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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或有事项指南-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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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对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因多项或有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须通过“预计负债’项目进行总括反映。
在对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又比如,企业因对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比如,甲企业因提供债务担保而确认了金额为30000元的一项负债和一项支出,同时基本确定可以从第三方获得金额为23000元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反映损失7000元。该项损失应在利润表中并入“管业外支出”项目。
2。或有负债的披露
(1)应披露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以披露。
本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②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③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④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成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2)对或有负债应披露的内容
关于或有负债应披露的内容,本准则第10条作了如下规定:
①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②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③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3)例外情况
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此,本准则第12条规定,对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的信息。本准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3。或有资产的披露
(1)应披露的或有资产
或有资产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资产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于披露。
本准则第11条规定,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2)对或有资产应披露的内容
对或有资产,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资产的形成原因、预期对企业产生的财务影响等。在进行或有资产披露时,企业应特别谨慎,不能让会计信息使用者误以为所披露的或有资产肯定会实现。
三、举例
一、票据贴现、背书转让
'例1'A公司因销售商品取得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到期日为20×2年4月3日的商业承兑汇票。20×1年11月3日,因急需资金,A公司将所持未到期票据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经审核,贴现银行同意了A公司的申请,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在本例中,因为贴现银行到时不能获得付款时,A公司负有全额偿付的责任,从而A公司因应收票据贴现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出企业尚难确定。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作如下披露:
“或有负债:
20×1年11月3日,本公司将一张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票据金额为2000万元,到期日为20×2年4月3日。开户银行到时不能获得付款时,本公司负有代为付款的义务”。
'例2'20×1年度,A公司背书转让了三张应收票据,金额合计3500万元。它们分别是:被背书人B公司,票据金额为500万元,到期日为20×2年1月10日;被背书人C公司,票据金额为1500万元,到期日为20×2年3月2日;被背书人D公司,票据金额1500万元,到期日为20×2年4月16日。
本例中,A公司因背书转让应收票据而承担了现时义务。为此,20×1年12月31日,企业应将由此形成的或有负债予以披露。具体如下:
“或有负债:
截止20×1年12月31日、本公司背书转让应收票据金额合计3500万元。
出票单位 出票日 到期日 被背书金额(元) 被背书人
××× ××× 20×2年1月10日 5000000 B公司
××× ××× 20×2年3月2日 15000000 C公司
××× ××× 20×2年4月16日 15000000 D公司
(二)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
'例3'20×1年11月20日,A银行批准B公司的信用贷款(无担保、无抵押)申请,同意向其贷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7。2%。20×2年11月20日,B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到期。B公司具有还款能力,但因与A银行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而未按时归还A银行的贷款。A银行遂与B公司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20×2年12月25日,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2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A银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
A银行:
在本例中,如无特殊情况,A银行很可能在诉讼中获胜。因此,从20×2年12月31日看,A银行可以作“很可能胜诉”的判断,并预计除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外,还可能获得罚息等。假定A银行根据规定的标准估计,将来最可能获得包括罚息在内的收入为24万元(这项金额在提起诉讼时已估计)。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银行应在20×2年12月31日于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一项或有资产24万元,同时说明很可能收回B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2144万元。具体如下:
“或有资产:
20×2年11月20日,B公司借本行款项到期未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144万元,主要原因在于与本行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协商不成,本行遂于20×2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所借本金和利息合计2144万元,并支付罚息等费用24万元。目前,有关诉讼正在审理2中。”
B公司:
同样地,如无特殊情况;B公司很可能败诉。为此,B公司不仅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还需要支付罚息、诉讼费等费用。假定B公司预计将要支付的罚息、诉讼费等费用估计为20万元至24万元之间。根据本准则的规定,B公司应在20×2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负债22万元((20+24)/2=22,对方支付的诉讼费为3万元)。有关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19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220000
同时,B公司还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
本公司欠A银行贷款于20×2年11月20日到期,到期本金和利息合计2144万元。由于与A银行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故本公司沿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此,A银行起诉本公司,除要求本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求支付罚息等费用。由于以上情况,本公司在20×2年12月31日确认了一项负债22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在利润表中,所确认的3万元“管理费用”应与公司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合并反映;所确认的19万元“营业外支出”应与公司发生的其他营业外支出合井反映。
'例4'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按合同规定,A公司应于20×1年10月10日前付清货款,但A公司未按期付款。为此,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年12月10日,一审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3万元;此外,还应承担诉讼费1万元,三项合计104万元。A公司不服,认为B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并因此向B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金额为20万元。截止20×1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A公司:
在本例中,虽然一审已经判决,但A公司不服,因此不能认为诉讼事件已结束。一审判决结果表明,A公司因诉讼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该现时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一审判决日确认一项负债。
20×1年12月10日,A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10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3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40000
A公司反诉B公司能否胜诉,只有等判决后才能确定。如果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当时的情况,A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很可能胜诉,那么,根据本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和或有资产
本公司欠B公司贷款100万元,因本公司认为B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故到期未付。为此,B公司向×××法院起诉本公司。20×1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应向B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货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3万元,以及诉讼费1万元,三项合计104万元。本公司不服,反诉B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如果A公司缺乏充分的理由说明其很可能胜诉,则不应对相关的或有资产作出披露。
B公司:
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为此,B公司获得了收取罚息和诉讼费的权利。从谨慎的原则出发,除非A公司服从判决结果,不再提起诉讼或反诉,否则不应确认一项资产,只能作相关披露。事实是,A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并提起反诉,因此,对胜诉可能获得的资产4万元,B公司只能在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往中作出披露。对于A公司提起反诉是否导致B公司承担现时义务,B公司应作仔细判断。如果认为A公司很可能胜诉,由此造成B公司发生的损失也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则B公司应确认一项相关负债。否则,只须作出相关披露即可。假定B公司判断A公司可能胜诉,则应作如下披露:
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A公司欠本公司贷款100万元,因认为本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故到期未还。为此,本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20×1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要求A公司全额偿还本公司货款100万元,同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3万元,以及诉讼费1万元。A公司不服,反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例5'A公司为一家中型塑料加工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净化就排出厂外,对周围村镇居民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为此,20×2年8月12日,A公司周围村镇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4000万元。直到20×2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尚未判决。
在本例中,A公司周围村镇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受到损害,是由于A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注意污染整治所致。因此,在20×2年12月31日可以推断,以往的排污行为使A公司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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