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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的深层结1-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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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朋友。这个对“人”的定义,到了现代,就被扩充为社群 与集体关系,但在“深层结构”意义上则基本未变。
当然,文化对“人”的定义不一定就等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 情况。事实上,所谓“存在主义”只是西方的少数人的哲学。不 过,这个西方文化典型的产品却可以使我们看出该文化的倾向。 在另一方面,中国人社群性的偏向也不等于说没有了“个体”, 只是使“个体”的表现比较隐而不彰,而其表现形态亦有异于西 方。此外,在任何文化中,都会出现比较抽离现实层次的知识阶 层。因此,在传统士大夫阶层身上,也出现将具体的“二人”对应 关系提升为一种“仁”的普遍原则,以之作为“个体”的存在基 础。不过,即使是这个高层次的原则,仍然必须以“二人”之间衍 生的“人情”作为内容,因此亦同样可以使我们看出中国文化的 偏向。
中国人的“仁”指的是这样的一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心意 感通,亦即是“以心换心”,并且,在这种双方心意感通的过程中, 理想的行径必须是处处以对方为重。中国人的“礼让”其实正 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这种对“人”的设计,一般地使中国人 富于“人情味”,亦即是:在面对相识的人时,不轻于拒绝别人的 要求,急人之难,忘我地为别人办事,以及自己多吃一点亏也无 所谓的作风。此外,一旦当人际关系建立起来后,就有趋于持久 稳定的倾向,例如,不忘故旧,维持终身的朋友关系与婚姻关系, 等等。笔者发觉:这类倾向,在大陆比台湾浓厚,在台湾又比香 港浓厚。因此,共产党提倡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口号,似 乎与马克思主义没有直接关系,而其实是中国人处处以对方为 重的“做人”方式之同调变奏。
然而,在这种对“人”的设计下,孤零零的“个人”———亦即 是不受任何人伦与集体关系“定义”的个体———就变成了很难 设想之事物。即使在集体关系已经松弛的海外华人社群中,仍 然残存着一种倾向,那就是把已经成年的未婚者当作“小辈”看 待,亦即是说:他(她)唯有由长辈去加以“定义”;只有在他(她) 建立了自己的家庭,能够用自己组成的“人伦”关系去“定义”自 己后,才算是“成人”。因此,一个孤零零的“个人”总是给人还 未“完成”的感觉。不过,在海外,这种倾向只残存在一些态度 中。在大陆,这种倾向仍然是十分浓厚的。不论一个人是否适 合结婚,或者结了婚后因为工作分配而仍然必须与配偶分处异 地,他(她)都必须去完成这道“成人”的手续。这并不是党的政 策,而是一股来自社会的压力———例如家属、领导与同事的“关 心”,等等———至于个人也倾向于将这个对“人”的定义内在化。 此外,在大陆,在每一个“个体”头上,也至少有一个单位、一位领 导去“定义”他(她)。
笔者并不是提倡一个人不应该结婚、工作,以及维持人际关 系,只是在探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由自我去“定义”这些外铄 的关系与角色,另一种则是由这些关系与角色来“定义”自我。 中国文化无疑是倾向于后一种情形。在它对“人”的设计下,孤 零零的“个人”———亦即是不受人伦与集体关系“定义”的个 体———就很容易被当作是一个“不道德的主体”。例如,对中国 人来说,“我行我素”、“一意孤行”、“孤男寡女”,等等,都不是好 的状态;一个人自顾自,不惠及别人,也被称作“孤寒”;而单个人 的见识也被认为是有限的,因此说“孤陋寡闻”;至于不经自己 选择而又不能与别人在一起的状态,则是值得同情的,例如“孤 儿寡妇”、“孤苦伶仃”、“无主孤魂”,等等。
传统中国那种必须由“家”去“定义”个人的情形,在建国以 后,就扩充而为由“国家”去“定义”个人。因此,在今日的中国, “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也都是一些不好的名 称,而且是现成的帽子,可以随便用来套在脱离常轨或表现个性 的人之头上。因此,中国文化“深层结构”的“文化”规则基本上 未变,只是产生了新的运用,并且增加了一点现代的词汇。
