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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研究-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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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房,我住第三十二房,成了邻居。我们毫不“同病相怜”——我们是“同政治犯相
连”!
因为比我早到几个月,我一去,峰松给我不少照顾,但是很快的,他发现国民党把我放
在牢里,就像把一只大绿豆苍蝇放在粪坑里,很快就繁殖开来。从我这边他拿得到刀片,看
得到《联合报》,分得到“禁书”,甚至在他太太翁金珠竞选省议员时候,听得到暗藏收音
机的人犯的广播消息!所以,在某些方面,变成我照顾他了,他惊叹我的神通广大!
神通广大的还在后面呢!我初识峰松时,他正在埋头苦K中医,我问他搞这些落伍而荒
谬的东西干什么?他说他要为出狱后的生活打算,他打算做中医谋生。我说你为什么不查查
“中医师检核办法”?按照这办法的非法规定,有过你这种罪名的人是一辈子不准做中医
的,你有没有注意到?峰松听了,大为扫兴,就把做中医念头打消了。
因为峰松做过法院的观护人多年,有许多珍贵的见闻和经历,我劝他写出来。他怕写了
运不出去,还不是白写。我说我有一“秘密渠道”,我负责运,你尽管写好了。他听了大为
高兴,就秘密开写了。
这篇《雏妓哲学家》就是这样被我“诱拐”出来、偷运出来的。峰松原来的题目是“倩
倩,愿上帝保佑你!”他写好后,秘密来信说:
大师
这篇的题目也费思量,您帮我换个也可以。
回想这些故事,我都会流泪,并不平静。但写出来后,自己看又觉得没有什么生动感
人。趁着还有几天相聚,您请多给我指导。
“钟鼎山林,人各有志”这句话是文中女主角说的,强烈震撼着我,但别人会有相同强
烈的感受吗?如您,会吗?
谢谢您并祝
平安
松
峰松在牢里过得很平静、很规律,但在被我“诱拐”写作后,平静规律的生活被搅乱了
不少,他一边开玩笑埋怨我,一边开夜车写个不停。他又有信说:
大师
写这些东西使我流泪,使我失眠,使我失去平衡,甚至影响到我读《圣经》和学日文,
但因为有您的鼓励和支持,这一切改变——生活上的失调,都没有关系。
我一生只追求政治自由和人道精神,我再肯定的说,都是在早年由像您一类的作家来启
发的,如今竟在狱中巧遇,又就近吸收您的精髓,真是太神奇了,我再度谢谢您。
祝
平安
松
这种动人的勤勉的情况,一直到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他移送龟山监狱才停止。
峰松是最真纯的朋友,在因义受难的岁月里,和我萍水相逢,留下不少的文字,由我散
布流传,这是很值得高兴的事。我出狱后,设法“平分”峰松这些文字,一部分委托比我内
行的林进坤处理。我有这样的信:
进坤弟
政治犯走私出来的稿件,我认为不发表则已,发表就不可藏头缩尾,还是有真名比较
好。过分对在狱政治犯处境的顾虑,是一种妇人之仁。所以除非绝对必要,都以用真名为通
例。美国出版商收到吉拉斯的“新阶级”稿件,为顾虑吉拉斯在狱处境而犹豫的时候,吉拉
斯传话出来,别管我死活,尽管出版!
先附上峰松文章五篇——
一、三角习题有几何?
二、帮外说
三、叔叔,快带我走!
四、狱中健康术
五、李敖入狱记
条件是:稿费从优、用真名、不可删改。至于发表在何处,请你做最好的判断。(稿费
请直接汇峰松的小心肝翁金珠,永和市仁爱路二六九号三楼。)
我代峰松偷运出文章,内情与方式颇为曲折,目前不能公开,只能在编者按中提到是李
敖偷运出来的就好了,你以为如何?(不提也可以,但提可以增加戏剧效果与传播性、好奇
性。请你斟酌。)
敖之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四日
这些决定和心意,我都发表出来,为了纪念峰松和我的一段共患难之情,为了峰松的许
多心血没有白费,也为了向我这位牢中的老朋友致敬。
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
雏妓问题
不容儿辈妄诙兵,镇物何妨一矫情?
