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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骚扰说不-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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洌粤糁傲粜健R粮窭郝墒λ担骸耙泼窬稚蠛苏伪踊さ墓僭泵恐苡肷昵胝呙嫣�4次,薛露和郝小姐的案子可能不是偶然事件。”督察署长办公室调查员透露,鲍威尔专找华裔妇女下手。这位律师还说,他的两名当事人缺少在美国居留的适当身份,但在审判期间还不至于被美国政府遣返,因为她们是案件的证人。不过,在审判结束后,美国政府可能要求她们签下协议,同意在案件了结后返回母国。    
    太阪前知事因性骚扰被判刑18个月    
    大阪地方法院2000年8月10日判处日本前大阪府知事横山诺克18个月监禁,缓期3年执行。    
    横山诺克是在1999年4月参加选举争取连任时,对一名21岁的选举服务女义工进行性骚扰。法官说,横山诺克原本身负重任,犯下这种罪行应该遣到严厉的惩罚,但考虑到他已经向女当事人道歉,而且被迫辞职后几乎失去了一切,所以做出缓刑决定。横山诺克1999年12月因涉嫌性骚扰被提起指控后,被迫辞去大阪府知事的职务,成为日本历史上因被指控性骚扰辞职的职位最高的官员。    
    以色列运输部长因涉嫌性骚扰暂时离职    
    以色列运输部长莫迪凯2000年12月7日下午宣布,在警方就其涉嫌性骚扰一事进行刑事调查期间,他将暂时离职。以色列警方7日已经开始对莫迪凯进行刑事调查。在向全国发表的讲话中,莫迪凯强调,此举并不代表他辞职。莫迪凯说,指控他对女下属进行性骚扰是没有根据的“谎话”。但以警方说,他们6日收到运输部一名23岁的年轻女雇员的投诉,控告现年55岁的莫迪凯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名年轻的女雇员称,莫迪凯有一次将她叫到他在特拉维夫的办公室后反锁上门,接着就对她动手动脚,还粗暴地将她推倒在地板上,要对她非礼,情急之下,她开始大声呼喊求救,这时莫迪凯才松手罢休。    
    遵义县“性骚扰案”宣判一审原告败诉    
    2002年2月28日,遵义县板桥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严×(女)状告蒋××(男)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称,其与被告素不相识,但被告却在深夜打电话对她进行性骚扰。而被告辩称,他只是打错电话而引起误会。记者在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并非性骚扰,但其在深夜打电话给原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生活安宁权,但被告事后进行了赔礼道歉。而且,个人生活权属隐私权范畴,不属名誉权范畴。因此,原告以被告性骚扰并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4500元的理由不充分,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重庆一副厅级领导经常对女下属性骚扰而被免职    
    据《重庆晚报》2002年3月19日报道,现年38岁的这位副厅局级领导,系重庆市某名牌大学博士生,前年就任该职。经有关部门查实,去年起,该领导经常以关心工作为由,到相邻的这位女下属办公室表示“关心”。女下属始在感激,后发现对方频频涉及感情隐私,才不得不想尽办法回避。去年5月,女下属好不容易寻找借口,不再与该领导办公室为邻办公。    
    不料,该领导竟继续给这位女下属打手机、传呼和办公电话,后来还将电话打到对方家中骚扰。    
    查证的事实显示,从去年11月中旬到今年1月初,该领导除将电话打到女下属的手机、办公和家庭电话外,还向这位女下属打传呼近300个,倾诉相恋之情。尽管女下属多次正告别再骚扰,对方却不以为然,以至女下属不得不拆除办公内线电话。    
    今年1月8日,这位女下属愤然向有关部门举报。调查中,该领导承认骚扰这位女下属,但同时辩称只是“善意的骚扰”。    
    


第八篇 向性骚扰开枪三、让性骚扰者无处可逃(2)

    2。剖析中国首例性骚扰案    
    据新华网西安1月1日电,记者毛海峰、李梁报道:全国首例性骚扰案日前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认定原告童女士指控总经理对她进行性骚扰的“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这起备受全国社会各界尤其是妇女界、法律界关注的案子至此告一段落,但此案引发的性骚扰的话题却远没有结束。中国首例性骚扰案浮出水面    
    2001年6月,西安市一位国有企业女职员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总经理对她进行了性骚扰,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要求总经理对她赔礼道歉。这是我国第一次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此事经媒体公布后,立刻在全国引起轰动。各地的网络、报纸、电视、电台,都在显要的位置转载了这条消息,境外的媒体都纷纷报道了这一消息,“中国首例性骚扰案浮出水面”!    
