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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带来的……-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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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5]:

    《美国法典》标题18第371节规定: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对美国实施犯罪,或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的共谋对美国或美国的任何机构进行欺诈,且他们其中的一人或多人的行为有助于共谋的,每人得各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

    (四)、伊文、博斯基股票丑闻

    1988年11月1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约翰 谢尔德宣布;经调查,证券经伊文 博斯基固一的时间内,利用了股票市场内情者所提供的情报,大肆从事非法套利等不发交易活动,谷攫暴利,触犯了法律,法庭判处没收其大法盈利5000万美元,并剥夺发交易权利终身。但博斯基一案并未至此了结,此条消息一出,迅速传遍华尔街的大街小巷它像颗重磅炸弹,震撼了与股票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各种人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律师、经纪作交易商以及千百万股票投资者。当时股票市场虽然已延续了约4年的牛市,却也出现了混『乱』不堪的局面,叫骂声,呼喊声夹杂『揉』合,宛然失去指挥的交响乐团演奏的杂『乱』乐章,作废交易凭证象雪睛一样在交易大厅内飞扬,牵动千万似的道一琼斯股票价格指数一路狂降,当日收盘时已跌43点,此后两天又跌了110多个点……

    伊文 博斯基原来只是股票市场上无名小卒,1975在他的股份公司刚刚开业时,资产仅有70万美元,然而他在短短10时间内,通过采内幕交易非法欺诈的行为,获取暴利致使其公司总资产达到了16亿美元,个人资产超过了2。3亿元,成为美国全部金融界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伊史 博斯基运用的主要投机手段就是内幕交易,比如,他从一个投资银行家那里获悉一家公司准备卖掉其五分之一的股票,他就能根据这条信息准确地预计到该公司将要被收购或兼并。一般说来,被兼并的公司的股票价格很快就会上涨。于是,他便马上以低价购进该公司的股票,随后又趁该公司被兼并后股价飞涨之机,迅速抛出手中持有的股票。这一笔交易就可以净赚几千万美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正当伊文 博斯基平步青云之时,由于其经常采取那些惯用的手法获取不正当的利润,终因非法投机和证券欺诈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伊文 博斯基丑闻涉及的面相当广泛。在调重此案的过程中,先后有华它街证券行业各主要大公司的数十位高级投资家与经理人员相继被指控与本案有关,不少人被逮捕法办。内幕交易在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中几乎无孔不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经做过一次全面『性』调查,结果表明,在8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成功的股权收购的事件中,几乎每家预计被收购的公司的股票价格都投资日的数同前,就开始飞涨,进此可见,内幕交易的陷阱有多深深,人们都往里钻。难怪有人见怪不怪的发出感叹:〃现在华尔街已不再是谁有罪的问题,而是谁无罪的问题了。

    (1)分析伊文 博斯基一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内幕交易的内涵已不再像最初那样简单了,它展现出新的特点,具体表现规模越来越大,仅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制裁的涉及几百万美元非法利润的内幕交易就有10多起;范围越来越广,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业务自由化的进程,内幕交易也可以突破国界,参与〃内幕交易〃的人士这不单单是公司内部人员,而主要是指那些高级投资银行家,证券公司负责人、专职经纪人与交易商,甚至还有不少政治家和新闻界人士,有些红极一时的『政府』首脑也被卷进去。

    (2)伊文 博斯基利用别人提供的内幕信息大肆从事非法套利等不正当内幕交易行动,已构成了内幕交易罪。为他提供的内幕信息的律师:投资顾问等内幕交易人员也因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也构成了内幕交易罪。

    (3)美国联邦法院依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防止欺骗法》对于博斯基非法所得505000万美元予以没收,并以证券欺诈罪判处博斯基有期徒刑5年。

    第二节『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对于应当由市场供求关系自然形成的证券价格,意图拉高、或压低、或防止其变动,而加以人为『操』纵的行为。在证券市场,『操』纵人有意识地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影响市场行情,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投资公众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判断,企图获取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转嫁风险,损害投资公众的利益。法律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其目的便在于维护证券市场机能之健全,以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并保护证券投资人。

    1929年10月24日星期四,美国纽约股市突然每交易一次下降5至10美元的速度狂跌,这一天被称作〃黑『色』星期四〃,其点燃了美国股市崩溃和30年代经济大危机的导火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证券市场被『操』纵,大『操』纵者和机构投资者利用欺诈手段,人为地抬高股价,在其他投资公众跟进后悄悄抛出,致使股价狂跌,普通投资者损失惨重,至1932年,美国一些大公司的股价下降了50多倍,股市萧条,经济复苏乏力。经此一役,美国于1933年制定《证券法》、1934年制定《证券交易法》,规制证券欺诈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即为其中之一。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款一般称之为反『操』纵条款,美国法上的反『操』纵条款主要见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

    第九要『操』纵证券价格之禁止

    一、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邮政或州际通商之工具或媒介,或全国『性』证券交易之设备,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会员,为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

    (一)意图使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登记之有价证券,产生不真实或足以令人误解其买卖达于活络状态,或对于该有价证券市场产生同样误解情形,而为下列行为之一者:

    1完成交易而不移转该有价证券之真实所有权者。

    2购买或委托购买某种有价证券,明知同一人或他人于同时以同数量同价格出售,或委托出售同一有价证券者。

    3出售或委托出售某种价证券,明知同一人或他人于同时以同数量同价格购买,或委托购买同一有价证券者。

    (二)单独或共同与他人对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登记之有价证券,作连续交易,以造成该有价证券交易知络之表象,或抬高或压低其价格,以遂其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有价证券之目的者。

    (三)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或他人,买卖或委托买卖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登记之有价证券,为诱使他人买卖该证券,透过通常业务关系散布流言,以某人或某数人在市场上之行为,足以影响该项证券价格之涨跌,而达成其企图该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之目的者。

    (四)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或他人,买卖或委托买卖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登记之有价证券,为诱使他人买卖该有价证券而对事实真象作虚伪不实或足以令人误解之陈述,且行为人明知或确信其陈述为虚伪不实或足以令人误解者。

    (五)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或他人,买卖或委托买卖在全国『性』证券交易登记之有价证券,为诱使他人买卖该有价证券,自该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商或他人处接受报酬而散布流言,以某人或某数人在市场上之行为,足以影响该项证券价格之涨跌,而达成其企图该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之目的者。

    状况决定。证券交易市场将各方投资人的买卖委托汇集一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地蚝撮合成交,交易价格的决定是由于市场的供需关系,而非人为的『操』纵。而『操』纵证券价格则是以人为的因素影响价格,或者以非法手段抬高股价,或者以非法手段稳定股价,或者以非法手段压低股价,达到其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影响证券供求关系以及证券价格的因素可以分为两类: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宏观因素指对整个证券市场的证券供求关系和证券价格都会构成影响的因素,诸如国家利率政策、通货膨胀、国际收支、进出口顺差逆差水平、国内国际政局、战争等经济『性』因素和政治『性』因素,宏观因素的客观『性』较强,『操』纵者不易施加影响,但也可通过散布政治战争谣言造成股市混『乱』以达其目的,前述之rex v。berenger一案即著其例。微观因素是指对某一种或某几种证券供求关系和证券价格构成影响的因素,这是『操』纵者『操』纵证券价格得以借助的主要因素,具体包括证券交易量和交易额的变化、企业兼并、大户投资动向等因素,微观因素的客观『性』较弱,易被『操』纵者影响和利用,例如若拉高某种证券价格,『操』纵者便可集中资金优势,人为加大该证券的交易量和交易额,致使该种证券价格上涨,而某种证券交易量和交易额的增大、交易价格的上涨往往意味着该种证券收益率看好,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支配下,其他投资者会纷纷入市,造成该种证券价格一再上扬,此时『操』纵者就可乘机将证券脱手抛售,赚取其中差价利润,而随着『操』纵者的抛售,其他投资者在〃看跌〃的心理支配下亦会纷纷抛售,造成股价一再下挫,以高价位入市者则会损失惨重。借助供求关系,『操』纵者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实现对某一证券价格的『操』纵:一是投入大量资金,直接参与意图『操』纵的那种证券的交易,通过改变该证券的交易量和交易额造成供求关系改变的假象,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直接目的;二是利用投资者追逐利润差价的心理,歪曲事实、散布谣言,造成供求关系的假象,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直接目的。通过人为影响供求关系,制造供求关系的假象,『操』纵证券价格以达其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其结果必然损害证券市场的公正『性』。如果关于证券交易有不公正的行为,使证券市场成为诈欺、人为的市场,则不仅参与证券交易之个个投资人利益将受侵害,亦将损及一般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赖,使正当的投资人远离证券市场,则证券市场提供企业筹措资金场所、进而发展国民经济的功能将无从发挥。各国之所以绝对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原因正在于此,我国《证券法》第71条亦作规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移转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行为所追求的直接结果主要有三:一是以非法手段抬高股价,二是以非法手段稳定股价,三是以非法手段压低股价。在这三者当中,抬高或压低股价都比较常见。例如,在兼并与反兼并,收购与反收购的对峙中,对兼并方而言,被兼并公司的股价自然是越低越好;而对被兼并方而言,为了制止兼并,本公司股价自然是越高越好。如果被兼并方为了反兼并,采取洗售、连续买卖、制造谣言等手段制造虚假繁荣,抬高本公司股价,以此造成兼并方的障碍,就构成『操』纵市场的行为,表现为人为抬高股价。如果兼并方想以较少的代价实现兼并目的,采取散布谣言等手段,压低被兼并方的股价,同样构成『操』纵市场,表现为人为压低股价。

    在证券市场中,违背价值规律和自由竞争原则,出于某种个人利益的需要,人为地稳定某种股价,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例如,一家从事化工、电子以及火箭的研究、发展及生产的大公司总裁,以个人拥有的价值1000万美元的股票作为获得400万美元贷款的附属抵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抵押物获得抵押货款。有价证券在抵押期间,如有到期的收益,由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办理,一般用来偿还货款。由于这笔货款的抵押物为有价证券,其价值是随时可变的,所以用于抵押的股票价值在货款使用期间发生贬值,总裁就无力偿还货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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