别有狂言谢时望,东山妓即是苍生。
——龚定盫《己亥杂诗》
“东山妓即是苍生”,是清朝龚定盫写晋朝谢安的句子,写谢安表面上和妓女在一起,
但他却是拯救苍生的人。龚定盫的诗,我在中学便读过了。对妓女的关切,我早在中学、大
学就注意了。大学毕业后,我做预备军官,开始有计划的调查妓女生活,这些调查,我都收
在《一个预备军官的日记》里。这部日记,我将陆续发表、出版。
动手术才能接客
在我调查妓女生活的过程里,最令我吃惊的,是雏妓们的惨状,我发现这些小女孩们甚
至要开刀才能接客。在一九六五年,我就借着批评琼瑶,写下这样的文字:
作为一个作品有“市场价格”的“作家”,琼瑶应该走出她的小世界,洗面革心,重新
努力去做一个小世界外的写作者。她应该知道,这个世界,除了花草月亮和胆怯的爱情以
外,还有煤矿中的苦工,有冤狱中的死囚,有整年没有床睡的三轮车夫和整年睡在床上的要
动手术才能接客的小雏妓。……她该知道,这些大众的生活与题材,是今日从事文学写作者
所应发展的新方向。从事这种题材的写作,它的意义,比一部个人的爱情小故事要大得多。
一部斯陀夫人的《黑奴吁天录》,可以引起一场南北战争;一部屠格涅夫的《猎人日记》,
可以诱发一次农奴解放。
真正伟大的文学作品,一定在动脉深处,流动着群众的血液。在思想上,它不代表改
革,也会代表反叛,但在琼瑶的作品里,我们完全看不到这些。(《李敖全集》第一册,
《没有窗,哪有“窗外”?))
琼瑶给我的答复是:“冤狱的死囚,我根本就不相信会有那样的人和事”;“至于写终
年没有床睡的三轮车夫,她还没找到在安定的台湾有这样的典型人物,至于雏妓的生涯,她
听都没听过!”(见一九六六年十月五日《华报》和五月号《皇冠》)这就是说:我们“安
定的台湾”的“作家”,是以驼鸟方式,逃避现实的。〔文岭:看看吧,这就是琼瑶!我每
次看到这段文字,我就忍不住愤慨!你琼瑶不写这些现实的东西没有关系,但是你居然昧着
良心正义良知来粉饰现实站在人民的对立面来为当局说话!实在是没有骨气没有良心没有正
义没有良知!一个作家如果没有这些,他写的东西再多有什么用呢?一个作家如果没有这
些,他写的东西也不可能是好东西。我在高中时第一次看到这段文字的时候,我就发誓:今
生永远不看琼瑶的书!虽然我一个人的力量太微不足道了。但是只有这样,才能表达我对这
个国民党御用走狗的愤慨!-对不起,打扰您了,不过实在没有办法不说。〕
“寓禁于管”
在批评琼瑶的同时,我写了不少为妓女呼吁的文字,我激烈攻击国民党政府的娼妓政
策,我说:
以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台湾省主席严家淦为例.他在这天公布了《台湾省管理妓女
办法》。在这个办法的“总则”第一条中,我觉得基本思路是不差的。第一条说:“台湾省
各县市为取缔娼妓辅助从良,特订本办法。”这明明是承认,“取缔娼妓”是政府的一个目
标,这个目标是符合国际标准的。至于办法方面,方式是采取缓进的“辅助从良”,这也不
能说错,只是技术问题很困难,大官们的智慧已经无法在技术问题上想出釜底抽薪的好主
意,所以大方向尽管朝“取缔”的路上走,走了多少,真是天晓得!
