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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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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赋役制度破坏,农民负担过重。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机构日益扩大,官吏逐渐增多,官俸开支随之增加。而玄宗后期,边境形势又呈紧张,军费开支增大。日益增多的兵役和赋税负担,都加在课户身上。但这时的课户,只占全国总户数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租庸调的收入,是以课口为基础的。人口减少,势必影响国家收入。乾元三年租庸调的收入,已不到天宝末年的三分之一。特别是安史之乱后,人口急剧减少,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据记载:安史之乱爆发的天宝十四年,中央掌握的户数为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户,人口为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零九人;到乾元三年户数只有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七十四户,人口为一千六百九十九万零三百八十六人。在人口大量流散,丁口转死,田亩转换,贫富升降变化很大的情况下,唐王朝既失去了征收赋税的土地,又失去了交纳赋税的人丁,这样,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也无法继续存在下去,必须以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来代替。
(3)户籍紊乱,户口失实。
唐朝初期,初行租庸调法之时,有一套完整的户籍管理办法。规定三年一造户籍,为了编造户籍,建立了团貌制度。国家每年征收的赋税数字,都要在县衙门口和村坊正式公布,使众所周知,征税的官吏不得随意加派勒索。唐开元以后,法令弛坏,土地变动很大,户籍久不清理,农民逃亡,户口失实,官吏趁机做弊,侵渔百姓,租庸调收入大减,均田、户籍、租庸调是一条锁链上的三个环节,在均田、户籍遭到破坏的情况下,租庸调法也就无法再继续推行下去。
(4)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本身存在着弊病。
唐朝初期,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法,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本身也存在着不少流弊。例如对土地的买卖限制越来越宽,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造成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又如对官吏普遍授田,这些官吏广占土地,这也助长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且唐初的贵族、宗室和官僚大地主按规定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他们占有大量的土地,却不负担赋役,沉重的赋役负担却落在自耕农民身上,所以均田制实际上不均;租庸调法对农民并未带来多少好处。
(5)户税和地税的发展。
唐中期以后,政府的赋税收入急剧下降,史载:“王赋所入无几”。为了维持唐王朝的统治,不得不加强对户税和地税的征收。从地税来看:代宗永泰元年(公元765年)五月,京兆麦大稔,每十亩官税一亩。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因国用不足,征收青苗钱,一亩税钱十五。大历四年(公元769年),京兆秋税,分作两等,上等亩税一斗,下等亩税六升,荒地亩税二升。从户税来看:大历以后,规定上上户课税四千丈,下下户课税五百文,同天宝时相比,下下户增加了二百八十文。其它各等亦有增加。同时,还规定对王公百官与民户同样课税,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其它品次类推。如果一户在几个地方任官,在每处都要依品纳税。由于户税和地税收入不断增加,地位日渐重要,为向两税法过渡创造了条件。2两税法的内容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以杨炎为宰相。杨炎面对着土地兼并严重,户籍混乱,田亩转移,人口流散,吏治败坏,藩镇截留税收,国家财政面临危机等情况,因上书请作“两税法”。
两税法的内容,根据史籍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饶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归纳起来有如下要点:
(1)财政原则,唐代以前的历代财政,一般是以实行“量入为出”为原则。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明确地规定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最出制入,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的总额。再把总税额,分配给各地,向当地民户征收。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2)课税的主体:“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就是不分主户和客户,都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行商是流动的,不常居一地,规定要在所在州县纳三十分之一的税。这样,行商的税负大致和定居人相差不多。
(3)课税标准:两税法规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贫富,也就是按照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土地和财产多的多征,土地和财产少的则少征。这说明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已考虑到人民的负担能力,把由按劳动力的多寡、强弱为课征标准,改变为按财富的多少为课征标准。这是一大进步,对后世的赋税制度影响很大。(4)纳税期限:分夏税和秋税两期交纳,夏税完纳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5)纳税物品:两税法规定是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田亩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依据。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即是“定税之初,皆计缗线,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说明到唐朝中期,货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由实物纳税逐渐进入到以货币纳税,这是财政史上一大发展变化。德宗时,政府每年征得钱三千多万缗,米二千多万斛。
