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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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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口数量的法律法规应视各种不同情况而定。在一些国家里,大自然已经把一切都做了,也就不需要立法者再做什么了。既然气候条件足以使人丁兴旺,又何必使用法律去促进人口繁衍呢?有时候对于人口繁衍来说,气候条件比土地更为有利。人丁增长了,而饥饿却又摧毁了他们。中国就是如此。那里的父亲卖女儿,弃婴儿。在越南东京也同样如此 '18' 。我们根本不必像烈诺所记述的阿拉伯旅行家们那样去寻求一个观点,认为这里的人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相信生死轮回的观念 '19' 。    
  出于同样的理由,中国台湾岛的宗教不允许妇女在三十五岁以前生儿育女 '20' 。如果妇女在三十五岁以前怀孕则由巫婆给她们压腹堕胎。    
  第十七节  关于希腊及其人口    
  如果说东方国家的人口状况受某些自然原因的影响,而希腊的人口状况却完全是其政体性质造成的。希腊人民是一个伟大的民族。这个国家由许多城市组成。每一座城市均有自己的政府和法律,其城市的不可一世,毫不逊色于今天瑞士、荷兰和日耳曼的城市。    
  每一个共和国立法的目的是要对内使其公民生活幸福,对外使其国威显赫,不能逊色于邻国 '21' 。由于国土疆域不大,人民生活安乐幸福,国民人数极易增长,以至于成为国家的负担。因此他们不停地向外殖民 '22' ,并像今天的瑞士人一样受雇他人去打仗。他们从没有忽视任何可以抑制人口繁衍过快的方法和手段。    
  希腊某些共和国的宪法非常奇特。一些被征服的民族被迫供养希腊国民。伊洛特人必须供养拉栖弟梦人;帕里埃人要养活克里特人;帕内斯特人要养活特萨利亚人。这样,自由人的数目只能很小才能使奴隶们养活得起。今天我们说要限制常规军队的人数,那么拉栖弟梦就是由农民养活的军队。因此必须限制这支军队的人数,不这样做,享有社会一切好处的自由人就会无限制地繁衍生息,最终使农民不堪重负。    
  所以希腊的各项政策十分重视调节国民的人数。柏拉图把这一人数限定为5040人 '23' 。他希望人们按照需要,通过表彰或羞辱,通过长者的训诫来增加或停止生育。他还希望调控婚姻数额使民族得以休整,使国家减轻负担 '24' ②。    
  亚里士多德说:“如果国法禁止弃婴,那就必须限制人们生育的数目 '25' 。”假如一个人的子女数目已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限额,那么就应该在新生儿问世前让母亲堕胎。    
  亚里士多德还论述了克里特人为防止儿童过多而采取的那些可耻的手段。我本想引出他的例证,但我的羞耻心却受到了极度的恐吓。    
  亚里土多德还说 '26' ,在一些地方,法律承认外国人,私生子或其母亲一方为本国公民的人为公民。但当公民数额饱和时就不会再这样做了。加拿大的未开化民族烧死其俘虏,可是当他们有空闲窝棚供俘虏居住时,他们就承认这些俘虏是本族人。    
  佩蒂骑士根据自己的计算推论一个人在英国的价值等同于在阿尔及尔的价值 '27' 。这只能是对英国有利。在有些国家,人的价值一文不值,也有的国家,人的价值连一文不值也不如。    
  第十八节  罗马以前的各民族情况    
  意大利、西西里、小亚细亚、西班牙、高卢、日耳曼等国几乎同希腊一样,也是由众多的小民族组成。人丁过于兴旺,根本不需要用来增加人口的法律条文。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所有的小国均被一个大国吞并了。人们看到世界的人口在不知不觉中减少了。只需要看一下罗马人胜利前后的意大利和希腊的情况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了。    
