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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之舞-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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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自由意志的自决和选择,归根到底是先天地被决定并无可选择,因而它只能体现为一种“磁石的自大”,即自以为它的指向北极是“自由的”。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孟子大加发挥道:“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而这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但前提是:“我是仁人志士”。我先天地是“仁人志士”,所以我不能不舍生取义、杀身成仁,而不是说,我选择了舍生取义杀身成仁,因而才能成为仁人志士。在孔孟看来,一个“仁人志士”便决无舍义而偷生的可能,凡舍义偷生者,都是先天的败类。由此看来,他们对人性的看法与他们所批判的告子并无本质差别。告子认为“性状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孟子自己也用了同一个“水”的比喻,“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孔子见大水必观,老子也说过“上善若水”。可见把人性当作一种没有自己的选择能力、没有自由意志的“水性”之物,乃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们的共识。所以,中国古代道家学说就在这方面与儒家达到了根本上的一致和相通。道家讲任自然,反对用人为手段改变自然的“性命之情”,大倡“无为”之说,其要旨,无非要取消人的自由意志乃至于任何意志。如果说,老子的“无为而无不为”、“柔弱胜刚强”之论还可以看作替“圣人之治”提供一种政治谋略和权术的话,那么庄子由“无为”而达“无己”,由“无己”而达“无待”的逍遥思想则完全是一种放弃自由意志和一切作为的人生观。表面看来,在先秦思想家中,庄子是追求精神上的自由和人生解脱超越的第一人。他的人生理想是“乘云气,御飞龙,而游乎四海之外”,“逍遥于无为之业”,向往“古之真人,不逆寡,不雄成,不谟士。若然者,过而弗悔,当而不自得也。若然者,登高不栗,入水不濡,入火不热。……不知说生,不知恶死。其出不诉,其入不距。翛然而往、翛然而来而已矣!”可谓自由自在,超群绝伦,独往独来,无牵无挂的了。但其实,这一切都是由于取消了人的意志而达到的。“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只有不感到自己的存在,没有积极的创建,连自己是谁都不知道的人,才是真正的“至人”和“圣人”。因此,有意志、有为则没有自由,只有去掉了意志、达到无为、“坐忘”境界,才会有自由,这就根本否定了118自由意志的存在。庄子这种无意志的自由概念是西方人所没有的,是中国人的独创。西方人的超脱至多是一种“不动心”,不受外间变故的支配,但哪怕是主张“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不发表任何意见、不作任何判断”的希腊怀疑派哲学家,也仍然是对个人意志的一种抽象肯定,并总是导致一种对客观世界的坚决的试探行为。如皮浪据说怀疑一切感性事物的实在性,于是便有意站在车道上,或对着墙壁直冲过去,幸好每次都被朋友们拉住。他的怀疑背后总有一种要确证自的怀疑的意志冲动。庄子的怀疑则是真正彻底的,他专门指向自己个体人格的消除,直至不知道自己究竟是庄周梦见了蝴蝶,还是蝴蝶梦见了庄周,才算是达到了超然境界。这种怀疑不会带来痛苦的试探,而只会导致恬淡、麻木和无所谓。即所谓“有人之形,无人之情。有人之形故群于人。

无人之情,故事非不得于身。眇乎小哉,所以属于人也;謷乎大哉,独成其天”,也就是说,看上去像人,其实是物;作为人是多么渺小,自由作为物才与大自然合一!总的看来,中国传统伦理讲善恶,总是有意无意地绕开了人的自由意志,取消了人的本原自发性和选择权。人行善或作恶都与人的自由意志没有根本的关联,奖惩则总是针对着人身上的自然存在(肉体及肉体上所属的家族宗法体系)。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对真正道德(Moralitat)的意识,而只有对伦理(Sittlichkeit)的意识,因为人们还只是把所谓道德、德性看作一种天然的“性格”(Charakter),而不是一种自由意志。但黑格尔已经指出,在真正的道德中,“任何东西,假如是意识所不知道的,对于意识来说,就该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任何力量;一切客观性和全部世界,都已退回到了意识的认知和意志之中。意识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知道它的自由,而它对它的自由的这种知识,正是它的实体,它的目的,它的唯一的内容。”所谓“知道自己的绝对自由”,就是知道自己有无限的可能性,或至少知道自己有另一种可能性:他本来可以那样做,但他不那样做;或者他本来不必那样做,但他竟那样做了。中国人的道德观念通常都将这种虚拟式的表达排除在道德行为之外了。人的善行既然是他的本性决定了的,就不存在别的可能性,若被看出还有相反的可能性,这个人的善行就减少了光彩,至少会被视为“不够坚定”。所以奖赏总不是针对个人的不确定的自由意志,而是针对他所体现的确定的天道。一个人奋不顾身地抢救了人民生命财119产,记者来采访了,他总是说:“这是我应该做的”,而不说“这是我愿意做的”,似乎他毫无功劳可言,他不做这事才怪,他个人只是伦理机器上的一个零件,要奖赏只有奖赏那部机器。事实上他往往也会说:“要感谢,就感谢组织和领导的培养”,并把自己的奖金全部捐献给上头或社会,似乎不如此,他道德上反而有了一个污点似的。通常一讲到个人自由,许多人就联想到为所欲为,放纵情欲,扰乱治安,违法犯罪,因而主张对自由加以钳制和压制。在他们看来,人性本恶还好办,“教”就是了,“诛”就是了;但人性自由可就糟了,分不清“好人”“坏人”,天知道一个人会做出什么事来!一旦不能对人的“性”加以规范和整治了,国家、社会将何以存在?

