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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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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泛之役,或称杂差,即无一定名目,临时编签的徭役。一般包括三类内容:(1)兴修水利,如治水、修渠、筑坝等;(2)为中央政府充工役,如修城、建筑宫室、运粮、修边防工事等;(3)为地方政府充杂役,如斫薪、抬柴、喂马等等。
明初的赋役较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恢复发展。
三、明中期的一条鞭法
明初实行的“与民休息”政策,使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自汉、唐以来的第三个鼎盛时期。但是历时不久,就爆发了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明初较为轻简的赋役制度也遭到破坏。统治者为维持封建王朝的统治,不得不就政治、经济各方面进行改革。在赋役制度方面是实行一条鞭法。
(一)实行一条鞭法的原因
明自英宗以后,皇帝多深居皇宫,不理朝政,生活日益侈糜,宦官乘机把持朝政,如英宗正统时的王振、宪宗成化时的汪直、武宗正德时的刘瑾等;他们与贵戚、贪官相互勾结,朋比为奸,贪污受贿,抢占民田,甚至殴杀百姓,擅改刑律,致使民怨沸腾。与此同时,土地兼并之风,日甚一日,致使国家课田面积急剧减少,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课田面积不及洪武二十六年课田的一半,而且还在继续减少。加以连年灾荒,人民难以存活,不少人被迫离开自己的土地,辗转流亡,形成庞大的流民队伍。天顺、成化(公元1457…1487年)三十年间流民达一二百万。国家户口大量减损。永乐年间人戾达二千万,迄孝宗弘治四年(公元1491年)仅剩九百余万,减少一半有余。
在赋役册籍方面,进入明中期后,因久不登造赋役册籍,加之豪猾奸民为了逃避赋役,又与吏胥里相互勾结,篡改图册,赋役册籍遭到破坏,赋役征收出现了混乱状况。从田赋方面看:土地版籍脱讹,疆界不清,官田变民田,民田负官田之税;产去税存,有田无税的现象十分严重;田赋的征解,弊端百出,粮长征解制度渐趋破坏,致有粮长将自身的赋税令民包纳者;以富欺贫,以强凌弱,佃民百姓倍受苛扰。从徭役方面看:官吏、里胥,上下其手,舍大取小,避强削弱。赋役负担严重不均。
赋役制度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役收入,而国家财政支出却年逐年增加,以致“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为了补充财政亏空,明政府便广开聚敛之门,苟征杂敛不断增加。宣宗宣德时,已经将永不起科的额外垦荒田,依例课税。英宗时,以米麦折银,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拨入皇帝控制的内承运库,原称折粮银,后通称“金花银”,宪宗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折征比例改为一石折银一两,这仍然满足不了国家庞大的开支,于是“其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算税契、折民壮、提偏均役、推广事例兴焉。”世宗嘉靖三十年(公元1551年),初行田赋加派,在南畿、浙江等州县加派一百二十万两,嘉靖四十二年(公元1563年),在江南征“额外提偏”四十三万五千九百余万两。
明代中后期官府的苛敛、污吏的贪暴、豪强的兼并,已使民不聊生,阶级矛盾化,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官吏中一些头脑较清醒的,曾试图改变赋役制度。嘉靖二十六年(公元1547年),应天巡抚欧阳锋在履亩丈田,划定等别的基础上,实行“征一法”,即将一切应征的粮米,皆计亩均输,并以田定每年之役。此后又有细银法、一串铃法等办法实施。神宗万历初年,张成正为首辅,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主实行一条鞭法。
(二)一条鞭法的基本内容
张居正于万历元年出任首辅,他认为国家田额减少的原因是“豪强兼并,赋役不均,花分诡寄,偏累小民”。“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田额顿减”。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他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其扰法者,下诏切责之。”在清丈土地的过程中,户部尚书第学颜做了大量的工作,他“撰会计录以勾稽出纳。又奏列《清丈条例》厘两京、山东、陕西勋戚庄田,清益额、脱漏、诡借诸弊。”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清丈土地的工作,全国实有土地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较弘治时增加三百万顷。在丈量的过程中,有些官吏用以小弓丈量等手段虚增田亩数额,致使田额不甚准确。但毕竟清出了一些隐田,这对防止豪民兼并,转嫁赋税起了重要作用。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全面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亦称一条编法,此法在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由御史傅汉臣奏行,嘉靖末,浙江巡抚庞尚鹏行于浙江,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海瑞行于江西,至万历九年通行全国。其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的基本精神是:
1赋役合一:各类徭役,随田赋一并征收。
2正杂统筹:正税与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等,均按田地、丁额均摊。
3官收官解:改粮长征解制为官府统一征收、解运之制,徭役也由官府统一雇募。
4实物征银:各种征派,皆计亩征银。
这种赋税制度手续简便,易于袄地。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土地兼并的速度,对豪猾之民诡避赋役、转嫁赋税也有一定限制作用。而且,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只要有田,就要出役,实行赋役合征,这就限制了官僚的免役权。从而使国家的赋税收入大有增加。万历十年至十五年,太仓积粟得到充实,“公府庾廪,委粟红贯朽,足支九年。”
(三)实行一条鞭法的意义及流弊
