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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兴衰探源-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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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 平均工业关税水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世界”权重c
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单平均a 本国进口 在BNT总量中的 在每种BNT商品中
(不考虑权重) 权重b 进口权重d 进口权重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76年
东京谈 1976年 东京谈
1976年 东京谈 1976年 东京谈
平均 判以后 平均 判以后 平均 判以后 平均 判以后
澳大利亚
征税商品g 28。
8 28。 0 29.1 28。 1 27.8 26。 7 26.4 25.2
总进口商品 h 16.9 16。 5 15.4 15.1 13.3 12.8 13.0 12.6
新西兰
征税商品 31.4 28。 3 28.6 25。 5 33.0 30.4 30.2 27。
5
总进口商品 24.3 21.9 19.7 17.6 20.5 18.7 18.0 16.3
欧洲经济共同体
征税商品 8.8 6.0 9.8 7.2 9.5 7.0 9.6 7.1
总进口商品 8.0 5.5 6.3 4.6 7.0 5.2 6.9 5.1
美国
征税商品 15。 6 9.2 8。 3 5。
7 9.2 5.5 7。 6 4。
8
总进口商品 14。 8 8.8 6.2 4.3 7。 1 4.1 5。 6 3.5
日本 i
征税商品 8。 1 6。
2 6.9 4。 9 8.0 5。 7 7。 9 5.5
总进口商品 7.3 5。
6 3.2 2.3 6。
1 4.4 5.8 4.1
加拿大
征税商品 13.7 7。
8 13.1 8。 9 12.0 7.3 12.9 8.3
总进口商品 12.0 6.8 10。 1 6.8 8.9 5。
5 9.4 6。 1
奥地利
征税商品 14.2 9。
8 18。 8 14.5 15.9 12.0 17。
0 13.3
总进口商品 11。 6 8。
1 14。 5 11.2 10.5 7.9 10.9 8。 5
芬兰
征税商品 17。 0 14。 6 11.6 9.2 11.2 9.0 11.5 9.1
总进口商品 14.3 12.3 8。 2 6。
5 6。 7 5。 3 6。 7 5。
3
挪威
征税商品 11.1 8。
2 10。 5 8。 0 10.2 7.4 10.0 7。5
总进口商品 8。 5 6。
3 6。 4 4.9 5。
8 4。 3 5。 8 4。
4
瑞典
征税商品 7.8 6。
1 7。 7 5.9 7。
4 5.3 7。 1 5。
2
总进口商品 6.2 4.9 6.3 4.8 4.6 3.3 4。 5 3.3
瑞士
征税商品 3.7 2。
7 4。 1 3.3 4。
2 3。 1 4.0 3.1
总进口商品 3.7 2。
7 4。 0 3.2 3.3 2。 4 3.2 2.4
资料来源:哈维·巴尔博士(Dr.Harvey
Bale),美国贸易代表处。
a.计算平均关税水平时,假定所有的商品都同等重要。
b。
每一种关税的相对权重.由该国进口某种商品的数量决定。
c.每种关税的重要性,由该商品的世界进口量或由征收该种关税的商品总量决定。“世界进口”是指表中所列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的进口。
d.“BNT”指布鲁塞尔关税命名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每种关税的权重由它在BNT商品分类中所属类别的世界进口量决定。
e。
每种关税乘以由该种商品的世界进口量决定的权重;计算时使用最详细的商品分类。
f.该栏根据东京关税削减谈判实际以后的数据计算。
g.计算平均关税率时,只考虑那些实际征收关税的商品。
h.这一栏既考虑征收关税的商品,也考虑免征关税的商品。
i.根据一些流传的证据以及一些片断的印象:日本消费者必须为许多进口商品付出相对较高的费用。另外,这里的数据并未包括农产品进口的关税;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实际的保护程度可能要比表中的数据为高。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当计算不同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时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平均关税中,重要商品应该比次要商品占较大的比重。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每种商品的重要性不能根据它的进口数量决定;因为,如果对这种商品征收很高的关税,那么不管这种商品多么重要,这个国家也不会进口得太多。所幸的是已经有了一些计算平均关税水平的方法,即在计算中由某种商品的贸易量在世界总贸易量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决定该种商品关税在其中所占的权重;所谓世界总贸易量指的是在世界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那些国家的贸易量。作者所能找到的这方面的最新计算是由美国贸易代表处完成的。这些计算结果以前从未发表过:它们被列入表5.2中“世界权重”一栏内。遗憾的是,表5.2给出的平均关税水平可能低估了实际的保护程度。因为在计算中没有把进口限额及其他非关税贸易限制考虑在内,同时这些计算是以国际贸易理论中所谓的名义保护率而不是以实际保护率为基础的。不过,表5.2还是能作为了解不同国家中工业品的相对保护程度的一种近似的指南。这是由于非关税的贸易限制措施的制定者和关税的制定者属于同一组织或政治势力;而且,至少在发达国家中,各国非关税贸易的限制似乎和关税的变化方式相类似。正如其他机构以前所作的计算结果一样,表5.2中不同栏所提供的各种计算显示了明显的相似结果,这可能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表5.2中的结果表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特别是新西兰)的关税比表中其他国家高得多。它们的保护程度比欧洲经济共同体和美国高出一至两倍,是瑞典和瑞士的四倍到五倍。正如根据关税水平所推想的一样,新西兰的进口限额措施也是相当严厉的。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经济规模都比较小,其保护程度的影响相对变大了。从发达国家的标准看,这种保护程度的影响之大是绝无仅有的;对于像美国或日本这样的大国经济,如果实行像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那样高的保护程度,在人均收入水平方面所造成的损失就不会那样大。
