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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2-01-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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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拉拉邦的基层民主显得格外迷人,还因为它的领导者表现出更多的文化和精神诉求。就像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苏联和六十年代的中国对西方知识分子的吸引一样,这种吸引力通常是来自知识分子对贪婪、混乱、浪费、无情扩张的现代工业制度的痛恨,对某种纯朴的精神生活的向往或价值取向。他们认为人生意义——绿色的、道德的、精神的、审美的等等的实现,与资本主义的拜物教和科技进步并无必然的关联。喀拉拉邦的一位领袖就认为,应该对人类的进步“有哲理的认识”,要用文化水平而不是国民生产总值来量度;在谈论发展以前,“先要辨别什么是需要,什么是贪婪”,“只有美国人消费的十分之一也就足够了”。尽管那里的民众未必认同于这种诉求,譬如喀拉拉邦的妇女们所向往的就是成为汽车司机,这对于长期生活在男女不平等处境中的她们意义重大;她们在讨论劳动小组积蓄的用途时,想到的也是“买一部摩托车,好把糕饼销售网扩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知识分子的价值诉求同民众的价值诉求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民众科学运动的领袖们当然可以主张“每个人都应当得到足够的收入”,但这种“足够”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不是指物质上的平均主义,那么关于它的讨论只要稍一深入,我们就会陷入“收入平等”、“福利平等”、“成功的平等”、“必需品的平等”、“能力平等”这类极复杂问题的迷雾之中。也许在每个社会里,“劫富济贫”或约束消费都有一定的必要性,但问题在于如何能够找到这样做的正当依据。有不同意识形态诉求的政党,集权制的、地方自治的、代议制的、直接民主的等等不同体制,可以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五花八门的方案。如何确定和调整这些方案,使它更能促进物质利益之外的价值,只能让一个各种利益群体进行意见交锋的公共领域来解决,而且我们可以断定的是,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可能给它找到一个终极解。
反全球化的臆语
    面对全球化的贫困底层的命运和出路,也是喀拉拉邦的运动让人关注的一个原因。关心底层的人在看到存在于全球性资本扩张和弱势群体处境之间的巨大反差时,在面对各国之间“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平等时,他们往往情不自禁表现出一种道德义愤。有关喀拉拉邦的两次座谈会记录之一的题目“怎样的全球化?”,其实便隐然含有一种审判的意味,这是我们很容易理解的。然而不幸的是,这种义愤往往只在他们身上激发出一种绿林精神,那很像是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说的“要用祭坛上的火种去纵火”。这固然可以博得不少人的喝彩,却缺少知识分子通常自诩的理性认知成分。譬如近年对中国农村问题研究极为深入的温铁军先生,便经常有一些既让人满怀敬意,又不能不对其知识背景表示怀疑的言论。他在座谈会上提出一个貌似合理的观点,认为在当前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世界格局下,提倡自由贸易的弊端在于,在经济学的三要素——即资本、土地和劳动力中,其实只有一项是真正自由的,那就是资本的流动。他基于这种认识指出,如果要谈公正,那么“中国的劳动力要素价格最低,应该允许自由贸易到美国去,平衡一下美国劳动力的高价格;土地要素稀缺,也允许到美国去种地”。因此,“人们所谈论的全球化,实际上仅仅意味着只有一个要素的全球化,就是资本”。   
    这里姑不论流动的绝对不是资本本身,同它一起流动的还有各种各样的技术、知识和观念,而且流动的资本要想获得长期效益,还必须有某些制度安排甚至生活方式上的配合,因此以上观点比幼稚的重商主义高明不了多少。并且,仅从它所要求的“公正”角度看,这种思路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对于“公正如何发生”这个问题完全缺乏基本的理解。如果把温先生所说的这种“公正”的逻辑贯彻到底,那么必然得出的结论应当是:不但要让美国或日本向中国人开放它们的劳动力市场,让俄国开放它的土地,还得让中国的边界向朝鲜和缅甸人开放,让欧洲各国向非洲开放,让南非向它的邻国开放……总之,所有在生产要素方面相对富裕的国家,都要向相对贫穷的邻国开放;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按照那种逻辑,不管在什么地方,不管是中国、美国还是别的什么国家的政府,只让资本自由流动就是不公正的。   
    这里我们首先有必要思考一下,在更富裕的国家中(其实中国的大城市也存在这种情况)要求限制劳动力流动最强烈的,往往不是反全球化人士眼中那些邪恶的大垄断资本,而是一些中下层人民(他们也是邪恶的?)。政府之所以执行这种限制政策,也是反映着他们的利益。进一步说,我们不难设想,如果把这种认为只有把经济三要素全部开放才算是公正的思想落实为政策,这在彼此差异巨大的各民族国家之间会导致什么结局?一个自称关心广大民众的利益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人,怎么能说出这种话来?   
