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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带来的……-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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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满足时,谋求以反社会的违法犯罪手段和方式来满足自己需要的结果。

    一、年龄、『性』别、个『性』或犯罪的关系

    1年龄

    年龄与犯罪心理的形成虽然没有必然联系,但不同年龄阶段的人,身心发展成熟的程度不同、社会经历各异,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犯罪率的高低和犯罪种类、方式的选择。在诈骗犯罪中,各个年龄段的犯罪人都有,但相比较而言,青年犯罪人居多。在青年期,人的身心发育最快,生理和心理变化急剧。这个时期的人充满着各种矛盾,具有好奇心、好胜心和自尊心,模仿『性』和可塑『性』极强,『性』情不稳,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他们好感情用事,往往只顾眼前得失,不计严重后果。如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则很少考虑制度、道德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威严。而在中年期,人的世界观已基本定型,心理状态较稳定,自我控制能力较强。在从事经济犯罪时,一般都经过深思熟虑,作案手段较为诡诈,方式较为隐蔽。贪污、受贿、走私、诈骗、投机倒把等犯罪,多数为中年人所为。从金融系统的经济犯罪看,这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占20%左右。在老年期,人的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映迟钝,情感单调、孤独感增强,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偏狭、幼稚等特点。他们中有些人可能大半生勤劳清白,但到晚年经不住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家庭成员的抱怨,而失去理智,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不沾白不沾〃的错误念头,造成晚年失节。

    2『性』别

    男『性』犯罪从总体上看要多于女『性』,男『性』比女『性』更易形成犯罪心理。从诈骗犯罪的『性』别特征看,首先,男『性』犯罪人数明显多于女『性』;其次,男『性』犯罪金额一般较女『性』大。在诈骗犯罪中,之所以会出现男『性』不同于女『性』的犯罪特点,主要是因为女『性』在生理特点和社会环境方面与男『性』有别而造成心理差异所致。其主要表现为:

    1男『性』比女『性』更具攻击『性』

    雄『性』激素的大量分泌,使男『性』有极强的冲动『性』和攻击『性』。另外,男『性』经常会遇到来自社会方面的不利因素,为了获得成功,他们所受到的挫折要比女『性』大,为消除挫折,男『性』往往倾向于采用表面化的形式或以违反社会规范的形式;而女『性』则不同,她们面对挫折时的忍耐『性』要强于男『性』,不轻易表现攻击行为。

    2男『性』比女『性』更具支配『性』

    所谓支配『性』具体表现在能自我决定、有主见、抗拒他人对自己施加影响,力图左右他人行为等。一般来说,受社会因素的影响,男『性』较主动、独立、支配欲强,而女『性』则较被动、顺从,依附心较强。

    3男『性』比女『性』更有自信心

    研究表明,男『性』倾向于高估自己的成绩,而女『性』则倾向于低估自己的成绩,自以为是、自作聪明、自作多情之类的事情往往较多地发生在男『性』身上。自信心方面的差异使男、女『性』在行为表现上体现出不同特点:男『性』较莽撞、冲动,而女『性』则较沉静、被动。

    另外,女『性』在物欲要求方面一般较男『性』简单;女『性』的羞耻心一般大于男『性』。

    因为上述原因,所以无论是在犯罪率方面,还是在犯罪所侵占的财物数额方面,从整体讲,女『性』都低于男『性』。男『性』是诈骗犯罪防范的重点。

    3个『性』

    个『性』因素包括个『性』倾向『性』和『性』格。诈骗犯罪人通过个『性』倾向『性』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

    个『性』倾向『性』是指人对社会环境的态度和行为的积极特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等,它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制约着所有的心理活动,表现出个『性』的积极『性』。个『性』倾向『性』对心理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心理活动的选择『性』,对事物的不同态度和行为模式上。不符合社会要求的个人需要、利己主义的动机、不良的兴趣(畸形的探究和猎奇心理、精神空虚、盲目寻求刺激)、缺乏正确理想以及错误的信念和世界观等个『性』倾向『性』,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一个与社会要求相悖的个人,当其十分迫切的个人需要受到社会限制时,就可能对社会持抵触或敌对态度,产生反社会心理,或者萌发选择犯罪方式来满足个人需要的犯罪心理。

    『性』格是人对现实的稳定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习惯。『性』格是十分复杂的心理构成物,它包含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特征、意志特征、情绪特征、理智特征等方面的内容。『性』格结构中的许多不良因素会直接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

    4行为因素

    行为因素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一般来说,犯罪行为是从一般的不良行为发展而来的。不良行为在犯罪心理的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良行为是在不良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而根据行为反馈的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使之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行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指的是违反一般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如小偷小『摸』、赌博等。这些行为会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减弱其对不良诱因的抵抗力,增强不良的心理因素,进而诱发犯罪心理。这主要体面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的内容及其结果会对行为人产生吸引诱『惑』作用;二是行为本身会使行为人产生认同心理,从而改变对某一特定行为的看法。出于自我辩解心理,人一旦干了某件事,往往就会不断地、规模愈来愈大地干下去,从而导致行为逐步升级,步步陷入,人对某件事的态度因而也会发生根本改变。比如偶而为之的小偷小『摸』等行为会逐渐改变行为人对这类事情看法,进而诱发并强化犯罪心理。

    (2)不良行为习惯

    习惯是经多次重复而巩固下来的〃自动化了的行为方式〃。不良行为如经多次重复又得不到及时制止,就会形成难以克制的恶习,成为一种需要而不断起使用,在其他不良因素或特定情境的作用下,不良行为习惯就很容易触发犯罪心理的产生。一般来说,犯罪人在酝酿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常会产生心理上的冲突,如害怕、犹豫等,冲突的结果有可能使犯罪中止,而且有某种恶习的人在参与犯罪活动时,因已有类似经验,加上难以克制,内心冲突便大大减弱或甚至没有冲突,干起来格外大胆放肆,甚至以此为乐。

