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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生论-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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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显然,人一生的种种遭遇,就其为前因所决定说,确是前定的。
因果关系,或说因果规律,使不少人相信定命论。有的人说,如果有足够的材料,他就可以根据因果规律,通过演算,预知全宇宙的无限未来。甚至有的人还设想,我们所处的宇宙,可能是一成为“有”就全部定了局的,我们觉得它是在时间顺序中发展变化,那只是主观认识的一种形式。时间,确是微妙难以理解的事物,这里只好安于常识,承认事物是在时间顺序中发展变化,问题的症结在于,在这个时间的顺序中,能不能有无因的个别事物出现。
坚信因果规律的人说,不能。有的人对这样的坚信有怀疑,因为所谓因果规律,是人试着用它“说明”存在的,现在把它高举到“统辖”存在的地位,没有危险吗?很难说。但我们似乎不得不承认,推倒它不很容易,至少是很不方便。一个像是避难就易之法是,只说生命的活动间或有例外。但是,这就等于说,这个世界忽而生出一个新系统,不那么统一了,问题实在太大,且不管它。坚信因果规律的人大概不会让步,他可能坚持,生命的活动其实也不例外,譬如说意志吧,你觉得是自发地想如何如何,其实并不是自发,因为你想这样而不想那样,还是有原因的。
这样用因果规律解释一切,甚至统辖一切,引起的问题有两个:一,对不对;二,好不好。前一个问题,或者要留给将来的哲人去解决,这里只谈后一个。好不好的问题,最显著的表现在生命的活动方面,或者更严格一些说,表现在人的生活方面。如果相信人的一切遭遇,一切细微的活动,都是前因所决定,那就:一,“自强不息”就成为无意义了;二,道德、法律所要求的“个人负责”也就失去根据,因为,反正是已经注定了的,不能改变,被因果规律束缚着的个人又有什么办法!这种没办法的心情,如果真正成为印在心上的阴影,它就会产生破坏“理想”和“兴趣”的力量,这也是个不小的实际问题。大概就是因此,所以历史上有不少贤哲,想出种种理由证明,虽然世界是在因果规律的统辖之下,可是“人”却有意志自由。这种看法是常识上容易接受的,因为:一,根据我们的自身体验,确是有所谓“我想如何如何”,“我能如何如何”;二,道德、法律的要求不是毫无效果的。自然,这里又会碰到所体验的自由是否真实的问题。上面已经说到,这很难解决,因为对于宇宙整体的性质,我们了解得还不够多;而且,意志自由之感,从一个方面看,它是实有的,我们难得不承认,从另一方面看,意志活动也是在时间顺序之中,我们很难证明它完全不受前因的影响。
关于定命和人定胜天的问题,根究孰是孰非,就会遇到左右为难的麻烦。存在的本质或者比我们所能想到的要复杂得多。既然暂不能解决,那就不如安于不知为不知;幸而这从躬行方面看,关系并不太大,因为饭是不能等到营养理论都通了之后才吃的。我们要生活,就不能不希望有个比较妥善的可行之道。我想,这可行之道就是,“假定”自强不息会产生效果,也就是姑且承认意志活动中会出现“自生因”,它不是前因所生,却能够突入时间的顺序,产生后果。这只是个假定,它有落空的可能,但也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在真相没有彻底弄清楚之前,失掉这后一种可能是不应该的。从积极方面看,有了这个假定,人人坚信炼石真可以补天,人生的“理想”“兴趣”等等就都有了依靠,被命运播弄的无可奈何的阴影就会淡薄甚至完全消失。自然,这种假定并不是放弃因果规律,而是同样要借重因果规律,因为,如果种瓜不能得瓜,自强不息也就没有意义了。我们的生命大概就是这么一回事,常常处于两歧之间:对于有些事物不能求甚解,但又必须相信自己的眼睛,选择一条路,向前走。
