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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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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只得到一半供给的、经常贫穷的政府,怎能实现其制度的目的,怎能提供安全保障,增进繁荣或维持国家的名声?这样的政府怎么能够拥有能力或保持稳定,享有尊严或信用,得到国内信任或国外的尊敬呢?它的管理除了连续不断地采用姑息的、无能的而且可耻的权宜办法以外,还能有别的办法吗?它怎能不会为了一时需要而经常牺牲自己的事业呢?它怎能承担或执行任何广泛的或扩大的公益计划呢?
让我们看看这个情况在我们可能参加的第一次战争中会产生什么结果。为了辩论起见,我们假定,来自进口税的岁入,是符合供应公债和联邦平时机构的需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战争爆发了。在这样一种紧急状态下,政府可能采取什么措施呢?经验教导说,依靠摊派是靠不住的,政府本身的权力不能保有新的财源,而且又为国家危险的考虑所催逼,难道政府不会被迫设法把已经拨出的经费从原来的对象转到国防上去么?怎能避免这样一个步骤是不容易看出来的。如果采取这个步骤的话,显然会证明公众信用就在它成为共同安全必不可少的时刻遭到了破坏。认为在这样一个危急存亡之际可以不要信用,真是糊涂到了极点。在现代战争体系下,最富裕的国家也不得不求助于大宗借款。象我们这样不富裕的国家,必然会更加强烈地感到有这种需要了。但是有谁会把钱借给这样一个政府,它在借款以前的行为表明,它的付款措施是靠不住的呢?可能获得的借款必然数量有限而且条件苛刻。这种借款所依据的原则和高利贷者通常借款给破产的或诈?的债务人时所依据的原则是一样的——出手吝啬,利息极高。
也许可以这样想,由于国家财源贫乏,尽管全国政府拥有无限制的征税权,但是在假定的情况下会有必要把规定的经费转作他用。但是有两点理由可以用来缓和对于这个问题的一切忧虑:其一是,我们确信社会的全部资源将为联邦的利益而发生作用;其二是,无论有多少不足,都能毫无困难地用借款来补充。
全国政府通过自己的权威,根据新的纳税对象建立新财源的权力,能使它按照需要去借款。这样,外国人和美国公民都能对政府的契约合理地表示信任。但是要信赖一个本身在履行契约时必须依赖其他十三个州政府的政府,一旦情况了解清楚,就会需要一种在人类金钱交往中并非经常遇到而且与常见的贪婪的尖锐看法不怎么调和的轻信了。
这类意见,对于希望看到在美国实现诗歌中或神话中那种升平景象的人们来说,可能是无足轻重的;但是对于相信我们可能经历其他各国命中注定的变迁和灾祸的共同命运的人来说,这些意见必然是值得重视的。这样的人必然以痛苦的关切心情注视着自己国家的真实情况,必然反对野心或报复轻而易举地使它蒙受的那些祸害。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三十一篇 续前篇内容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1月1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在各种讨论中,都有一定的基本真理或首要原理,它们必然作为以后一切推论的根据。这些真理含有一种内在的证据,它能先于一切思考或组合得到人们的赞同。在产生并非这种结果的地方,必然是由于知觉器官的某些缺点或失常,或者由于某些强烈的兴趣、情感或偏见的影响。几何学原理就具有这种性质:“整体大于部分,等于同一事物的东西彼此相等,两条直线不能围成一个平面,凡是直角彼此都相等。”论理学和政治学的其他原理也具有同样的性质:例如没有原因就不能有结果,手段应当与目的相称,每种权力应当与其对象相称,注定要影响一种自身不能进行限制的目的的权力,也应不受限制。后两门学科中还有其他的真理,如果它们不能自称属于公理之列,仍然是公理的直接推理,本身又是如此明了,而且如此符合常识的自然而纯朴的支配,以致它们以几乎同样不可抗拒的力量和信念唤起健全而无偏见的人们的同意。
几何学研究的对象是那些完全脱离激动人心的强列情感的那些研究,所以人类不仅很容易接受比较简单的科学定理,甚至还有那些深奥的反论,那些反论虽然能够证明,但是同自然概念是矛盾的,这些概念没有哲学的帮助,会引导人们在思想上接受这种学科。物体的无限可分性,或者换句话说,有限物的无限可分性,甚至扩大到最小的原子,是几何学家同意的一个论点,虽然这对常识来说和那些遭到不信宗教的人们所不断攻击的任何宗教玄义同样难以理解。
但是在伦理学和政治学方面,人是很不容易处理的。在某种程度上,这样的情况是合理而有益的。慎重和调查研究是防止错误和欺骗的必要防护品。但是过于难弄,就可能变质为顽固、倔强或虚伪。虽然不能要求伦理和政治知识的原理一般具有和数学原理同样程度的确实性,但是它们在这方面的可信,要比人们在个别情况下的行为显示的信心高得多。含糊之处往往在于说理者的情感和偏见,而不在于题目本身。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的理解不公正。但是他们由于屈服于某些顽强的偏见,而在言词上进行纠缠,在细微的区别上混淆不清。
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事(如果我们承认反对者是真心反对):象表明联邦政府需要有全面征税权那样明确的主张,会在善于辨别的人们中间遇到什么反对者?虽然这些主张已经在别处予以充分说明,但是这里扼要重述一下,作为研究可能对它们提出的反对意见的导言,也许不是不适当的。这些主张大体如下:
一个政府应该拥有全面完成交给它管理的事情和全面执行它应负责任所需要的各种权力,除了关心公益和人民的意见以外,不受其他控制。
由于主管国防和维护公众安全防止国内外的暴力行为的责任包括对不可能规定范围的灾难和危险的准备,所以作此准备的权力除了国家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对策以外,不应有其他限制。
由于税收是用以获得应付国家迫切需要的手段的主要方法,所以充分获得税收的权力,必须包括在为迫切需要作准备的权力之中。由于理论和实践同时证明,获得税收的权力在对各州集体行使时是无效的,所以联邦政府必须授予用寻常方法征税的无限权力。
