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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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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的责任的规定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方的责任的规定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签订与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1)对委托加工的产品,要规定预先应作的准备条款。如加工所需图纸、技术要求等。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管,作为检收的依据。在合同中,一定要规定检验标准和方法。
(2)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而定作方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若承揽方不通知定作方,私自变更要求,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定作方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给承揽方答复,承揽方就有权停止工作。定作方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要正确选定违约金计算基数。因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有按定作物价款来偿付的,有按工作成果给付酬金的,由于价款或酬金有所不同,在违约金核定比例上就有不同的规定。
37、怎样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方按约定期限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交给收货人,托运方按规定支付运输费的协议。在货物运输中,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主要的有铁路货运合同、水路货运合同、公路货运合同等。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货运合同和货物运单两种。
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货运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
(2)发站和到站;
(3)货物名称;
(4)货物重量;
(5)车种和车数;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货物运单的主要条款包括:
(1)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2)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3)货物名称;
(4)货物包装、标志;
(5)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6)承运日期;
(7)运到期限;
(8)运输费用;
(9)货车类型和车号;
(10)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作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形式之一的月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1)起运地;
(2)货物名称;(3)到达港(地);
(4)换装港(地);
(5)收货人;
(6)托运量;
(7)核定量;
(8)提出此项运输计划的单位及地址;
(9)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
作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另一主要形式的水路货物运单的主要条款包括:
(1)交接清单号码;
(2)运单号码;
(3)船名和航次;
(4)起运港;
(5)到达港;
(6)托运人全称及地址、电话、帐号、开户银行;
(7)收货人全称及地址、电话、帐号、开户银行;
(8)到达日期;
(9)货名;
(10)件数;
(11)包装;
(12)价值;
(13)运量;
(14)应收费用;
(15)运到期限;
(16)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17)双方特约的事项等。
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度;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经济合同法》关于签订与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2)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3)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五、《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的责任的规定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锗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六、《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方的责任的规定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的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七、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托运方在托运货物时,应充分考虑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如有条件,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货物运输的季节,避免季节不当,给托运的货物造成损失。
(2)鲜活货物(主要指易腐、易变质货物和活动物)的运输和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或有剧毒、放射性的物品)的运输,必须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而且要按专门规定办理运输。有关鲜活货物的运输,应按照《鲜活货物运输规则》办理。运送危险货物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3)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在运输合同中详细约定违约责任,承运方严格依照货运条例及规章办事的同时,应积极推行运输保险,以便能使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38、怎样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电力供应部门与电力需用部门之间就电力供应部门保质保量向电力需用部门安全输送电力,电力需用部门按规定用电并交纳电费达成的协议。在供用电合同中,电力供应部门为供电方,电力需用部门为用电方。
一、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1)供电单位与用电单位名称;
(2)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期限;
(3)用电方安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4)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5)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6)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7)电度计量与收费;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供电方与用电方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订立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
(1)供用电合同,应根据用电方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
(2)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的责任的规定
(1)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
(2)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方的责任的规定
(1)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
(2)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五、签订与履行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供用电合同订立后,用电方每逢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此外,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还规定: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规定处理。
39、怎样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方接受和保管存货方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完好地返还该货物,存货方给付规定的保管费的协议。
一、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合同编号;
(3)合同签订地点;
(4)合同签订时间;
(5)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
(6)储存货物的数量;
(7)储存货物的质量和包装;
(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9)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0)货物入库和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3)违约责任;
(14)保管期限;
(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订立与履行仓储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1)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2)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3)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方的责任的规定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损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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