    这位国有企业女职工也立即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她是谁?很多人都在询问,但是没有几个人知道。记者通过这位女职员的代理律师———西安市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强,了解到今年30岁的童女士在西安市某国企办公室作内勤工作。这位女职工要求记者不要说出她的名字,对外只自称为童女士。童女士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总经理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内对她动手动脚。遭她严厉斥责后,总经理并无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在不同场合对她进行性骚扰,并要求和她一起去酒店开房。至1997年,总经理的动作就更多了。童女士有好几次被总经理邀请至西安市东方大酒店和东方时空夜总会去“谈工作”。到了那里,总经理开始对她动手动脚,甚至拥抱她,几次都是她挣脱跑回去了。童女士的律师还采集到了这样的证据:一位证人在提供的书面证据中说,1997年单位过年放假的前一天,他到总经理办公室找总经理办事。当他走到门外时,突然听到里面有动静。他听到童女士在办公室里急促地说:“你干嘛?不要这样!”等话语。值得注意的是,这位证人向律师提交证据的时间和被告自己回忆的时间吻合。    
    主管这家国有企业的陕西省新闻出版局曾多次接到童女士的反映,要求调离办公室。“    
    办公室的工作十分清闲,童女士的工作就是送送文件,许多人想进办公室还很难,那她为什么还要申请调走呢?”马强律师向记者分析说,“童女士在请求局领导将她调离时没有说出直接理由,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论证了童女士的难处。”    
    据童女士家人反映,童女士在家里曾多次向家人诉说工作十分不顺,在单位里很苦恼。    
    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童女士的心情十分忧郁。童女士说,后来经过她奋力抗争后,总经理的“性骚扰”行为才有所收敛。但是,她在单位里的麻烦从此也就开始了。据马强律师提供的资料表明,总经理以各种理由在工作中处处刁难她,后来竟停止了她发送文件的工作,让她去送报纸、开电梯,并克扣她的福利和奖金。童女士身体不大好,为此她曾多次受气昏倒,被迫请假回家休息了几个月。回到家里,童女士越想越气。她找到西安市九州同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让律师马强代表她向总经理交涉,要求他不再骚扰童女士,并停止工作上的刁难。但是这位经理坚持说,他并没有对童女士怎么样,拒绝律师代表童女士提出的要求。童女士忍无可忍,终于鼓起勇气,向莲湖区法院递交诉状。律师马强告诉记者,因过去没有先例,对于此案立案与否,法院可谓费尽思量。经过了长时间的考虑,最终受理了这起不寻常的案件。    
    然而,童女士万万没想到,她的麻烦从此更大了。假期结束后,她回单位上班,单位竟以假条“有问题为由”不准她上班,并再三要求她撤回诉状。与此同时,童女士丈夫所在单位也收到不少奖名其妙的匿名控告信,上面用很差的字体写着童女士在社会上买假离婚证书、以骗取住房等事情,要求单位纪检部门去查一下童女士夫妇的住房情况。甚至童女士母亲的单位也收到不少人的电话,拐弯抹角要求她作作童女士的思想工作,让她不要再向法院起诉了。性骚扰遭遇法律困惑经过了几个月的漫长等待后,这起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于10月2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开审。鉴于这起案件具有“性”的色彩,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的隐私,及其巨大的社会影响,西安市经湖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庭审理总共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直到过了近2个月的时间才公布了审判结果。    
    童女士的律师马强告诉记者,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十分谨慎。而对原告童女士来说,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收集有力的证。由于“性骚扰”不可能在公共场合发生,一般只是发生在一些没有外人在场的场合,很难找到直接证人,而且一般也不会留下什么物证。现在法院审理一般是“重物证轻人证,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因此,要打赢这场官司、原告必须找到充分的证据。    
    马强说,开始时,他们到童女士的单位找人证,大多数人不愿意搭理此事。他和童女士对此都表示十分理解,因为童女士控诉的对象毕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现任领导,职工谁敢得罪?幸好事情很快有了转机,该总经理因工作原因恰好在案件开庭前调离原单位,他们才抓紧时间找到单位,收集到了一两个有力的直接证据和几个间接证据。    
    马强说,庭审中,他向法庭呈递了近十件证据。当时,被告的代理律师对这些证据也未提出有力反驳。“就庭审的情况来看,无疑是我们占据了上风。此外,为了增加起诉的力度,我们在庭审中还增加了赔偿精神损失的条款。当然我们对这一条并不抱有多大希望,只要能让他道个歉就不错了。”然而,即使这样,马强也坦言对此案的胜诉没有信心。马强说,由于“性骚扰”在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法律对“性骚扰”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民法中有一些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条款。法院也是首次遇到这一情况,对于审理结果,他心中没有底。“如果庭审失败,我也不会感到意外。”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副院长乌中一用“空前”一词来形容这一案件。他解释说,“性骚扰”案件不仅对法院具有空前性,从国家整个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来讲也是个空白点。他表示,法院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一些条款,如对人身权利的伤害等,来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    
    长期关注此事的西安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也认为,从诉讼的角度讲,“性骚扰”案的确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一方面,“性骚扰”本身是一种主观敏感的问题;另一方面,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无人能说清。即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但是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寇志新教授认为,现行《民法》对于“性骚扰”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规定的确不够具体、不易操作。他说,目前情况下要打赢这类官司,只能是“收集更多的证据”。他说,如果将众多的证据收集在一块儿进行分析后,结果只说明一个事实:被告违背原告意愿,对原告进行性方面的侵害。这样证据才算充分了。性骚扰案审判远没结束    
    2001年12月2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童女士的起诉。    
    马强说,童女士自始至终都对法院寄予了很大希望,因此几个月来面对各种压力还是挺了过来。得知起诉被驳回后她十分失望。而被告总经理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对审判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本来就应该这样。但他因人在外地,未知审判结果详情,目前还不便发表评论。    
    马强律师对审理结果表示强烈的不满。他说,针对童女士同事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童女士在里面说“你不要这样!”的拒绝言辞这个最有力的直接证据,法院却认为,证人未进门,无法知道里面在做什么事,同时也没有听到总经理的声音,无法确定童女士当时在拒绝谁,没有认定该证据。马强对此表示很难理解,认为法院的理由过于机械。他认为不必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直接证实,实际上总经理的办公室是套间,拒绝声发生在里间,任何人通过常识判断,都可以了解发生了什么事。    
    这起首例性骚扰案的审判结果公布后,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性骚扰案成了街头巷尾议论的焦点。许多青年人为了解案子发生的前因后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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