在“总则”第三条中,明文规定各县市“应自本办法颁布实施起于二年来「内川全部取
缔完竣”。这是以二年为期,截止日期是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但是,事实上,从这套
办法公布到今天,已经足足九年了。九年多的日子已飘然而过,而今日的场面是公私窑子横
行。(《李敖全集)第二册,《瑞典与废娼》)
我又说:
从一九五六年《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公布以来,到底有些什么成果呢?这是九年后的
我们,不得不关心的问题。我们相信执政者的理想是朝“寓废于禁”、“寓禁于管”的路线
上发展的。但是我们忍不住要质问,我们有权利知道九年来的成绩在哪里?
根据我私人的调查,我发现九年来“寓禁于管”的成绩非常可疑。即以台湾最有名的
“有伤风化区”北投为例,诺大的北投,在一九六一年的公娼统计,竟是区区一百九十一
名!到了一九六四年,数目似乎“减少”了,领有妓女许可证的变成了八十三名。从表面一
看,这似乎是好现象,但是当我仔细一研究,却吓了我一跳!一九六四年的北投妓女户,已
经增加到近五十家!旅馆已经增加到八十家!妓女户和旅馆加起来,平均每家还分不到一名
妓女户!就算妓女全归妓女户,旅馆“清白”,那么每家妓女户还分不到两名妓女!用两名
妓女养活一个娼寮,养活寮中的老鸨、小鸨、龟公、保镖、大茶壶,这些脑满肠肥的一干人
等,而还能“大业鸿开”,这似乎是不可能吧?既不可能而又事实俱在,除了私娼猖獗以
外,我们还能找出第二种答案吗?
像这种公娼一二其外、私娼千百其中的现象,又岂限于“伟大”的北投吗?根据我的调
查,全台湾有的是!随便举一个例吧:一九六三年一月四号的晚上,屏东警察局受“良心”
和责任驱使,突击检查潮州一家叫做“凤美”的妓女户,抓到了二十三名妓女。其中只有两
名是有“牌照”的,其他二十一名,不但是道道地地公娼中的私娼,并且全部都不到法定的
“接客年龄”!(《李敖全集》第二册,《废娼效果知多少?》)
我又说:
按照《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今日台湾明显的是在采取公娼制度。在理想方面,这套
办法的基本精神是超出公娼之上的,换句话说:它的目的在用承认公娼办法来消灭私娼;再
从公娼演进到废娼。
基于这种立法精神,执政者乃有索性承认现实、承认公娼合法性的决定。这种决定,不
客气他说,是为目的不择手段,是为权宜之计牺牲当局的大信和大原则。从长远看,这是极
不得体的做法;从短视的近功着眼,牺牲大原则而换得的“好处”,如今已证明给我们成效
如何刀
在今日世界的潮流下,公娼制席本来早就是一个落伍的制度。国际废除娼妓协会早在十
九世纪的一八七五年就成立了,废除娼妓的呼声,已变成近代争取人权运动的一个主要音
响。在国际除娼妓协会中,我们也派过代表,前年九月还在雅典开过会,这都表示了我们否
定娼妓制度的明朗趋向。在这种趋向下,我们实在看不出“一面高倡废娼、一面允许公娼”
的做法有什么高明的依据,我们实在不能相信这种做法有它成功的可能。
《台湾省管理妓女办法》立法时的伟大目标是:“二年内全部取缔完竣”!可是事实上
的结果是“九年无成,流鸯满地”!被当局准许的公娼,反倒成了合法的作好犯科的捕逃
茨!管理妓女办法的巧妙利用,反倒成了假“公”济“私”掩护黑暗现象的护符!
管理妓女办法中明明规定“不得诱迫质卖妇女为妓女”,明明规定“不得强迫妓女接
客”。可是台湾三峡地方的一个小养女,在一九六四年三月到十二月短短八个月里,居然先
后被辗转贩卖四次,贩卖的地点,都是“合法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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