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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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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非违约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虽然一方可在另一方逾期不履行时解除该合同而不必经双方协商同意,但这时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否必要,要由非违约方来认定。若只是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坚持继续维持经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时,这时应由违约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经济合同应继续履行。因此可以说,当一方违约时,经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是视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是否必要来决定的;即由另一方当事人从自己经济利益的角度,在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还特别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法人代表或合同经办人的变更,也不产生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往往会遇到一种情况,原厂长、经理或经办人订立的经济合同,新的厂长、经理或者经办人一概以不知道为理由拒绝履行经济合同或拒绝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这样做也是违法行为。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这是因为,经济合同虽然是原承办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经办或批准的,但是他们都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为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法定义务人不是原承办人或原法定代表人个人,而是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只要该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还存在,无论经济合同的承办人或法人代表有任何变动,原订立的经济合同都必须继续履行,不得以承办人或法人代表变动为理由变动或解除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擅自违反合同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是为不一样的。对违反合同擅自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责任问题,则要视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可能出于当事人自身的主观原因,也可能出于外部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的客观原因。属于前者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属于后者的,则可免除有关当事人的一部或全部责任,其中也包含经济责任。
23、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要经过什么程序
当事人双方订立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同样是一种法律行为,也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对于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法定程序,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要求。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作法,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法定程序,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需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有异议时,以下程序按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接到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通知的一方下持异议,则该经济合同即可变更或告解除。下一步则应进行解除经济合同的责任认定及理赔等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如有一方当事人希望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程序一般是:首先,应由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建议,也是一种要约,向对方说明需要修改的内容及其原因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因,以供对方考虑。
如果一方提出的建议能够被对方接受,则双方可以就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签订协议;如果一方提出的建议不能或不能完全被对方接受,那么双方应当继续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如果经双方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机关在最后裁决前仍然进行一次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人民法院也应首先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做裁决。
在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和所达成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第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无论是提议或者直接通知对方,当中都有一个对方做出答复的期限问题。一般来说,凡当事人双方商定了要约和承诺期限的,按双方议定的期限执行:凡有关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双方事先没有议定也没有统一规定期限的,可由提议或通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期限,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对方以比较充分的考虑和准备答复的时间。在议定或规定期限内,对方接到提议或通知而未予答复的,应视为接受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第三、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实际上是在原经济合同基础上派生的新合同。因而,在双方尚未就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达成协议期间,原来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执行。
第四、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旦就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达成协议,则原合同义务停止履行,并按照新的经济合同执行。经国家仲裁机关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双方当事人也要严格执行。
第五、如果原先所订立的经济合同是经过特别程序签订的,其变更或解除也应同样按原先经过的程序进行方可成立。比如,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需要变更或解除,不但要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而且还需要经过下达该计划的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签订协议,否则,变更或解除就不能成立。再比如,原先经过鉴证机关鉴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协商签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后,仍应报鉴证机关备案。
24、什么是借款合同
生产经营领域中的借款活动,是为了加速货币周转,以充分发挥现有资金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经济活动。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有关借款活动,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赁计划和信货政策发放贷款的业务活动。这种信贷活动也是国家用来调节社会生产、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象过去那样靠单一的行政手段来管理贷款,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规律,要求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地位平等,本着互利的原则,进行借贷活动;加上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深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已向企业化方向发展,因此贷款管理也必须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结合起来使用。借款合同就是用法律手段管理贷款的重要工具之一。
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贷市交付给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同数额的货币及利息返还给出借人而确定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必须是银行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组织。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借款活动。银行是国家集中管理资金的中心,管理贷款是银行的三大职能之一。如果不对经营贷款的单位进行严格控制,就可能造成整个金融秩序混乱,给国民经济带来不良影响。
(2) 借款合同的标的,是作为特殊商品的贷币,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借款合同标的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借款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等方面与其他经济合同有所不同。在借款合同中,一旦合同成立,贷款即归借款人使用并所有,贷款人对该贷款的所有权转变为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请求权;在借款合同中还要对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进行限制。这些都是借款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不同之处。
(3)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即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旦诺成协议,不需交付标的,合同即算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借款入可以陆续支用,而一旦出借人不能按时提供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数额,即是违约。
(4)借款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签订。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双方当事人无权变更。
(5)借款合同的借款方必须是有权使用此项贷款的企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等。属于财政拨款的、无经营收入的实行预算制的单位,不得作为借款合同的借款力。
(6)为了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除借款人必须合法外,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决定能否放款的先决条件。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一是看借款方是否具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二是看贷款项目是否有经济效益。凡无经济效益的贷款,也就不可能有还款来源,银行一般不对无经济效益的项目贷款。借款项目有经济效益,但借款方由于种种原因自有资金不足的,出借方可以考虑借助于保证或抵押等形式,才能保障贷款的安全性。
二、借款合同的种类。借款合同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1)按照借贷的市别来划分,可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金来源、运用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固定资产人民币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人民币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资金拆借合同等。
外汇借款合同按资金来源与运用方式不同,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贷合同等。
(2)按照借款用途来划分,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产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按具体贷款项目又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流动资产借款合同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流动基金借款合同、卖方信贷合同、专用基金借贷合同、土地开发及商品房借贷合同等。
(3)按照借贷合同是否采取担保方式来划分,可分为信用借贷合同和担保借贷合同。
担保借贷合同又分为:信用担保借贷合同(即保证合同)和财产担保借
贷合同(即抵押借贷合同)等。
25、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保险,是在人力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社会救济办法。财产保险可以在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使受到损失的投保单位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及早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说,财产保险是补充国家财政后备基金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同时,财产保险也是集聚建设资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手段。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进行财产保险,对于加强安全防灾工作,也有着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企业不再吃国家的大锅饭,而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减少企业的意外风险和损失,财产保险在经济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财产保险合同也成为一种常用的经济合同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所达成的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 财产保险实际上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为对付意外损失所采取的一种自我补救手段。换句话说,财产保险产生的基础,不同于商品货币的等价交换关系,也不归属于行政性质的救济,而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身为分担或转移意外损失的互助共济的行为。
(2)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获得的是一种保障性的经济利益,准确他说是取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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