第一部分 天心快乐(1)
六快乐
乐比苦好,处理人生问题,决定取舍的时候,这似乎是个不须证明的原则。也难于证明,因为这是来自切身的感受,生来如此,历来如此,或者只有天知道是为什么。
中国过去研讨哲理,重在躬行,讲道,讲德,不大推求德与乐的关系,可是说到君临之道,总是把与民同乐看为大德。西方讲学,喜欢问德的本质,古代有所谓快乐主义者,主张人生的真谛不过是求乐。近代的边沁学派,以快乐的“量”作为德的标准,因而主张,能够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行为是上好的行为(善)。把快乐当作人生的最大价值,并且以此为原则立身处世,可以不可以呢?这个问题相当复杂,需要分析。
乐是人所熟知的感受,可是难于定义。它是生命活动中的一种现象,表现为心理的一种状态,表现为生理的一种状态,可以从心理学和生理学的角度予以说明;用日常的用语解说就比较难,因为无论说它是舒适的感觉也好,喜悦的情绪也好,实际等于说乐就是乐。这里想躲开定义的问题,因为是人所熟知,无妨利用这个熟知,只是说,乐是人所希求而喜欢经历的一段时间的感受。
希求是“某一个人”希求,经历是“某一个人”经历,换句话说,乐是某一具体人的具体感受。快乐主义者把这种具体感受当作人生的价值所在,于是乐就成为德的最后的依据。把乐当作价值,结果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能不同边沁学派一样,兼承认一个“量”的原则,就是:小乐是小价值,大乐是大价值;能够产生小价值的行为是小德,能够产生大价值的行为是大德。
这对不对呢?理大致可通,但不完全对,因为,如果用此为决定行为的最高原则,一切准此办理,有时候就会遇到困难。一,正如常识上所熟知的,有的乐,作为一段时间的感受是真实的,但是结果会产生苦,这样的乐,显然是不宜于希求的。二,不管是常人还是道德哲学家,都把某种性质的寻欢作乐当作没有价值甚至卑下的行为,这表明行为的价值不能单纯由能否产生一段时间的快乐感受来决定。三,有些行为,与乐关系很少,或者经常要产生苦,可是不能不做,甚至人人认为有义务做,可见,至少是有些时候,决定行为的准则并不都是乐,而是兼有另外的什么。
自然,在这种地方,快乐主义者可以用个“明智”的原则予以解说,就是,有些行为,可以产生乐而不宜于做,或者不能产生乐而宜于做,是因为换一种做法,反而可以获得更大量的乐。这个明智的原则,或说是“核算”的原则,对于有些情况确是颇为适用,譬如过去常说的“十年寒窗”,是苦事,可是能够换取“黄金屋”和“颜如玉”,那是更大的乐。
第一部分 天心快乐(2)
但不是一切情况都如此,举例说,伯夷叔齐上首阳山(假定传说是真)之类的行为,用这个原则来解释就很勉强。
还有理论方面的更大的困难。一,前面说,乐是某一具体人的具体感受,如果把这个当作惟一实在的价值,利他(或说是边沁的“众乐主义”)的行为,一般推崇为至上德,就失去理论的根据,因为,“他人”的乐,以及“他人”究竟乐不乐,另一个人是无法感受到的,不能感受到而必须承认有大价值,这怎么说得通呢?二,边沁学派的大师,小穆勒先生,承认不同的乐兼有质的差别,就是说,有的乐(如欣赏艺术品)价值大,有的乐(如饮酒)价值小。这从常识上看是很有道理的,可是,正如薛知微教授在所著《伦理学之方法》中所指出,这样说,就等于放弃了“量”的原则,因为决定行为好坏,更根本的标准并不是“量”,而是“质”,这质显然是乐以外的什么。
是什么呢?叔本华的“盲目意志”的理论或者并不错。自然演化中出现生命,何以会如此,目的是什么,难于知道,我们只好不问。生则有需求,表现为心理和生理状态是“欲”。有欲就不能不求满足,求而不得,表现为心理和生理状态是苦,求而得,表现为心理和生理状态是乐。这样说,乐是欲的满足,所以叔本华的看法是,这只是苦(欲而未得)的免除,并没有什么积极内容,可以当作价值。