  狄特·李维说:“人们问我总是吃败仗的沃尔西人是从哪里弄来的补充战争的兵源呢?想必这一地区一定人丁兴旺。可是今天要不是仅住有几个罗马士兵和奴隶,这一地区肯定只是一片荒原了。”    
  普卢塔克说:“神谕没有了,因为颁示神谕的宫殿被毁掉了。在今天的希腊很难找到三千名士兵了。” '28'    
  斯特拉波说:“我不能再描述伊庇鲁斯及其毗邻地区了,因为这些地方已全部沦为荒漠了。早已开始的这种人口减退情况还在天天发展着。因此罗马的士兵们可以把军营设置在被遗弃的房屋里。” '29' 在波利比乌斯的著作中斯特拉波找到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波利比乌斯说:保罗·埃米尔在获得胜利之后毁掉了伊庇鲁斯的七十座城市,掠走了十五万奴隶。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衍人口的政策    
  罗马人在毁灭掉其他民族的同时也毁掉了它自己。由于连年征战,逞凶肆暴,就像一件武器由于不间断地使用发生耗损一样,罗马人衰竭了。    
  在这里我不再论述罗马人怎样十分注意按照公民人数的缺损增补公民人数 '30' ,怎样建立社团,以及给予人们市民的权力和众多的奴隶群作为其公民生活的温床等。我要论述的也不是罗马人如何增补公民数额的短缺,而是要论述一下罗马人是如何增补士兵的。罗马人是世界上最善于利用法律为自己的目的服务的民族。因此研究一下罗马人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措施并非是无关紧要的。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衍人口的法律    
  古代罗马的法律总是竭尽全力地让人们结婚。元老院和平民经常制定有关的法规。迪奥 '31' 所记载的奥古斯都的演讲词中就对此有过论述。    
  迪奥尼乌斯·哈利卡那斯 '32' 怎么也不能相信,维埃人消灭了三百零五个法比安人后仅给这个种族留下一个幼童。因为当时责令公民结婚并养育子女的古代法律并没有失效 '33' 。    
  除了法律的监管,监察官也对婚姻进行监督。他们根据国家的需要或通过刑罚,或通过羞辱迫使人们结婚。    
  风俗开始变得腐败起来。人们厌恶结婚。结婚对那些已感受不到纯洁的欢乐的人来说只是一种痛苦。梅第路斯·努米狄库斯在担任罗马监察官时对人民发表的一篇演说中就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假如我们可以不娶妻,我们就可以免遭痛苦。大自然已经决定了和女人们一起生活不会幸福,可是我们离开了她们也同样无法生存下去。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多想一想传宗接代的问题,少去考虑那些片时的欢欲。”    
  风俗的腐败摧毁了旨在为打击腐败风俗而建立的监察制度。当这种腐败变得极其普遍时,监察制度也就无能为力了。    
  民事纠纷,国内三头政治的矛盾以及流放制度对罗马的削弱超过了历次战争所起的作用 '34' 。罗马的公民所剩无几,而且大部分还未婚嫁。为了对这一不足进行补救,恺撒和奥古斯都重建了监察制度,并希望亲任监察官。他们制定了许多法规。恺撒重奖那些生育了许多子女的人,禁止四十五岁以下无丈夫,无子女的妇人佩戴宝石首饰并乘坐车轿。利用虚荣心来攻击独身制度这实在是一手妙着。奥古斯都的法律更为严厉。他对那些不结婚的施以新的刑罚,并提高了对已婚的人和已生育了子女的人的赏赐。塔西佗称他的法律为“朱利安法”。有可能这是一部汇集了元老院、平民和监察官法规的法律汇集。    
  奥古斯都法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重重阻力。这条法律制定了三十二年后,罗马的骑士们要求废除此法。奥古斯都把已婚的人和未婚的人分列两边。未婚的人居多。这一结局令全国愕然,不知所措。奥古斯都以古时监察官们的庄严语气对那些未婚的人们说:    
