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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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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束缚专制国家    
  俄国即便就是愿意从专制主义的马车上下来,这也是办不到的。贸易机构的建立就要求同时建立汇兑机构。而汇兑的作用是同俄罗斯所有的法律相抵触的。    
  1745年俄国女皇曾下令驱逐犹太人。因为犹太人把那些流放到西伯利亚的犯人的钱和外国佣人的钱都转移到了国外。可是帝国所有的臣民就像奴隶一样,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出国,也不得把财产放到国外。然而汇兑就是一种把钱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外一个国家的方法,所以它同俄罗斯的法律是矛盾的。    
  经商本身就同俄罗斯的法律相抵触。俄罗斯人民主要由两种奴隶构成:一种奴隶依附于土地;另一种奴隶又被称之为教士或绅士,因为他们同时也是前一种奴隶的主人。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身份的人,因此也就没有人能变成工匠或生意人。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诸侯国的惯例    
  意大利的某些小诸侯国制定了自己的法律,严禁国民买卖地产;严禁国民把钱币运到国外去。这些法律可能是对的。尤其是每个国家的财富绝对应归每个国家所有,这些法律使得国家的财富极不容易流失到国外去。可是自从有了汇兑,财富在某种程度上就不再是某一个国家的专有物品了。而且汇兑使得把财富从一个国家转运到另一个国家是那么的容易。这样看来,这些法律就不对头了。尽管人们有权支配自己的金钱,但这些法律却不允许人们为了自己的事务支配自己的地产。这些不是好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使动产比地产更具优势。还有它们使外国人失去了来意大利定居的兴趣。说这些法律不好的最后一个原因是人们可以躲避开这些法律的约束。    
  第十六节  国家得到银行家的救援    
  银行家们只适合于搞兑换,而不适合于搞借贷。如果君主是因为要做一大笔生意,来银行仅仅是为了换钱,那么他支付给银行家作为佣金的那一点点利润也是十分可观的。如果银行家们要求提高佣金,那肯定是行政管理有问题了。相反,如果是要让银行家们去放贷,那他们的技巧就是如何从放出去的贷款上赚取高额利润,而又不让别人指责他们放高利贷。    
  第十七节  公债    
  一些人认为国家向国家自己借债是有好处的。他们觉得这样做既可以增加财富,又可以使流通加快。    
  我想他们一定是把下面的情况混淆了。有一种流通证券,它代表货币;另一种流通证券,它是某一家公司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利润的标志;还有一种证券,它代表债务。对一个国家来说,前两种证券是很有好处的,而最后一种证券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对私人来说,这种证券是国家偿还债务的良好保证。人们都持券等待,因为这种证券可以产生利息。但是这种证券同时也可以产生以下弊端:    
  1.如果外国人持有大量的这种代表债务的证券,那么他们每年都会从国家获得巨额利息。    
  2.一个总是欠有债务的国家,其货币兑换率一定很低。    
  3.为偿付债务利息而征收的税赋使得劳动力价格上升,从而损害了工业的发展。    
  4.国家把本应属于具有劳动积极性,同时也具备工作技能的人的收入转送给了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人,也就是说把劳动的便利给了不劳动者,而把劳动的困难留给了劳动者。    
  以上就是国家借债的弊端,我一点也看不出它有什么好处。假如有这样十个人,每人可从地产业或手工业中获得一千埃巨的收入,那么国家就可以发行本金为二十万埃巨、利息为百分之五的国债,假使这十个人仅用了他们——半的收入来购买国债,而另向他们借债十万埃巨,并用其收入的另一半五千埃巨支付借债利息,对国家来说这种做法还是构成了其二十万资本金的借贷,用数学的语言来说就是:    
  200000埃巨—100000埃巨+100000埃巨=200000埃巨。    
  这些人容易犯错误是因为他们把代表国家债务的证券看做是财富的标记。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国家富有才能支持这种债券使国家不至于衰败。如果国家没有衰败就说明国家一定会有别的大量的财富。他们认为发行公债没有什么弊端,因为国家有克服这些弊端的财源。他们认为即使有弊端,那么这弊端也是一种好处,因为财源超过了弊端。    
  第十八节  公债的偿还问题    
  在国家债权人和国家债务人之间应该有一种尺度关系。国家可以无限度地担当债权人的角色。可是只有在一定限度内国家才能作为债务人出现。一旦超出这个限度,那么债务人也就名存实亡了。    
  假如一个国家的信用还没有遭到损害,那么它不妨采取欧洲某个国家 '23' 的令人满意的做法,那就是筹集一大笔资金。如果私人债权人不愿意降低利息,就把所借的钱如数还给他。实际上,当一个国家向其国民借债时,往往是国民决定借款利息;而当国家向外放贷时,则由国家规定放贷利率。    
  仅仅只是降低公债利息是远远不够的。应当用降低利息所产生的利润建立偿还公债基金,用以每年能偿还一部分公债本金。因为成功在一天天增大,那么做法也就愈显顺利。    
  假如一个国家的信用程度并不是那么十分完美的话,这将是偿还公债基金的一个新的理由。因为偿还公债基金一旦成立,它马上会增强人民对国家的信任:    
  1.如果这个国家是共和制国家,其政体的性质允许人们做一些长期打算。这样偿还公债基金的数额就不必搞得十分庞大。而在专制体制下,这将是一笔巨额基金。    
