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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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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他们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第2059条以下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破产的程序等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契约有非常巨大的意义: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用,都必须通过契约。确立了这个契约自治原则,资本主义社会就可以自动地运行和发展。从该法典用一千多个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就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予以精辟的批判(《资本论》第1卷,第2编,第4章,第3节)。实际上,这个原则是资本主义制度“弱肉强食”原则的必要条件,而其必然结果是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
《法国民法典》对于世界上各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有巨大的影响。
在1804年原属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在其他从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予适用或经拿破仑强行施加的那些国家里,它后来先后被废除而由其他立法替代,但是关于这方面的发展,各国的历程在细节上并不相同。
在德国,曾适用该法典的地区占其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其人口约八百万。
随着1900年1月1日《德国民法典》的施行,该法典在德国的效力即告终止。
但是,在起草《德国民法典》时,曾经仔细参考了该法典,井斟酌采用了它的个别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第831条,以该法典的第1384条为蓝本:前者关于亲笔遗嘱的规定(第2231,2267条)以后者的第970条为蓝本。
在瑞士,日内瓦郡和贝尔纳·茹拉郡于1804年属于法国,因而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适用该法典。此后,十九世纪时法典编纂的需要使瑞士法语地区的一切郡逐渐都以该法典为蓝本来制定自己的民法典。但是,自1907年统一的《瑞士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上述各仿效该法典的郡民法典都已废止。
《瑞士民法典》是独立的新创,然而也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例如,它的关于继承人特留分权利和失踪宣告的规定都来自该法典。
与《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只受了该法典的若干影响不同,该法典在有些国家里被接受为母法,并通过其子法现今正在那里发生效力。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并非独立的新创,而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在体系和原则上也是以该法典为基础的;1946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模范的。
至于1888—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虽然它在外表的体系上接受了该法典,然而除了债法及其他类似问题的很多规定采用该法典以外,其他问题部经过独立的研究,并按照本国的传统予以规定。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则更不能被认为是它的子法,因为,尽管它的很多个别规定采自该法典,但是总的说来,它是新创的。拉丁美洲国家的一些民法典的编纂,则是从西班牙或葡萄牙的民法典出发,折衷地进行的,所以也不能说是一般采纳了《法国民法典》。该法典对于拉美各国民法典的影响,按其程变,首先是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其次是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最后是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
最后,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现行的民法典,部分地以该法典为基础,部分地以巴黎习惯法为基础。
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自1825年起采取了该法典,虽然加以若于修改和补充。
总之,从以上概括而尚非详尽无遗的叙述看来,《法国民法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显然是很有影响的。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第一,法国在十九世纪是一个强国,它的力量使该法典易于影响外国。第二,该法典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其优越性,这也使它易于影响外国,就形式说,该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谨严,体系完整。就实质说,该法典不仅折衷了法国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使它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废除了一切封建特权和桎桔,它的一些原则使其他资产阶级国家把它评价为发展资本主义的最良好的上层建筑。第三,十九世纪的各资产阶级国家大都急需编纂统一的民法典,而该法典是现成的模型。
《法国民法典》既有上述重大的意义和影响,我国的社会科学家显然不能予以无视。同人等爱忠实译出,以供研究。错误之处,甚望阅者指正。
李浩培1979午1月21日于北京
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一八O三———八O四年公布
总则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第1条经国王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有强行力。在王国各部分,自公布可为公众所知悉之时起,法律发生强行力。国王所为的公布,在首都,视为于公布的次日为公众所知悉,其他各省于上述日期届满后,按首都与各省首府间的距离每百公里增加一日。
第2条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