如果经验并未证明相反的情况,自然会得出这样结论:全国政府有全权征税是适当的,确实可以以这些主张为根据,不需要借助于任何其他论证或说明。但是事实上我们发现,新宪法的反对者,迄今没有默认其正确或真实,似乎在竭力反对计划中的这一部分。因此,把他们用以表示反对的论点分析一下,也许是符合要求的。
最经常利用的反对论点大体可以归纳如下:“不能因为联邦的迫切需要无法加以限制,就认为其征税权不应受到限制。
税收对地方政府的用途和对联邦政府的用途都是同样需要的;对人民幸福来说,前者至少和后者是同样的重要。
因此,州政府应当有能力支配供给自己需要的手段,就象全国政府拥有关于供应联邦需要的同样权力一样。但是后者的无限征税权可能,而且到时候很可能剥夺前者提供自身需要的手段,会使他们完全听从国家立法机关的摆布。由于联邦的法律将要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又由于它将要有权通过为执行建议授予它的那种权力所必需的一切法律,全国政府随时可以借口与其本身目的有抵触而撤消为了州内目的而征的税收。为了使国家税收生效,也许主张这样做是必要的。这样一来,所有的税收财源将逐渐成为联邦独占的东西,把州政府完全排除在外。”
这种论辩方式有时似乎转到全国政府有篡夺行为这个假定上,有时又似乎只是想从全国政府按宪法行使职权方面作出推论。只有后一种见解才能被承认有点公正之处。在我们开始推测联邦政府有篡夺行为时,我们就陷入了一个深不可测的深渊,完全使我们变得不可理喻。想象可以海阔天空,直到它在魔法城堡的迷宫中张惶失措,不知该转向何方才能脱离如此鲁莽闯入的混乱状态。无论对联邦权力可能有些什么限制或约束,连续不断的可能危险是容易想象得到的。而由于过分的猜疑和胆怯,我们会使自己处于一种绝对怀疑和优柔寡断的状态。我在这里把大体上已在另一篇论文中说过的话重复一遍:凡是以篡夺的危险为根据的一切论述,应该着眼于政府的组织和结构,而不是政府权力的性质或范围。各州政府通过原来的州宪被赋予完全的主权。我们对付来自那方面的篡夺的保证在哪里呢?无疑在于州政府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州政府的人员对人民的应有依靠。如果计划中的联邦政府结构,经过公平考察,被认为能在适当范围内提供同样的保证,那么为篡夺而产生的忧虑,都应当打消。
切勿忘记,州政府侵犯联邦权利的倾向,和联邦侵犯州政府权利的倾向是同样可能发生的。在这样的一种斗争中,哪一方可能占优势,必然取决于斗争双方能够用以取得成功的手段。由于在共和国里力量经常在人民一边,由于有些重要理由使人们相信州政府通常对人民具有最大的影响,所以自然的结论是:这种斗争最容易对联邦不利而结束;而且各成员侵犯联邦的可能性,要比联邦侵犯成员的可能性还要大。但是很明显,诸如此类的一切推测是极其含糊、极不正确的,最安全的办法是完全把它们丢开,把我们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宪法所勾画的权力的性质和范围上。此外,一切事情必须由人民的智慧和坚定来决定。由于人民亲手掌握天平,可以期望他们经常留心保持全国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合乎宪法的平衡。在这个显然可靠的基础上,不难消除反对合众国有无限征税权的意见。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三十二篇 续前篇内容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1月3日,星期四,《每日广告报》
致纽约州人民:
虽然我认为,由于联邦有权在征税方面控制州政府而使它们感到担忧的真正危险并不存在,因为我相信,人民的舆论、触?州政府的极端危险,以及确信地方政府为了局部目的的用途和需要,将会完全防止滥用这种权力。然而我愿意在这里完全承认要求各州具有为供应自身需要而筹措收入的独立自主权的论证是公正的。在作这个让步时,我肯定(只有进出口关税除外),各州在制宪会议计划下,将在绝对的意义上保留这种权力;全国政府若有任何剥夺它们行使这种权力的企图,将是一种任何宪法条款所不允许的粗暴篡夺权力的行为。
各州完全合并为一个完全的全国性的主权国家,意味着各部分完全处于从属地位;各部分无论保留什么权力,都将完全取决于总的意志。但是由于制宪会议计划的目的只在于局部的联合或合并,各州政府显然要保留它们以前所有的、按照条款并未专门委托给合众国的一切主权。各州主权的这种专门委托,或者不如说这种让与,只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在宪法明文规定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宪法在某种情况下授予联邦一种权力,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宪法授予联邦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与各州的类似权力绝对和完全矛盾而且不相容的地方。我用这些字眼把最后一种情况同看来类似、事实上却有根本区别的另一情况加以区别。我指的是,行使并存的职权可能偶然触犯任何行政部门的政策,但是就宪法权力而言,不会含有任何直接抵触或矛盾的意思。联邦政府的这三种专有职权的情况可以用下面的例子来解说:第一条第八项倒数第二节明文规定,国会对政府所在地区得行使“绝对立法权”。这个例子符合第一种情况。同一项第一节规定,国会有权“征收税捐、关税、进口税及货物税”;同一条第一项第二节宣布:“各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除非此种课税是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因此除了上述的特殊例外,联邦就有全权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但是此种权力却被另一条款削弱,该条款宣布,不得对任何州输出的商品课税或征收关税。由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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