本书所提出的理论认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制造公司与城市利益阶层肯定已经组织起来寻求保护。当它们取得这种保护地位的时候,它们有时就能够采取寡头独占或卡特尔行动;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由于高关税和对国内竞争的种种限制措施,即使付出比在竞争条件下更高的工资,企业也能够生存下去。这时工会比在其他情况下有着更大的余地从垄断劳动力市场中得到利益。对亚洲移民所进行的各种限制进一步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卡特尔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享有长期的政治稳定与免受外来侵略的历史,使各种特殊利益集团很难被淘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更多的组织在这一温床中产生出来(推论2)。这样发展的结果意味着:在这两个国家内,原来不受卡特尔组织和院外活动集团控制的部门或地区最终也会高度地组织起来,从而使当初人均收入水平特别高的这两个国家的经济最终落后于欧洲各国家,尽管后者的自然资源相对其人口而言比澳新两国贫乏得多。
有必要根据这一理论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历史进行更细致的研究。像任何其他国家一样,这两个国家的历史无疑也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用任何一种单一的原因来解释其历史的发展。最终的结论应该留给专门的研究去作。但是,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初步研究已表明,本书理论非常符合这两个国家的情况。
将英国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相比较,会把前者的经济问题阐述的更清楚。英国对贸易的限制一直很少。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英国的工业出口商具有自己势力强大的组织;另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它继承了19世纪的自由贸易政策。这可能意味着,尽管英国具有更长的政治稳定的历史,但是其经济的某些部门却比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相应部门向外国的竞争者更加开放。像英国一样,澳大利亚也是一个劳动力在城市高度集中的工业化国家。但是,在澳大利亚及其邻国以外的竞争市场上,有多少买者曾经买过它制造的产品呢?从澳大利亚到美国与欧洲的运输成本固然很高,但是从日本到这些国家的运输成本也很高。也许澳大利亚的某些制造品在生产上比别国可能没有比较优势,从而即使它实行另外的贸易政策,我们也不大可能在其他国家看到这些澳大利亚制造的产品。然而,由于大部分身体健康、受过良好教育的澳大利亚人都从事范围广泛的各种制造品的生产,而这些产品之中向国外出口的数量却少得可怜,这足以说明其资源被严重滥用了。与此相反,英国的制造品的出口却相当普遍,虽然它在世界出口量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继承了封建时代的传统,英国各种分利集团的社会影响,却比澳大利亚或新西兰严重得多。
本书提出的理论,也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某些经济业绩上的其他差别。现在让我们来考察瑞典和瑞士的情况。这两个国家已经达到了比大部分西欧国家更高的人均收入水平。表5.2表明,瑞典和瑞士(特别是瑞士)其贸易保护程度是相当低的。我们还注意到,日本经济在60年代比50年代增长得更快,尽管它在50年代通过引进国外技术得到了比以后引进更多的好处。正如阿尔弗雷德·霍(Alfred
Ho)在其论文《日本在60年代的贸易自由化》中所强调的: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自由化比率”衡量,在1960年与1965年之间日本的贸易自由化比率从41%提高到93%。最后,我们再来看西德的情况。加入共同市场以前,西德的经济政策已经相当自由化了。和欧洲共同体中的其他伙伴如比利时、法国与荷兰相反,西德经济在50年代比60年代增长得更快。我再次强调,虽然增长与繁荣通常包括许多不同的原因;但是,要举出增长和繁荣与比较自由的贸易政策密切相关的例子,肯定是俯拾皆是的。
(十)
矛盾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方面,在较快的经济增长和比较自由的贸易政策之间经常存在着联系,不管这种联系是通过统一管辖产生的还是由取消关税产生的;而另一方面,若干精确的计算结果表明,相对来说,贸易创造的利益并不大。的确,我们已经看到了许多实例:较快的经济增长和较自由的贸易密切相关,所以,上述矛盾现象更尖锐了。如果比较自由的贸易能导致较快的经济增长,为什么它没有在由贸易自由化所应产生的交易利益中表现出来呢?
出现上述矛盾现象的原因在于:较自由的贸易具有一种更深刻的优点,后者不可能用通常的相对地静态的方法加以衡量。普通的衡量方法之所以失效,是由于这种效益不是由参加贸易一方在国际交易中由自由化所得到的直接利益,而是表现在商品进口国由于经济效率提高而产生的其他收益——这种效率的提高有别于并超出该国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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