在整个文化中,似乎只有一个不能由别人去定义的“孤家寡 人”,那就是作为全体大家长的皇帝。虽然士大夫阶层也确曾想 将“君臣”关系纳入“二人”对应的关系中,但随着专制主义的增 长,这种对应关系也逐渐成为“君为臣纲”、“君要臣死,臣不死 不忠”。于是,专制君主遂成为名副其实的“一人”。因此,黑格 尔认为的在中国这类东方专制主义中只有一人是自由的,似乎 也有一点点道理。自然,专制君主并不是完全没有制约的,如果 他搞到天怒人怨的话,就会失去“人心”,而变成了“独夫”,到时 就会出现“诛一夫”的可能性。不过,无论是哪一种情形,专制君 主都倾向于成为“一人”。
2。“二人”与“一人”
一般中国人的常态既然是用渠道化的“二人”关系去定义 任何一个“个体”,因此就倾向于把单个的“个体”当作是没有合 法性的。由此延伸,“局部”的利益在“整体”面前也是没有什么 合法地位的。这种倾向,可以在孟子回答梁惠王的问话中,找到 最经典性的表达方式:“‘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 曰:‘何以利吾国?’士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 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①
显然,中国文化是把单个的“个体”设计成为一个“身”,而 主流的文化意识则将“利吾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在中国文
① 《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化里,既然没有个体“灵魂”的设计,因此,将“个人”只当作是一 个没有精神性的肉体,是很顺理成章之事。这并非说中国人没 有精神形态,不过,中国人的精神形态却是由这个“身”散发出 去的“心”之活动,亦即是克服人我界限的“由吾之身,及人之 身”的心意感通。换而言之,中国人“个体”的精神形态,必须在 别人“身”上才能完成,因此,仍然是符合了“仁者,人也”的定 义。
如果把中国文化比拟作一个“太极”,那么,“身”与“心”就 好比是这个太极中互相作用的“阴”与“阳”———“身”是阴性的, 因为单独存在的“身”必然是静态的;“心”是阳性的,也是动态 的,因为“由吾之身,及人之身”的心意是一种活动,它可以克服 各自分离的“身”之存在,达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感通”。
中国人“良知系统”把“人”分成“身”与“心”的设计,在文 化“表层结构”上以观念形态方式表现出来的就是“道家”与“儒 家”。的确,在中国人身上,由儒家与道家以系统化观念的方式 反映出来的行为倾向,也是具有相互补充作用的。在中国文化 传统中,儒家正是“心学”,道家则可以说是一种“身学”。
“心”的表现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照顾与关怀,而这种照 顾与关怀的对象就是彼此的“身”。中国人认为:“个体”只有在 一个包含人与我的“人情的磁力场”中才能自我完成,而儒家的 强调正是放在这个场中人我感通这个过程之上。的确,唯有 “心”的动态,才能由一人之“身”出发,达到另一个人“身”
上———这种“二人”的关系就是“仁”。因此,儒家也是“仁 学”———这是中国文化大传统的正统,也是一般中国人的常态与 显性的一面。
确实,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是把自己纳入渠道化的“二 人”关系的。在传统时代,这类“二人”关系即被公式渠道化为 五伦观念: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正因为中国人是讲究
“二人”一对的,因此,在涉及另一个人时总是说“对方”(在英文
里,则说 oneortheother,亦即是一个整个的个体与另一个整个的 个体),于是,如果自己这一方做错了,就会觉得“不对”,因而 “对不起”对方。“对”自然是指“面对”,而“错”也有当面错过
的意思,因此自己这一方“错”了就是“无面目”去“面对”对方。 既然中国人的“个体”是必须被“二人”一对的关系扣住的,而 “二人”之间才会有“心意”,因此,不受人情制约的“一人”之心
意就会被当作“一意孤行”。不受“二人”之“心”制约的心,也很 容易变成“私心”。