    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一国公民享有“公正”呢?就像三百年多前的霍布斯说过的一样,在目前这个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世界上,国民追求公正的努力,只能局限于每个国家的宪政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霍布斯所说的“civitas”或“commonwealth”)。去年瑞士政府就限制移民数量以及欧盟一些国家就是否采用欧元举行的全民公决,都可以作为这方面的事例。因此可以说,有民意基础的“公正的”制度安排,只能产生在一个民族国家的边界之内。说一个中国人是否同一个美国人或肯尼亚人得到了同样公正的对待,是没有意义的。不管有没有经济全球化,只要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世界政治格局不改变,人们便只能在自己的政府——它或者是民主的,或者是专制的——所制定的政策范围活动,所以不同的民族之间也不可能有“公正的”经济机会。即使我们把公正当作一种普世价值,它的内容也不得不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展开。或者换句话说,人们从公共政策中得到的利益,由于是出自不同的政府表达民意的不同机制,因此相互之间是没有可比性的。这或许是一种不幸,却是一个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但应当明确的一点是,以此为由把全球化拒之门外,并不能真正解决穷国的问题。我们应当记得,反全球化的努力并非始自今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奉行的靠政府举债来推行的“进口替代战略”,以及我们曾经长期奉行的“自力更生”的国策,都以失败告终;相反,墨西哥在1994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后,很快便成了拉美出口第一和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这些现象都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从另一方面说,即使存在着一个近似于世界宪法的政治框架,从而在社会公正方面形成更多国际范围的讨价还价机制,它也只有在民族国家的宪政基础上,才能给基层带来更大的利益。如果参与这种国际再分配的是一个国家中不受制约的权势集团,它很可能利用这种国际机制,使发达国家的财政援助成为“用富国穷人的钱来养活穷国的富人”(这种情况在西方国家对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援助中是屡见不鲜的),或是把开放国内市场带来的机会只保留给一部分人;也就是说,使这种机制变为一种国际寻租的行为。
喀拉拉邦的启示
    那么,喀拉拉邦的经验对我们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吗?这倒也未必。但是它的意义并不在于基层自治和经济民主的实践。如前所说,基层的民主自治并非现代民主之外的另一种政治形态,而是这种民主的来源和基本组成部分。至于和物质分配关系密切的经济民主,随着不平等程度的加剧,或人们对不平等容忍度的下降,它会出现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的任何人群中,不管是富裕的还是贫穷的、工业化地区还是农业地区。从赫尔岑当年热情赞扬过的俄罗斯乡村公社(mir),到上个世纪二十年代柯尔(George D。H。Cole)针对代议制民主的弊端大力鼓吹过的“基尔特社会主义”,再到七十年代的英国的“布洛克委员会”的政策、广泛存在于西欧各国的“工厂委员会”制度,还有至今犹在的以色列集体农庄,可以说都是这种经济民主的不同表现形式。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建立在土改上的合作社运动,也可以被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的,只可惜它被1958年开始实行的人民公社和户籍制度所取代。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项使中国农民的公民权利受到严重限制、也给他们带来极大危害的制度,几乎是紧随全国范围内建立村级支部这项工作的完成而发生。反观印度,我们从阿马蒂亚·森的著作中可知,虽然那里也有过自然灾害,但是由于存在着基本的民主体制,因此自从印度独立以来从未发生过饥荒。此外他也指出,喀拉拉邦的生育率低于中国,也不是利用强制手段达到的,而是政治和社会对话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这个角度来比较中印两国的情况,不是颇值得我们玩味再三吗?   
    所以应当说,喀拉拉邦对于我们的意义,首先在于我们的学者中间无一人提到的一个事实,即它证明了落实基层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必要性。这些权利包括在地方自治中进行民主选举和制度选择的权力,以及公民不分城乡一律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就业和劳动保护,一视同仁的税政,无歧视的教育和保健制度等等。尤其是免费教育和卫生保健这两项权利,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甚至应当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因为这最有利于加强他们的竞争能力,减少他们在机会利用上的不利地位。   
    大概没有人会否认,中国农民目前的困境,在很多方面正是因为缺少这些权利所造成的。正如最近中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庭长所言,目前由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出现大量的纷争,其原因大多在于这些权利“在普通法律规范中一般缺乏具体适用的根据”。这是因为“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通过何种方法来保护……在我国司法事务中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使得宪法“这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各种法律法规的母法”中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并不能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见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我想这可以部分解释在解决底层民众的困难时,为何他们甚少有司法渠道可以利用,而在各级政府之间却不断出现“红头文件的博弈政治”,即不断地用行政权力去侵犯宪法权利,又不断地用行政权力来对付行政滥权,却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局面。
    也许有人会认为,即使社会底层的这些宪法权利得到恢复,单纯依靠它们,未必就能解决现在我们的农民和城市边缘人口的问题。这样说当然没有什么不对,从权利的落实到福利的实现,从来就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但不可否认的是,它至少可以使行政权的任意性受到必要的约束,从而构筑起一个解决或缓解问题的法治基础。正像上述那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感触一样,当我们谈到解决诸如农村“乱收费”之类的问题(这当然并不限于农村)时,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这里所涉及的是农民的宪法权利的问题,还是行政权力干预的必要性问题。大概没有人会否认,在限制和规范用行政权力“造福于民”的范围,通过可操作的宪法权利来保护边缘底层的利益方面,我们应当做也可以做到的事情,的确还有很多。


 
解 放 农 民
? 张英红
 
 
  当我写上这个题目时,我的心情是相当沉重的,而农民生存状态的日益严峻,又迫使我不断增强奋笔疾书的使命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国家,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最大问题。半个多世纪来,中国农民事实上已经经历了几次重大的解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农民从“三座大山”的剥削和压迫下解放出来,做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包产到户的创举,使农民从饥饿半饥饿中解放出来,逐步过上了温饱和小康生活;村民自治的推行,使农民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开始向民主政治的大道迈进。难道今天我们还需要再提解放农民吗?   
    是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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