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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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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故土的地方任职,以避免利害冲突。也许最重要的是,官员努力与地方精英合作,以便通过地方权威结构的中介(而不是与之竞争)来将指令传达给民众。
如此利用地方权威结构,必然会冲淡该政治体制对人民的直接影响。政权机构离一般臣民十分遥远;人们大多通过身边比自己地位高的人才能感受到其影响力,而这些人的地位首先是由非政治的因素决定的。可是,权威等级制的模式在精英层次和民众层次上都占了统治地位;任何类型的社会行动,不管是否被看作是政治行动,都不得不在其构架内发生。其结果是,随着旧政治体制的崩溃而来的权威的断层,对所有社会关系都有破坏效应。而中国人在重建其政治制度时通常也还会采用精英统治和等级权威的结构。见白鲁恂《中国政治精神:政治发展中权威危机的心理文化研究》,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68年,其中包括对现代中国政治权威问题所作的广泛的、具有挑战性的讨论。
中国共产党对政治领导也持有一种精英统治论的观念,1949年之后,它建立了一种高度结构化和权威主义的体制。当然,1949年之后中国的权威主义与民众主义的主张也发生了持续的冲突,民众主义的主张对权威主义的影响提出了挑战和修正。尽管现代民众主义大多是革命时期的产物,但它也引起了一种使大众对政治权威的反叛浪漫化的传统倾向。
第二章 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起源第1节 中国政治传统(3)
政治体系的自主性
传统中国的权威结构使该政治体系具有最高的权力,因为它把皇帝及其官僚集团置于等级制的顶点。政治体系相对于外部影响或限制的自主性或相对独立性也同样重要。从理论上说,帝国制度与中国社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人们认为帝国制度是按家庭的方式建立的,它通过维持秩序、行使宗教职能和维护传统的美德来服务于社会。它也未同自己的环境隔绝,因为其国内和国际责任要求采取广泛的行动和接触。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滋生了一套机制和态度,使得该体制不能承认外部对它行动的任何合法的影响。就其本来意义来说,它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进行自我维持和自我调整,只有在承认其自我感觉的优越性的前提下才与国内外的实体发生关系。通过国内抵抗和外国渗透来破坏其自主性的倾向肯定存在。清政府的统治本身便是随着17世纪满人征服中国而加于中国人的外在方式。对于这样一个满怀妒意地维护着自身自主性的象征和现实的政府,服从外部势力仍然是个例外,而不是惯例。
这个制度自治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录用官员和推进政治的方式。帝国的官僚集团确定了录用政治精英的标准,安排了科举考试和官职,以便使精英地位形式化,内部决定了官职的标准和晋阶的问题。个人可以通过获得学识或财富而为政治前程作好准备,但正式证书只能由政府发给。一个人一旦做了官,就失去了他公认的“选民”,这种地方政治背景有可能分散他对皇帝的效忠。这里并不存在政治代表的观念,尽管考试所采用的一种配额制有助于使功名持有者以某种方式分布于各省。
正如这种政权否认外部所要求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一样,它也不承认自己的行动受到任何法律或制度上的限制。谁都无权提出或保护特殊的利益,帝国权力的行使也不存在“宪法的”保障。政府在认为合适时可以发出动议,管理政务,进行调整,作出判决和施行惩罚。精英们确实承认在道义上有义务建立对民意作出反应的公正的政府,但政府的强化取决于政治录用程序,它宣称仅仅选择那些具有高尚美德的人,或是选择可在官僚集团内部实现的义务。简言之,传统的政治体制相对来说可以自由地聚集并行使整个权力。对这一点作出最彻底和理论性的阐述的,是C维特福格尔《东方专制主义:整体权力的比较研究》,耶鲁大学出版社1957年,特别是其中的第4章。