但在今天,一个由纯粹的“好人”和“坏人”拼凑起来的社会只存在于人们的幻想之中,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我们什么时候能够真正长大起来,不再为卡通片里的童话人物故事而忧心忡忡呢?可以肯定的是,自由意志,包括任意性和选择的意志,本身并不是一条道德规范,但它却是一切道德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中国传统道德正由于从道德出发的唯道德主义,而把不属于道德规范的自由意志排除于道德之外,从而导致了中国道德传统的道德根基的遗失,导致了这个道德传统的非道德化、伦理化和刑政化。西方道德传统则总是企图把自由意志本身变成一条道德规范,因而长期陷于两大矛盾的理论困境之中,即:任意的动机如何能必然导致善的后果;或自由意志本身究竟具有善的还是恶的性质?这些困难由于西方人在近代提出“自律”这个概念而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解决。

第二节自律

从原始图腾禁忌到文明社会的规范——希腊人最早意识到法律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自律是对自由意志行驶自由意志,即自由意志对自身的无限超越——不可规定的自由意志自己使自己有了规律或规定——自由意志的反身性使它超出自发的任意性而成为一贯的人格——在自律中表演性原则的确立:自由意志既是演员,又是观众,始能自己评价自己的角色——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论演员自我修养——古希腊和中世纪均无纯粹意义上的自律概念——近代经验派和理性派120哲学由任意性向自律原则的深入——康德的自律原则的确立——康德“绝对命令”表达的三个层次:因果性、目的性、自律性——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倾向及其困境——自律的伦理学的最有一言—中国古代对“自律”的强调——这种“自律”本质上的他律性——前提是取消了个人自由意志、否定任意性——王阳明与康德在伦理学上的差异:知行合一的直接性、非表演性与知行相分的间接性、表演性——中国传统未达到“绝对命令”,总是“有条件的”命令:人是手段——康德伦理学留下的问题是自律伦理学的根本问题——现代西方向“自由感”转向人们在远古时代即已意识到,人除了具有基于本能的随心所欲的自发性之外,还具有一种对这自发性加以克制、控制和引导的自觉能力。这种能力事实上是人类从原始群婚状态过渡到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

对乱伦的罪感和厌恶肯定不是起于生理上的原因,当然也不是真有什么图腾与禁忌在冥冥中起作用;它尽管表现为对违反神意必遭报应的恐惧,并深深渗透在原始的集体无意识中,但在现实有效地控制、禁止族内通婚时,却必定要借助于、因而也培养出人类特有的一种自制力,即对自己原始的自发性冲动进行自觉控制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本身就构成了人类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及政治制度。无庸质疑,原始人无论是对自由意志还是对自律,都还只是停留在朦胧和歪曲的认知水平之上,将它们归之于人之外的某种不可捉摸而又必须服从的力量,某种神魔附体或神喻;但无论如何,通过人类自律给人类自身所造成的高出一切动物之上的地位,人逐渐意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自由的存在物的尊严。进入文明时代,哲学家们更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了系统的伦理道德学说。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的功能,决不仅是生命。以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我们所理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这就是根据“主动地具有和行驶理性能力的原理”而生活的功能。不论是“义”也好,“理性”原则也好,对于人的自由意志的任意性,显然都形成一种节制的力量。他们虽然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自律”概念,但确实已表达了人类能够通过自己所制定的规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一事实。希腊人最早看出,这种行为规范并非外在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按照自己的121自由意志能力制定出来的。雅典执政官伯利克里曾自豪地宣称:“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

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服。”苏格拉底也认为,既然一个人自愿在雅典国家法律制度下生活,这就表明这种制度是他自由意志的体现,他维护这种制度的完整就是维护自己的自由,哪怕他自己被自己的法律判处死刑,他也无权逃避,因为这就是他自己当初的选择。这就说明,在希腊人看来,自律本身就是一种具有一贯的自由意志,它是对自己的自发性的自发克制,对自己的任意选择的预先选择;它是对于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是自由意志转向自身,是一种高出单纯任意性之上的更高级的自由意志。可是,什么!自由意志之所以是自由意志,而不是任何动物式的情欲冲动,不正是在于它不仅指向一切事物,也能指向它自身么?不正在于它超越了动物性的狭隘需要,摆脱了肉体和一切自然必然规律的支配,因而也超越了并永远超越了着它自己么?自由意志的本质就是这种自身超越:当我作出任何一个自由决定时,这个决定之所以是“自由的”决定,就在于我是自己决定我作出这个决定的;而这个“自己决定”之所以是自由的,又还是因为我已自己决定由自己决定来作出这个决定,如此以至无穷。这正如“自我意识”的情况一样:自我意识就是“我知道自己知道”,并且是“我知道自己知道我知道”,以至无穷。自由意志就是自发地以自发性支配自己的自发性,自由地选择了自己对选择的自由选择。这并不是玩文字游戏,而是有十分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思想。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人,当他们自以为获得了最大的自由,自以为从奴隶变成了“主人”,从“人下人”变成了“人上人”的时候,恰好是陷入了最深的精神奴役的时候。一个民族在感到不自由的时候,一心盼望的是由“上面”给以自由,而在扬眉吐气、“翻身做主人”的时候,念念不忘的是谁给了他们以今天的自由——这样的民族是不配“自由”的称号的。自由之所以是自由,就在于它是自由选择、自由决定、自由争取而来的,而不是别人赐予的。

自由意志的自发性和任意性选择还只是自由的一个初步的(尽管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规定,进一步的探讨则发现,真正的自由意志乃是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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