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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我的首长-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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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材料似乎无关紧要,但由于它是出自于旁观者、非当事人之手,所以这些人道主义的材料还是起了作用的。被告曾是金质奖章的获得者,自然被当作一类犯人控告。孰不知这种奖章原本是希特勒为表彰他手下做出了优异成绩的司机、飞行员和女秘书等设立的。
尽管她本人并没有什么罪责,但是公诉人提议把她列入一类犯人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令在场的所有人乃至庭长本人感到惊奇的是,法庭竟完全同意了这项提议的内容。
以上是《斯图加特日报》就对我的审判写出的报道。在附近另外一个俘虏营里关着一名原元首护卫队冲锋队的领袖,他对开脱我的罪责十分重要,然而却未让他出庭作证当我在法庭上发现他不在而提出指责时,我被告知“已请过他”。后来我才知道,当时我那位证人在等待传票。他的证词对我太事要了。公诉人称,即使当时我不参加形势讨论会,在会议之后,我也肯定会与参谋部的人碰到一起,“因为开会的时候,当着希特勒的面是不许违抗吸烟禁令的,所以与会者会后都来到前厅,你就等在那个地方!”如此等等!这时,我多么迫切需要发誓证明这不是事实的人啊!奇怪的是,我当时非常镇静,事后我竟然还去安慰为我出庭作证的女朋友。我继续被监禁在俘虏营里。1948年4月20日,传来巴登符腾堡政治释放部一项指令,称1947年12月8日的主判决予以取消,理由是,“由于误解了法律,将当事人作为主犯。因此法庭将重新审理这一案件。”
1948年5月7日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我的案子,经过对我所从事的工作和有关此案证明材料的审查确认,“当事人不属于一类犯人……她作为速记打字员自始至终从事的完全是机械性的工作,而不曾有过任何形式的独立权限,对事变过程的影响只是微不足道的。她的薪金之所以高,是因为她作为速记员工作出色,能力超群……对她采取惩罚时务必考虑到她已彻底地一无所有、长期被监禁这一事实,根据第二项修正法已对她进行了足够的惩罚……”
1948年5月12日,在经过了三年的监禁之后,路德维希斯堡俘虏营将我释放了。我的罪是否有我所受的惩罚那么严重,至今我还没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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