  “由于战争和疾病夺去了那么多公民的生命。如果人们还不结婚,这座城市会变成什么样子呢?城市并不是由房屋、牌楼和公共场所构成。而构成这座城市的只能是人。你们根本看不到那些只有神话故事里才会有的情景:有人会从地底下钻出来为你们服务。你们过独身生活却不能独居。你们总会找到别人陪你们吃饭,上床。你们只是企图安逸地过放荡的生活。难道你们要以维丝塔童贞女 '35' 们为例吗?如果你们不能严守贞操,你们也应该向她们一样受到惩罚。无论是有人以你们为榜样或是没有人向你们学习,你们都不是好公民。我惟一的目的就是让共和国与世长存。我提高了对那些不服从法律的人的惩罚力度。至于奖赏,我不知道具有优秀品质的人是否曾接受过比这还多的赏赐。我只知道比这少很多的奖赏就足以使成千上万的人为此而献身。难道这些赏赐还不能够让你们娶妻生子吗? '36' ”    
  奥古斯都用自己的姓氏“朱利安”和在这一年仅执政几个月的另外两个执政官的姓氏“巴比恩”和“博白亚”给这条法律命名 '37' 。不愿意结婚成家的陋习甚至出现在他们当选时。迪奥告诉我们,这三个人当时都未娶妻,也未生子。    
  奥古斯都法可以说是一部法典。它把有关这方面内容的法规全部编著成一个系统的整体。在这部法典里,各项“朱利安法”得以重新改编,其力量倍增。它们的适用范围更广,涉及的事物更多,是罗马民事法典中最优秀的部分。    
  这些法律的零星片断散见于以下文献资料中:乌尔边的珍贵的《断篇》;由各家论述《巴比恩法》的论著中辑出的《古罗马国法大全》;引用这些法律的历史学家的著作和其他作者的著作;废除这些法律的《提奥多西乌斯法典》;批评这些法律的神父们的著作。这些神父指责这些法律是因为他们对来生世界的无比虔诚,但也反映了他们对今生现实的不甚了解。    
  这些法律有许多项,我们知道的就有三十五项。为了直接进入正题,我从奥路斯·格列乌斯所述的第七项,也就是关于授予荣誉和给予奖赏的那一项谈起。    
  大部分的罗马人来自曾经是拉栖弟梦的殖民地的拉丁城市。他们的一些法律也是从这些城市照搬而来的 '38' 。和拉栖弟梦人一样,他们尊重老人,并把荣誉和优先权给予老人。当共和国缺乏公民时,他们就把曾经给予了老人的特权给予了那些结了婚的人和有子女的人。有几项特权仅给予了结了婚的人,而生育子女的人却不能同享殊荣。人们把这几项特权称之为夫权。对有子女的人则给了别的特权,其中生育有三个孩子的人特权最大。以上三项不可混淆。一些特权是仅供结婚的人享受的,如剧场里的特殊座位。而有一些特权则是为那些有了孩子的人享受的,或是孩子多的人才能比别人更优先享受这些特权。    
  这些特权涉及范围很广。那些已婚的,并有许多子女的人,无论是追求荣誉或是享受荣誉,总会受到优待。子女最多的执政官可以优先接受束棒,最先挑选领地;子女最多的元老的名字被排列在元老院名录的最前列,并拥有在元老院最先发言的优先权;有子女的人可以提前做官,因为有一个小孩就可以减去一年的限制;在罗马,一个有三个孩子的人其所有个人的差役均将被免除;有三个子女并且生来就自由的妇女,或有四个孩子的脱离奴籍的妇女,就可以终身脱离监护,而终身监护是古代罗马法律对妇女的约束。有奖赏自然就会有惩罚。没有结婚的人不能从非家族关系的人的遗嘱中接受任何财产;结了婚但没有子女的人只能接受这种遗赠的一半。普卢塔克称罗马人结婚是为了成为继承人,而并非为了生育继承人。    
  夫妻之间通过遗嘱赠与对方好处是受到法律限定的。假如他们有子女,他们可以把全部财产赠给另一方;结了婚但没有子女,因婚姻关系,夫妻可以继承对方十分之一的财产;如果他们有另外一个婚姻关系留下来的子女,有多少个孩子就可以接受对方多少个十分之一的财产。    
  如果丈夫不是因为国家公务而是因为别的原因离开妻子,他不得成为妻子财产的继承人。    
  法律规定,丈夫或妻子在其配偶死亡后独居两年,或离婚后独居一年零六个月,要再婚。父亲不愿意让子女完婚,或不愿意为女儿准备嫁妆,将由行政官吏强制执行。    
  如婚礼是在两年后才举行就不能订婚。如女孩子十二岁才结婚,那么她只能在十岁时订婚。法律不允许人们以订婚的名义白白享受已婚人的特权。    
  法律严禁六十岁的男子娶五十岁的女子为妻。因为人们给予了已婚的人极大的特权,所以法律不愿意产生无效婚姻。出于同样的理由,《喀尔维先元老院令》宣布五十岁的女子同六十岁以下的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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