  2.应当建立这样的规定,因为全体国民承担了建立公债的责任,所以他们也应当承担建立偿还公债基金的重担。这些国家的债权人实际上是按照他们各自分担的钱数自己给自己还债。    
  3.有四类人可以购买国债:地产所有者;经商者;农民和工匠;靠收取国家和私人利息为生的食利者。在必要的情况下,这四类人中似乎最后一类人最应该出钱购买国债。因为对国家来说这个阶级完全是消极的,而国家则是被其他三个阶级的积极力量支撑着。但如果让这一类人负担过重不免会破坏公众信心,无论是站在国家全局的立场上看,还是站在另外三个阶级局部的立场上看,公众信心都是至高无上的需求。假如一部分公民丧失了公众信心,那么整个民众也将会失去公众信心。由于这个债权人阶级总是遭受到政府内阁的暗算,并受到内阁部长们的监控,所以国家应对这一阶级实施特殊保护政策,使得债务人不能获得比债权人多一丝一毫的好处。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货币是价值的标记。很清楚,谁需要这一标记,谁就需要来租赁它,就像人们需要别的物品时就去花钱把它们租回来一样。所不同的是其他别的物品既可以出租,也可以出售。而作为物品价格标记的货币,则只能出租而不能出售 '24' 。    
  把钱借给别人而不要利息,这的确是非常友善的行为。但这只能是宗教的主张,而不能成为民事法规。    
  为了使贸易更好地发展,需要给货币定一个租赁价,而且这个价格不能定得太高。如果太高,商人们会觉得从贸易买卖中赚的钱还不够他要支付的利息,商人们也就不再经商了;但货币若没有租赁价格就没有人肯借给他人钱,那么商人们还是无法经商。    
  我说没有人愿意借给别人钱是我搞错了。社会事物向前发展,总需要有人借给他人钱。于是高利贷产生了。然而它是伴随着我们早已认识到的历代都存在的骚乱出现的。    
  穆罕默德的法律把高利贷和有息贷款混淆了。在伊斯兰教的国家里,禁律越严厉,高利贷利率也就越高,因为放贷人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冒的风险取得补偿。    
  在这些东方国家里,大多数人没有任何保证。自己现在有钱和希望把借出去的钱收回来这两者之间毫无任何关联。人们所冒的债务人无力还债的风险越来越大,高利贷的利率也就越来越高。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高额利息贷款    
  海事上的高额利息贷款建立在以下两个原因的基础上:其一,航海要承担风险。正是这一原因人们才冒险把钱借出以期获得较大的回报。其二,贸易可以让借贷人极其方便地在较短的时间内做成数笔大买卖。而陆地上的高利贷则与此不同,由于没有以上两个原因中的任何一项为基础,高利贷被立法者所禁止。有的立法者较为明智,只是把其借贷利率规定在一个适当的限度之内。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    
  除了商贸借贷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借贷,就是通过民事契约借贷钱款。这种借贷方式的结果就是产生了借贷利息和高利贷。    
  罗马时代,平民的权利日渐增多。官吏们想方设法去讨好平民并制定了最令他们满意的法律条文。官吏们削减资本,调低利息,并禁止放贷人收利息。民事拘禁被取消了。当法官想取悦民心时,每次总是把废除债务作为一个讨论的话题。    
  这些由法律引起的,或者是由平民议会表决引发的没完没了的变化使得高额利息贷款在罗马出现了。债权人弄明白了平民既是他们的借贷人,又是他们的立法人,还是他们的法官。所以他们不再相信契约了。平民阶层就像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借贷人,只是利用高额利息引诱债权人给他们放贷。再加上法律只是偶尔露一下,而平民的抱怨却持续不断,债权人总是受到威胁。这一切都使得讲信用的借贷在罗马消失了,而可怕的,总是被摧毁而又总能再生的高利贷在罗马产生了 '25' 。罪恶总是产生于不能容忍的事物之中,极好的法律却产生了极坏的后果。债务人不仅要为借款支付利息,还要为这些违法行为可能遭受的惩罚付出费用。    
  第二十二节  续前    
  早期的罗马人没有规定利率的法律 '26' 。当平民与贵族就此问题发生争执时,甚至在圣山发生了暴乱的时候,人们也只是提出一方面要讲信用,另一方面要考虑契约的严肃性 '27' 。    
  人们还是按照私人契约来办事。我想当时最平常的年息也是百分之十二。我这样说是有理由的,按照罗马古代的用语,年息百分之六被称之为“半利”,而年息百分之三被称之为“三分之一利” '28' ,这样“全利”就应该是百分之十二了。    
  也许人们要问,在一个几乎不经商的民族中为什么会有这样高的借贷利息呢?我的回答是,由于这个民族经常是在领不到军饷的情况下上战场打仗,所以他们需要钱。还有由于经常进行十分幸运的远征,债务人总能十分轻松地偿还借款。、在有关发生争执的记述中可以看到,人们对放贷人的贪婪并未持否定态度,反而议论那些常发牢骚的借贷人,说如果他们的行为规矩一些的话是能够偿还债务的 '29' 。    
  于是人们就制定了仅对当时形势有影响的法律。比如规定,凡被招募参加全民应予支持的战争的债务人,债权人再也不能向他们讨债;凡是被监禁的人都将被释放出狱;极为赤贫的人将被安置到殖民地去,有些费用由国库支付。眼前的痛苦解除了,人民也就满意了。既然人民对下一步并未提出要求,当然元老院也就不会未雨绸缪了。    
  当元老院坚定不移地捍卫高利贷利益的时候,罗马人却崇尚贫困和俭朴,中庸之道也达到了极点。根据当时的宪法,国债均由主要公民承担,而平民则没有任何负担。怎样才能剥夺这些主要公民向债务人追讨欠款的权力而同时又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满足国家急迫的需求呢?    
  塔西佗说《十二铜表法》规定了借贷年利息为百分之一 '30' 。显然他搞错了。他把另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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