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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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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关于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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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要求被告人,在说谎是最重要的时候说真话。宣誓使法律同人的天然感情产生了矛盾。就好象人能够老老实实地宣誓他要灭亡一样,就好象当问题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时,宗教对他们并不保持沉默似的。各个时代的经验表明,人们滥用这个宝贵的天赋,是比其它任何别的都更厉害的。如果说连最贤明的人们还常常侮辱宗教,那么凶手又会根据什么动机尊重宗教呢?宗教用来同恐惧不安和对生活的热爱对立起来的这种动因,并不直接作用于感情,它对大多数人来说,原是过于微弱的。在上的事情同人间的事情不同,它是根据安全另一种法律管理的。为什么要用一种法律破坏对另一种法律的尊重呢?为什么要使人们处在这种一种可怕的情况之下,或是在神的面前犯罪,或是帮助自己灭亡呢?因此,规定这类宣誓的法律对被告人的要求是:或是成为坏的基督教徒,或是殉难者。宣誓慢慢变成一件空虚的仪式,而这会削弱宗教的感情——对大多数人来说它是诚实的唯一保证。经验表明,宣誓是无益,因为每个法官都可以向我证明,宣誓还未能迫使任何一个被告人说出真话来。理智也使我相信这一点,理智宣告一切同人们的天然感情相矛盾的法律是无益的,是有害的。这样的法律就象直接逆着水流建立起来的堤坝一样:它要么是立即被冲坏并被水流给带走,要么是由于堤坝而形成的漩涡悄悄地侵蚀着它,并把它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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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刑罚的即时性
刑罚跟随着犯罪来得愈快,它们之间的间隔愈小,刑罚就愈公正,愈有益处。说它是愈公正的,这是因为,它使有罪的人免受多余和剧烈的痛苦,而这种痛苦是由未来的情况不明引起的并由于相象力和自己的衰弱感觉而增长起来。说它是愈公正的,还因为,剥夺自己既是刑罚。如果不是出于必要,不应当先于判决。因此审判前的羁押,只是在认定公民有罪以前对公民的一种普通的拘留。但是,这种拘留,既然实质上是刑罚,它在时间上就应当尽可能地不太长,它就应当尽可能地不太恶劣。它的最短时间,应当根据调查案件所需要的时间和案件的排列次序来决定,早被拘留的人有权先于别人受审。审判前的羁押的严厉程序,应当以阻碍被押人逃跑或隐藏罪证所需要的为限,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那种对立还能比法官的漠不关心和被告人的痛苦之间的这种对立性更残酷呢?一方面,是冷酷无情的法官的生活上的舒适和享乐;而另一方面,是押的人的忧愁和眼泪。一般说来,刑罚重的程度和犯罪的后果,应当能使其他人产生最强烈的印象,而对犯人来说,应当是尽可能不太沉重。不承认人们想尽可能少受痛苦的愿望是确定不移的原则的社会,是不能称为公正的社会的。
我说刑罚跟随着犯罪来得愈快,刑罚就愈有益处,这是因为刑罚同犯罪之间的间隔愈小,犯罪和刑罚这两种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的联系就愈紧密和持久,而它们将很自然地表现为一个原因,另一个是必要的和必然的结果。观念的联系,是能把人类智慧的一切高楼大厦都紧紧地连接起来的水泥,没有它,舒适和痛苦都会是孤立的、不会有任何作用的感觉,这一点已得到证明,人们离开共同的观念和共同的原则愈远,即人们愈是愚昧无知,他们的活动受到直接的和比较接近的观念联系的影响就愈大。同时,却忽略比较远的和复杂的观念联系。后一种联系,只有那些热烈追求某种目标的人才能认识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关切的光芒才照耀着一个固定的事物,而把其他的事物留在黑暗中,同样地,遥远的观念联系,智力比较发达的人才能意识到。因为他们习惯于眼光一扫,便立即迅速地把无数的事物全都看到,并且轻而易举地把各种不同的个别感觉加以比较,因此他们得出的结论——也就是他们的行为——的危险性较小,错误也较少。所以说,如果想要使笨拙和愚昧的头脑在想到可能得到利益的某种犯罪的诱人情景后,紧跟着就直接产生了同犯罪有联系的刑罚观念,那么刑罚迅速地跟上犯罪,就负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迟缓只会造成这两观念彼此之间愈来愈分离,而且无论执行刑罚产生了什么印象。(这种印象,与其说是由刑罚产生的,还不如说是由看到的情景产生的)因为刑罚是在对犯罪的恐怖感觉在观众的心灵中已削弱了的时候才执行的,可是由刑罚产生的印象是能够加强这种感觉的。
还有另一个更能加强犯罪和刑罚之间的重要联系的巧妙手段,这就是刑罚应当尽可能地同犯罪的属性相类似。这种类似之点,对于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恐吓作用对立起来是有极大的帮助的。这样一来,这种类似之点,就会使智慧同犯罪疏远起来,并把它引导到同诱惑人的违法观念所引诱的方向相反的目标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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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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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犯罪行为是侵犯人们的人身的,而另一些犯罪行为是侵犯财产的。