由于现行共产主义体制在与社会的关系上也保持了高度的自治,在这一方面为了进行比较而简略地指出某些限定条件是有益的。事实上,中华帝国政府并未最充分发挥其潜在权力。由于重要条件的限制,它容许某些地方自治方式,对此它不坚持直接加以控制,而且它还容忍某些特殊利益渗入官僚程序之中。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官方权威并不直接加于民众头上,而是通过地方的中介——绅士和其他较低级别的权威人物。这种情形的体制基础限于帝国行政制度的范围,它停留在州级或县级。下面的讨论主要取自瞿同祖(Tungtsu Ch'u)《清朝中国的地方政府》,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萧功权《中国农村:19世纪帝国的制》,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60年;JR沃特《晚清中国的县令》,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
1972年。这些最低级行政单位在晚清时期共约1500个,每县平均超过20万人,由一个叫做县令的官员负责。尽管县令有行政助理,但他巨大的工作量使他不得不从地方的显要和重要组织中寻求正式和非正式的帮助。事实上,他大多通过监察地方权力结构的行动来管理他的县,用一切显得合适的手段(从非正式劝诫到军事行动)进行干预,以便维护程序和确保遵从帝国的政令。
我们难以概括由此而产生的关系。最有把握说的是它不会导致乡村民主,因为地方权力结构是由严格的权威和地位标准决定的。尽管县令在一个相当大的地方握有颇大的权力,但这并不是真正的地方分权,因为所有地方权力都以较高级别的标准为转移;县令和在他之下的人物的权力一刻也抵抗不住中央的绝对权威。这也不是真正的地方自治,因为政府坚持握有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原因干预地方事务的大权。它只是一种操作上的安排,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效率和保守的理由而设置。它鼓励地方当局控制他们自己的地区,条件是他们高效率地实现这种控制,并且不违犯帝国的天条。绅士和其他富人、大家族、商业和手工业行会、宗
派和秘密团体因此也可以对他们的属下和成员行使大的权力,并且有可能对县令施加某些影响。然而,只是在县令认为结果对己有利时,他们才能做到这一点,而且这还以他们的权力不与县令的权力形成竞争为条件。行政效率的考虑总是要服从帝国控制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章 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起源第1节 中国政治传统(4)
与此相比,特殊利益之渗入官僚体制也许变得不太重要了。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提出并且确实是在重复相当明显的一点。由无私利的、受过良好教育的、经过考试而不是依据出身或财产选拔出的精英组成政府,这一理想对传统中国具有深远的实际影响。但它从来就不是对现实的完全描述。财富确实起了作用,因为官职和官员的身份是可以购买的。个人的义务和忠诚,特别是对家庭成员、对来自同一个家族、地区或学校的忠诚,有可能破坏官员的公正性。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内容忍这种亲疏关系,因为它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构成这一制度的人们毕竟持有可支持这种亲疏关系的价值观念。然而,在承认私人和特殊利益有可能介入
官方政治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这个政治制度的自主性如何影响了这些私利的表述方式。
首先,该制度强调反对这样表达私利。对此容忍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和道义上加以接受,公开宣布的营私活动要承担受制裁和惩罚的风险。其结果是产生了把特殊利益政治排除在政府之外的倾向,或是把它深深地隐藏在官僚框架之内。在地方上,个人和组织有可能互相竞争,并争得县令的恩宠,但对政府或在政府之内施加强压则会遭到惩治。官员也有自己希望实现的主张和利益,但如果组成一个可观的党派,或是寻求官僚体制之外的团体的支持,那就有可能被斥为“宗派主义”。有关帝国专制主义如何谴责和压制“宗派主义”而又不必然消灭它的清晰的说明,可见WT德巴里《中国专制主义与儒家理想:一个17世纪的观点》,载费正清《中国思想与体制》,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7年,第163~203页;DS尼
