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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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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进一步假定,在这初次分割之后的模型中,生产的专业化尚无任何优势。在他或者她自己的边界内,每个人(或家庭)都可能用他或她自己的能力,生产出全部需要的“物品”,他和她能够像专业化和交换引入后一样,实施有效率的生产。这种模型从而就成了自足的家园,每个人的行为都完全独立于社会关系,已确立的法律制度保护着其领土和人身免受侵犯。
在如此构建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或家庭)享有最大的独立,同时,在自然资源和人力的利用上,享有最高效率。经过先前对共有资源的分割,每个决策单位目前都面临着一些激励因素,即要使效用最大化与对资源的最优利用(含义较广)相和谐。通过假定的自足经济组织的生产率,这里就不存在任何由专业化、贸易和交换所带来的相互依赖。按照个人自己的计算,他或她的福利完全不取决于他人的行为。可供消费或最终使用的“物品”,在质量和数量上,仅仅与个人为获得这些物品所乐意承担的“不利”
相关。就字面意义而言,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做他或她自己的事情,对共同体的其他人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上,除去根据原初协议确立的财产法而存在的成员资格外,这种共同体本身并不存在。这种典型框架中,只有两个明显的区别:其一存在于在财产法所界定的个人之间,其二存在于那些界定独立财产权的法律结构的参与者与那些可能的局外人或外来者之间。
我建议,目前暂不考虑法律结构内部的人与外来人间的关系。为求简便,我们假定不存在外来人;每个人都是界定独立的财产权利的原初协议的参与者,因此都受制于由此产生的财产法。然而,要想保证分析逻辑的一贯,我们就不能忽略实施问题。侵犯边界的现象必然会发生,即使财产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因为在缺乏强制实施机构的情况下,必定有些人会试图通过侵犯边界的资源使用,来获取差额利益。在原初契约得以履行的同时,必须规定一些条款,来控制侵犯边界的行为,来发现并惩罚那些侵犯他人的已界定的财产权利的人。
只要不能把法律实施的任务交给某种非人性的技术,霍布斯的框架的某些因素就必然会浮现。财产法的实施要求有强制的实施机构;某人或某些人,无论是否从最初订约人之内或之外挑选,必然会被分配去守护财产权边界的专门任务。在此,专业化之缺席的假定,就站不住脚了。如果实施法律的人被授予发现、界定和惩罚违法者的权力,那么,这种权力本身又怎能被限制在可取的界限之内呢?谁来看管看管者呢?
功能论者的回答,可能仅仅是指出西方社会某些历史时刻的法治的演进。如果被分派了执行权力的人,自己要服从的法律与他被要求对他人实施的法律相同,那么,他们滥用权力的可能,就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才正当地确立了复杂的制度,包括权力分立、多重主权、重叠管辖权、独立法院系统和陪审团制度。在有效运转的法治之下,个人受到保护,以免受政治——法律权力之专断行使的侵害。在这原初模型所假定的经济自足的典型框架内,个人独立或自由不必受到必然存在的法律实施制度的严重损害。在这个纯粹的框架中,“国家”存在的惟一目的是履行它的保护职能,而且,从字面上看,它是守夜人,不分昼夜。在此,一定要注意,这极端的模型,不需要独立契约的执行人的角色,因为这些契约尚未存在。
本章考察的典型模型,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前面已经提到,超越于个人或者家庭单位之上的“经济”——这种说法并不妥当,因为,根据我的建构,每个单位都是完全自足的,并不与其他单位交换。按照前面的分类,个人或者家庭单位最大限度地独立于社会的其他类似单位。这种单位面临的选择,无论如何,不会受到其他生产单位的选择行为的影响,前者仅通过遵守财产法与后者发生联系。只有当财产法被违反时,这种独立才被破坏,这种违反财产法的行为,要么是因为主权者未能有效控制侵犯边界现象的出现,要么是因为主权者自己的行为超越了权限,侵犯了边界。
在别处,我已讨论过限制主权者权力的问题(Buchanan,1975)。在这里,我想集中关注这种典型模型的特征;在形塑人们对财产权制度的态度是,这些特征非常重要。想象一种完全自足的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这是如何可能的呢?这里需要关于这种经济如何会运转的假说建构,这种建构;反过来,又必须引入对这种单位所面临的选择问题的某种想象的分类和界定。我们应把视线落到生物学意义的必需品上:食物、住所、衣服。我们会认为,这些人们普遍希望得到的“物品”,不是自然地“从树上长出来的”,也就是说,它们在数量上并非充分地足以满足所有需求。换言之,我们假定,稀缺是选择的背景;我们可以假定,个人或者家庭单位,如果未在“损失”和“收益”间做出内在的交换,就无法生存。我们的整个设想的前提是,人类处在后伊甸园式的国家之中,为了生存,人类被迫劳动。
当然,这种普遍存在的稀缺,是非常简单的事实;将这种状况推及个人的背景,几乎不需要任何想象力。不过,我认为,这种想象力可算是某种心智的壮举,在这里,劳动和获得消费品的权利间的联系,逐渐被削弱了。