在任何文化中,形而上的“天理”总是人间状态的一个投 射。例如,西方式的“上帝”就是个人“灵魂”认同的对象,而 这个原理是超越于世间之外的,因此给“个体”从世俗关系中 向上拔高提供了一个拉动力。至于儒家思想的“天理”则是 “二人”之“仁”。孟子说:“仁,人心也。”①因此,中国思想界 在受到佛学谈论形而上学的风气影响后,亦出现了“心即理” 与“性即理”等命题(“性”即“生”来自有此“心”之谓也,亦 即是说有“心”才有“人性”)。
至于中国式的“天”,却是“天地人”这个世界系统内在 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天理”也是在世俗关系中展现的,而 所谓“存天理,灭人欲”,也就是将“一人”纳入“二人”渠 道———这个设计对个体所要求的是“克己复礼为仁”,在非常 时期甚至必须做到“杀身成仁”,换而言之,都是成全“二人” 关系中的对方之意思。
然而,儒家不过是文化“表层结构”意义上的“心学”,因为 即使从不涉猎儒家思想的中国人,其整个人被结构的方式也是 不要过分地表现“自我”,甚至贬抑自己。似乎可以这么说:正因 为中国人“做人”的方式是这样,才让儒家成为一统思想达二千
① 《孟子·告子章句上》。 多年之久。
事实上,即使在打倒了“孔家店”的今日,在中国提倡的仍 然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不怕苦,二不怕死。”
至于道家则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身学”,而“身”就是“一 人”。的确,道家是反对“二人”关系而主张“一人”的。《老子》 说:“天地不仁……圣人不仁……”①“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 式”②、“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 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其致之,一也”③。在老子心 目中,真正的“道”就是“一”,万物都是从这个“一”派生出来的: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④因此,像仁义一类的东 西只是末流:“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 后礼。”⑤老子又认为即使是“天地”这样的“二人”关系已经是 没有保险的:“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⑥因此,最好能够直 接掌握到天地还未作二元分化之前的那个“道”:“有物混成,先 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⑦因此,人们虽然以孤寡状态为不 好,但君主却偏偏称孤道寡,表面看起来似被损,其实反而获得 增益:“人之所恶,惟孤寡不穀,而王公以为称,故物或损之而益, 或益之而损。”⑧
道家对“称孤道寡”的注释,与儒家刚好相反———站在儒家 的立场,这种称号正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自我贬抑:“子 云:君子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则民作让。故称人之君曰君,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老子·虚用第五》。 《老子·益谦第二十二》。 《老子·法本第三十九》。 《老子·道化第四十二》。 《老子·论道第三十八》。 《老子·虚无第二十三》。 《老子·象之第二十五》。 《老子·道化第四十二》。
自称其君曰寡君。”①
然而,在中国文化里,除了九五之尊的君主能以“一人”身 份面对天下之外,其他的个体之“一人”状态就只可能是孑然一 “身”。因此,道家也只可能成为中国文化中的“身学”。在修炼 身体的具体技术方面,它为中国文化贡献了:房中术、采补术、炼 丹术、长生术。在思想方面,道家则产生了“保身”、“全身”、“养 生”、“尽年”等原理。在缺乏个人主义的中国文化中,道家甚至 还可以为少数个体提供局限的个人主义表达方式,那就是一种 超脱尘俗的飘逸的生活形态。然而,与现代西方人在世俗中容 许每一个“个体”作自我表现的情形不同,道家式的飘逸总包含 一种从世俗中退隐的意向。
道家式的“个人主义”,曾被穿凿附会成今日西方式“存在 主义”,其实,一者为上古宗教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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