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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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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看一看数学的概念是不是也是这样的情况。例如一个三角形,似乎从概念本身就可以知道它具有可能性,三角形概念是独立于经验的,我们先天地为三角形给定一个对象,因为我们能从空间纯直观中构造出一个三角形来。

但是,我们要知道,正由于是在纯直观中的构图,所以,几何学的三角形只是对象的形式,因而它总还只能是想象的产物,其对象的可能性并不是不成问题,而仍然是个问题。如果要肯定其对象的可能性,还需要一个必要的条件:我们对于三角形的了解应当从属于一切经验对象的条件。如果我们这样想:空间不仅是纯直观,它还是外现象的一个先天的形式条件,还有,我们在想象力方面构造一三角形所实现的造形的综合作用,跟我们在感知现象当中,为着把那现象构成一个经验概念所运用的综合作用,完全是一回事,这样,才可以肯定,我们的三角形概念具有了这样一种三角形对象的可能性。

3、以上从“1”、“2”可见,康德的可能性公设指的是实在对象的经验的可能性,强调对概念应符合感觉经验材料被给予和被思维所必须的形式条件:一是感性直观的纯形式(时空);二是思维的知性纯概念,即范畴,也就是符合范畴的综合统一性。

康德的观点与唯理论相反,他认为事物的真实的可能性只应该是事物概念的客观实在性。唯理论从概念出发,以概念本身的不矛盾作为真实性的标准,一事物概念本身没有矛盾就等于该事物有了可能性,更进而以可能性代表实在性,进行本体论的体系构筑。

康德认为,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等人的唯理论主张只要是可以想象或设想的,只要是逻辑上不矛盾的,那么在事实上就是可能的。笛卡尔证明上帝的存在就是这样,他提一个上帝的完满概念,就得出了上帝的实际存在(见第一章第一节:笛卡尔哲学概论)。像莱布尼茨那样既不占时空,又不能感知,作为实体又不与别的实体发生因果或交互作用的精神性单子(见附录三:莱布尼茨哲学概论),就只是逻辑的可能,而不是物理的或经验的可能,亦即没有认识的可能性的准则。康德指出这种证明虽然逻辑上并不矛盾,并不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则,但在实际上却是不可能的,根本原因在于同经验形式的条件不相符合。

4、总之,为什么说与经验的形式条件相符合一致是可能性的呢?因为经验的形式条件是主观的,也是先天的,因此,当对于对象的认识还仅仅限制在主观条件时,它就只是一种可能性的东西;同时,认识对象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形式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直观就不能综合,也就不成其为认识。因此,与这个条件符合一致,使有了认识的可能,尽管并不是现实的东西。所以,我们思维对象的概念,必须首先与形式条件符合。譬如说,一个对象概念必须是能包摄在“量”,或“质”等形式条件下,否则就不可能有认识。

但是,不能因为形式条件是主观的,就和一切空想、幻想的东西混为一谈。这里的形式条件就是直观先天的形式——时空和知性先天形式——范畴。所以主观条件不是任意的。可能性的时间范型就是有时存在。这意思虽然是说,可能的东西尽管只是有时出现,但它毕竟说明了:既要存在,就必须是在时间中。时间本身就是一个形式条件,不符合就不可能。可见,这范型本身便排斥了任意性。

三、现实性

1、康德说:“概念先于知觉,只表示概念的可能性;可是,提供概念以材料(stoff)的知觉,却是现实性的唯一特性。”也就是说,现实性范畴正如可能性范畴一样,绝不能单凭概念本身所述为何,便推论出某个对象的存在(如对上帝的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详后)。康德的基本观点是:要认识一个现实的东西,一定要直接或间接地感知到,即凡现实的东西是可以感知的东西。现实性的唯一标准是概念提供内容的知觉。有了认识的材料,再按照经验的类推的原则(实体与偶性的关系、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实体与实体的交互作用)把它们组织起来,因此而得到某经验对象的认识。

2、我们还可以根据已有的知觉,对另外没有知觉到的事物,预先有所认识。如果有某样事物,我们对它并没有知觉,可是,它却与我们已有一些知觉,按照经验的类推的原则,也就是按照知觉之间的经验联系的原则关联着,那么,我们就可以在对它还没有知觉的时候,预先认识到它的定在(存在)。因为,它的定在与我们的知觉是在一个可能经验的范围里边关联的,所以我就能够按照类推原则的指引,从我们已有的现实知觉,在一可能知觉的系列里边,转向那个没有知觉到的事物。总而言之,事物的现实存在的性质,虽不一定由当下知觉直接感知它,却必须能依据经验类推而与一定的现实知觉、感知相联系。

也就是说,事物的现实存在性有些可以直接感知,有些则需要间接感知,例如,由于我们感觉器官构造的限制,我们知觉不到遍布于一切物体的磁性物质(“磁质”),但是我们知觉到铁屑被磁石吸引的状态;从而间接得知磁质的现实存在(虽然“磁质”的概念在今天已被抛弃并代之以“磁场”,但从认识方法和程序上看,康德毕竟是对的,我们可以将“磁质”当作“磁场”来理解)。总之,无论直接感知或间接感知,但最后总必须由感知证实。

所以,我们也不难看出:现实性虽然大于直接感知的范围,但最终必须在经验感知的基础之上,必须有感知来最后证实才行,因此康德把现实性的唯一标准看作是提供内容于概念的知觉经验。

3、这一条经验思维的公设是第一条公设的进一步发展,第一条公设是说对象成立的主体条件,第二条公设说的是对象成立的客体条件。作为知识的对象除与经验的形式上的条件相一致外,还必须和感官经验的质料结合在一起,这样它才是感性直观的一个对象。在可能性中突出了主体形式的综合作用,在现实性方面又突出了知识质料的真实性作用。

