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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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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经济合同。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信贷制裁是贷款方对借款方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政策性贷款所实施的经济制裁措施。由于借款方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政策性贷款,属于借款方的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促使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价格制裁是对执行国家订价的经济合同当事人,由于逾期履行合同遇到价格调整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中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这一制裁措施的目的,在于促使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45、怎样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制度,是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规定,不仅包括当事人过错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把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也包括在内。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在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中,个人责任是根据个人违法情况而在当事人违约责任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客观存在,是直接责任者个人责任存在的前提。如果虽然经济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但当事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则也不存在直接责任者及其个人责任问题。
第二,直接责任者个人确实犯有失职、渎职过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将紧俏的经济合同订货私自倒出去卖高价牟取非法利益,致使生产单位不能按经济合同交货。
第三,直接责任音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如直接责任者没有把好质量关,按经济合同供货的设备严重不合格,致使需方在使用时造成工伤死亡或使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是订立经济合同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当事人单位中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也可以是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有关人员。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有助于加强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避免产生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克服不论违约后果多么严重,都只由单位负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不负责任的不正常现象。
在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时,要清楚地划分责任界限,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区分是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还是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区分的关键是看在违约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谁起决定作用。比如,由于企业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企业长期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而使国家财产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或者由于企业领导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搞不正当经营,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均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
在具体事件中,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领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提出过纠正意见而未能被领导人员采纳或不完全采纳,结果造成重大损失,应由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主张、做法,由于领导人轻信、同意实施,或是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领导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不向领导人反映,仍继续实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如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往往波及多人,在具体处理时,必须查清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找出主要责任者。区分原则是:
直接领导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一般领导责任者或间接责任者,指参与了决定或管理过程,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产生严重后果,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第三、对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追究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采用行政处分的方式。
行政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行政隶属关系中,依照行政程序和权限,由一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其具体处分方式分为8 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需要注意,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政处分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人员所做的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不是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执法机关对社会上任何违法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惩处。(2)行政处分没有财产处罚和人身自由性质的处罚;而行政处罚则有财产上的惩罚和对人身实行拘留的处罚。
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5)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6)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7)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8)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9)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10)泄露国家机密的;
(11)腐化堕落,损害国家威信的;
(12)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的主要领导人由于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2)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
(3)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5)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6)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上述行政处分的行为和处分方式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范围,其中虽然包恬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但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对企业职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惩戒,国家另有规定。
对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个人经济责任的追究,可由国家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来处理,如要求直接责任者赔偿受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等;也可以由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酌情处理,如扣发工资或奖金等。
对于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6。什么是违反经济合同直按责任人的玩忽职守罪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对由于失职、读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经济合同法》实行以来的情况看,作为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玩忽职守罪为多。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渎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联系的违法犯罪行为。渎职罪有多种表现形式。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凡属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负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如对所负责的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敷衍应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谎报数字;或者任意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抗命令,拒不执行上级或有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导致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与其他一些刑事犯罪相比,玩忽职守罪有下列主要特征:
第一、实施或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涉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将其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发包给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其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行为必须与犯罪人员的职责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即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的人既有故意违法,也有过失违法。故意违法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过失违法是指在工作中马虎草率,或官僚主义严重,未能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使国家和集体受到损害。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都与行为人履行职责直接相关。如果是发生在工作范围之外的违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与玩忽职守无关,而应依照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其行为必须是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了危害后果。比如,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负责任,都是工作上的错误,只要未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在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时,玩忽职守罪行为主要是指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由于没有履行或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导致严重侵害国家和企业财产,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遭到严重破坏等后果的行为。一般来说,与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有关的玩忽职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由于领导不力,致使生产和基本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和技术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影响合同履行。其原因有很多,比如,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或不执行劳动保护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等。
(2)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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