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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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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求保护、以防止对预期价值的潜在充公——这种可能的预防动机的根源,从心理学上讲,在我们已考察过的两个情境中,是不同的。寻求保护、以防止“市场的盲目力量”的人,无需害怕已识别出来的或甚至可识别出的人或人群的阴谋诡计。在这里,所寻求的保护措施,是要反对大量买者和卖者的集合反应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的投入和产出价格的模型中;生出了意外的结果。这种人们寻求的保护,与市场过程中被称为“托拉斯”的东西,有着反向的关系,这种“托拉斯”的合理起源,仅仅依赖于这样一种宽泛的假定,即个人都倾向于寻求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通过鲜明的对比,个人如要寻求保护、以反对市场对货币——物品的交换条件的冲击,他所必须要关心的,就不是市场情境中许多供应者——需求者的行为,而是可被认定为是为政治单位办事的行动者的特定行为。通过大量的法律,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市场上许多人的集合行为,与其角色即国家金融行动者的特定人的行为相比,更易预测。    
  很少有人会意识到,国家为了它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通过它的权力,操纵货币和物品之间的交换条件,以实施潜在的剥削。人们也从历史中得到了一些教训。仅仅为了从时间上调整收入和支出流量而寻求获得财产权的人,将修正他们的行为,以努力抢先防止这种潜在剥削。在这里,预防目的的实施反映了人们对与金融财产相对立的不动产偏好。在这里,人们需求不动产,既不是它潜在的服务的自我生产力,也不是为了稳定的利润率,而是为了它在货币——物品交换条件不利于货币时的资本价值增长。对直接影响货币——物品的交换率的政治机构的信任的缺乏,代表了对私有财产范围的一种限制;评估这种限制的依据是对个人自由的潜在保护。    
  货币信用的这种财产扩张作用;在有关金融制度的讨论中;尚未被正式提及。在这里,正如其他地方,经济学家倾向于强调货币单位的价值的可预测性的效率促进特性。当然,这类特性很重要的;在货币汇率的价值的可预测性,存在且可望存在的社会制度中,所有的契约安排都被大大简化了。然而,除去这种人们熟悉的有关有效货币制度的规范论证外,经济学家(以及其他人)也应认识到,在个人的——私人的角色中,且与任何契约互动完全脱离的情形下,在货币——物品交换率具有可预测性的制度下,与在缺乏这种可预测性的制度下相比,个人被赋予了更大的独立(在前述章节所强调的意义上)。因为能够储藏对货币或货币的要求权的价值,个人无论是在投入方面还是在产出方面,都获得了普遍保护,以防备特定的市场波动。    
  上述含义是明确简易的。如果货币——物品交换率缺乏可预测性,那么,一个包括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制度的功效,也会受到严重的限制。一个试图将普通财产的所有权私有化的制度,必须同时实施能够引入该可预测性且能使之可信的金融宪章。只要政治权威依然保有没收被名为记账货币单位的财产的有效权力(且人们认为它有这种权力),那么允许个人拥有和控制财产的法律结构就仍然是残缺不全的;私有财产权制度本身的潜在功效,仍然只开发了一半。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私有财产权和自由    
   强调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扩展自由的要素,也许有助于更全面评价,作为组织结构的社会主义必然要对自由施加的必要限制。依经典定义,社会主义的核心特征是,用集体的或国家的所有权取代私人所有权。当社会主义的组织保护伞之内的活动范围扩大时,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就以同样的速度减小了。从禁止个人拥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包括拥有他们本人的能力所具有的价值——的意义上讲,社会主义组织的范围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即使是最极权的制度,也容许实际存在的对一些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即使这些财产限于贵金属和小装饰品。    
  但是,我们来考虑一下个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处境。在这里,全部生产财产,包括在个人自己的人力资本中体现的财产,都由集体权力拥有和控制,个人被分配特定职业和场所的角色,作为投人的供应者,接下来又被分配该制度生产的指定份额或定额的最终产出,而这些产出本身也是由集体权力选择的。    
  在这种情景下,无所不包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参与者,极大地依赖他人的决定,因此也易受他人决定的伤害,这里不存在任何类似竞争市场结构的反对剥削的系统保护手段。个人同时面对服务的垄断“买方”和为生存所必须的物品的垄断“卖方”。这里也不存在可行的退出选择权,无论是投入“市场”还是产出“市场”。个人不私自拥有任何能生产价值的财产,也就根本无法实施自我生产,即使在很有限的意义上。    
  即使(与分析和经验两方面的证据都相反)社会主义制度,在某种可疑的意义上讲,可能是“有效率的”,但是,在个人效用函数中,支持独立或自由的变量也是存在的。大多数参与者,即使在理想的和想象的社会主义天堂中,如果需要,也会在生产潜能上做些牺牲,以换取某种防止集体化权力剥削的保护。当然,现实中,这两种领域的权衡是不存在的。相反,逻辑分析和历史记录都表明,随着集体化范围的扩大,“经济”生产力变得更低,而不是更高。只有当集体控制的范围缩小了,当有价值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扩大了,我们才能期望整个经济生产率的提高。但是,对本文强调的重点来讲,同样重要的是,个人也会赋予任何向私人所有权的转变所体现的有限的独立以正面价值,这种价值远远超出了生产率的任何增长。    
  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暂时观点看,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现实模型的缺陷,我们或许很容易理解。相反,对于我们这些看到社会主义在观念上和实践上崩溃的人来讲,要理解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对健全心灵长达一个多世纪之久支配,确是件很困难的事,无论是在对制度运作性能的实证分析中,还是在与之相伴的规范的比较评价中,都是如此。 F.A。    