第3条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第4条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第5条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第一编 人
第一章 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享有
第7条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取得并保持的公民资格为条件。
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9条外国人在法国所生的子女,得于其成年后之一年内,请求取得法国人资格,但以符合下列条件为限:如该子女居住于法国时,声明其有在法国设立住所的意思;如居住于外国时,订立在法国设立住所的承认书,并于承认书作成后之一年内在法国设立住所。
第10条所有法国人在外国所生的子女一律为法国人。所有丧失法国人资格的法国人在外国所生的子女,得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方式,随时请求恢复法国人资格。
第11条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第12条外国妇女与法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
第13条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第14条不居住于法国的外国人,曾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者,因此契约所生债务的履行问题,得由法国法院受理;其曾在外国订约对法国人负有债务者,亦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第15条法国人在外国订约所负的债务,即使对方为外国人的情形,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第16条一切诉讼,除商事外,由外国人为原告者,应提供支付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所生损害赔偿的担保。但如在法国占有不动产足够保证此项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丧失
第一目因丧失法国人资格而丧失民事权利
第17条法国人资格因下列原因而丧失:一、入外国国籍者;二、未经国王准许,接受外国政府所授与的公职者;三、在国外建立事业,无意返国者。
第18条所有丧失法国人资格的法国人,取得国王的许可重返法国,且声明其有意在法国定居井放弃一切与法国法律相违反的特殊称号者,得请求恢复此种资格。
第19条法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如该妇女成为寡妇,得要求恢复法国人资格,但以其居住于法国;或取得国王的许可重返法国并声明有意定居于法国者为限。
第20条依第10条、第18条与第19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恢复法国人资格者,仅于完成各该条所定的条件后,始得主张此种资格,并始得行使
其自此时起开始享有的权利。
第21条法国人未经国王的许可,服务于外国军队或参加外国军事团体者,丧失法国人资格。前项之人仅于取得国工准许后,始得重返法国,并须完成外国人成为公民的条件,始得恢复法国人资格;以上一切,对于刑法就法国人过去或将来持有武器反抗祖国所定的刑罚,不生影响。
第二目因法院判决而剥夺民事权利
第22条受刑罚的宣告,其效果为剥夺受刑人享有下述规定的民事权利者,发生民事死亡。
第23条受死刑宣告者,并发生民事死亡。
第24条其他终身身体刑,仅法律定有民事死亡的效果者,发生民事死亡。
第25条民事死亡,使受刑人丧失其对于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继承为其继承人的利益而开始,与其自然死亡而并未立有遗嘱因此遗产归属于继承人的情形相同。
民事死亡人不再继承任何财产,亦不能以此名义移转其此后所取得的财产。
民事死亡人不能以生前赠与或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除受扶养的原因外,亦不能以赠与或遗赠的名义有所受领。
民事死亡人不能被指定为监护人,亦不能参与有关监护的行为。
民事死亡人不能为要式行为或公证书的证人,亦不许为诉讼上的证人。
民事死亡人不能为诉讼上的原告或被告,仅得由受诉法院所任命负担特别财产管理人职务之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为之。
民事死亡人不能缔结产生任何民事效果的婚姻。
民事死亡人以前所缔结的婚姻,就一切民事效果说,视为消灭。其配偶与继承人就其自然死亡开始的权利与诉权得互相行使之。
第26条几个宣告互有出入时,民事死亡仅从真正的或假想的刑之执行日开始。
第27条在缺席宣告刑罚的情形,民事死亡仅自判决经假想的执行满五年时开始,且在此期间内受刑人得自行到案。
第28条缺席受刑人,在五年内,或迄至其到案或在此期间内被捕为止,一律剥夺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其财产的管理与权利的行使与不在人同。
第29条缺席受刑人,自执行之日起算,在五年内自动投案,或在此期间内被扣押监禁时,判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被告重新占有其财产,并重新予以审理;如新判决处以同样刑罚或不同刑罚,并同样附带宣告民事死亡时,民事死亡自新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
第30条缺席受刑人,如在五年内既未投案亦未被监禁,而经新判决赦免或改处不附带宣告民事死亡的刑罚时,自被告重行投案之日起,完全恢复其民事权利;但第一判决白执行满五年时起直至被告重行投案时止对于民事死亡所产生的效果,仍保持其效力。
第31条如缺席受刑人在五年恩惠期间死亡,既未到案,亦未被捕,视为其死亡时保有完全的权利。缺席判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但不影响民事部分的诉权,此项诉权得依民事程序对受刑人的继承人提起之。
第32条在任何情形,刑罚因时效而消灭时,受刑人的民事权利,对将来仍
不恢复。
第33条受刑人在民事死亡存续中取得井于其自然死亡时仍占有的财产,由国家按无人继承的权利取得之。但国王得为受刑人的寡妇、子女或父母的利益为适应人道主义的决定。
第二章 身份证书
第一节总则
第34条身份证书应记载作成的年、月、日、时,以及所有证书上涉及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与住所。
第35条身份吏不得在其作成的证书中以注解或叙述插入当事人应声明以外的事项。
第36条利害关系人在并无亲自出席义务的情形,得以特别委任书或公证委任书,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37条身份证书的证人,须至少年满二十一岁的男性,不问是否为亲属,井由利害关系人选择之。
第38条身份吏应对出席的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宣读证书。前项方式的履行应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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