不能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或两者当中的任何一种。”这个声明与孟德斯鸠的原则完全一致,正如它所解释的那样,这个原则没有任何一点遭到了制宪会议计划的破坏。它至多不过是禁止所有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行使另一部门的权力。在声明后面的州宪法中,容许权力有部分的混合。行政长官对立法部门有否决权,作为立法机关一部分的参议院,则是弹劾行政和司法部门成员的法庭。此外,司法部门的成员是由行政部门任命,在两个立法机构的请求下可由行政部门撤职。最后,某些政府官员每年是由立法部门任命的。由于任命官职,尤其是行政官职,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职能,宪法制定人至少在这最后一点上违反了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    
  我不讲罗得岛和康涅狄格的宪法,因为这些宪法是在革命以前,甚至是在进行研究的原则成为政治上注意的对象以前制定的。    
  纽约州宪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声明,但是显然在制定时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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