以居家度日为比喻,乐如果有积极价值,那就等于积蓄,如果没有积极价值,那就等于还债,究竟属于哪一种呢?不容易说,或者说可以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反正事实总是那么一回事,如果没有欲,没有执着的需求,没有满足,就谈不到乐不乐。这里,更为切要的是对“欲”的看法。悲观主义者,如叔本华,以“己身”为独在的一方,认为“欲”(即所谓“盲目意志”)是天命强加于人的胁迫力,受胁迫,听命,在世间奔波劳碌,实在没有意味。这样看欲,看天命,态度是敌视,如果真能够表现为行动,是不接受,连带的,由欲而生的乐当然也在摒弃之列了。
悲观主义是对“人生的究竟”的一种看法,不同道的人当然不这样看。但是一定要斥为错误,找出足以服人的理由却不容易,因为关于人生的究竟,我们所知还很少,所有这方面的哲理,都只是凭自己的偏好而捕风捉影。但是,至少由常人看,悲观主义有个大弱点,是坐而可言,起而难行。相信悲观主义,以“我”为本位,自爱,自尊,对天命几乎是怒目而视,一切想反其道而行。但是,如何反呢?充其量能够走多远呢?叔本华写过一篇文章,《论自杀》,说这是对自然的一种挑战,可是他自己却是寿终的,可见既已生而为人,不管如何发奇想,真正离开常道是如何不容易。
广泛地观察人世,可以看到,常道是不得不走的路,疑也罢(如少数哲人),“顺帝之则”也罢(如绝大多数人),既然已经在路上,惟一的也是最为可行的办法是“顺路”“走”下去。依据这个原理立身处世,对于“乐”,我们无妨这样看:我们由自然接受“生”,应该顺而受之;“欲”是“生”的一种集中的最活跃的表现,欲的满足,是“利生”的不可避免的需要;乐的感受,是“得遂其生”的一种符号,一种报酬,也是一种动力。“生”是天命,这样的天命,究竟是好是坏,我们可以问,可以猜测,不过找到确定的解答却大难。古人说,“天地之大德曰生”,这样的信仰可以使人宽心,却未必真实。实事求是,我们最好还是谦逊一些,顺受天命而不问其所以然,也就是不到玄学方面去找根据。这样,我们把“生”(包括“欲”)当作更根本的东西,“乐”不过是连带而有的事物,如果说人生有所谓目的,这目的是“生”而不是“乐”,这就与快乐主义者的看法有了距离。
与快乐主义者相比,对于“乐”,我们只是重视它而不以之为“主义”。不以之为主义,这里就容许有个“别择”的原则,就是说,决定行为的时候,在两种或多种可能之间,由于某种考虑,我们可以不选取能够很快使自己获得某种享受的那一种。快乐主义者这样做,在理论上有困难;自然,事实上也许同样不得不这样做。
这样说,快乐主义是完全错了吗?也不能这样说。快乐主义的弱点,我个人看,主要是理论方面太“彻底”,以致把“乐”当作比“生”更根本,至于说到实行,却是大体上可以接受,也是应该接受的。由世间的常道看,不管说乐是欲的满足也好,说它不是最根本的也好,“乐比苦好”总是难得不承认的常理,因为乐与“欲”有血肉联系,也就是与“生”有血肉联系,顺受天命,要“生”,求“善其生”,就不能不把“乐”当作十分珍贵的事物。人生,上寿不及百年,呼吸一停止就是断灭,怎样度过一生比较好呢?古今有无数的人想到这个问题。不同的解答可以提出不同的条件,不过,无论如何,说“由于多有所乐而心安理得”是个重要条件,总是绝大多数人会同意的吧?
第二部分 社会群体
第二分社会
十三群体
我是自己,自己之外还有别人。这由常人看是自明的理,用不着学笛卡尔,绕很大弯子证明。
这种情况有来由,是,自己是一个,在种族绵延的长锁链中占一环的地位。姑且视这一环为现在,往过去看,有的情况可知,有的情况不可知。如不过于远的祖先,因为天造地设,生育要阴阳和合,我们可以推知,任何人,上推一代的祖先是2,两代是4,三代是8,四代是16,五代是32,六代是64,已经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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