3对两税法的评价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施行,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它的积极意义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简化了税制。两税法把地税、户税、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合并到一起,分夏秋两次征收,减少了纳税项目,简化了纳税手续,对纳税时间和纳税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改变了过去那种“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即便利于农民掌握和交纳,又便利于政府的征收和管理。
(2)扩大了纳税面。唐初在实行租庸调法的时候,纳税的只限于课户,那些皇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大地主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他们还庇荫着大批的客户,均不交纳赋税。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即不管主户、客户,都要按规定纳税。那些享有免税免役特权的不课户,连同他们庇荫的客户,以及不定居的商人,都一律要负担税收。纳税户随之大量增加,因此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经朝廷派官吏到各地检查核实户口,共清查出主户三百八十万户,客户三十万户,一律编入当地户籍。
(3)均平了纳税负担。两税法的课征,不再以丁床打算,而是以资产、田亩计算,就是“以贫富为差”。资产和田亩多的则多征,资产和田亩少的则少征。商人和农民一样征税。这从法令,从规定上来看,是比较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改变了以往赋税负担只集中在一般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起到了均衡负担的作用。
(4)巩固和加强了中央集权。两税法集中财权于中央,整顿了财政制度,消除了以前财政上的混乱局面,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中央集权。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经重之权,始归于朝廷”。
实行两税法后,由于停止了其它一切两税之外的征科名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剥削,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了的阶级矛盾。由于纳税户的增加和赋税承担面的扩大,一般自耕农民的赋税负担减轻了,而政府的财政收入却大大增加了。两部法施行后,政府的财政收入,每年达到三千多万贯,比实行两税法以前增加了一倍以上。
两税法也存在不少缺点乃至弊病,主要有如下几点。
(1)配赋不均。两税法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摊派。因为战乱,各州、道田亩数额变化很大;情况变化了,再按旧额数摊派赋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税负不平。两税法是按户等纳税,唐朝制度规定,三年一定户等。三年之中,户等升降很大,户等不能随时调整,也是产生税负不平的一个原因。
(3)折钱纳物,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两税法规定以货币计税交纳,这在我国财政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在唐德宗时,货币经济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程度终究有限,所以,征税时又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但在折合中,人民的负担又有所加重。因为在初定两税法时,钱轻物重,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产量增多,东西多了,物价便宜了。以后,因为对货币的需要量增大,以及政府控制市场钱币的流通量,一些大官僚、大商人乘机大量贮积现钱以逐轻重等原因,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人民就要交纳更多的实物以满足赋税的货币额。从钱轻物重,到钱重物轻,这一变化,人民的负担加重了。当时人陆贽曾上疏税:“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知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其二矣,虽官非减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
(4)按财产征税,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两税法规定按财产的多少来征税,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别。如果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
(5)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造成统治者横征暴敛。两税法是以“量出为入”的办法,来确定赋税总额的,由于支出常无准则,两税法行之不久,政府财力匮乏,便任意加征税课,两税之外,又出现了许多新的苛捐杂税。
总之,两税法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两税法实行后,对唐中期农业生产的发展,阶级矛盾的缓和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节 隋唐的盐茶酒专卖
一、盐税及食盐专卖
对食征税,隋唐两代,在不同时期不有同的作法。隋朝初年,依北周之制,对于盐池盐井,皆禁百姓采用。开皇三年后,对盐酒免税,史书记载:“至是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唐初承继隋制,对盐池盐井不加限制,官民共采,并不征税。自隋开皇三年至唐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前后共计一百三十年间,盐均无税。这段时期,国家赋税收入的来源,主要领先租调的收入。玄宗开元元年,随着需要的增加,开始向盐税征税,但收税很轻。天宝、至德年间每斗盐征十钱。当时全国共有盐池十八,盐井六百四十,都隶属于度支。这些盐池、盐井所产的盐,都要课征盐税。当时安邑、解县两池之盐,岁课得盐万斛,以供京师。沿海产盐的一些地区,则以盐代租粟,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
唐代的食盐专卖,始自唐肃宗时期(公元756至762年)安史之乱后,两京陷没,民物耗尽,支出浩繁,财政分割,国家赋税收入,仰赖于四川和江南地区,而这两个地区都以产盐著称,所以盐税盐利成为唐王朝的一项重要赋税收入来源。
唐代食盐的专卖办法,前后在差别,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唐肃宗任命每五琦为盐铁铸钱使。第五琦作榷盐法,规定凡是产盐的地方,都要设置管理机构。盐户制盐要立户籍,称为亭户,国家免去亭户的徭役,让他们专门制盐。所生产的盐,全部由官府收购,不准私卖。官府把盐民那里收买来的盐,按每斗加时价一百钱出卖。盐税盐利收入成为国家赋税收入中的一项重要来源。第五琦的榷盐法,由于盐价提高了很多,在执行过程中,诸州又随便加价,因而流弊很大。肃宗宝应元年(公元761年),刘晏被任命为度支盐铁使,负责管理国家铸钱、盐铁、转运、常平等项工作。刘晏在第五琦榷盐法的基础上,对食盐专卖制度进行了改革,创行就场征税的专卖制度。刘晏认为,第五琦实行的官收、官运、官销的榷盐法,设官太多。官多则民扰。就场征税,即在产盐的地方,设置盐官,负责收买盐户所煮之盐,盐官把收购来的盐,再转卖给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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