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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算盘-经理人会计-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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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上 

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2)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 

生产、经营管理会议。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开支和 

经济效果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 

      (3)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 

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会计人员应当正确地履行职责和行使国家赋予的上述权限。既要坚持原 

则,执行制度,从有利于生产出发;又要实事求是,经常向有关人员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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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讲明道理,避免主观片面,防止 

滥用职权。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要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正确行使自己的权限,不仅应具备必需 

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业务能力,更重要的是应具有较高的会计职业道德素 

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人员 

在处理会计工作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四个方 

面: 

     1。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每个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优良品质。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会计资料是经济管理的重要信息。会计资料正确与否,关系到微 

观管理,也关系到宏观决策。会计人员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完整、准确、 

如实地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隐瞒歪曲,不弄虚作假。 

     2。遵纪守法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 

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抵制、揭露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勇于 

向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胸怀全局 

     会计人员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方面他们是本单位职工的一部分,必须为 

本单位做好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本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 

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者,有责任维护 

国家的整体利益。当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发生矛盾时, 

应识大体,顾大局,以国家和全局利益为重,敢于同各种本位主义和一切违 

法行为作斗争。 

     4。廉洁奉公 

     会计人员要以身作则,一心为公,在工作中决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假公 

济私、营私舞弊,不能慷国家之慨,利用国家和集体的钱财拉关系;走后门、 

搞不正之风;不能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占国家的便宜。做到清白廉洁,不 

谋私利,不徇私情,不贪不占,一尘不染。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为了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会计人员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 

高业务技术水平,更好的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国家规定对于拥护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会计法》, 

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 

作成就三方面,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会计工作经历,分别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务。 

     我国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 

和会计员。对于各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技术业务条件。 

     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技术业务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 

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负责草 

拟和解释、解答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 

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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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工作,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能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员。 

     会计师应具备的技术业务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 

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 

度;具有一定的财会工作经验,能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 

预算的执行情况,担负一个学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 

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助理会计师应具备的技术业务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 

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能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 

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 

况,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员应具备的技术业务条件是: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 

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 

支,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担 

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的任免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都是国家的干部,他们的任 

免调动应当同其他国家干部一样,按照国家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 

但由于我国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 

一些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排挤甚至打击报复的现象。而排挤打 

击报复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随意撤换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对 

此,国家对会计人员,特别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 

管人员的任免,作了如下规定: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事先 

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具体办法是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 

在任命这些会计人员时应先由单位行政领导人 (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 

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对提名进行协商考核,并报 

请行政领导人同意后,通知该单位,再按规定进行任免。 

      (2)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 

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会计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 

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会计人 

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制止对坚持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会计人员进行 

刁难、排挤,甚至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防止单位领导人任人唯 

亲,把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放到会计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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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一年以上……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 

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 

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 

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 

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 

证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 

者物质的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 

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 

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 

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 

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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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报送虚假的 

会计报表。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 

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 

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 

帐凭证。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 

帐簿。 

     会计机构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关于记帐 

规则的规定记帐。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 

相符。 

     第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 

会计报表,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 

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 

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 

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 

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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