一条鞭法的推行,主观上是为了维持明王朝的封建编译,客观上却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这项制度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大变革。
首先,一条鞭法将赋与役合并为一,这标志着中国沿袭二千余年的丁、产并行的赋役制度,正在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转化,自此,劳役制渐归消失,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重要转折。其次,一条鞭法规定计亩征银,从而大大扩展了货币之征的范围,这对明中期以后货币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第三,农民以银代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了;而国家出银雇役,则标志着劳动力商品化的趋势日益加强。
封建社会内部的改革,不可能改变那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一条鞭法的推行,尽管曾经一度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是很大的。这种局限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痼疾,二是一条鞭法自身的弊病。从社会方面看,一条鞭法取缔了勋戚、宦宫的免役特权,于是勋戚、宦官便采取种种手段转嫁、逃避赋税,甚至阻挠一条鞭法的实行,从而限制了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从一条鞭法自身而言,这种税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胥吏得以夤缘为奸,洒派增减,弊病百端;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虽然是一种进步,但百姓需将粮米换成铜钱,再折成白银,这中间,农民不可避免地受商人的盘剥,而钱、银与粮米的比价经常变动,不论是粮贵钱贱,还是钱贵粮贱;受剥削的总是贫苦百姓,由此必然加重人民的赋税负担;一条鞭法没有彻底废除丁银。“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这就说明,一条鞭法的赋役合一是不彻底的。此外,一条鞭法虽然推行于全国,但各地实行之时,出入很大,没有一处是尽遵一条鞭法的,所以,“一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
四、明后期的田赋加派
明朝田赋的加派最早发生在武宗正德九年(公元1514年)十二月,当时乾清宫发生火灾,为复建乾清宫,全国加派田赋一百万两。以后又有嘉靖三十年的加派一百二十万两,嘉靖末的额外提编,仅江南即达四十万两。实行一条鞭法之际,加派稍有收敛,至万历中,加派剧增,如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年)平宁夏总兵嗦拜叛乱的加派,接着是援朝抗日的加派,然后是镇压播州杨应龙起义的加派,史称“三大征”加派。但当时这种加派尚属临时性的,事毕即止。及至辽东战事兴起,加派迭增,并且成为经常性的“岁额”,自此,人民的赋税负担便成倍增加了。
明朝后期的田赋加派,主要有三种名义,每一种名义之下,又有若干加派数额,累次增加。(一)辽饷加派。辽饷加派是以辽东战事紧急,军饷不足的名义而加派于民的赋税。万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辽东努尔哈赤建后金后,向抚顺进攻,明王朝为加强辽东防御,便仿照援朝抗日加派之例,每亩加派三厘五毫,次年又亩加三厘五毫,第三年又亩加二厘,三年每亩累加至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两。只有畿及贵州未加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清兵劫掠永平、顺天等府,于是除永平、顺天府未征,畿内其它六府减半征收外,全国普遍亩加三厘。自此,加派之赋,每亩达一钱二厘。总增赋达九百万。
(二)剿饷加派。崇祯时,农民起义遍及全国各地,明王朝为增加兵饷,镇压农民起义,遂于崇祯十年加派剿饷。剿饷每亩加米六合,每石折银八钱,嗣后又亩加一分四厘九丝,先后共加派三百三十万两。 (三)练饷加派。剿饷加派定一年为期,但农民起义的烽火越燃越旺,为增收镇压农民起义的军饷,又另起名堂继续加派,即练饷加派。崇祯十二年亩加练饷银一分,人加派七百三十余万两。
除上面三项主要加派之外,崇祯八年又有助饷加派,即加官户田赋十分之一,民赋十两以上者亦加十分之一,即按税银加派,每两加一钱。
明朝的田赋加派,是明后期的突出弊病,加派虽出于田,但负税者是广大劳者人民,所以加速了农民的破产,也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崩溃。从加派中得到好处的是官僚和军将,他们利用加派之机,侵吞税课,贪占军饷。结果尽管加派迭增,而军队欠饷累累,民不聊生,军怨沸腾。
五、赋役的蠲免与官户免除赋税制度
太祖时,凡遇水旱灾荒,尽蠲二税;弘治时定全灾免钱分,九分灾免六分,八分灾免五分,以下递减至四分灾,免一分,又只免存留,不免起运,以后为永制。
明朝徭役的减免,除为表示敬老、敬圣和表彰之意而有减免外,其它徭役的减免则不常见。明朝对官吏和士大夫优惠倍至。太祖时,对亡故的官员之家,名三年徭役,朝臣、功臣之家免杂役。英宗时,监生之家免差役二丁,云南土官四品以上,优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免十丁,八品、九品免八丁,杂职免六丁。弘治时,亲王免役二丁,郡王免一丁。明末,县的丞差、知印、吏典等下级官吏可免一丁;教官、监生、举人、生员皆免二丁,而京官一品可免三十丁,二品可免二十四丁。官吏免田赋更多,免田额有达二三千亩者。官吏免役、免税的特权越大,人民的负担越重。
第三节 工商税收
一、盐专卖
太祖朱无璋在称吴王时(公元1367年),即立盐法,实行征税制,令商人贩卖,税率为二十分之一,所得盐税,以充军饷。不久又加倍征税,后听胡深之议,税率复旧。建明之后,实行专卖之制。
(一)盐的产、销制度
明朝盐的产制:制盐民户称灶户,按户计丁,称盐丁;按丁规定产盐定额,也称正盐或正课;正课之外所余之盐,称余盐。明初,为鼓励盐的生产,注意优恤灶户,给灶户划拨草场,以供樵采;可耕之地,许灶户开垦,并免灶户杂役。以后,盐场设立总催官,负责办盐课,督促生产。总催官多刻剥灶户,致使盐丁贫乏,英宗正统时(公元1436…1449年),灶户不甚总催官的剥削,纷纷逃亡,流移转徒,仅松江一地负盐课六十余万引,盐产量大减。
灶户生产的盐包括正盐、余盐,一律缴给官府,称为盐课;灶户纳盐课之后,官府给以工本米:正盐每引四百斤,支工本米一石;余盐每引二百斤,支工本米一石。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工本米折钞发给,但各地折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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