维森和AF莱特编《行动中的儒学》,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59年,第209~243页。因此,小问题大多在地方的非官方层次上发生,而大争议则在厌恶有组织的政治竞争的官僚机构内提出来。
我们也许会把由此而产生的竞争形式称作“官僚政治”。官僚政治的第一个条件是其主角本人必须是官员,而且官位越高越好,他们拒绝或封杀任何大规模的组织背景,尽管他们一般总声称自己的建议受到普遍的支持。除了在最低级别,事实上拒绝不卷入利害关系的有影响的官方发言人表述自己的看法。第二,政治斗争本身是通过在官僚等级体制内的控制而展开的,在这个体制中,官阶和个人影响成了最重要的问题。其目标不是赢得最大数量同事的支持——这或许有所帮助,却要承担由于宗派主义而受罚的风险——而是争取权威的官员就有关的问题作出自己所喜欢的决定。因此,秘密与耳语,友情与敌意,通过人事更迭而表现出来的决定,以及为竞争优势而结成的小同盟,就成了官僚政治的实质内容。
上述几点对理解共产主义制度无疑是重要的。如同帝国的先驱者一样,共产党的精英们在人员录用和政策安排上有自己的标准,并拒绝在政府之内表达或承认特殊利益的要求。任何级别上相互竞争的政治组织都要受到他们的强烈谴责,而官僚政治则是主要的竞争方式。当然,共产主义制度在将自己的权威延伸到群众层次方面要走得远得多,因而大大地降低了甚至在清朝统治下也允许的那种有限的“地方自主性”。同时,官僚体制的人员和责任的膨胀也使对官员及其派别活动的控制复杂化了,这常常是个严重的问题,群众的政治动员通过社会压力和要求而削弱了政府的自主性。
第二章 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起源第1节 中国政治传统(5)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整合力量
从古代开始,中国传统便包含了许多政治—宗教性的思想流派。儒家、道家、法家、佛教尽管规模不等,但都在中国文化和社会中留下了自己的印记。然而,恰恰是儒家成了帝国制度的官方意识形态。它的基础是一个有文字记载并受到广泛研习的思想体系,它被规定为最高的道德标准,因而深刻地影响了一切社会关系中的行为。儒家伦理对于政治制度特别重要,因为它是确定精英的地位资格的标准,并可用来控制官员的行为。官员的任命主要根据应试者在科举考场上的优异表现,所考核的内容是他们有关儒家经典的知识。经典的研习,对孔夫子思想和表述风格的把握,对于官员的任命通常是很重要的。也许有人虽缺乏这一点仍能获得官职,但对儒家伦理的消化却是继续任职和获得晋升的关键。对于考试制度的总体说明,可参见Ichisada Miyazaki《中国的考试地狱:中华帝国的文官考试制度》,1963年日文第1版,孔拉德·施罗考尔英译本,耶鲁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据称是建立在对这种道德学说的理解之上,而不是依据财富、地位、权力或特殊利益的表达。因此儒家意识形态成了一种整合力量,用以论证政治统治,确定国家的目标,提出精英的共同价值观,以及调和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它确实传播了开来并被接受了下来,从这一点来看,它可将社会和官方整合起来,使之共同忠实于正义的帝国权威。
坚持从道义上赢得政治权威并通过捍卫道德学说来表现这种权威,这对帝国制度的运作是个根本的因素。由于缺乏对政府权力的制度上的牵制,那用什么来阻止权力的滥用并保证政府将真正为社会服务?儒家意识形态提供了答案:好人,而不是制度化的限制,才是好政府的保证。这不是说它缺乏规则和规程,因为传统的制度具有高度形式化的地位和程序的标准。
但是,正式的规定是整肃官僚程序和澄清帝国愿望的工具;它们维系这种制度的运作,但其本身并不决定统治的性质。为了确保政治决策的公正和明智,中国的传统依靠为官者的个人素质,而不是依靠规则或体制结构。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没有一个中国政治家断言一切人在道德上是平等的,或是说官员将始终不渝地正确遵循这一学说。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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