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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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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
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
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
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
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
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
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
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
件时生效。

                          第二节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
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
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
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
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
怀。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
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
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
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
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
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
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
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
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 受法律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
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 ,
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
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  债     权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
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
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
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
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
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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