然而,我想越过稀缺(当适用于自足单位的经济时)的意涵,充实对这类单位运作情况的想象的描述。在这里,我们几乎都会使用一个有关农业的比喻,在这里,自足单位的人在田地里劳动,生产生存所需的物品。按照经济学家们的话说,这种自足的家园模型,变成了劳动——土地两种要素结合的生产模型。物品是通过受自然力援助和支持的劳动,从土地中取得的。这种比喻认为,位置的固定是自足的生产——消费单位的一个特征。正如我在随后讨论所表明的,在形塑对财产法的态度方面,这个特征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应当指出,在这里,农业的比喻,完全是不必要的。自然本身可以提供充裕的物品,只要个人单位放弃懒散的欢乐,努力劳作以开发自然。我们可以想想早期美洲印第安人的情形,他们生活在野牛过多的大平原上。自足并不意味着位置的固定,土地作为资源,过去并不稀缺。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
J。M。布坎南著
第四章 经由契约的可转让性:市场相互依赖的出现
前面,我假定的原初情境是:存在许多自足的家园,它们处于特定的地域,存在对人身和土地的私人财产权,这财产权受到有效法律制度的保护和实施。现在,我要放弃“自足生产有理想效率”的假定。现在,我假定,专业化提高了生产率;如果投入是专业化的,就会有更多的产出。单个经济单位的需求,是无法实现这种利润的增长的。再者,我假定,这种联系得到了所有人的承认。
在这种情境里,要想获得最大独立(自足使其可能),意味着要承受一项机会成本。要想依然保持自足经济中的孤立,个人或家庭单位必须放弃可经由随交换而生的专业化生产所获的“更多”的物品。自足意味着效用的损失,这效用损失是可由经济价值的亏损来衡量的。然而,反过来,个人或家庭单位也必须承认,要想得到专业化和交换本身的结果的更多价值,也意味着可由独立的丧失来衡量的效用损失。
如果专业化的优势是存在的,那么,理性的效用最大化原理将意味着;这些优势;在某种程度上;能得到开发。亚当·斯密希望人们注意人物物交换和易货交换的自然偏好,以此作为对交换之起源的解释。但是,现代经济学家们无需引入此种特殊偏好,他们可在经济人的理性计算中,找到专业化和交换的起源。不过,效用最大化的准则,不能说明,此种专业化会在多大程度上发生,因为在个人的效用函数中;独立也是正值的自变量。理性选择的规则,仅仅指示,由经济自足代表的解决方案,并未描绘出假定情境里的行为。但是,个人或家庭经济单位可在不同的程度上进入生产——交换关系,这种程度也是一个经济相互依赖的频谱:个人接受的相互依赖,可是最大的,也可是最小的。
如果采取分析的路径,有益的做法是,按照阶段的顺序,逐步推进这种分析。为阐述简便起见,在这里,我假定,自足的单位在N种独立活动间分配自己的工作时间;这些活动是依据最终消费的成品来界定的,如种植谷物、收集燃料、打猎、鞣革、建造棚屋等。为了说明的简易,我假定,分配给诸种独立活动的工作时间是相等的。这地域的独立经济单位的成员,都受到财产法的保护,经过交谈后,他们认识到,在生产中存在着利润的增长,于是,他们第一次开始迈向市场的相互依赖。比如说,某个单位在某项活动中的利润开始攀升。对于N种物品的一种,它有了剩余,且该剩余远超过了它先前消耗的总量。比如说,单位F1选择对活动X1做最小专业化生产,把2/N或两倍于2/N的工作时间专门用于X1。这样,它就生产了三个单位的产品,而在自足的制度安排下,他仅能生产出一个单位的产品。在这最小专业化阶段,经济单位,很可能,会继续为满足自身消费,生产所有的N种物品;专门用于生产X1的额外时间,有时,可能会被用以生产全部的其他物品。
因提高利润之开发行为生出的某种物品的剩余部分,将被带到“市场”上,剩余物品的所有人期望,别的经济单位也相应地把其他物品的剩余部分带到市场上,以便于促进互利的贸易。他们期待的有利结果是,与自足条件下达到的标准相比,个人或家庭单位都能不用更多劳作,就达到更高的消费标准,这种标准是按照每种物品的更多数量来衡量的。
在这里,我的目的,不是描述市场出现的猜想的历史。细究中世纪的集市和市场时代的资料,是历史学家的事。我只想考察,对交换关系的最小进入给财产权带来的影响。我将假定,法律制度的内容也得到扩展,它包括了个人间自愿契约的实施,和对交换中的欺诈行为的有效禁止。
经济单位专门期待,用超出自用的剩余物品,交换他所需要的其他物品,就此而言,这单位必然受制于“市场的盲目力量”,或受制于其他人的选择结果,而对这其他人,该单位并不可以对它们作直接的控制。与自足情境(在这里,孤立的单位只遵循自然秩序之力、依赖自己的选择)相比,现在,必然存在对其他经济单位之行为的依赖。这其他人的行为,并不在财产法和契约法之内,不受主权者的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境里,进入专业化——交换关系,仍然是自愿的;个人或者家庭单位进入“市场”,只是为了追求最终消费品的预期的更高价值。自主的自足存在,即自己生产所有物品,仍然是可后退的背景。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虽然进入专业化一交换关系增加了对其他人的依赖,但自由并没有任何损失,尤其是当自由被严格消极地界定为他人强制之缺席时。在此情境里,进入交换经济的前景,似乎是选择范围的扩展。
然而,在选择范围的扩展部分,个人的地位仅是预期的,它们必然是不确定的。在选择进入市场关系时,个人不能像在自足条件下的内在经济界限内所做的那样,在变量已界定了的菜单中选择。个人或家庭不能单方面地选择;剩余物品之交换发生的条件,因为这一点,他们也就不能确定地选择由专业化带来的最终增加的价值。
正如我的讨论所表明的,在自足的条件下(如果必要)存在且生存下来的地域固定的单位,并不会丧失任何东西,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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