前一种罪行应当受到身体刑:无论是显贵知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来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由于法律的保护,它是对受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凡是法律准许在一定的情况下,人不再是有人格的并被看作是物的地方,是没有自由的。在这样的地方,你们就会看到,强者想尽办法来利用法律规定的对他们有利的那些原理。这个空隙,象是一个能把公民变成耕畜的磨杖,它是强者手中用为束缚没有先见之明的人和弱者的行为锁链。正因为这样,在某些有自由的漂亮幌子的管理制度下,暴政会偷偷地进行着统治,或者不可预测地渗入到立法者所遗亡的某个角落中,并在那里不知不觉地加强起来和扩大起来。人们一般总是树起最坚固的障碍物来对付公开的暴政。但是他们对于腐蚀堤坝并为摧毁性的水流打开道路的不易发觉的小虫,却不予以注意。而小虫藏得愈好,就愈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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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对贵族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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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的法律的很大部分是由贵族的特权组成的。贵族犯罪时,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呢?在这里,我不准备谈下列问题:把人们分成贵族和平民的这种世袭分法,在某种政体下是否有益的呢?这种分法对于君主制度是否是必要的呢?说贵族是制止两极的人们的舞弊行为的中间势力这是真的吗?或者是否宁可说贵族是一个等级,是自己和别人的奴隶,是把生活上的所有特权都蕴藏在自己家里的少数人集团,就象在阿拉伯一望无边的沙漠上到处开满花朵的肥沃的绿洲一样呢?如果说,不平等对社会说是必然的或是有益的这是公正的,那么使不平等表现在等级之间,而不是个人之间,使它留在政治机体的一部份上面,而不是改变自己的状况;让它永远地继续下去,而不是不断地时而发生时而消失,这是否是公正的呢?我只是谈论对这个等级的刑罚问题,同时肯定地说,对最高的公民和最低贱的公民的刑罚,都应当是相同的。为了使任何区别都是合法的,它的前提应当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先存在的平等,而法律对于它所约束的所有人来说,都是一视同仁的。必须设想,人们在放弃自己的天然专制权力时曾说:更勤劳的人将获得更多的荣誉,他的光荣将转给他的后代,更幸福的和更受尊敬的人,可以期待得更多些,但是,让他在骇怕违反契约——由于它他才高出其他人——方面,也不比别人差些。固然,这种决定不是由人类的某一个立法会议作出的,但它是从事物的不变本性中得出的。它并没有象人们所想象地那样,取消同贵族存在有关的益处。但是由于它,贵族存在的坏的方面却不能表现出来。这样决定堵塞走向为所欲为的一切道路,同时迫使贵族也骇怕法律。谁要是向我说,判处贵族和平民以同样的刑罚,由于他们受到的教育不同和污名是落在显贵的家庭上,实际上并不相同,那么我就回答他说:刑罚的标准并不是罪犯的感受性,而是社会所受到的危害,如果危害是由受到命运的惩罚较多的人造成的,那么危害就要比较大些,刑罚上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每个人的感受都不同。落在一个家庭上的污名,主权者可以把它除掉,并且可以对无罪的家庭公开地表示出自己的好意。谁不知道,对于容易轻信和容易感动的人民来说,影响情感的仪式,能代替理智的论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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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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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采用暴力的偷盗,应当判处罚金。谁要想靠牺牲别佃的利益的方法来发财致富,谁的财产就应当受到损失。但是,偷盗通常是由于贫困和实在毫无办法而产生的犯罪。是所有权(它是可怕的,也许是不必要的留给他的只是一贫如洗的生存可能的那一部分不幸的人们的犯罪)
(既然受到财产刑的人数,从犯罪的人多。而财产刑又夺去无罪的人的粮食,并把它给予恶棍们。)
因此,最好用可以看做是唯一公平的奴役来惩罚偷盗者,这咱奴役刑就在于把犯罪人和他的劳动力交给整个社会来支配,作为他为社会契约所表现出来的不正义的任意妄为而应役的处罚,但是,如果人次是采用暴力的,那么同样的,奴役也应当同体罚结合起来。而且其他作者在我以前就已反映出,对采用暴力的人次同采用诡计的偷盗判处同样的刑罚,是有显而易见的害处的,因为把生命同一定数额的金钱——纵然是大量的——等同起来的荒谬的。但是,指出差光鲜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没有执行这一点。这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害处的。政治机器能把外面传给它的运动保持得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久,而且在改变自己的行程方面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慢。上述两种偷盗。就它的本质来说,也是不同的,而数学上的下一公理毫无疑问可以应用到政治上,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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