    (3)社会学习

    个人接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形成独特个『性』的过程主要是通过自觉和不自觉的学习而进行的,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反社会化,其基本过程都是学习。所谓学习是指人们通过观察、谈话、阅读等方式获得新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过程。而所谓社会学习专指人们在社会生活环境中接受社会影响,获得社会态度、社会经验和社会行为方式的过程。人的反社会的犯罪心理往往也是通过社会学习而形成或日趋严重的。由于现实社会中不断有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发生,个体都有机会观察这些行为,或凭借大众传播媒介了解这些行为,从而构成反社会『性』的学习。这都会给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起到不良的诱发作用。对已有不良社会心理的人,特别是缺乏识别能力的青少年,甚至可以直接诱发犯罪心理并见诸行动。

    二、骗子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

    1犯罪前的心理

    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因于犯罪心理,但反过来,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犯罪心理起到强化作用。犯罪心理在犯罪活动和犯罪生活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犯罪行为的发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犯罪心理就会恶『性』发展。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到恶『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犯罪心理定型化、个『性』化、多方向化的过程,是从初犯到惯犯的变化过程。

    初次犯罪,有个人不良需要的驱使,也有某种机遇和情境的诱『惑』,还有同伙的教唆、胁迫,使其带有某种程度的偶然『性』和被动『性』。初犯者的道德观念尚未泯灭,动机斗争还相当激烈。但经过多次犯罪后,其道德观念大部分丧失,已不再考虑是否危害社会、他人或危及个人前途名誉,作案更具有目的『性』,更为自觉、主动。

    初犯时,某些不良欲求往往是由客观刺激或他人教唆引起,带有一定的情境『性』。可是,经过多次犯罪活动,获得了快慰和成功的体验,就会对欲望起强化作用。随着犯罪频率的增加,他们的非法欲望也逐步增强,形成恶『性』循环,即犯罪带来的满足和享受进一步刺激和发展了原来的欲望,增强的非法欲望又加强了进一步犯罪的动机,使得非法欲望更为强烈。

    经过屡次犯罪活动,积累了作案经验,提高了作案技巧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在选择动机、确定目白、采取手段、分析条件、设想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作案后销毁罪证等方面,变得更为老练、狡诈,更会伪装、欺骗。

    如果说初次犯罪时,只是为了满足个人某种需求而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活动。那么,经过多次犯罪,由于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司法机关的惩处,他们逐渐意识到自己已经处于同全社会对立的地位,因而反社会心理日益增强,破坏『性』更大,甚至形成一整套反动腐朽的人生哲学。

    一般人是按照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实现需求的,而犯罪人则反其道而行之,采取不正当的、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去实现需求。这就必然在犯罪人内心产生心理冲突,即动机斗争。所谓动机斗争是反映个体心理内部存在彼此对立、不能同时得到满足的欲求和动机时的心理状态。对于犯罪人来说,犯罪得逞后的快感,犯罪未得逞带来的后果,以及对刑罚的畏惧和道德良心的谴责等,都使犯罪人产生复杂的动机斗争。动机斗争的焦点在于作案与不作案,犯罪行为发生前,行为人内心都要经受激烈的动机斗争。可以说犯罪行为的发生是行为人在强烈的个人欲望的驱使下,作案动机战胜不作案动机的结果。

    犯罪人在犯罪前为克服内心冲突,往往会进行自我辩解,以使自己相信犯罪行为是合理的,认为〃任何人处在我的位置那会这么干〃,〃不干白不干〃等,以此来冲淡、减轻心理紧张,在心安理得的状态中实施犯罪,在犯罪后亦不为罪责感所苦恼,或在被抓获后也不过分怨恨自己。自我辩解是在犯罪前后都可能出现的心理状态,尤以犯罪前为甚。

    2犯罪过程中的心理

    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其需要而产生的体验。犯罪人的行为常受情绪所左右,其『性』格的情绪特征表现为情绪的非社会『性』和不完全社会『性』。所谓情绪的社会『性』,主要是指一个人的情绪表现方式和对他人情绪的态度,是不是符合社会的文化、行为规范及生活方式。而情绪的非社会『性』和不完全社会『性』主要指人只有自己情绪体验的表现,而不顾他人情绪体验的表现,缺乏对他人情绪体验的共鸣和感情移入,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和尊重。犯罪人对待别人往往是冷酷无情,心态残忍。对他人情绪的感受『性』极差。此外,犯罪人都有某种自卑感,且往往有发展到全面否定自己的倾向。因而对社会环境缺乏积极的态度,对人和事持否定的情绪体验,郁郁寡欢,孤僻冷漠,这种消极不良情绪的积累,使其神经过敏,疑心大,心思重,机体处于持续的紧张状态,容易产生偏见和极强的嫉妒心,易于被罪恶感束缚,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催化作用。

    一般而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际,精神高度集中,情绪兴奋亢进,只求达到犯罪目的,无暇顾及其他。

    此外,紧张也是犯罪人较为普遍的临场心理状态,尤以初犯为甚。紧张心理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害怕被抓获;另一方面也因为对实现犯罪目的心中无数。紧张心理状态的出现,有时会使得犯罪人畏缩不前,犹豫不决;有时又使得犯罪人仓促作案,举止失措。由于此时注意范围狭窄,自知力减弱,不免〃忙中出错〃,有可能不自觉地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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