康德这一原理也是有针对性的。这一原理反对狭隘经验论者认识对象存在只凭经验,也反对了唯理论者只凭理性就可以推知对象的现实存在。前者是由于停留于主观感觉或想象而不具现实性(如贝克莱主张“存在就是被感知”,他看到了感觉在认识中的重要性,但他认为不被感知到的东西就不存在,这却是片面的、错误的),后者是由于缺乏经验性的材料而不具现实性。因此,他认为现实的首先必须是可能的,同时它也必须以感觉经验为基础。

四、必然性
1、必然性的表述为:“在与现实的事物的联系中,凡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规定下来的,就是必然的(存在)”。这里说的“依据经验的普遍条件”就是指经验的形式条件,这里说的“在与现实的事物的联系中”,就是指经验的质料条件。依据经验的普遍规律而把知觉的东西联结成为必然性的认识,就是依据因果规律,因为现象处于经验的联结中,而这些事物并不是实体,而是实体的状态,这样,一切的变化事件都是受因果规律所支配。由此可见,必然性的认识也就是因果的认识。康德指出:存在的必然性,绝不能由概念认识,而只能由根据经验的普遍规律与已知觉的东西相结合才能认识。

被知觉之物不是可以先天知道的东西,但它们必须符合经验联结的普遍规律,这点却可以先天地知道,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已被给予出来的经验对象,按照类推的方式(主要是因果律)而先天地推断出可能经验的必然性。

也就是说,对感官对象的存在,不能完全先天地认识到,但是却可以在其互相关联的方面,先天地作出肯定。例如:一事物的定在已被给定,我们对这个定在的知觉不是孤立的,它是构成具有联系性的经验的一系列知觉的一部分,我们从这个给定的事物就可以认识到这个联系着的经验里面的别的事物的存在。如果认识这种必然性,必须以经验的普遍性为根据,考察与已有的知觉处于联系之中的其他事物的存在。因果律是经验的首要的普遍规律。根据因果律,一个给定的原因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所以,以给定了的事物为条件,必然会认识到处于因果联系中的别的定在。

康德认为,存在的必然性,绝不能仅从概念认识它,而仅由依据经验的普遍的法则与已知觉者相联结而去认识它。所以除了依据因果律自所给予原因而有结果的存在以外,没有一个存在能知其为必然在其他所给予的现象的条件下而存在。这就是说事物的必然性不只是依据概念来认识,而是要依据因果性经验法则来认识它。必须从它与对象的联结上去认识,而这种联结依据因果规律,由原因导致结果的存在。

2、但这种必然性并不涉及实体,因为实体没有绝对的发生与消逝,实体在这一过程中并无改变,改变的只是其状态。所以,正确地说,所谓必然性的应用只限于动力的因果律所支配的现象之间的联系,在这基础上,我们可以做到从作为原因的任何一个给定的存在,先天地推出作为结果的另一个存在。

这一切都说明:(1)必然不是形式逻辑的必然性,而是经验对象的必然性;(2)不是经验性现象的主观联结,而是按照经验的普遍必然规律的客观联结,是对“可能经验”的先天规定;(3)不是依常在性即实体性规律,而是依变化的规律,即按因果性的力学规律,而把世上一切现象统摄于一条必然性法则之下。

这种现象的必然性,说到底在康德那里是知性造成的,也就是主体的自我意识先验统一性造成的。而范畴作为思维的基本形式,把主体自我意识先验统一性带给现象,使现象具有必然性。

3、可见,康得所论述的必然性,是囊括整个自然界的现象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不是绝对的、无任何条件的必然性?不是这样的,必然性应该是假设性的必然性(hypothetisch notwending)。这意识是说,这种必然性是以因果联系为根据的,由于原因,才会产生结果;如果没有已经给定的原因,绝不会有结果出现;一定的结果只能是由于一定的原因,有了一定的原因,才必然地出现一定的结果。必然性以原因为前提,所以,这种的必然性是有条件的,这叫作假设性的必然性。

总之,必然性应从两个基本方面来理解:⑴它以因果为基础,对自然界的一切现象进行规定:任何事物都不是在迷糊不清、捉摸不定的偶然机会的情况下发生的,世界上没有偶然。⑵由于必然性以因果律为基础,所以必然性具有一定的内容,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不是无条件的。无条件的必然性无法窥测,难以掌握,相对于认识,就成了“注定”。

4、康德第三条公设的提出,是反对经验论者否定事物之间的必然性存在,又反对唯理论者以逻辑的必然性推出现实的必然性。

必然性不能像唯理论者看作只是思维、理性的产物,这只是一种逻辑的必然,它必须通由一定的现实的感知的东西,依据因果等类推,才能确定其必然存在。“凡人皆有死”,就是这种必然。康德认为,这并不在逻辑上否定与之对立的“人可以成仙(不死)”。后一命题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经验中不能为感知所证实或提供。所以“凡人皆有死”并非逻辑的必然,而是经验现实的必然,这才是科学认识的对象,像“人可以成仙”之类不能由经验提供材料以证实其必然性的命题,应根本放逐在认识领域的科学研究之外。

根据这条自然的必然性法则,康德把以往自然哲学中零星提出的一些命题整理成一个系统,即看作必然性公设在不同层次上的表达。例如,“世上没有断裂”是用来反对“真空”的,属于“直观的公理”层次;“世上没有飞跃”是用来强调质的变化的连续性的,属于“知觉的预知”层次;“世上没有偶发的时间”实际是“一切变化都有其原因”的否定的说法,属于经验的第二类比(因果律);“世上没有凑巧的运气”则是将样式范畴(必然性)加于因果决定之上,表示知性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属于经验思维的第三个公设。

五、对思维的公设的总结
1、没有超越可能经验范围的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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