  哈耶克确实是正确的,他建议,学者应努力研究:社会主义这种“致命的自负”,为什么以及怎么样,能在如此长的时间内,控制并维持着智识的高峰(Hayek,1988)。    
  在这里,我的看法是,这种致命的自负或妄想的一个根源,在于经济学家集中关注社会组织的效率一-生产率因素,以致于忽视了自由这个维度。如果效率(即使是含蓄地)被接受为适当的最终目标,那么一系列科学的谬误也就生出了社会主义世纪的历史记录。回顾过去,我们可把这个记录理解为对一个假说的证伪,该假说认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权和控制权所生产的产品价值,等于甚至大于私人所有权制度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价值。至少直到20世纪50和60年代,这个假说似乎仍未被证伪。但是,我们可通过对比,来考察另一个平行的假说,该假说接入了自由的纬度,它本应是但过去不是比较制度——组织分析的核心。即使作为一个最初假说,也没有人能够严肃地提出这样的命题,即集体所有权和控制权意味着个体参与者的自由的扩展。自一开始,所有的观察者都或多或少的承认,对自由的限制,必然成为任何社会主义组织(不论是大是小,是整体还是零碎)的特征。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十五章 《新事态》    
   当回顾对社会主义世纪历史进程的讨论时,我们注意到,诸种问题并未沿着效率——生产率维度连接起来。从私人所有权制度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转变当中所包含的对个人自由的影响,成为对社会主义做独立和重要批判的基础,这种批判既不反映对效率论证的理解,也不反映对竞争市场过程的评价。我查阅了罗马教皇利奥十三(Leo    
  ⅩⅢ)于1893年发布的一项教皇通谕,它因其拉丁文标题《新事态》 这份通谕首先是通过Michael Novak;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引起我注意的。 (1939年)广为人知。    
  从这项教皇通谕的前半部分中详细引述一些内容似乎很有必要:    
  ……社会主义者们,拿穷人对富人的忌妒大做文章,力图消灭私有财产权,并坚持主张个人财产应变成所有人的共有财产,接受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管理。他们认为,通过这样将财产从私人转到共同体,现存的邪恶的事务状态就得到整顿,因为无论享有什么东西,每个公民都拥有他平等的一份。但是,他们的建议明显地无益于所有的实践目标,如果这些建议得到实施,劳动者本人将首先成为受害者。再者,这些建议显然是不正义的,因为它们剥夺了合法的所有者,将国家带入一个不属于它的领域,并引起了共同体的全面混乱。    
  私人所有权    
  毫无疑问,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一个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时,他工作的那个原因和动机正是为了获得财产,并将它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而持有它。如果一个人以他的体力和能量受雇于另一人,那么,他这么做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得对食物和生存来讲是必需的收益;他因此明确要求获得一项充分而真实的权利,使他不仅有权获得报酬,而且有权在他高兴的时候处分这种报酬。这样一来,如果他生活节俭,省下一些钱,并为了获得更大的安全,而将省下的钱投向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是他的另一种形式的工资收入;结果,一个劳动者这样购置的少量不动产,应当完全归自己处分,就像他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工资收入一样。但是,准确地讲,所有权正处于这种处分权之中,无论财产是地产还是动产。因此,社会主义者在力图将个人财产转给共同体的过程中,伤害了每个挣工资的人的利益,因为他们剥夺了他处分他的工资收入的自由,并因而剥夺了他增加他的财产和改善他的生活条件的所有希望和可能。    
  (第 2,3页)    
  ……我们必须认定,一个人拥有某物的权利,不只是临时和短暂的使用,就像其他生物拥有它们那样,而且是为了稳定和永久地占有;他必须不只拥有在使用中耗掉的东西,而且拥有即使使用过但仍可在将来继续使用的东西。(第3页)    
  ……说上帝将地球给予全人类使用和享受,这并不是要否定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因为上帝已普遍地将地球给予人类;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可毫无区别地随心所欲地处分它,而是说,它的任何部分都从未分配给特定的任何人,而对私有财产的限制,已留由人类自己的劳动和个别民族的法律确定。(第4页)    
  ……有人告诉我们,私人可以正当地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和从他们的土地上收获的物产,但是如果一个人,作为所有者,占有他建筑的土地或他开垦的地产,就是不正义的。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认识到,他们正在剥夺某人靠自己的劳动生产的东西,因为土地在经过辛劳和技术的耕作和垦殖后,其状况就完全改变了;它过去是荒野,今天是沃土;过去是不毛之地,今天则物产丰富。那改善和提高它的东西,确实变成了它本身的一部分,    
  以至于很难将它们区别开来。一个人汗水和勤劳的果实,被另一个人享用,这公正吗?    
  我天真地认为,这些摘自《新事态》的论述,可以解释为下述简单的主张:人有拥有可分财产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独立于对私人的和国家的所有权制度的相对生产率或效率的任何评价。更仔细的阅读表明,这些段落的作者(们)理解财产所有权的个人权利与自由间的密切联系。经验的命题是,个人要求财产所有权,为了获得和保持处分资源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自由,就不可能有改善生活条件的希望。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改善的希望是个人化的。如果个人在这种制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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